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評量表開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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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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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開具國保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行注意事
本評量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
定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機構應於開具後 5日內將本表折疊
黏貼並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需郵資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支付
二、病患須領有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估;但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
者,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得不經身心障礙鑑定醫
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只須填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指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
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
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請醫師依病人病情或病歷診察相關資料據實填載開具工作
能力綜合評量表勿循情而為不實誇大虛偽之證明若病
人有特殊狀況(如多重障礙……等),需參採其他專業人士
之意見可會診其他醫師或專業人士協同評估並於評量表
內填載協同評估人員之專科別或職稱等資料,另由其簽章
至於評量表所載內容是否符合審定基準則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
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金額處以 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
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11.05 核定
◎請診斷醫師開具前先行詳閱本表應行注意事項及說
出生
日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者在本院之診斷情形
1.本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係依 □病患親自到診
診斷出具。
2.病患之障礙症狀,於 日診斷確定,並於 日鑑定領有□重
□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病史及治療經過:
鑑定醫療機構名稱:
醫事機構代碼:
開業執照: 字第
址:
院長(負責人)
診斷醫師:
專科醫師證照號碼: 專科 字第
評量表
請覈實填寫上述各項如有疑義請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給付二科電話0223961266 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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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請蓋印信或圖記
說明:
1. 本表應由專科醫師依所列項目進行評量若病人有特殊狀況(如多重障礙……等)需參採其他專業人士之意見,
可會診其他醫師或專業人士協同評估。
2. 評量項目5.臥床狀態」之內容說明中,少部大部分時間請依病人狀況予以判例如睡眠時間以外
天超過 8小時需要臥床者為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若未達 8小時者為少部分時間需要臥床7.大小便情形」
8.沐浴更衣情形」之內容說明中需人協()助之頻率請依病人狀況予以判定例如從事該日常行為次數
達半數以上需由他人協助時,為經常需人()助;若未達半數者,為偶爾需人協()助。
3. 請依病人「現況」,就所列項目予以評分,並綜合評估工作能力情形。
項目
分數
內容說明
1. 認知狀態
正常。(10 )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有輕度偏誤。(5~9 )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有重度偏誤。(1~4 )
對人、事、時、地、物之判斷力與現實感完全偏誤。(0 )
2. 呼吸狀態
正常。(10 )
間歇性借助或依供應氧氣之治療機具輔助呼吸。(5~9 )
高度依賴供應氧氣之治療機具輔助呼吸。(1~4 )
完全需依賴呼吸器輔助呼吸。(0 )
3. 言語能力
正常。(10 )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輕度障礙。(5~9 )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重度障礙。(1~4 )
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發聲有完全障礙。(0 )
4. 行動能力
正常。(10 )
行動遲滯,需扶杖行走。(5~9 )
行動遲滯,需自行操控輪椅代步。(1~4 )
需他人操控輪椅代步或完全無法自己行動。(0 )
5. 臥床狀態
正常。(10 )
少部分時間需要臥床。(5~9 )
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1~4 )
整日臥床或無法自行移動身體。(0 )
6. 進食功能
正常。(10 )
可由他人協助或餵食一般食物。(5~9 )
需由他人餵食粥、糊或類似之食物。(1~4 )
需灌注食物營養素或水分
(
包括靜脈營養輸液鼻胃管胃或小腸造瘻灌食等
)
(0
)
7. 大小便情形
可自理。(10 )
偶爾需人協()助。(5~9 )
經常需人協()助。(1~4 )
完全無法自理或大小便失禁。(0 )
8. 沐浴更衣情形
可自理。(10 )
偶爾需人協()助。(5~9 )
經常需人協()助。(1~4 )
完全無法自理。(0 )
9. 社交能力
與他人互動中能表現出適當的社會行為舉止如微笑打招呼適當的應對進退
(10
)
與他人互動時,表現出輕微退化或不良適應行為舉止。(5~9 )
與他人互動時,表現出嚴重退化或不良適應行為舉止。(1~4 )
無法與他人互動。(0 )
10.上肢功能
正常。(10 )
單臂肢位移控制差或單手抓握力氣差。(5~9 )
雙臂肢協調不佳、位移控制差或雙手抓握力氣差。(1~4 )
雙臂肢均喪失機能或肢肘關節以上缺損。(0 )
計(A)
(僅項目 1-10 加總)
(B)
如民眾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上開項目中表現,如社參與困難、多重障礙……
等,請說明並逕依影響工作能力程度於「扣減分數」欄填寫分數。
(0 );輕微(1~5);普通(6~10);較嚴重(11~15);嚴重(16~20)
說明:
(A-B)
1. 總分在 81 分以上者,為有工作能力。
2. 總分在 80 分(含)以下者,為無工作能力
無工作能力日期: 日(有工作能力者免填)
本評量表所列障礙症狀經本醫師親自診斷並綜合評估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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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廣字第04678
寄件者:
路(街 樓之
收件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42
【醫院應於開具國民年金保險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後 5內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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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代表號:022396-1266
網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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