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109A-052)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結案報告書-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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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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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109A-052)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 

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結案報告書-附錄 

 
 

計畫主持人:張容瑛 

顧問(按筆畫排列): 

金家禾、黃書禮、葉佳宗、詹士樑 

專任助理(按筆畫排列): 

沈宛妮、林韋銘、許雲琇 

兼任助理(按筆畫排列): 

呂宛芯、劉瑋軒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執行單位:國立臺北大學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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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附錄一  歷次工作會議紀錄........................................................................................ 1 

第一節  109/9/7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 1 
第二節  109/10/23 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 3 
第三節  109/11/26 第三次工作會議紀錄 ....................................................... 6 
第四節  110/1/18 第四次工作會議紀錄 ....................................................... 12 
第五節  110/3/4 第五次工作會議紀錄 .......................................................... 17 
第六節  110/6/21 第六次工作會議紀錄 ....................................................... 22 
第七節  110/7/20 第七次工作會議紀錄 ....................................................... 28 
第八節  109/12/14 期中審查會議簡報 ......................................................... 31 
第九節  110/5/21 期末審查會議簡報 ........................................................... 37 

附錄二  口述歷史訪談內容(依姓氏筆畫排序).................................................. 49 

第一節  王玉真副處長...................................................................................... 49 
第二節  朱慶倫副處長...................................................................................... 62 
第三節  林世民副組長...................................................................................... 79 
第四節  林盛豐監察委員.................................................................................. 94 
第五節  林慈玲前次長.................................................................................... 103 
第六節  邱文彥榮譽講座教授........................................................................ 117 
第七節  張順勝簡任技正................................................................................ 142 
第八節  郭年雄前副局長................................................................................ 155 
第九節  陳志銘秘書長.................................................................................... 166 
第十節  陳良治副教授兼所長........................................................................ 177 
第十一節  陳繼鳴副署長................................................................................ 186 
第十二節  黃書禮特聘教授............................................................................ 202 
第十三節  黃煌雄前監察委員........................................................................ 211 
第十四節  廖文弘副分署長............................................................................ 223 

附錄三  國土計畫法制度精進座談會.................................................................... 252 

第一節  第一場: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協調整合會議資料............ 252 
第二節  第一場: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協調整合會議簡報............ 272 
第三節  第一場: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協調整合會議記錄與回覆 275 
第四節  第二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會議資料............................................ 287 
第五節  第二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會議簡報............................................ 311 
第六節  第二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會議記錄與回覆................................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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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七節  第三場: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施會議資料................................ 319 
第八節  第三場: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施會議簡報................................ 343 
第九節  第三場: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施會議記錄與回覆.................... 347 

附錄四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 354 

第一節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會議資料................................ 354 
第二節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會議簡報................................ 369 
第三節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中部場會議意見.................... 374 
第四節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北部場會議意見.................... 390 
第五節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社會溝通座談會南部場會議意見.................... 402 

附錄五  相關歷史法案參考.................................................................................... 416 

第一節  84 年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內政部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
案)》.................................................................................................................. 416 
第二節  86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 428 
第三節  90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 444 
第四節  91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 464 
第五節  93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計畫法(草案)》 ........................ 484 
第六節  98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計畫法(草案)》 ........................ 512 
第七節  103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國土計畫法(草案)》 ...................... 539 
第八節  105 年總統公布《國土計畫法》 .................................................... 562 
第九節  109 年總統公布之修正版《國土計畫法》 .................................... 577 
第十節  89 年《城鄉計畫法(草案)》 ........................................................ 591 
第十一節  94 年《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 635 
第十二節  98 年永續國土政策綱領(草案) .............................................. 652 

附錄六  《國土計畫法》推動歷程大事紀(民國 82 年至 109 年)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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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歷次工作會議紀錄 

第一節  109/9/7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1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本案核心目標 

1.本案以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之歷史紀錄

為核心目標,歸結歷史研究成果,引導後
續修法討論主軸,再透過座談會之舉辦,
研議國土計畫法後續修法之重點方向。
爰此,本案之歷史資料研究與修法討論,
約以 4:1 之比重做分配。 

遵照辦理。 

2.修法座談會場次,以 6 場為原則,後續則

依照歷史資料研究成果,配合修法議題
盤整情形,再討論是否調整場次數量及
舉辦形式。 

遵照辦理。 

二、口述歷史訪談 

1.口述歷史訪談以 10 位受訪者為原則,建

議邀請之受訪者為:朱慶倫、廖文弘、陳
繼鳴、張順勝、林慈玲、林中森、林盛豐、
邱文彥、陳良治、陳志銘、黃書禮、楊重
信。另,亦可視研究過程需要,邀請相關
部會人員受訪,例如原民會杜張梅莊處
長、農委會王玉真副處長等。 

