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評量表開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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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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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開具國保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評量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
定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機構應於開具後 5日內,將本表折疊
黏貼並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需郵資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支付。
二、病患須領有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始得進行評
估;但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
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得不經身心障礙鑑定醫
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只須填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三、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
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
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四、請醫師依病人病情或病歷診察相關資料,據實填載開具工作
能力綜合評量表,勿循情而為不實、誇大虛偽之證明;若病
人有特殊狀況(如多重障礙……等),需參採其他專業人士
之意見,可會診其他醫師或專業人士協同評估,並於評量表
內填載協同評估人員之專科別或職稱等資料,另由其簽章。
至於評量表所載內容是否符合審定基準,則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
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金額處以 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
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11.05 核定
◎請診斷醫師開具前先行詳閱本表應行注意事項及說明
姓
名
出生
日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者在本院之診斷情形
1.本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係依 □病患親自到診
□ 病 歷 診斷出具。
2.病患之障礙症狀,於 年 月 日診斷確定,並於 年 月 日鑑定領有□重 度
□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診 斷 身 心 障 礙 之 傷 病 名 稱
初 診 日 期
障 礙 類 別
病 歷 號 碼
年 月 日
病史及治療經過:
鑑定醫療機構名稱:
醫事機構代碼: 電話:
開業執照: 字第 號
地 址:
院長(負責人): 簽章:
診斷醫師: 簽章:
專科醫師證照號碼: 專科 字第 號
評量表開具日期: 年 月 日
請覈實填寫上述各項,如有疑義請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給付二科,電話(02)23961266 轉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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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請蓋印信或圖記
說明:
1. 本表應由專科醫師依所列項目進行評量;若病人有特殊狀況(如多重障礙……等),需參採其他專業人士之意見,
可會診其他醫師或專業人士協同評估。
2. 評量項目「5.臥床狀態」之內容說明中,少部分、大部分時間,請依病人狀況予以判定,例如睡眠時間以外,一
天超過 8小時需要臥床者,為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若未達 8小時者,為少部分時間需要臥床。「7.大小便情形」、
「8.沐浴更衣情形」之內容說明中,需人協(扶)助之頻率,請依病人狀況予以判定,例如從事該日常行為次數中,
達半數以上需由他人協助時,為經常需人協(扶)助;若未達半數者,為偶爾需人協(扶)助。
3. 請依病人「現況」,就所列項目予以評分,並綜合評估工作能力情形。
項目
分數
內容說明
1. 認知狀態
正常。(10 分)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有輕度偏誤。(5~9 分)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有重度偏誤。(1~4 分)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完全偏誤。(0 分)
2. 呼吸狀態
正常。(10 分)
間歇性借助或依供應氧氣之治療機具輔助呼吸。(5~9 分)
高度依賴供應氧氣之治療機具輔助呼吸。(1~4 分)
完全需依賴呼吸器輔助呼吸。(0 分)
3. 言語能力
正常。(10 分)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輕度障礙。(5~9 分)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重度障礙。(1~4 分)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完全障礙。(0 分)
4. 行動能力
正常。(10 分)
行動遲滯,需扶杖行走。(5~9 分)
行動遲滯,需自行操控輪椅代步。(1~4 分)
需他人操控輪椅代步或完全無法自己行動。(0 分)
5. 臥床狀態
正常。(10 分)
少部分時間需要臥床。(5~9 分)
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1~4 分)
整日臥床或無法自行移動身體。(0 分)
6. 進食功能
正常。(10 分)
可由他人協助或餵食一般食物。(5~9 分)
需由他人餵食粥、糊或類似之食物。(1~4 分)
需灌注食物、營養素或水分
(
包括靜脈營養輸液、鼻胃管、胃或小腸造瘻灌食等
)
。
(0
分
)
7. 大小便情形
可自理。(10 分)
偶爾需人協(扶)助。(5~9 分)
經常需人協(扶)助。(1~4 分)
完全無法自理或大小便失禁。(0 分)
8. 沐浴更衣情形
可自理。(10 分)
偶爾需人協(扶)助。(5~9 分)
經常需人協(扶)助。(1~4 分)
完全無法自理。(0 分)
9. 社交能力
與他人互動中能表現出適當的社會行為舉止,如微笑、打招呼、適當的應對進退。
(10
分
)
與他人互動時,表現出輕微退化或不良適應行為舉止。(5~9 分)
與他人互動時,表現出嚴重退化或不良適應行為舉止。(1~4 分)
無法與他人互動。(0 分)
10.上肢功能
正常。(10 分)
單臂肢位移控制差或單手抓握力氣差。(5~9 分)
雙臂肢協調不佳、位移控制差或雙手抓握力氣差。(1~4 分)
雙臂肢均喪失機能或肢肘關節以上缺損。(0 分)
小 計(A)
(僅項目 1-10 加總)
扣 減 分 數(B)
如民眾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上開項目中表現,如社會參與較困難、多重障礙……
等,請說明並逕依影響工作能力程度於「扣減分數」欄填寫分數。
※影響工作能力程度:不影響(0 分);輕微(1~5分);普通(6~10分);較嚴重(11~15分);嚴重(16~20分)
說明:
總 分(A-B)
1. 總分在 81 分以上者,為有工作能力。
2. 總分在 80 分(含)以下者,為無工作能力。
無工作能力日期: 年 月 日(有工作能力者免填)。
本評量表所列障礙症狀經本醫師親自診斷並綜合評估,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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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廣字第04678號
寄件者: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收件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收
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段42 號
【醫院應於開具國民年金保險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後 5日內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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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代表號:(02)2396-1266
網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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