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轄市、縣(市)國土規劃作業第 32 次研商會議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重要修正內容
壹、背景說明
全國國土計畫業經行政院於 107 年 4 月 27 日院臺
建字第 1070172823 號函核定、內政部 107 年 4 月 30 日
公告實施。為利後續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
業之推動,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刻委託研擬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規劃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並陸續於歷次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研商會議中,就部分疑
義內容進行說明及調整。目前 10 月版本(完稿草案)
已上傳至本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專區」網站,
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規劃之參考。
另本署於 107 年 11 月~12 月間陸續召開直轄市、
縣(市)國土規劃研商會議瞭解辦理進度,本署城鄉發
展分署遂依前開研商會議相關結論,補充研提空間發展
構想及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研擬方式,並修正成長管
理計畫及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等內容。
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後續規劃作業,爰召開
本次會議研商。
貳、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進度
說明: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應於 109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實施,考量前開日
期迄今約 15 個月,該段期間應辦理計畫草案規劃、公
2
開展覽及公聽會、提直轄市、縣(市)及本部國土計
畫審議會審議、核定等相關作業,為順利依前開日期
完成該法定作業,爰應妥予安排規劃後續辦理進度。
(二)按本署 107 年 7 月 13 日召開「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規劃作業第 5 次研商會議」結論,後續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應函送本部核定時間如下:
1.第 1 批: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
市,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送本部審議。
2.第 2 批:基隆市、新竹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
縣、彰化縣及南投縣,應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送
本部審議。
3.第 3 批: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
縣及澎湖縣,應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送本部審議。
(三)按本署評估,從完成計畫草案規劃後,到公開展覽及
公聽會、提直轄市、縣(市)及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審議、核定等相關作業所需作業時間至少為 10 個月,
本署據以推算各批次作業時間如下:
程序
作業時間
第 1 批
第 2 批
第 3 批
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1 個月
107.11.30 108.02.28 108.05.31
提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審議會審議
(含提大會及修正計畫
草案)
4 個月
107.12.31 108.03.31 108.06.30
函報本部
─
108.04.30 108.07.31 108.10.31
提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審議
(含提大會及修正計畫
草案)
4 個月
108.08.31 108.11.30 109.02.28
核定
1 星期
108.09.07 108.12.07 109.03.07
公告實施
─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3
(四)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目前辦理進度(詳附表 1),
並就前開規劃作業時間(詳附表 2)有無窒礙難行之處
表示意見。
擬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趕辦,並請本署作業單
位按進度控管,如有進度未如預期者,應即時提醒直
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趕辦。
報告案二:本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配
套措施
說明:
(一)成立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赴各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列席,以利後續審議作業
1.依據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第 12 點規定:
「本會為審議第二點各款事項,得由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必要時,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
派人員實地調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釐清事實及
法律問題,並提出建議,供本會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參考。」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案件量甚多
(計 18 案)
,且各該直轄市、縣(市)計畫內容議題
繁複,為利後續大會審議作業順行,並依法如期於
109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公告實施,本部國土計畫審
議會業已成立專案小組,分由專案小組委員赴各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就各該國土計畫(草
案)個別議題先行瞭解。
2.至於專案小組組成方式,由 4 位專家學者委員(按:
名單嗣後提供)及經濟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
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4
農業委員會等機關委員組成。
3.為使本部審議會委員充分掌握各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於審議期間討論之重要議題,並利於後續審
議作業順利銜接,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後續於召
開直轄市、縣(市)級國土計畫審議會時,一併通知
本部審議會各負責專案小組專家學者委員列席,聽
取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意見,惟本部委員不進行
實質審查,以尊重直轄市、縣(市)層級國土審議
會之審議權限。
4.又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出席相關費用,並由本
