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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4.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5.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二)農會受理後應詳審視申請書依規定查填及請領人蓋章,核對資料及檢
視農保資格條件,並加蓋農會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印章後併上開應
備書件,核轉勞保局辦理。
貳、申論題
一、答:由於軍、公教及勞工,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
而農民參加農保卻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
民福祉,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
歲且符合申領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每個月發給老農津貼,且基於社會福
利資源不重複給與原則,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
貼。之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曾領有微薄勞保老年給付,無法請領老農津
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於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老
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放寬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
民,於該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再加入農保者或加入勞保之
漁會甲類會員,才不得申領老農津貼。
二、答:
(一)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被保險人戶籍遷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
規定,自遷出之翌日起,不得在原戶籍地之農會參加農保。
(二)死亡:被保險人死亡,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三)被保險人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
審查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四)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
各種社會保險之事實,應退農保。但僅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者或97
年11月28日後重複參加勞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80日,
則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五)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於102年2月1日後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
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依102年1月
30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