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定居停保後返國探親超30天是否需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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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停保與復保QA


Q:本人依規定於出國定居(移民)前辦理停保,之後若返國探親並超過30天,在不打算使用健保醫療情況下,是否應法加保,離境之後再退保?


A:一、依健保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均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者,可選擇辦理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另辦理停保出國期間,若經審核出入境紀錄有未滿六個月即返國情形者,則必須註銷其停保資格並補繳保險費。


二、目前本局對於出國前已事先辦理停保者,倘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短期停留,但停留期間在30日以內或出國超過6個月後再返國停留日數未超過3個月,放寬可免註銷停保,惟其返國短期停留日數不得併入出國期間計算,即實際出國期間仍應達六個月方符合停保規定。


三、另依據現行戶籍法規定,出國二年以上者(二年內無入境紀錄者)戶籍會被遷出登記,若戶籍遷出國外,依健保法規定,自遷出日起,則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Q:我已經到區公所去辦理所謂停保手續,但是卻又有朋友告訴我需繳付機票、停保單、以及健保卡,目前我因為已經辦好了區所人員所謂的停保(填寫停保單,附上id copy本),並沒有給他看機票以及戶口謄本類的東西。請問到底我該如何處理,另外,我已經移居國外二個月了,請盡速回覆。


A:一、本保險之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而選擇辦理停保,其辦理停保方式如下:


1. 出國前至投保單位申請停保(以出國日為停保日)者,須填寫「停保表」,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出國證明文件影本(例:機票影本)。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可填具聲明書。


2. 出國期間才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檢附出境證明文件或護照全份資料影本、戶籍謄本影本以郵寄、傳真給國內親友,委託親友至投保單位代辦。


二、辦理停保手續須檢附前開證件,其目的在確認出國日期,以作為停保生效日核定依據,因此,您只要確認停保日期實為出境日即可。停保時不論是否附證件,未來返國辦理復保時,亦須檢附入出境紀錄,並以實際入出境紀錄,判斷是否適用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停保規定。


Q:報載行政院院會已通過草案,未來出國停保的國民在返國後要四個月才能辦理復保,為的是防止僑胞削健保。目前是如果出國時不辦理停保,在兩年內未入境,戶籍被遷出後,也會被強制停保。這樣的話等到新辦法實施以後,既使出國時不辦停保,照樣繳交保費,如果兩年內沒有入境的話,回國時還是一樣要四個月才能復保。這樣就變成了不願意削健保的人,或是希望保持國內健保的人,一定要每兩年入境一次,防止戶籍被遷出造成被迫停保。否則一樣會被當做「削健保的人」,要四個月後才能復保,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新規定實行以後會發生的情況?


除了定期在每兩年內回國一次以外,有沒有補救變通的辦法能夠使得希望繼續保持國內健保的國民不需要兩年內入境一次而仍然能持續繳交健保費,不會因為戶籍被遷出而被迫停保?


A:一、設有戶籍為行使各項公民權之基本要件,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權益亦然,因此國人應以在台設有戶籍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條件。


二、出境超過二年以上未入境者,戶籍被遷出國外,為戶籍法之規定,有其立法意旨,國人皆應遵守,如您想繼續保有參加健保之權利,則應避免戶籍被遷出之情況。


Q:請問如果本人出國超過六個月,又沒有主動辦理停保,那健保局會自動幫我停保嗎?謝謝!


A:一、依健保法規定,凡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以其適當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且不得中斷投保。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者,可選擇辦理停保,且停保期間免繳保費,但亦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


二、所謂「預定」即表示事先應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且以每單次出國六個月以上為要件。如未提出申請停保,即為繼續加保,不得追溯辦理停保及退費。


三、辦理停保手續,須由保險對象親自或委託親友代辦。辦理停保方式如下:


1. 出國前至投保單位申請停保(以出國日為停保日)者,須寫「停保表」,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出國證明文件影本(例:機票影本)。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可填具聲明書。


2. 出國期間才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檢附出境證明文件或護照全份資料影本、戶籍謄本影本以郵寄、傳真給國內親友,委託親友至投保單位代辦。


Q:我出國唸書三年,約返國三次,每次停留二十天左右,在回台的短暫期間中,就醫都是以自費的方式,我今年底將回國,想續繼加入全民健保,有下列問題請教健保局,這是我們一群留學生共有的問題,但沒人確定答案。


1貴網頁上尋得的答案,「補辦加保手續時,應檢附身分證件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私章及歷次出、入境證明影本,以憑核對身分及審查加保、停保資格」。請問出入境證明要如何取得?是只要影印護照上的出入境印章就行了嗎?還是要到哪個機構去開證明?


2本我是依付父親在職業工會辦健保,現已結婚,要轉到先生的投保單位,那我只要將必要證件拿到新的投保單位就可以了嗎?需不需要到舊的投保公會去拿停保證明呢?(希望不會這麼麻煩)


3以往我每次回來都是以自費方式就醫,若我需繳納每次回國的保費,那自費就醫的部份如何辦理退款?(金額不大,我並不會真的要求退款,但想了解我國全民健保的規定)謝謝您!


