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零用金預借申請書
申請單位 | 職別 | 姓名 | 分機 | |||||||
預借用途(事由) | ||||||||||
預借金額 | 新台幣元整 | |||||||||
受款人 | ||||||||||
預計核銷日期 | 擬定於年月日交付憑證。 | |||||||||
借支人簽章 | 單位主管核章 | |||||||||
說明一﹑零用金預借金額限10,000元(含)以內。 二﹑各借支人預借零用金須檢附已簽核之請購單或原簽。 三﹑請各借支人於借款日起三日內將憑證送至行政課結案。(如:於6/1領取零用金,需於6/3日下班前檢據報銷) 四﹑逾期未檢據核銷者該單位3個月內不得辦理預借零用金;借支人需負責將現款繳回。 |
零用金保管人員:行政課長:
憑證收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