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常見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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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曾淑娟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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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礙給
問一:國身心礙年金付有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障礙金之請條件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
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
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
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 1 以上痊癒如身存重
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
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
(年金)給付?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哪些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不需再至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即可申
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
1.
身心障礙證明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視為無工作能
力,無須再至醫院進行評估。
2.
參考下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
等級表。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4.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
及環境因素」之Dh1 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或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
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
1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
2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評定標準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力
顯已低下者。
肢體
障礙
體障礙
極重度
因需同時具有上肢、下肢、脊柱或其他神經系統中
二項以上重度以上障礙,方屬極重度,工作能力顯
已低下者。
系統
重度
若無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工作能
力顯已低下者。
智能障礙
極重度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
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
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重度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
個標準差()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
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
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重要器官失去
功能-心臟
度、重度
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殘障認定標準,已考量(1
其機能遺存極度或顯著障礙。(2有無工作能
力。(3)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需他人扶
助之情形等四要項,心臟、肝臟及呼吸器官之極
與重度等達生法自
理,需家人周密照顧者。
2、造血功能障礙,重新鑑定期間:二年,重度等
評定標準為無法負荷日常工作者。
重要器官失去
功能-肝臟
度、重度
重要器官失去
功能-呼吸器官
度、重度
重要器官失去
功能-造血機能
重度
植物人
極重度
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無法與他人溝
通者。
失智症
度、重度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要
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自閉症
度、重度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染色體異常
極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
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
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
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
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
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
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
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
度智能不足者。
慢性精神病患
極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
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
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
他人監護者。
罕見疾病
極重度
為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自我照顧能
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
罕見疾病,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
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
能不足者。
重度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法獨立自我照
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
罕見疾病,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
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多重障礙
度、重度
其中一種障礙類別符合上開表列者。
表二: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類別
編碼
第一
類神
經系
統構
造及
精神
、心
智功
意識功能
b110
極重
智力功能
b117
極重度、重度
整體心理
社會功能
b122
極重度、重度
記憶功能
b144
極重
心理動作
功能 b147
極重度、重度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自閉症極
重度、重度;評定時需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
299.0299.00299.01
2、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慢性精神
病患者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
295295.*295.** 296
296.* 296.**297297.*298298.*
3、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思想功能
b160
極重度、重度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慢性精神
病患者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
295295.*295.** 296
296.* 296.**297297.*298298.*
2、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高階認知
功能
b164
極重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失智症之
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
病碼 290290.*290.**
2、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b167
極重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自閉症極重
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
29
9.0299.00299.01
第二
類眼
、耳
及相
關構
造與
感官
功能
及疼
b235
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平衡機能障
礙重
第四
類循
環、
造血
、免
疫與
呼吸
系統
b41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
功能
-
心臟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
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
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血液系統
功能
b43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
去功能
-
造血重度定時合障別編
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
分需大於九十分。
構造
及其
功能
b44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
功能
-
呼吸器官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
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之活動參與及環
因素總分數需大於九十分。
呼吸系統
結構
s430
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
功能
-
呼吸器官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
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
因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第五
類消
化、
新陳
代謝
與內
分泌
系統
相關
構造
及其
功能
s56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
功能
-
肝臟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
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
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第七
類神
經、
肌肉
、骨
骼之
移動
相關
構造
及其
功能
關節移動
的功
b71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一
般肢體障礙極重度或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及罕見疾病極重度、重度。
肌肉力量
功能
b730
極重度、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一
般肢體障礙極重度或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及罕見疾病極重度、重度。
肌肉張力
功能
b735
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其
他神經系統障礙重度。
不隨意動
作功
b765
重度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其
他神經系統障礙重度。
問五:身障礙金之給付計算準為何?
答:
1.
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按月投
金額 1.3%之月給付金額。
2.
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 5,437 (自 113 1 1 日起)者,如無下列情形
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發生事故 1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1. 年資 10 ,不
19,761 ×1.3%×10 2,569 不足 5,437
月核發身心障礙年 5,437
2. 年資 35 ,不
19,761 元×1.3%×35 8,991
月核發身心障礙年 8,991
問六: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
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勞保局將依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分別
計算後合併發給。
問七:請身心礙基本保證年之條件為何?
答:
1.
加保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 3 年內年居住國內超
183 無下列情形之,得請領心障礙基本保年金 5,437 ( 113
1 1 日起)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 財稅機關提供被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 50 萬元
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 500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領身障礙本保年金者,於年滿 65 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滿 65 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八: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之被保險人,需定期
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等級嗎?
答: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其身
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標準,與身心障礙證明一致,故是否需定期鑑定,應視個案身心障
礙鑑定結果而定。若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
復,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即無需重新鑑定。惟勞保局每5年將再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問九:身障礙斷書證明,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十:被險人依規定檢附身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一:領身障礙年金給付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
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
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二: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
金,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
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
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問十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是否繼續辦理?如不繼續辦理,則重度以上身障者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
保證年金 5,437 元,那中度與輕度者該如何?
答:97 10 1 日國民年金開辦後,並不影響民眾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權利,但是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
本保證年金」者,不得重複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由於「身心障礙年金」之核發對象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因此未符合請領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如輕度、中度之身
障礙者得依申領心障生活助」
問十四:身心障礙者已領取低收入戶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在國
民年金開辦後,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不可以,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
金,僅能擇一請領。即其可選擇繼續申領原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是改向勞保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問十五:如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重度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於國保開辦後會不會就沒了?
答:如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重度身心障礙,若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同時符合身
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1明目前持極重度身心障證明領取身心礙生活補 9,485 /(113
1 月起),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第 35 條規定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惟因其現行領取之生活補助較多,可選擇繼續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另王
小明係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其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
擔。
2:張目前領有重度身心證明並領取身礙生 9,485 /(113
1 月起)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得擇一
。如改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 65 得按擇優
年金給付。
問十六:保與保在身心障礙付方面之差別為何?
答:現行農保被保險人若於未滿 65 歲前有重度身心障礙情事,致無從事農作能力,於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應退農保,且 65 歲後亦不得再請領老農津貼。相較之下,
民年金被保險人於加保前或加保後,若致重度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可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 5,437 ( 113 1 1 日起)或依投保年資
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且於年滿 65 時,亦可擇優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此,國保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確能提供較農保為優之保障。
問十七:何請身心障礙年金付?
答:只要去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下載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攜帶工作能力
合評量表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院會於評估後 5 幫你
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給勞保局,您只要自行填妥身心障礙年金申請書並黏貼存簿
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後,直接寄給勞保局,就完成申請了,勞工保險局審核通
過後,會按月轉帳核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 5,437
( 113 1 1 日起)
問十八:估有工作能力是否任何醫療機構均可受理?
答:不是,評估有無工作能力必須要到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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