A:中央健康保險局說明如下:


一、依健保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均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有中斷投保情形,應補辦加保及補繳保險費。


二、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者,可選擇辦理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另辦理停保出國期間,若經審核出入境紀錄有未滿六個月即返國情形者,則必須註銷其停保資格並補繳保險費。


三、前開停保手續應事先申請,惟考量民眾不熟悉相關法規,因此放寬退保轉出後旋即出國者,於返國後,得就每單次出境停留國外超過六個月的部分補辦停保,不過持續加保者則不適用,上開從寬補辦停保之規定,只能自申請日起停保。


四、補辦停保必須檢附歷次入出境紀錄,戶籍謄本及身分證件,入出境紀錄可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境證明書,或影印全本護護照影本(包含空白頁)均可。


五、補辦投保期間內,如曾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在國內有自墊醫療費用之情事,可於繳清保險費後六個月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非英文者應附譯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等相關資料,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亦即在追溯投保期間之就醫權益,仍受保障。


六、以上係就一般原則說明,補辦的手續會隨每個人的投保及入出境紀錄而有所不同。


七、若您出國期間已辦理停保,則返國後,須洽原投保單位辦理復保及退保(轉出),再持原投保單位之退保(轉出)表影本,至新投保單位辦理接續投保,以避免中斷投保,影響就醫權益。

Q:如果我在台灣沒有停保,在美國看牙醫(根管治療)的錢可以回台灣申請嗎?


A:一、本保險保險對象於在保期間,於區域外(包括大陸地區及國外)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二、「不可預期之傷病」指突發性病痛或創傷,在國外若突發牙痛必須施予根管治療,申請案件本局會送請審查醫師判定。


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說明」,請參考。


四、如符合規定,應於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六個月內,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等資料,向本局之分局申請核退費用。

Q:在日前我完成學業回國,現在出現2個加保的問題:


1. 在出國2 年半期間,因寒暑假的關係,回國停留多次。但有一次停留了一個月零7天,現在要加保,也要我追繳半年的費用,而當時停保也不知有此規定,那我一定不會停留台灣一個月,而要付這莫名龐大的費用.在這一個月之間,我並沒有使用任何有關健保,如果說不允許留學生留在台灣太久或者寒暑假不許回國停留一個月以上是不是不公平呢?


2. 爾後,為何1/29回國也要計算1個月的保費


3. 我該如何處理?


A:一、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有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中斷。


二、惟考量長期停留國外者醫療權益之可近性與國內存有差異,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對象預定出國連續停留國外六個月以上者,「得」於出國前洽所屬投保單位申請停保。停保者,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該期間不能享有健保醫療給付),並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三、依上述規定,出國停保者原只有每單次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才可停保,但考量國人有短期回國之需要,因此放寬,事先辦理停保者,出國未滿六個月,因故返國,其於國內短期停留日數合計在30日以內,免註銷停保,惟其返國短期停留日數不得併入出國期間計算。


四、依健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因此,不論投保(含復保)日期為當月之5日、15日或29日,均須繳納一個月保險費,而退保(含停保)日期,不論是5日、15日或29日,均不收當月之保險費。

五、如仍有疑義,歡迎電洽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212369詢問。


Q:有位朋友因到菲律賓當志工,期間長達五年之久,中間每約10~11個月就返台1~2週,因不知可辦理停保而未辦理,現在回來重新要加保,才知道未被除籍且需繳納七萬多元的健保費(夫妻二人),因五年來未有收入,且剛回國工作,薪水僅供三餐溫飽,無法再支付出國期間的健保費,是否可通融減免出國期間之健保費?如何辦理?


A:一、據健保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均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如有未加保或中斷投保情形,應追溯補辦投保及補繳保險費。惟民眾出國期間,戶籍如被遷出,則不具加保資格。


二、您的朋友應以適當身分追溯補辦投保及補繳保險費。另考本局對民眾如有每單次出境連續停留國外達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的部分,放寬得補辦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惟若有未達六個月部分,則仍應加保補繳保險費。


三、補辦中斷投保方式如下:


1. 無職業而符合眷屬加保資格時,應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有工作者)加保。

2. 無職業且無眷屬可依附加保時,則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第六類(地區人口身分)加保(目前每人每月保費604元)。


四、補辦加保、停保手續時,應檢附身分證件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私章及歷次出、入境證明影本,以憑核對身分及審查加保、停保資格。


Q:您好請問如人已在國外,延長行程超過六個月,但在國內時未申請停保,現在是否可請家人代為申請?或是得等六個月後回國才能申請退費?但因本人的保費都是等繳費單寄到家中才付費?如現在家人未代繳?是否會被要求付罰款?