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拜會直轄市、縣(市)首長及附屬局(處)長,說明直轄
市、縣(市)國土計畫政策內涵
1.本次推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作業,除
銜接過去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規劃內容外,
應依本法規定研擬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計
畫、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氣候變遷調適及國土防災
策略,並按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因地制宜的訂定土地
使用指導事項等。
2.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內容皆
須依循「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指導,為充分說明上
位計畫之相關政策方向,又逢直轄市、縣(市)首長
新任,本部將陸續安排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向縣市首長及附屬局(處)長(包含行政單位、規
劃團隊、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等)說明當前政策方
向、內涵及其影響情形,俾其積極配合政策。
3.為使前開拜會行程聚焦討論,本署前於 108 年 1 月
5
7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0384 號函,請各直轄市、縣
(市)國土主管機關先行向新任首長及局(處)長報
告縣市國土計畫規劃重點及目前辦理情形,並彙整
府內待釐清議題或須由本部協助事項,俾拜會過程
討論及協處。爰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目前向
各該縣市首長報告情形。
4.另有關拜會行程,本部後續將與承辦單位再行協調
確認。
擬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限提供各該待釐清議題或
須由本部協助事項,後續並請各縣市國土主管機關協
助本部排定相關拜會時程。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新北市 呂欣潔 魏巧蓁 李晨光
1200萬
(1200萬)
106.7.15 106.10.13 106.11.10 107.01.12 107.01.22 107.0122
107.1.29
已完成
106.8底前
7/27辦理專家學者座談會
,9/6期中審查
1.107.05.11新北府城規字第
107087013號函請領第1期款
2.10712.22新北府城規字第
1072439966號函請領第2期款
3.預計108.1舉辦7場民眾座談
會議
長豐
V
V
桃園市 蔡亞汝 呂依錡 李晨光
780萬
(800萬)
106.7.15
106.7.24
106.8.8
106.8.14
106.9.5
106.10.16
已完成
無
無
107.04
106.12.06已送期中報告書
,但為配合本府實際執行
需要,並加速整體作業程
序,將期中成果內容納入
期末併同審查
107.1
107.03.31已
送期末報告
書
107.12.28已
送修正期末
報告書
1.106.10.25 工作計畫書審議
完成
2.106.12.04 修正後工作計畫
書同意備查
3.107.12.13 營建署撥付第1
期補助款(180萬)
世曦
V
V
臺中市 林國昌 林漢彬 蘇家正
1140萬
106.6.23
106.7.26
106.7.19
106.8.10 106.08.10
106.08
106.08.28
106.08
106.09.08
已完成
無
無
106.11.12
送期中報
告,預定
107.03召
開會議
107.3.23.召開期中審查,
5月3日前繳交修正期中報
告書,已於107.5.18召開
科內工作會議,規劃單位
於6月28日提送修正報告內
容,7月19日召開跨局處機
關工作會議,規劃單位以
完成修正,本局於8月16日
同意期中內容備查。
108.01
107.03.01來函請領第2期款
長豐
V
V
臺南市 蘇奕端 高㬏婈
戴大雄
陳鵬升
1650萬
(1650萬)
-
106.6.5
106.6.27
106.6.27
106.7.7
106.7.10
106.7.28
106.7.28
106.7.31
106.8.14
已完成
106.11.13 106.11.10
107.03
107.03.22
107.7.31
107.12.5(已
提交,未審
查)
預計108年初審查期末報告(先
召開工作會議初審),107年7
月26日召開期中審查會議。
106.12.12召開期初審查會。
長豐
V
V
高雄市 黃嘉怡 蔡佾蒼 劉富美
950萬
(950萬)
106.5.26
106.6.29
106.7.12
106.7.12
106.7.26
106.7.31
106.8.2
已完成
106.10.15
106.12前
107.05.29
已送,尚未
審查
1.106.9.13、107.7.24營建署
撥付本府第1、2期補助款。
2.106.11.7期初報告審查通
過。
3.107.5.29期中報告書審查通
過。
4.107.3.2、107.7.30召開專
家學者座談會
5.107.9.14廠商已檢送期末報
告,刻依本府意見修正中。
城都
V
V
基隆市 謝亞丞 馮景瑋 黃韻宇
693萬
5000元
(700萬)
106.7.15 106.09.15 106.09.29 106.09.29 106.10.11 106.10.11
106.11.03 106.11.03
已完成
無
無
107.06.20
107年11月26日召開期中審
查會議,俟規劃單位修正
後送府核定。
106.11.28請領第1期款(160
萬)。
睿誼
V
新竹市 楊惠婷 張 正 蘇麗元
485萬
(500萬)
106.04.21
106.05.09 106.06.02
106.06.15
106.6.20
已完成
無
無
107.03前
107.04.12
107.09.01
106.08.16營建署撥付本府第1
期款
107.04.12審查期中報告書
107.05.14廠商檢送修正後期
中報告書
107.07.04檢送期中修正本予
各單位
107.07.10向內政部請領第2期
款
107.08.07營建署撥付本府第2
期款
107.12.19召開專家學者座談
會
長豐
V
V
宜蘭縣 謝幸芳 張 正 黃韻宇
950萬
(950萬)
106.7.15 106.08.10 106.09.01 106.09.01 106.09.07 106.09.07 106.09.25 106.09.25 106.09.29 106.10.01
已完成
無
無
106.11.29
送期中報
告,預定
107.06召
開期中報
告審查會
議
107.06.22
107.09.02
已送,尚未
審查
107.02.13請領第1期款(180
萬)
107.08.16請領第2期款(270
萬)
境群
V
V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案執行進度表
縣市
縣市政
府窗口
營建署
窗口
分署窗
口
契約金額
(預算金
額)
第2
期款
採購案件上網
開標
評選
決標
簽約
期初報告
期中報告
期末報告
採購程序
完成配合
款編列
履約管理
備註
規劃
單位
第1
期款
6
附表 1
新竹縣 林佩玟 姚佳君 蘇麗元
920萬
(950萬)
106.7.15 106.08.07 106.08.22 106.08.22 106.08.31 106.08.31 106.09.13 106.09.13 106.09.14 106.09.14
已完成
無
無
107.5.13
107.05.10
107.11.09檢
送報告書,
預計1月中下
旬召開審查
會
1.廠商於106.10.06提送工作
計畫書至府,業於106.10.25
召開審查會議完竣
2.106.12.01請領第1期款180
萬元
3.107.06.12召開期中審查會
議,107.09.12核定期中報告
書。
4.107.08.20請領第2期款270
萬元。
長豐
V
V
苗栗縣 吳勇霆 姚佳君 蘇家正
1170萬
(1200萬)
106.6.26
106.10.18
106.7.18
106.7.18
106.11.7
106.7.26
106.7.26
106.11.13
106.11.21 106.8.15 106.11.21
已完成
107.08.01 107.09.19
1.工作計畫書業於107.06.12
准予備查
2.1070626-0725公開徵求意見
