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4年教師節敬師禮券領取物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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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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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14年教師節敬師禮券領取對象說
一、 適用對象:
(一)國立及市立高中職、國中、國小暨附設幼兒園、市(區)立幼兒園:
1.編制內之現職教職員工。(含校長、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特教助理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組長、幹事、助理員、管
理員、書記、技士、技佐、護理師(或護)、未銓敘職員、技工、工友、
駕駛、行政助理、營養師、廚工、住宿生輔導員、心理師、諮商師、社
工師、巡迴教師、共聘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軍訓教官、
借調教育部或教育局服務人員)。若有兼職數校情形者,限一校申請。
同一學校內一人擔任兩種職務者(例如幹事兼會計、幹事兼人事、導師
兼組長),僅能擇一職務請領。
2.聘期3個月以上之全時長期代理教師(含教保員)。
3.聘用及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業務助理。
4.依規任用、派用之專任人員(含專職外籍老師、專職族語教師、專職本
土語教師)。
(二)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實驗教育學校;中央機關(構)權管或委託
之教保服務機構、私立之教保服務機構:
1.編制內之現職教職員工。(含校長、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特教助理員、人事、會計、幹事、護理師、專任職員、技工、
工友、駕駛、行政助理、營養師、廚工、住宿生輔導員、心理師、諮商
師、社工師、專任輔導教師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若有兼
職數校情形者,限一校申請。同一學校內一人擔任兩種職務者(例如護
理師兼會計、幹事兼人事、導師兼組長),僅能擇一職務請領。
2.聘期3個月以上之全時長期代理教師(含教保員)。
(三)本案發放對象為臺中市轄內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
中央()管或委託辦理之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或聘(僱)用
連續三個月以上之全時在職教職員工(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工),且於
11491日至114930任職者,均可領取教師節敬師禮券;惟留職
停薪、兼課、短期代課等各類教職員工(含課後照顧服務教師、學習扶助
教師、社團教師等)、聘期未滿三個月代理教師、公辦民營之外聘廚工
外聘教練、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志工、駐校董事或其他未明列於適
用對象人員者則不在本案發放對象範圍內。81日調任他校者由新聘學
校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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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得領取之情形: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一年內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
實。
(五)最
下者。註:倘因延長病假而考列丙等者,不在此限。
三、 計算人數基準:
(一)敬師禮券領取人員以本市轄內國立及市立高中職、國中、國小暨附設幼
園、市(區)立幼兒園;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實驗教育學校;中央
機關(構)權管或委託辦理之教保服務機構、私立之教保服務機構為限。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30個工
作日之報局備查期間者,仍可預先提報本案申請,但本局仍以嗣後通過備
查且登錄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教職員工名冊作為經費核定之依據。
請各校(園)協助於114725)至11486
於「臺中市教師節敬師禮券填報網」(tgc.spread.com.tw)填報可領取敬
師禮券人員資料,俾利彙整辦理經費核定事宜。
(三)請各校(園)填報於11491日至114930日將於貴校(園)任職之
教職員工名單。
(四)另各校(園)倘有待聘教職員工,請填報每位待聘教職員工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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