遵照辦理,目前朱慶
倫、廖文弘、陳繼鳴、
林盛豐、陳良治、陳志
銘已接受訪談邀約,林
中森、張順勝刻正約訪
中,邱文彥、黃書禮、
楊重信、王玉真之訪談
題綱提第 2 次工作會
議討論確認。 

2.訪談題綱請受託單位研擬並經本署確認

後,再進行口述歷史訪談邀請。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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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歷次函送立法院版本之立法重點及背景分析議題章節安排 

1.政策背景之分析,原則同意以國際趨勢、

國家政策、國土規劃進行探討,惟應將重
大災害納入討論。 

遵照辦理,已於第二章
各版本國土法政策背
景中納入,並修改為
「重大事件」

。 

2.立法重點之說明,須指出與前次版本之

修正差異。 

遵照辦理。 

3.城鄉計畫法之歷史討論,包含其與各立

法版本之交互過程。 

遵照辦理。 

4.透過訪談成果所可能獲致之重點議題,

保留於第二章新增章節之彈性。 

遵照辦理。 

四、資料蒐集狀況 

1.有關本署內部公文歷史檔案資訊取得問

題,請業務單位洽資訊室協助。 

遵照辦理,已於 109 年
9 月 25 日前往貴署將
公文系統資料取回。 

2.其他本署公文資料,尤其民國 80 年代之

歷史文件,再請業務單位配合受託單位
需求協助調檔提供。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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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109/10/23 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2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口述歷史訪談進度 

(一)張簡任技正順勝訪談預定於 11/4

(三)上午 9:30 辦理。 

遵照辦理,已於 11/4
上午進行訪談完畢。 

(二)本次會議提供之第 2 批訪談題綱,請

業務單位循程序陳報署內確認後,
再由受託單位進行約訪。 

遵照辦理,署內已於
11/9 日完成訪談題綱
確認,後續刻正邀訪
中。 

(三)因訪談題綱係摘要式重點敘述,建議

受託單位於訪談時得視情形提供受
訪者相關參考資料,以利訪談進行。 

遵照辦理。 

二、期中報告書內容彙整情形 

(一)有關期中報告書撰寫進度,第 3 章就

98 年版及 103 年版國土計畫法草案
13 項研析議題,考量作業能量並符
合工作計畫邀標書規定,原則同意
「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民眾參
與機制之健全」、「國土永續發展基
金之預算編列」等 3 節得於期末階
段完成,惟該 3 項議題如於期中階
段已有相關資料彙整或訪談成果,
建 議 仍 可 先 行 納 入 期 中 報 告 書 彙
整。 

遵照辦理,因考量 109
年 9 月 7 日第一次工
作會議將本案核心目
標定為歷史資料研究
與修法討論 4:1 做分
配,以及作業量能,擬
將「原住民族權利之保
障」

「民眾參與機制之

健全」

「國土永續發展

基金之預算編列」等 3
節於期末階段完成。 

(二)有關期中報告書初稿撰寫內容建議 

1.第 2 章第 1 節「歷次函送立法院版本之 遵照辦理,本案將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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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點及政策背景分析」

,各版本法案

最前段引言係大致說明辦理歷程,為增
加易讀性,可否以大事紀方式呈現;又
「一、政策背景」之撰寫順序採「國際趨
勢、國家政策、國土規劃、重大事件」

因「重大事件」及「國家政策」互為因果
關係,且相關內容有所重複,就前開撰寫
順序及內容建議再予調整。 

「大事紀」納於附錄
中,以便讀者參照閱
讀。 

另,已將「一、政策背
景」之撰寫順序調整為
「國際趨勢、重大事
件、國家政策、國土規
劃」。 

2.第 2 章第 1 節針對各法案版本「立法結

果」說明,涉及之相關爭論議題,建議可
適度以條列式呈現,以利後續歸納相關
議題是否已於法案審議過程作適當討論
及處理。 

遵照辦理。 

3.第 2 章第 1 節之「柒、小結」內容係各版

本法案之綜整分析,建議可另列 1 節,並
適度強化文字內容之分段。 

遵照辦理,考量原第 2
章第 1 節內容及篇幅,
將第 2 章第 1 節獨立
為一章,而原第 2 章第
2 節至第 6 節另立第三
章。 

4.P.58 表 10 於民國 93 年版立法重點提及

審議階層分為 3 級,且納入國土計畫委
員會得與都委會、國家公園委員會合併
設立之機制,惟 P.26 該版本之立法重點
並未提及,類此相關內容請再檢視前後
對應情形。 