並召開說明會
3.期初報告業於107.12.24准
予備查
4.預計107年1月9日前檢送期
中報告書
長豐
V
彰化縣 溫志偉 林漢彬 駱和勤
563萬
8,596
106.7.15
106.7.7
106.7.25
106.7.26
106.7.31
106.8.21
已完成
106.9.27
106.12前
106.12.28函送期中報告書
,107.03.16召開期中報告
審查會議
107.10.25
已送,尚未
審查
106.10.12請領第1期款(180
萬)
預計107年5月底繳交修正後期
中報告書
龍邑
V
V
南投縣 倪淑真 張永樹 林岳標
585萬
(590萬)
106.7.15
106.9.08
已完成
無
無
107.4.24
提送
107.7.3日召開第一次審查
,修正後再提第二次審
查。
1.規劃公司於106.10.06提送
工作計畫書。預計於106年12
月12日召開工作計畫書審查。
2.已完成5場(集集、水里、中
寮、國姓、名間)地方座談
會。3.已於107年9月及11月召
開兩場與各部門(產業、原住
民)工作會議。
台灣
世曦
雲林縣 廖健男 陳仲篪 駱和勤 (719萬)
106.7.15 106.08.29
106.09.12
106.09.29
106.10.18 106.8.15 106.10.26
已完成
106.12.15 106.12.26
中華
經濟
研究
院
嘉義縣 黃淑婷 李冠德
戴大雄
陳鵬升
1,392萬
(1500萬)
106.7.15
106.8.7
106.8.25
106.9.14
106.10.3
106.8.30 106.11.13
已完成
107.2.11
107.2.9
107.7.31
107.09.04
預定108.01.25前檢送期末報
告書
成大
基金
會+
台灣
世曦
V
V
屏東縣 林沐陽 魏巧蓁
蔡政和
邱子章
530萬
(555萬
6,000)
106.6.26
106.7.11
106.7.11
106.7.25
106.7.25
106.8.14
106.8.14
106.7.30
106.8.14
已完成
無
無
107.3月底
前檢送期
中報告書
107.3.16送期中報告書,
已於107.5.29召開期中報
告書審查會議,並於
107.6.28檢送修正後期中
報告書在案
執行細節如
備註
執行細節如備註
國立
屏東
大學
V
V
花蓮縣 劉大瑋 周 芸 余志偉 (700萬)
106.7.15
106.7.24
106.8.9
106.8.9
106.8.25
106.8.25
106.9.1
106.9.1
106.9.15
106.9.15
已完成
106.12.14 106.12.13
107.7.2
107.6.28
工作計畫書已於106.9.18送府
並於106.9.28審查通過,期初
報告已於107.2.27召開審查會
同意備查。
峻超
工程
顧問
有限
公司
V
臺東縣 曹佳琪 陳仲篪
黃清和
劉富美
(611萬
1000)
106.7.15
106.8.30
106.9.13
106.9.13
106.9.22
106.9.22
106.10.3
106.10.3 106.10.20 105.11.03
已完成
無
107.03.30
107.09.26召開期中報告書
審查會議
107.11.26召開期中報告書
審查工作會議
107.12.14期中報告原則同
意通過
工作計畫書已於106.11.17送
府並安排於106.12.1審查通過
106.11.28請領第1期款(220
萬)
睿誼
工程
顧問
股份
有限
公司
V
澎湖縣 王冠元 李冠德
蔡政和
邱子章
(612萬)
106.6.3
106.6.20
106.7.4
106.7.4
106.7.19
106.7.19
106.7.19
106.7.19
已完成
無
無
106.12
工作計畫書(修正版)於106 年
8 月15 日(二)府建城字第
1060047760 號同意備查
崑山
科技
大學
+翔
意顧
問公
司
說明:
1.依規定採購程序與配合款編列事宜得併行辦理。
2.後續辦理情形請填寫實際進度欄位。
7
8
附表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作業預定期程表
縣市
辦理公開展覽
及公聽會
提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含
提大會及修正計畫草
案)
函報本部
提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審議(含提大會及修正
計畫草案)
核定
公告實施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預定
實際
新北市 107.11.30
107.12.31
108.04.30
108.08.31
108.09.07
109.04.30
桃園市 107.11.30
107.12.31
108.04.30
108.08.31
108.09.07
109.04.30
臺中市 107.11.30
107.12.31
108.04.30
108.08.31
108.09.07
109.04.30
臺南市 107.11.30
107.12.31
108.04.30
108.08.31
108.09.07
109.04.30
高雄市 107.11.30
107.12.31
108.04.30
108.08.31
108.09.07
109.04.30
基隆市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新竹市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宜蘭縣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新竹縣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苗栗縣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彰化縣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南投縣 108.02.28
108.03.31
108.07.31
108.11.30
109.12.07
109.04.30
雲林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嘉義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屏東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花蓮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臺東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澎湖縣 108.05.31
108.06.30
108.10.31
109.02.28
109.03.07
109.04.30
9
參、討論事項
議題一、空間發展構想圖繪製方式(如附件 1)
議題二、成長管理計畫之「城鄉發展總量」撰擬原則(如附
件
2)
議題三、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撰擬調整(如
附件
3)
議題四、另訂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撰擬架構(如附
件
4)
議題五、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基本資料摘要表」
、
「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表明事項檢核表」之填
寫內容(如附件
5)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附件 1
10
議題一、空間發展構想圖繪製方式
說明:
(一)目前手冊草案已研擬「空間發展構想圖」相關內容,
於該手冊草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節「空間發展構想
圖」
,載明該部分內容分為「空間結構現況」及「空間
發展構想」
,簡要說明如下:
1.空間結構現況:
(1)以城鄉空間發展之現況分析為基礎,針對城鄉結
構、產業發展、運輸系統等面向,進行分析空間
結構現況、各區域空間定位,並繪製為圖說。
(2)圖說內容建議包括都會區核心、成長地區、發展
遲緩或衰退地區、調整各個空間功能、發展策略、
規劃交通路網、公共設施配置之基礎等。
2.空間發展構想:
(1)依據已繪製之空間結構現況、各區域空間定位分
析結果,綜合考量地區發展特色、條件與限制後,
訂定合宜之空間發展構想,並繪製為圖說。
(2)圖說內容建議優先標示需保護地區範圍,並套疊
空間發展計畫、成長管理計畫、氣候變遷調適及
