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肚區公所留職停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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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肚區公所留職停薪申請書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姓名


職  稱


到職

年 月 日

申請原因及相關資料

申請原因

服兵役 育嬰 侍親 照護 進修

配偶因公出國或進修,隨同前往。

其他(請詳述)

申請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計 年 月。

是否願意自費

繼續參加保險(服役除外)

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育嬰者填)




  1. 申請時請檢附本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各1份。

  2. 除服兵役外之留職停薪可能影響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1)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核)年度7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核)。

(2)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退撫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依親、侍親、照護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外,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4)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1. 留職停薪期滿前20天,或期滿前申請原因消滅時,應申請復職,逾期經本所通知仍不申請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復職後,應配合機關當時業務需要,接受業務之安排,而不以留職停薪前原業務為限。


申請人


擬辦意見


人事室


會計室


秘書室


單位

主管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留職停薪申請書

(留職停薪申請書範例)


申請日期:民國 00 00 00

申請人

姓名

OOO

職  稱

OOO

到職

00 00 00

申請原因及相關資料

申請原因

服兵役 育嬰 侍親 照護 進修

配偶因公出國或進修,隨同前往

其他(請詳述)

申請期限

00 00 00 日起至 00 00 00 日止。


合計 0 0 月。

是否願意自費

繼續參加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服役除外)

全民健康保險(服役除外)




  1. 申請時請檢附本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各1份。

  2. 除服兵役外之留職停薪可能影響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1)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核)年度7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核)。

(2)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退撫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依親、侍親、照護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外,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4)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1. 留職停薪期滿前20天,或期滿前申請原因消滅時,應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復職後,應配合機關學校當時業務需要,接受業務之安排,而不以留職停薪前原業務為限。


申請人


擬辦意見


人事室


會計室


秘書室


單位主管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職員申請留職停薪所需文件及權益通知書



申請留職停薪所需文件:

1.簽呈.申請書.出生證明

2.配偶服務證明書1(育嬰)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需證明親屬關係及年齡)

4.公保--選擇續(退)保同意書2(育嬰或非育嬰)

5.健保--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1(育嬰者-請附)

6.重大傷病證明(照顧重大傷病者--請附)

7.動態登記(附留職停薪令. 戶籍謄本)

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及應注意事項:

一、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二、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一)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核)年度七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核)。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三)「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四)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簽閱人:          

簽章



簽閱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承辦人:         

簽章



通知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留職停薪人員申請回職復薪,請填復職申請書(簽呈)及動態單各1份。

二、生活津貼Q&A

Q: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A: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附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三、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退)保方式。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否則,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選擇續(退)保之保險權益:

(一)、選擇續保者:

1、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3年繳納。

2、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

1、停止繳納保險費,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資遣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

公教人員保險相關法令規定,被保險人如奉准留職停薪,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含自付及補助兩部分)繼續加保。又是類人員如屬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外,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亦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使您瞭解續保者、退保者所享之相關保險權益,謹說明如下: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為保障自身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後再行選填:

一、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服兵役者除外)無論選擇「續保」或「退保」,均應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60日內填具同意書一式2份,1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份由要保機關送公教保險部辦理。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退)保方式。

三、選擇續(退)保之保險權益:

(一)選擇續保者:

1、須繳納全額保險費。

2、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

  1. 停止繳納保險費,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資遣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否則,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被保險人姓名


身分證號











留職停薪

事由


留職停薪

起迄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選 擇 續(退)保

  • 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參加本保險。

退保

立 同 意 書 人: (簽名或蓋章)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為保障自身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後再行選填:

一、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無論選擇「續保」或「退保」,均應自育嬰留職停薪生效日起60日內填具同意書一式2份,1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份由要保機關送公教保險部辦理。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退)保方式。

三、選擇續(退)保之保險權益:

(一)選擇續保者:

1、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3年繳納。

2、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

  1. 停止繳納保險費,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資遣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否則,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被保險人姓名


身分證號











嬰 兒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留職停薪

起迄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選擇續(退)保

續保 □ 退保

保險費繳納方式

(退保人員免填)


按月 □ 遞延

立 同 意 書 人: (簽名或蓋章)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申請日期年   月   日(填表前請詳閱背面注意事項

查本案確由本機關核定育嬰留職停薪在案。請領書所填及隨附證件經查屬實,請核發津貼。

被保險人姓名


身分證號











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請領金額

(請擇一勾選)

每月津貼新臺幣     元整


補領差額新臺幣     元整

(金額無法核算,以 貴部核定金額為準。)

子 女 姓 名


出生日

民 國   年   月 

身分證











指 定 存 入

帳 戶

(請擇一勾選)

金融機構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總行代號、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需補零。