遵照辦理。 

(三)針對本次會議受託單位所提需待補

事項,請受託單位提供相關政策、會
議或委託研究之關鍵字,由業務單
位協助查調歷史檔案;如涉及行政
院院會紀錄部分,請業務單位洽詢
行政院交換處協助;又部分內容亦
可透過訪談過程加以補充。 

遵照辦理,已於 109 年
11 月 16 日將相關資訊
提供給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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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次工作會議待辦事項 

(一)第 3 次工作會議請受託單位就期中

階段辦理進度及相關研究成果,以
簡報方式重點說明。 

遵照辦理。 

(二)針對本案須辦理之 6 場座談會,建議

於第 3 次工作會議初步研提辦理構
想,包括議題重點方向、座談會形
式、擬邀請之專家學者及參與單位
等事項,以供組內先行討論。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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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109/11/26 第三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3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報告事項 

(一)計畫進度安排 

有關口述歷史訪談對象,依第 1 次工作會
議決議並考量對國土計畫法制化歷程參與
程度,請將本部林前次長慈玲納入優先訪
談對象;另除已完成及邀約中之受訪者外,
建議視議題研究需求新增受訪對象,初步
建議如下: 

1.城鄉計畫法:本部王參事銘正、本署都市

計畫組廖組長耀東。 

2.發展許可、開發許可及義務負擔:本部建

築研究所王副所長安強、本組林副組長
世民。 

3.原住民族: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杜張梅莊

處長優先,並請業務單位再洽詢該會有
無其他建議人選。 

經本團隊之文本研究
及資料比對後,新增第
三批訪談對象及訪談
大綱,包括內政部林前
次長慈玲、營建署綜合
計畫組林組長秉勳、林
副組長世民及前營建
署都市計畫組郭組長
建民,提請第四次工作
會議確認。說明如下: 

1.內政部林前次長慈
玲納為優先訪談對象,
擬就原住民族議題、權
責管理區、地方自治與
民眾參與、使用許可制
度及永續發展基金等
議題,進行訪談。 

2.城鄉計畫法議題之
訪談人選考量:城鄉計
畫法討論始於民國 82
年「都市計畫法全面修
法重點之研究」

,因此,

本團隊擬補充民國 80
年代前後城鄉計畫法
之相關討論。經文件資
料分析,內政部王參事
銘正與都市計畫組廖
組長耀東於都市計畫
組任內,與城鄉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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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過程未盡相符,建
議另尋受訪對象。 

據「營建署 30 年實錄」
所記載,郭組長建民於
都市計畫組任內,戮力
制定「城鄉計畫法」

,因

此,建議以郭組長建民
或其他對城鄉計畫法
脈絡熟捻人士為訪談
對象。 

3.發展許可、開發許可
及義務負擔議題之訪
談人選考量:經文件資
料分析,本團隊擬訪談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林
副組長世民。 

4.據 109 年 12 月 14 日
本案期中審查會議決
議,擬訪談營建署綜合
計畫組林組長秉勳,補
充海域納入國土計畫
法、原住民族等議題之
分析內容。 

5.原住民族議題之訪
談人選考量:本團隊擬
補充民國 90 年代國土
計畫法推動過程之原
住民族議題討論,經文
件資料分析,擬先透過
林前次長慈玲、林組長
秉勳之訪談,增補分析
內容。 

6.後續再視議題研究
需求新增受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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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工作會議紀錄回覆 

有關待蒐集或補充資料涉及行政院院會紀
錄部分,除行政院院會外,建議作業單位協
助蒐集政務委員主持之行政院審查會等相
關會議資料,較具實質內容。 

遵照辦理,署內已於
109 年 11 月 27 日及 12
月 1 日補充相關資料
供本案研究分析。 

(三)期中進度說明 

1.權責管理區制度未納入國土計畫法之緣

由,係於 103 年版本政策定性該法屬土
地使用管理之法律,至行為管制則應回
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予以規範,因
此於國土計畫法納入土地使用及行為管
制之重疊管制機制。就前開政策討論歷
程,請業務單位協助蒐集相關資料供受
託單位納入研析。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35 補充說明,並
將於期末報告書納入
相關內容。 

