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國保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評量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
定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機構應於開具後 5日內,將本表折疊
黏貼並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需郵資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支付。 
二、病患須領有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始得進行評
估;但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
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得不經身心障礙鑑定醫
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只須填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三、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
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
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四、請醫師依病人病情或病歷診察相關資料,據實填載開具工作
能力綜合評量表,勿循情而為不實、誇大虛偽之證明;若病
人有特殊狀況(如多重障礙……等),需參採其他專業人士
之意見,可會診其他醫師或專業人士協同評估,並於評量表
內填載協同評估人員之專科別或職稱等資料,另由其簽章。
至於評量表所載內容是否符合審定基準,則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
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金額處以 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
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