國土防災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國土功能分
區及分類示意圖、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建議劃定地
區範圍、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優先規劃地區等相
關構想圖。
(二)經檢視各直轄市、縣(市)目前之空間發展圖說表述
方式各有不同,為便於與成長管理章節接軌,並有助
後續審議,及定義未來發展地區之區位,故本次刪除
原「空間結構現況圖」
,並加強「空間發展構想圖」與
附件 1
11
實質計畫之連結。按本次修正後「空間發展構想圖」
圖說內容如下:
表1 「空間發展構想圖」圖說內容
「空間發展構想圖」之基本元素包含下列項目:
1. 基本底圖:海港、空港、高鐵、臺鐵、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道路(省道以
上等級)、河川水系、縣市界。
2. 既有發展地區:含都市計畫區、工業區、鄉村區、開發許可地區。
3. 未來發展地區:新增住商用地、新增產業用地。
4. 需保護地區:藍綠帶環境資源、宜維護農地、海洋生態資源。
5. 其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範圍等其他資訊。
6. 重大建設計畫:已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含產業、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等。
前開項目之「既有發展地區」及「未來發展地區」分布範圍之繪製方式可參照以
下原則。
1. 既有發展地區
(1) 洽詢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都市計畫、開發可案件、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等圖資。
(2) 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資中,擷取鄉村區、工業區範圍;開發許可案件圖
資中,扣除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
(3) 以前開鄉村區、工業區、都市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地區等,建立既有發展地
區參考圖資,繪製為空間分布範圍示意圖,標示其既有發展地區之區位。
2. 未來發展地區之繪製方式
(1) 新增產業用地:包含製造業用地、科學工業園區用地、倉儲用地、輔導未登
記工廠用地等。
(2) 新增住商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等。
(3) 新增其他發展需要類型用地。
以上項目詳如下圖,並建議使用與下圖相同之圖例以便綜整比對。
附件 1
12
擬辦:依研商結論納入本手冊,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規劃作業之參考。
附件 2
13
議題二、成長管理計畫之「城鄉發展總量」撰擬原則
說明:
(一)目前規劃手冊草案「成長管理計畫」一節之「城鄉發
展總量」
,係考量未來 20 年發展需求,指認既有發展
地區、新增產業發展用地及未來發展需求地區等,其
計算應遵照全國國土計畫第五章第二節貳、城鄉發展
總量之指導,敘明以下各類地區之面積、區位:
1.既有城鄉發展地區:含鄉村區、工業區、都市計畫
地區、開發許可地區。
2.新增產業用地:含新增產業用地、新增科學園區用
地等。
3.未來發展地區:重大建設計畫、倉儲用地、未登記
工廠、礦業用地等其他產業新增土地、近 5 年、20
年內有具體城鄉發展需求者、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地區及其他未來發展用地。
(二)依據近期本署與各直轄市、縣(市)之研商會議內容,
於成長管理之政策意涵、應表明事項、認定標準及統
計方式皆各有表述,不利於發展總量掌握及後續審議
檢視。為清楚定義各類未來發展地區內容及掌握發展
方向,爰本次修正並適度簡化「城鄉發展總量」類別,
並詳列各類地區定義如下:
表2 「城鄉發展總量」定義及應包含內容
城鄉發展總量,係考量未來 20 年發展需求,其計算應遵照全國國土計畫第五
章第二節貳、城鄉發展總量之指導,包括:
(1) 既有發展地區
a. 定義
既有發展地區係指下列地區:
附件 2
14
I. 既有都市計畫地區。
II. 既有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
III. 既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不包含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特定專用
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
IV. 其他具城鄉性質之地區:非屬前開 3 類之地區,惟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評估有納入既有發展地區需要者。
b. 總量計算方式
既有發展地區之總量指下列各項面積之總和:
I. 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以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所載面積計算之;或以
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最新圖資,就圖
形面積計算。
II. 既有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以最新版內政統計要覽所載面積計
算之;或以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最新
圖資,就圖形面積計算。
III. 既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不包含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特定專用
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以開發計畫書所載面積計算之;或以內政部營
建署提供之開發許可案件範圍圖資,就圖形面積計算。
IV. 其他具城鄉性質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計算方式。
(2) 未來發展地區
於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項下,應說明未來發展地區之總量、型態,及其空間範
圍示意圖。
a. 定義
未來發展地區係指依據產業、住商或其他城鄉發展需求,推估未來 20 年
所需使用面積(按:推估方式,請參酌本手冊第二部分、貳、現況發展與
預測),並依區位適宜性分析後(按:區位原則詳如後 2.未來發展地區之
相關內容),所指認之發展空間區位,其並不一定直接等於推估面積。
前開三類需求型態之定義如下:
I. 新增產業用地:包含製造業用地、科學工業園區用地、倉儲用地、輔
導未登記工廠用地等。
II. 新增住商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等。
III. 新增其他發展需要類型用地。
b. 總量計算方式
應依據未來發展定區之劃設主要目的,界定其性質屬下列何種型態,並以
附件 2
15
全區範圍面積計算總量。
I. 新增產業用地 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總量,應於「民國 101 年以前開發的
產業用地為完全利用」之前提下推估之,推估方式建議參酌前述發展
預測乙節有關二級產業用地需求總量之說明。
惟新增產業用地之發展總量,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此係為在綜合考量
產業發展、環境容受力及敏感條件後設定之供給總量,不一定直接等
於需求總量。
i. 製造業用地:該類面積不包含科學工業園區、倉儲用地、礦業用
地、輔導未登記工廠用地、及其他經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用地;
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該類面積總和,原則不得超過全國國
土計畫規定之 3,311 公頃,惟得於提出符合當地環境容受力之相