2.簡報 P.11,有關重大事件、國家政策等

相關政策背景,仍建議補充與國土計畫
法各版本之關聯性,以適度呈現國土計
畫法草案對於相關政策背景之因應作
為。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12 補充說明,並
將於期末報告書補充
相關內容。 

3.簡報 P.17,有關 98 年及 103 年版本對於

原民權利保障主要係與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之銜接,文字請再修正。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19 修正,並將於
期末報告書修正相關
內容。 

4.簡報 P.19,有關罰則部分,98 年與 103

版之罰則內容應有差異,包括處罰對象、
新增得勒令歇業、改善計畫等,請再予釐
清修正。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21 釐清修正,並
將於期末報告書修正
及補充相關內容。 

5.簡報 P.20,有關立法結果部分,98 年版

審查過程建開公會對於民眾權益保障曾
提出相關意見,此外該版本因屆期不續
審,後續本部亦曾召開 3 場座談會討論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22 補充說明,並
將於期末報告書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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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建議再予補充相關資料;此外
103 年版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之相關爭議
及立法委員關切議題,建議亦併同納入
彙整。 

相關內容。 

6.簡報 P.29,有關開發許可制轉為使用許

可制,針對政策決定關鍵之文字建議修
正如下: 

(1)「為強調《國土計畫法》之計畫及區位

指導理念,以國土功能分區之容許項
目作為前提。」

,以符合國土功能分區

管制土地使用之原則。 

(2)「使用者付費、成長付費下,以內部性

負擔、外部性負擔及其他義務負擔,分
別要求興建使用範圍內之公共設施、
收取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

,以符合

各項義務負擔之性質。 

遵照辦理,已於期中簡
報 P.33 修正,並將於
期末報告書修正相關
內容。 

7.簡報 P.34,有關「國土復育條例」納入

國土計畫法草案版本之討論過程,建議
業務單位再搜尋提供當年討論過程相關
資料,以利該議題研析成果完備。 

遵照辦理,署內已於
109 年 12 月 1 日提供
相關資料,該資料內容
將整理納入期末報告
書中。 

8.有關期中報告書第三章國土計畫法制化

過程之重要議題分析部分,考量原區域
計畫之「限制發展地區」對於國土保育及
土地使用管制政策之影響性,建議後續
視資料收集情形,就「限制發展地區」政
策變革補充相關研析內容。 

遵照辦理,刻正蒐集
「限制發展地區」相關
資料並研擬撰寫中,將
納入期末報告書。 

二、討論事項:修法議題座談會 

(一)本案工作計畫邀標書規定應召開之

修法議題座談會,係因應當時政策
考量須就國土計畫法相關議題進行
整體盤點及提出修法建議,惟因國

遵照辦理,本案擬以
「鑑往知來」為核心理
念,研提三大主題作為
「法規精進座談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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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計畫法再次修法非屬現行重要政
策,本案修法座談會之辦理場次及
討 論 議 題 比 重 是 否 調 整 得 再 予 斟
酌,並請受託單位評估後於下次工
作會議提出。 

議題重點,提請第四次
工作會議討論確認。 

(二)另就本次受託單位研提之座談會討

論議題,建議可再補充國外相關機
制、案例,以利參考,例如國外對於
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之設定、德國推
動鄉村規劃之經驗、日本之國土利
用計畫法相關內容等;又建議可再
納入民眾權益、基金財源(是否納入
變更回饋利得)等相關議題。 

1.遵照辦理,刻正蒐集
相關國外資料,擬整理
後納入座談會討論。 

2.已將民眾權益納入
座談會議題討論。 

3.基金財源納入變更
回饋利得與否,是否及
如何納為座談會議題,
提請第四次工作會議
討論確認。 

(三)此外,如以國土計畫法整體性檢討修

法之觀點,座談會議題之設定建議
可分三面向思考,第一為整體性計
畫角色功能;第二為橫向關係,包括
國土計畫與其他部門計畫、其他法
令之關係;第三為縱向關係,即國土
計畫本身系統性議題,從計畫、國土
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等面向進
行議題設定討論。 

已將此建議納入座談
會主題設定參考,惟考
量當前不宜大幅度調
整修法,是以,本團隊
歸結研究成果,研擬三
主題,作為現階段法規
精進之討論主軸,包
括:(1)國土計畫法制
定位:係以整體性計畫
角色功能為主要考量;
(2) 鄉 村 地 區 整 體 規
劃:乃基於橫向關係之
思考;(3)永續國土治
理之配套措施:則著眼
縱向關係之改進。提請
第四次工作會議討論
確認。 