A:一、依健保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均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


二、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者,可選擇辦理停保,且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所謂「預定」即表示應事先申請,且長期則以每單次出國六個月以上為要件,因此出國前申請者,以出國日為停保日;出國期間申請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如未提出申請停保,即為繼續加保,不得追溯辦理停保及退費,辦理停保後,若依出入境紀錄有未滿六個月即返國情形者,則必須註銷其停保資格並補繳保險費。


三、持續加保者,應按時繳納保險費,以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當月保費應於次月底前繳交,但可寬限十五日,若逾寬限期未繳納保險費,每逾一日依應繳之保險費加徵百分之零點二的滯納金。


四、另持續加保者,如在國外停留期間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致有自費就醫情形時,可於就醫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出境證明、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非英文者應附譯本)及核退申請書,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五、國內醫療設施完善,就醫方便,建議您持續加保,如有醫療需要,可隨時返國就醫。且目前停保之規定已朝停保者自返國後須等四個月始能復保之方向修正,現已循修法程序作業中,如經修法通過,其生效日期將公佈於本局網站上,請密切注意。

六、您現在如擬申請停保手續,應檢附出境證明文件、身分證件影本、印章洽投保單位辦理,或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傳真給國內親友,委託親友至您投保單位代辦,以申請日為停保生效日。


Q:最近在國外看到台灣新聞指出,以後要更改健保法需要保險人參保四個月以上才能醫療給付,但是對於海外留學生來說,一個假期了不起待在台灣三個月很多了,這樣子我們這些人回台灣的時候沒有求學國的醫療保險,又不能申請健保,請問我們該怎麼維護自身利益?可以在回國前四個月就請家人復保嗎?謝謝!


A:一、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均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得」辦理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給予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可選擇繼續加保或停保之權利。選擇了停保,在國外期間就不能復保,必須有返國事實才可復保。


二、為避免長期旅居國外人士利用停、復保措施,規避繳交保險費之義務,卻短期返國復保而使用健保醫療資源之不公平現象,因此,目前修法的方向是未來停保者須自返國滿四個月起始得辦理復保。如經立法院修法通過,其生效日期,本局將會儘速公布,請密切注意。


三、該法案如修正通過,未來民眾選擇停保免繳保費的時候,必須審慎考慮在國外期間及返國後四個月等待期間內之醫療風險問題。


Q:同事的小叔是公司派去大陸工作的員工,故赴大陸之初辦了退保,最近回來說要去看牙科,於是辦理復保,看完牙科後,立即又辦了退保,他說只要接著半年不再復保,那麼他一毛錢保費也不用繳,這次看病是免錢的。聽說,這些台商早已知這樣取巧蒙混。我們繳那麼多錢,為什麼是這樣便宜那些沒付保費的台商?請健保局向民眾說明一下,這是怎麼一回事?


A: 一、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凡符合加保資格者均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中斷。惟考量國外就醫可近性與國內存有差異,故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得」辦理停保,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給予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是否申請停保之選擇權,保險對象如選擇辦理停保應主動提出申請,停保期間亦不得享有醫療給付。如未提出申請停保,即為選擇繼加保,其出國期間如因不可預期之傷病而自費就醫者,可於返國後依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符合停保規定,返國復保須繳納保險費始可享有醫療權益。


二、如果出國者為節省保險費而辦理停保,則其出國停保期間如發生就醫需要,所產生之醫療費用須由其自行承擔,健保絕不給付。


三、另為避免長期旅居國外人士利用停、復保措施,規避繳交保險費之義務,卻短期返國使用本保險醫療資源情形,目前停保之規定,已朝停保者自返國後須等四個月始能復保之方向修正,現已循修法程序作業中。如經修法通過,將可改善此現象。


Q: 本人現身在香港,預定會離開台灣超過六個月,請問本人可否用郵寄方式辦理停保?另本人之前在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下載了停保的表格,但那表格說明由投保單位(即區公所)填寫,那本人應怎樣把個人資料給予投保單位,謝謝!


A: 一、健保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均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惟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一次連續停留國外)以上者,可選擇辦理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醫療給付。


二、所謂「預定」即表示應事先申請,且以每單次出國六個月以上為要件,因此出國前申請者,以出國日為停保日;出國期間申請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停保者,其出國六個月以上返國辦理復保時,自返國日為復保生效日,但未滿六個月即返國,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三、如未提出申請停保,即為繼續加保,不得追溯辦理停保及退費。


四、四、持續加保者,其在國外停留期間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致有以自費就醫情形時,可於就醫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出境證明、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非英文者應附譯本)及核退申請書,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五、綜上,您未停保期間,仍應持續繳納保險費。您現在如擬申請停保手續,應檢附出境證明文件或護照全份資料影本、身分證件影本等,郵寄給國內親友,委託親友至您投保單位代辦。以申請日為停保生效日。至於您所下載之停保表格,僅限於是在公所投保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才適用。


六、返國辦理復保時,應檢附出入境證明或護照全份資料、身分證影本洽投保單位辦理,以憑核對身分及審查復保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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