關事證情形下(例如,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供水之相關文件),並
經中央產業主管機關同意情況下,酌予調整。
ii. 科學工業園區用地: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該類面積總和,
原則不得超過全國國土計畫規定之 1,000 公頃。
iii. 倉儲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實際需求劃設,並計算面
積。
iv. 輔導未登記工廠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實際需求劃設,
並計算面積。
v. 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實際需求劃設,並計算面積。
II. 新增住商用地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實際需求劃設,並計算面積。
III. 新增其他發展需要類型用地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核定計畫或實際
需求劃設,並計算面積。
(三)另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未來發展地區
中,擬劃設為城 2-3 之發展型態、區位及優先順序,
並避免與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產生競合,故於本手冊
研擬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三類檢核表」俾供劃
設條件檢核參據,並以每一劃設地區填列乙式為原則。
附件 2
16
表3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三類檢核表
1.計畫名稱:
2.劃設條件
(1)□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
(□產業性質
□重大公共設施
□重大公用事業
□其他 )
□城鄉發展需求地區
辦理進度
已核定 (核定公函字號)
公開展覽(日期及公函字號)
申請中 (受理單位及公函字號)
其他
具體規劃內容(註:、至少擇一填寫)
規劃原則
發展構想
實施年期
財務計畫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財政、地政認可文件)
政府興辦之使用許可
(編列預算或經費補助證明文件)
其他
(2)□適度擴大原區域計畫法
規定下之鄉村區或工業
區範圍(註:、、
、至少擇一填寫)
(於符合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之成
長管理計畫及鄉村地
區整體規劃下)
為居住需求者
當地人口發展趨勢及人口結構情形分析
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鄉村區可
建築土地並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分析
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鄉村區可
建築土地發展率
為產業需求者
當地既有產業相容分析
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工業區並
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分析
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工業區發
展率
為提供或改善基礎公共設施者
屬提供或改善污水處理設施、自來水、電
力、電信、公園、道路、長期照護或其他必
要性公共設施
屬服務當地既有鄉村區或工業區者
為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者
當地既有鄉村區居住密度高於全國標準分析
附件 2
17
(3)□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取
得開發許可案件或依本
法取得使用許可案件適
度擴大範圍者
與原開發許可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範圍相毗鄰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
(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或原則同意文件公函)
3.發展型態
新增產業用地
製造業用地 公頃
科學工業園區用地 公頃
倉儲用地 公頃
輔導未登記工廠 公頃
其他 公頃
新增住商用地
住宅用地 公頃
商業用地 公頃
其他
公頃
公頃
公頃
4.發展區位
基本條件
非位屬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 1 類之土地
非位屬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之土地
符合成長區位情形(至少符合 7
項之一)
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原則為
500m)
鄉公所所在地
相鄰 2 公里內都計間之非都土地,為擴大或整
合都計者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開發許可地區
周邊,或位屬既有都市計畫周邊一定距離範圍
內,為與各該都市計畫整合發展者
既 有 都 市 計 畫 之 住 宅 區 或 商 業 區 發 展 率 達
80%,且各該都市計畫無可釋出農業區;或為因
應當地人口發展趨勢或人口結構變遷,提供或改
善必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者
既有都市計畫之工業區或產業相關分區發展率
達 80%,各該都市計畫無可釋出農業區者;或
位屬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流道、高鐵車站、臺
鐵車站 5 公里範圍內或國際機場、國際港口 10
公里範圍內,可提供旅運服務或運用其運輸系統
滿足需求者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
可區之擴大,或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
附件 2
18
環境敏感地區
環境敏感地區
資源利用敏感類
生態敏感類
文化景觀敏感類
災害敏感類
其他
無
5.發展優先順序
既有都市計畫內都市發展用地
既有都市計畫內農地
屬於 5 年內有具體需求,且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之地區,並以
鄰近既有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鄉村區、工業區、產業園區、開發許可地區周邊
地區者為優先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 □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開發許可))
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或緊急救災安置需要者
擬辦:依研商結論納入本手冊,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規劃作業之參考。
附件 3
19
議題三、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撰擬調整
說明:
(一)有關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目前本手
冊草案係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配合相關研商會議
內容綜整如下表:
表4 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原建議內容
項目
建議內容
未登記工
廠資訊調
查成果說
明
1. 現況說明:說明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數量、區位、面積、產業類別、土
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聚集情形、違規情形、產值、是否非屬低