(四)就座談會會議資料撰寫格式,建議以

「議題說明」

「子議題」或「討論重

遵照辦理,已依據此建
議,參酌署內近來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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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點」等方式撰寫,明確指出該場座談
會需請專家學者就哪些議題內容提
供意見,以利會議討論聚焦。 

會議程,研擬座談會會
議資料初稿,提請第四
次工作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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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四節  110/1/18 第四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4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報告事項:口述歷史訪談進度 

(一)有關本次研提林前次長慈玲等 4 人之訪綱初稿 

1.林前次長慈玲之訪談建議以因地制宜制

度設計、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等議題為主,
另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議題則視現場訪談
情形再酌予補充詢問。 

遵照辦理,刻正邀訪
中。 

2.林副組長世民之訪談建議可著重於發展

許可、開發許可制度之建立,以及開發義
務負擔機制建立等相關議題。 

遵照辦理,目前安排於
3/9 下午進行訪談。 

3.訪談題綱設計,除依照受託單位研究需

要所研擬之題目外,建議保留「其他」或
「整體性業務分享」等綜合性質之提問,
以供受訪者得以廣泛說明對國土計畫相
關議題之看法。 

遵照辦理。 

(二)

有關受託單位擬綜整民國 80 年代

「城

鄉計畫法」之政策討論,除受託單位
建議人選外,另建議可將本署林前署
長益厚及郭前主任秘書年雄等人納
入邀請;因郭前主秘亦為本組前組
長,亦可就開發許可、區域計畫法修
正等相關議題就教郭前主秘。 

遵照辦理,擬以郭前主
任秘書年雄為優先訪
談對象,訪綱已提交署
內。 

(三)考量「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與「國

土綜合開發計畫」均由前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研擬,建議視議題研究需
求,評估訪談該會(現為國家發展委

遵照辦理,後續將評估
訪談國發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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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員會)相關人員,例如蔡前政務委員
勳雄、夏前組長正鐘、郭前副主任委
員翡玉等人。 

(四)依本案工作計畫邀標書規定,口述歷

史訪談應至少辦理 10 位,目前受託
單位已完成 10 人口述歷史訪談作業,
惟因應目前歷史資料綜整情形及議
題研究需求,仍有增加訪談對象之需
要,請受託單位依照上開建議內容,
於不調整本案總經費之前提下增加
訪談人數,所需費用則由本案各細項
金額酌予勻支。 

遵照辦理,目前已完成
校內請購程序等,並刻
正邀訪上述 4 人之口
述歷史訪談。 

二、討論事項:修法議題座談會 

(一)

本案工作計畫邀標書規定應召開 6 場
修法議題座談會,係因應招標當時政
策指示,須及時提出國土計畫法修法
建議;惟因當前政策重點係國土計畫
制度建立,已無立即修法必要,爰本
案座談會主軸建議調整為「國土計畫
制度精進座談會」,配合受託單位研
擬議題討論當前國土計畫相關配套
機制之精進作為。 

遵照辦理。 

(二)承上,為協助國土計畫制度順利推

動,本案同意依受託單位規劃議題,
召開 3 場「國土計畫制度精進座談
會」

;至於本案契約書規定之其餘 3 場

座談會,配合本署刻正推動鄉村地區
整體規劃政策說明,請受託單位協助
於北、中、南各照開 1 場鄉村地區整
體規劃大專院校座談會,並由受託單
位協助會議場地租借、專家學者邀請
等行政事項,至座談會議題資料則由
業務單位協助研擬。 

遵照辦理,目前已先排
定 6 場座談會時間,後
續繼續推動各場座談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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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有關本次所提 3 場座談會議程,請受託單位依照下列建議酌

予修正。 

1.場次一:國土計畫法制定位 

(1)本場次命題係以法制定位,或強調國土

計畫應如何發揮功能,請再斟酌。 

遵照辦理,已將本場座
談會名稱改為「部門計
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
協調整合」 