郵局存簿儲金帳戶

郵局代號:700局號:□□□□□□-□帳號:□□□□□□-□

郵局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7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1.以上各位均據實填寫。

2.為應 貴部審核給付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貴部得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閱相關資

3.被保險人若欠繳之保險費、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溢領、誤領保險給付等情事者亦同意 貴部得逕自本被保險人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中扣抵或如數繳回

被保險人蓋章:  

  • 檢附證件:1.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此致

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機關






名稱


經辦人


人事

主管


主管

機關學校

印信


聯絡電話

( )

﹣﹣﹣﹣﹣﹣﹣﹣﹣﹣﹣﹣﹣﹣﹣﹣﹣﹣﹣﹣﹣﹣﹣﹣﹣﹣﹣﹣﹣﹣﹣

以下給付年度、編號及審核意見各欄,由公教保險部填寫。


給付

年度



編號



核定




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一、請領作業注意事項

(一)請領條件-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足歲以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三)請領手續: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

險部辦理:

1.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學校印信)

2.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3.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

4.被保險人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者,於申請時,需再,惟不需檢附相關證件。

(四)請領期限:

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一)一律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二)對於被保險人申請之案件,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收件審定後即辦理第一個月津貼之入戶作業;至於第二至第六個月津貼,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逕行列印審查單審核,統一於各月底前辦理入戶作業。

(三)被保險人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將於按月核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一次核撥。

(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規定,得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扣抵情形將於給付通知書說明。

其他注意事項

()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 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www.bot.com.tw)之「公保服務」項下之「表格資料」,下載空白表格使用。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

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表號:承表w

本表專供第一類投保單位填用)

分區業務業務組


民國








申報

民國






月份第號表



投保單位代號












壹、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碼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縣 鄉鎮 村里 路

市 市區 鄰 街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同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里 路

市 市區 鄰 街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被保險人簽章(蓋章)


貳、留職停薪期間及繼續投保生效日

投保單位填寫

健保局填寫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核定生效日期





























參、留職停薪期間異動

投保單位填寫

健保局填寫

項目別(打v

提前復職(僅填迄日) □展延期間

核定生效日期





























肆、投保單位資料


單位圖記

印信

投保單位名稱: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通訊地址: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646

電 話:04-26991105-243

負責人: 印章)經辦人: 印章




歸 檔

批頁號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本表專供第一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填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本表專供第一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填用)

黏貼裝訂請勿超過此裁切線


填表說明:

一、本表供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選擇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或前述繼續投保之期間有變動時填用,由投保單位填寫一式二份,一份送健保局,一份留存備查。

二、投保單位填寫本表時,第壹項被保險人基本資料欄位及第肆項投保單位資料欄位請務必填寫;第貳項留職停薪期間及繼續投保生效日欄位則供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選擇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時填寫;第參項留職停薪期間異動欄位則供原申報繼續投保之期間有變動時填寫。

三、請檢附被保險人嬰幼兒之戶籍資料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由本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五、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變動(如提前復職、展期或喪失留職停薪資格)者,投保單位須再另填具本表(承表W),辦理異動申報手續。

六、被保險人如有育嬰留職停薪資格異動(如離職退保)、申請停復保、基本資料變更或喪失參加健保資格等情形者,投保單位須依全民健保規定,另行辦理退保、停復保及變更事項等申報手續。

七、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其保險效力自本表交寄之當日起算。

八、被保險人眷屬如有新增依附投保、停保、復保、基本資料變更、退保及其他異動事項,投保單位須依全民健保規定,另行辦理投保、停復保、基本資料變更事項、退保等申報手續。

九、本表請以掛號郵寄(請將掛號執據貼於存底聯保存)或派人專送。

健保承保專用表格郵寄單位及地址

郵寄單位

(健保局轄區業務組)

地 址

投保單位所在地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臺北業務組

台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15

郵寄請寄:

10099台北郵政30-200號信箱

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北區業務組

32005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3525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區業務組

40709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

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南區業務組

70006

台南市公園路96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高屏業務組

80759

高雄市九如二路157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東區業務組

97042

花蓮市軒轅路36

花蓮縣、臺東縣


請貼足

郵票

掛號郵寄


單位地址: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646

單位名稱: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電 話:04-26991105-243



投保單位代號: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


黏貼裝訂請勿超過此裁切線



切 結 書

具切結人 申請關係人 Combin之補助案件自應遵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對同一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不得重領,茲將家屬詳列如下:

稱謂

出生日期

年齡

教育程度

職業服

務機關

詳細地址

備考

































































上項本人家屬關係人均已盡列並無遺漏,如有發生重領或冒領情事,本人願受法律之處分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特具切結是實。


具切結人:簽章


服務機關:


年齡:籍貫: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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