污染產業等資訊
2. 按未登記工廠之產業類別判別是否非屬低污染產業,此應依據未登
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判定,低污染事業指非屬
該條文附件所列之行業。
3. 提出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輔導內容,以利制定相應的輔導與清理措
施。
4. 參照資料:曾辦理之未登記工廠調查報告、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
現況調查、農委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都市計畫、非都市土
地等圖資,彙整經濟部工廠登記、違規取締案件等
5. 得以地理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方式呈現
優先輔導
區位指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議列為優先輔導遷廠(轉型)對象、優先輔導
土地合法使用地區,說明此地區之區位、面積、範圍、優先處理次序等,
並繪製分布區位示意圖(得參酌如下臺中市未登記工廠優先輔導地區示
意圖)。
1. 優先輔導遷廠(轉型)對象
1) 非屬低污染產業
2) 位於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
之區位
2. 優先輔導土地合法使用地區
1) 屬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在地產業鏈結程度高之既存未登記工
廠聚落,經產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中央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產
業政策,具有優先輔導合法必要者:建議以國土利用現況調查、
附件 3
20
項目
建議內容
農地資源盤查結果等資料,估算未登記工廠聚集程度,並由產業
主管機關依據未登記工廠資訊調查成果及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
輔導內容,查核指認優先輔導土地合法使用地區
2) 避免位於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
條件之區位
輔導遷廠
推動措施
1. 無法輔導其轉型經營者,配合產業主管機關各項土地優惠措施及廠
地供給資訊,遷移至合法產業園區(或產業用地)及其他可供設廠
土地
2. 如為此而有新設產業園區或產業用地之規劃,應依城鄉發展之區位
規劃原則,並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或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依本法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檢討變更、使用許可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法、水
土保持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3. 指定輔導遷廠地區應依其產業園區性質指定引進未登記工廠產業類
別,並推估容納數量。
輔導轉型
推動措施
1. 規劃轉導未登記工廠轉型為符合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下容許使用
範疇之產業使用
2. 產業轉型之誘因及輔導措施、適用對象
輔導土地
合法使用
推動措施
1. 就優先輔導土地合法使用地區,應基於安全性、公平性、合理性等
原則,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或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依本法國土功
能分區分類檢討變更、使用許可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2. 土地合法使用之誘因及輔導措施(如補辦工廠登記、環保、消防、
水利、水保等環境改善協助、諮詢輔導機制等)、適用對象
國土功能
分區及管
制措施
1. 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將優先輔導土地
合法使用地區評估劃設(檢討變更)為適當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2. 得研擬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以為後續輔導土地合法化之依循。
(二)因上表羅列事項甚多,又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
大多尚未辦理未登記工廠調查作業,為避免影響本次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進度,故本次提出替
代性作法如下:
1.倘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一次擬訂時未及完
附件 3
21
成前開表 4 所列內容,建議至少說明下列事項:
(1)轄內未登記工廠概況:轄區內未登記工廠主要分
布區位、推估數量、推估面積、主要產業類別等。
(2)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構想:
○
1
未登記工廠分類分級。
○
2
輔導及清理構想:
A.輔導構想:研訂優先輔導合法區位條件、指認
優先輔導區位、範圍、作法。
B.清理構想:遷廠、轉型區位及範圍等。
○
3
辦理進度。
○
4
主協辦機關。
○
5
未來推動作法:明定一定期限內,由直轄市、
縣(市)產業主管機關完成未登記工廠調查,
並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
○
6
其他。
2.前開輔導構想,得由直轄市、縣(市)產業主管機
關就未登記工廠聚集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地區,於符
合中央(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全國國土計畫未來
發展地區之區位原則、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
設條件下,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擬辦:依研商結論納入本手冊,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規劃作業之參考。
附件 4
22
議題四、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撰
擬架構
說明:
(一)目前手冊草案於「國土功能分區」章節之「土地使用
管制原則撰擬方式」部分,係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
第 4 項前段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
項另訂管制規則。惟並未說明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
制原則相關說明及範例。
(二)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確實有研訂因地制宜
土地使用管制需求,故本次於手冊草案補充納入撰擬
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相關說明,俾供研擬參
考。
(三)另為利後續審議作業,如有研擬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
制原則需要者,並應研擬相關分析說明,包括管制目
的、適用範圍、現況管制情形、因地制宜管制之必要
情形及其他適法性說明等,前開內容應配合納入技術
報告書說明,以資完整。
表5 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撰擬指引
按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土地使用管制
原則」,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
