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一文多案變更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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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須知

  1. 本申請書僅限同一專利權人就相同之變更資料辦理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尚未取得專利權之案件請使用「專利申請案(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書」。

  2. 本申請書可供變更事項:專利權人地址、送達代收人地址、專利權人姓名/名稱、專利權人國籍(僅限自然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國籍、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之代表人、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3. 請注意專利案有多位專利權人時,得辦理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之態樣如下:

  1. 全部申請案號之專利權人均完全一致者,得申請變更上開第二點所列之變更事項。

  2. 全部專利案之專利權人不完全一致者,僅得申請變更同一申請人之地址、姓名、國籍(僅限自然人)、代表人(請詳閱填表範例2)

  1. 本申請書表僅處理專利案資料變更,因變更專利權人姓名/名稱、發明人姓名而須補、換發專利證書者,請另以一文一案方式申請補、換發專利證書。

  2. 申請書請使用正體中文填寫並以墨色打字或印刷填寫。

  3. 申請書中方格□填表人自行選用,若有方格□所述內容,請於方格□內為標記。

  4. 專利權人應填寫姓名或名稱、ID、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如為法人、機關、學校者,並應填寫代表人姓名。如變更專利權人基本資料,申請書上之專利權人請填寫變更後之資料。

ID欄:

  1. 如為本國自然人者,填寫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如為本國公司、財團法人、機關、學校者,填寫其統一編號(扣繳編號)。

  3. 如為外國人者,由本局統一編給識別碼。

  1. 有多位專利權人時,請自行編號依序填寫,如未委任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請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如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為應受送達人。

  2. 專利權人應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權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專利權人仍應簽名或蓋章。

  3. 有委任代理人者,請填寫代理人姓名等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證書字號欄位,請代理人就所具備專利代理資格填寫,例如專利師證書字號、專利代理人證書字號或律師證書字號。有多位代理人時,請自行編號依序填寫(不得超過3人)。

  4. 申請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如委任原代理人辦理,為避免逐

案確認代理權之困擾,無論各申請案號中是否已附委任書,仍須再提出委任書;另各申請案號之代理人不一致者,得特別委任相同之代理人申請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聲明特別委任關係,並檢附委任書。

  1. 請於變更事項欄位勾選變更事項,並於變更資料欄位詳細敘明變更內容;如申請案號有10筆以上時,請以附件清單方式提出(清單格式請見填表案號清單範例)。請注意全部案號之變更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各申請案號之變更內容不同者,請分成不同申請書提出申請。

例如:甲公司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代理人為A30件代理人為AB40件代理人為BC,以一文多案號申請變更代理人時,必須100件申請案都變更為相同一人或相同一組代理人。

  1. 全部申請案號之專利權人不完全一致,而僅申請變更同一專

利權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專利權人地址、姓名/名稱、國籍、代表人)者,應於變更資料欄位分別敘明各種專利權人之排

列組合及其對應之相關申請案號。

1: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名稱為丁公司,除註明申請人名稱變更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專利權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專利權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專利權人名稱為甲、丙。(請詳見填表範例2

2: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地址,除註明變更後地址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專利權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專利權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專利權人名稱為甲、丙。

  1. 各項申請變更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注意事項及規費如下:

  1. 申請規費:辦理變更專利權人姓名/名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變更代理人須繳納規費,其他案件無須繳納規費,規費以「申請案號」數量為計算單位,每一申請案號應繳新臺幣300元整,於同一申請案件同時變更二事項以上者,每個申請案號僅收取1次變更規費新臺幣300元整。

例如:100件專利案以一文多案號申請變更專利權人姓名,規費金額為100*300=30000元。

如同時辦理專利權人姓名及代理人變更,仍只需繳納一種變更規費,規費為100*300=30000元。

  1. 變更專利權人/送達代收人之地址:應載明變更後地址。

  2. 變更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1. 應於變更內容載明變更前、後之姓名或名稱。

  2.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之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

  2. 專利權人為我國法人,且其法人名稱之變更資訊可從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如有疑義時,將通知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3. 專利權人為外國法人時,應檢送登記國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更名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1. 如專利權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1. 變更專利權人(限自然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國籍:應載明變更後之國籍。

  2. 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姓名:

  1. 應載明變更前、後之姓名。

  2. 應檢附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

  3.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外文姓名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1. 變更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之代表人:應載明變更後代表人之姓名。

  2. 變更代理人:應載明變更後代理人之姓名,一文多案號變更代理人,變更後所有案號之代理人須為相同一人或相同一組,並檢附委任書。

  3. 變更送達代收人:應載明變更後之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地址,並由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

  1. 專利權人應按實際附送書件,於方格□內為正確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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