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符合全
國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下,研擬各該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此外,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並得考量地方特殊國土保育保安、農業生產環境維護或城鄉發
展之需要下,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規定,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
告實施後,另循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管制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否
則不得另訂之。
附件 4
23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其研擬方向如下:
(1) 全國國土計畫已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應於符合指導事項下,研擬更細緻之管制原則,包含:
a. 適用之區位。
b. 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
c.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
d. 申請同意使用項目。
e. 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2) 前開適用區位應為具體適用之空間範圍,例如全縣(市)、具體可辨識範圍(如○
○森林遊樂區,經有關機關核定公告者)等。
(3) 計畫內容應表明其另訂規則之區位、以及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容許使用項目
及使用強度需調整。例如:特定地區之某一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不得(或得)允
許作為特定目的等使用,且該範圍內其使用強度得酌予降低。
(4) 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更
為彈性的規定,不一定需更為嚴格。
(5)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如有提出有別於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管
制原則者,應提出定訂管制規定之相關論述,包含當地情況與全國其他地方不同,
說明下列事項,納入技術報告書中:
a. 管制目的:說明土地使用管制原則訂定之特定目的或目標,例如:為資源維
護、遊客安全、解說服務與教育研究需要,於特定地區得設置相關設施。
b. 適用範圍:說明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適用區位、空間範圍。
c. 現況管制情形:說明該適用範圍之原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土計畫
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情形、規則或有關規範。
d. 因地制宜管制之必要情形(特殊性、相容性、合理性)
i. 特殊性:中央所定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無法因應當地特殊需要者。
ii. 相容性: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iii. 合理性: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內容
者。
e. 其他適法性說明:說明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內容是否涉及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
【範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撰擬
假設就 H 縣之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訂定土地使用管制原則,舉例如下:
附件 4
24
1. 位屬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土石流)者,不得允許作為露營地使用。
2. 原屬區域計畫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
用地、遊憩用地,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作為住宅使用,
惟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尺。
3. 原屬區域計畫編定之農牧用地,非屬特定水土保持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地質
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山坡地加強保育地者,得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作為農業耕作、農作產銷設施及休閒農業等使用。
擬辦:依研商結論納入本手冊,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規劃作業之參考。
附件 5
25
議題五、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基本資料摘要表」
、
「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表明事項檢核表」之填
寫內容
說明:
(一)依本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作業第 5 次研
商會議決議,各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將分三批於 108 年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及 10 月 31 日提送內政部審議。
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呈現方式略有不同,
故於手冊中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基本資
料摘要表」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表明事項
檢核表」供送審前之自我檢核。
(二)前揭摘要表及檢核表各項內容需逐一填寫,並於報部
審議時,連同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一併提
出,以為部內初審依據。
表6 ○○縣(市)國土計畫基本資料摘要表
項目
計畫內容
1
計畫人口設
定
現況人口
萬人
計畫人口
萬人
2
城鄉發展總
量
既有發展地區
公頃
未來發展
地區
新增產業用地
公頃
新增住商用地
公頃
其他
公頃
3 宜維護農地面積
萬公頃
4 未登記工廠資訊(優先輔導區位面積)
家/公頃
5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建議處數
處
附件 5
26
表7 ○○縣(市)國土計畫應表明事項檢核表
查核項目
自評
查核
備註
一、現況發展與預測
1 計畫人口
1-1
是否進行居住容受力推
估,並經評估現有合法可
供住宅使用之土地足供居
住需求?
□是
□否
□是
□否
1-2
是否進行水資源容受力分
析,並經水利主管機關審
閱?
□是
□否
□是
□否
1-3
是否進行廢棄物處理容受
力分析,並經評估可行?
□是
□否
□是
□否
2 產業用地
需求
是否進行二級產業用地需
求分析
□是
□否
□是
□否
3 住宅用地
預測
是否進行住宅需求分析
□是
□否
□是
□否
二、空間發展計畫
1.國土空間
整體發展
構想
是否依既有發展地區、未
來發展地區、重大建設計
畫等,繪製「空間整體發
展構想圖」
□是
□否
□是
□否
2. 天然災
害、自然
生態、自
然與人文
景觀及自
然資源保
育構想
是否說明空間發展、保
育、管理或利用等相關對
策及重點地區?
□是
□否
□是
□否
3.海域保育
或發展構
想
是否說明海域地區之空間
發展、保育、管理或利用
等相關對策及重點區位?
□是
□否
□是
□否
4.農地資源
保護構
想、宜維
護農地面
積
4-1
是否依農委會建議方式,
核算宜維護農地面積並劃
設區位?
□是
□否
□是
□否
4-2
是否說明農地資源、農業
設施、農田水利等之空間
發展、保育、管理或利用
等相關對策及重點地區?
□是
□否
□是
□否
5.鄉村地區
整體規劃
5-1
是否研擬第一階段鄉村地
區整體規劃課題對策?
□是
□否
□是
□否
5-2
是否指認優先規劃地區及
擬定辦理時程?
□是
□否
□是
□否
附件 5
27
查核項目
自評
查核
備註
6.原住民族
土地空間
發展對策
6-1
是否說明原住民土地使用
現況,包含部落、聚落範
圍及居住、產業、公共設
施發展現況?
□是
□否
□是
□否
6-2
是否研擬原住民族土地未
來空間發展策略,包含未
來人口推估及空間構想?
□是
□否
□是
□否
三、成長管理計畫
1 既有城鄉
發展總量
及區位
是否載明既有發展地區之
面積及區位?
□是
□否
□是
□否
2 未來城鄉
發展總量
及區位
2-1
是否載明近 20 年發展需
求之面積及區位?
新增產業需求
新增住商需求
○
3 其他
□是
□否
□是
□否
2-2
是否說明近 5 年發展需求
之面積及區位?
新增產業需求
新增住商需求
○
3 其他
□是
□否
□是
□否
2-3
是否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劃設條件,並逐一
檢核符合情形?(詳附表
1)
□是
□否
□是
□否
2.發展優先
順序
是否研擬城鄉發展優先順
序?
□是
□否
□是
□否
3.未登記工
廠管理計
畫
3-1
是否蒐集並盤點未登記工
廠相關資料,包含區位、
範圍及家數?
□是
□否
□是
□否
3-2
是否說明未登記工廠調查
成果並提出管理計畫及分
級分類輔導內容?
□是
□否
□是
□否
3-3
是否提出優先輔導地區,
並已指明其區位?
□是
□否
□是
□否
四、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調適目標
及策略
是否針對未來易致災區位
研擬調適策略?
□是
□否
□是
□否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發展對策
1-2
是否納入中央部會已核定
□是
□是
附件 5
28
查核項目
自評
查核
備註
之相關部門計畫?
□否
□否
1-2
是否涵蓋產業、運輸、住
宅、重要公共設施等四大
部門,並研擬發展對策及
區位?
□是
□否
□是
□否
六、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1 劃設區位
及範圍
1-1
是否依「國土功能分區劃
設作業手冊」劃設原則,
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
示意圖,並統計各分區分
類面積?
□是
□否
□是
□否
1-2
「農業發展地區」是否為
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業
主管單位提供之劃設成
果?
□是
□否
□是
□否
2 劃設條件
2-1
是否說明國土保育地區內
可建築土地分布範圍、區
位及面積?
□是
□否
□是
□否
2-2
是否說明城鄉發展地區第
二類之三劃設範圍?
□是
□否
□是
□否
2-3
是否說明既有鄉村區、原
住民族聚落劃設之邊界處
理原則?
□是
□否
□是
□否
2-4
是否說明海洋資源地區第
一類之三劃設範圍?
□是
□否
□是
□否
2-5
如有新增分類,是否依特
殊性、相容性、公益性、
合理性提出具體說明?
□無需求
□有需求
□已說明
□未說明
□是
□否
3 土地使用
管制原則
是否說明直轄市、縣
(市)之各分區分類管制
事項?
□是
□否
□是
□否
是否提出都市計畫配合檢
討之事項及機制?
□是
□否
□是
□否
七、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劃定區位
及範圍建
議
是否提出國土復育促進地
區劃定區位及範圍建議?
□是
□否
□是
□否
八、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應辦事項
1-1
是否提出中央相關目的事
□是
□是
附件 5
29
查核項目
自評
查核
備註
業主管機關協助事項?
□否
□否
1-2
是否提出府內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
項?
□是
□否
□是
□否
1-3
是否提出各該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後
續辦理事項?
□是
□否
□是
□否
1-4
是否提出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應辦及配合事項?
□是
□否
□是
□否
九、技術報告書
1.應表明事
項檢核表
1-1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基本資料摘要表
□是
□否
□是
□否
1-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應表明事項檢核表
□是
□否
□是
□否
2.辦理程序
相關文件
是否載明國土計畫審核摘
要表?
□是
□否
□是
□否
3.會議紀錄
是否載明各重要會議之會
議紀錄?
□是
□否
□是
□否
4.民眾意見
彙整及處
理
是否說明民眾意見彙整及
處理方式或參採情形?
□是
□否
□是
□否
擬辦:依研商結論納入本手冊,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