(2)討論議題一因涉及行政院之政策方向,

除討論行政院國土計畫審議會之角色
外,論述重點應在於如何建立行政院層
級之跨部會整合機制,除行政院國審會
外,是否得於現行體制內調整因應,請
受託單位再予研析。 

遵照辦理,已將該議題
之整合機制提出三方
案供參,其一為透過國
發會進行整合、其二為
透過行政院國審會整
合、其三為透過新建國
土規劃平台整合。 

(3)有關議題二之重點在於空間/土地使用

計畫與部門建設計畫之競合,如以 109
年度修法爭議為背景,得探討如不修
法,如何透過現行國土計畫機制予以因
應,例如透過國土空間發展計畫、部門
空間發展策略等計畫內容與部會政策
連結;此外,重大建設之急迫性與適時
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程序亦請受託單
位再考量論述合理性。 

遵照辦理,以將國土空
間發展計畫、部門空間
發展策略與部會政策
連結新增為一討論議
題,納入更新後議程議
題一;另重大建設適時
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
程序亦納入更新後議
程議題三作說明。 

(4)針對本場次建議與會之專家學者,除受

託單位建議外,亦可邀請林監察委員盛
豐,以及經濟部高參事惠雪等產業部門
代表,以補充產業面向之專業意見。 

遵照辦理,目前已提同
時具有產業界經驗及
國土規劃經驗之相關
人士作為選擇名單,待
組內確認名單後,即向
各專家學者進行邀約。 

2.場次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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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本場次討論主軸應定位在鄉村地區整

體規劃之推動,能如何解決鄉村地區發
展之課題或提供機會,此外各專家學者
對於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想像或期待,
亦可於本場次進行討論。 

遵照辦理,已修正場次
二的會議資料,並研議
適當專家對談人選。 

(2)議題一有關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法制化

之討論,請受託單位就各討論事項細節
再予詳細說明建議內容,並建議加入國
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規劃基本原則納入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討論。 

遵照辦理,已就《國土
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規
劃基本原則之修正進
行研議,並已納入座談
會議資料。 

(3)議題二有關受託單位新研提之「鄉村地

區土地重劃」構想,請再詳細敘明該制
度工具之概念、目的、機制以及如何改
善鄉村地區發展課題等內容。 

遵照辦理,目前已將該
構想改為「鄉村地區整
體重劃」

,並從目的、概

念、機制等方面予以敘
明。 

(4)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示範案例仍

在規劃階段,議題二討論技術層面之細
節是否合宜,請受託單位再行評估。 

遵照辦理,已將該議題
著重於創新既有制度
工具,技術層面之細節
則不予討論。 

3.場次三: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施 

(1)本場次討論重點在於如何透過國土計

畫執行內容或制度之調整,達成國土計
畫政策之具體實踐,相關議題內容應以
提出機制建立或修正之建議為主軸。 

遵照辦理,本場次座談
會內容修正為以都會
區域計畫運作機制、民
眾參與多元化、國土永
續發展基金收入來源
及通盤檢討配套制度
等 4 項機制建立或修
正之建議為核心。

 

(2)有關議題一研提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通盤檢討構想,考量國土計畫與都
市計畫就計畫性質及計畫體系架構之

遵照辦理,已修正應定
期通盤檢討內容之項
目。另,通盤檢討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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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差異,就通盤檢討相關事項是否須訂定
子法,或納入全國國土計畫規範抑或以
規劃手冊等方式執行,請受託單位再予
評估。 

套制度涉及國土功能
分區、未來發展地區等
調整,建議另訂子法規
或納入〈全國國土計
畫〉內規範予以執行。

 

(3)議題一有關受託單位建議研訂縣市劃

設未來發展地區實施辦法,可否由國土
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國國土計畫
或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等子
法予以規範,請受託單位再予研析。 

經團隊評估,本座談會
重點聚焦為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制度之研議,因
此有關未來發展地區
劃設方式之細節規範
暫不納入討論。

 

(4)議題一討論事項提出都會區域、特定區

域計畫得委辦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一節,請受託單位了解國外案例
辦理情形後再評估是否納入議題討論。 

遵照辦理,目前參考日
本地方自治的制度設
計-廣域行政,及國內
多項都會區域計畫相
關委託案之成果,就都
會區域計畫推動之配
套制度研提建議。

 

(5)議題三討論事項所提「公民訴訟範疇擴

大」,考量國土計畫公民訴訟機制之立
法原意,且當前已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之民眾檢舉獎勵制度、訴願制度
等,如貿然擴大土地使用違規之公民訴
訟範疇,恐影響整體行政單位負擔;又,
當前法制精進重點,應在於違規使用之
扼止,而非限定於行政訴訟之提出,請
受託單位再予評估。 

遵照辦理,目前已將民
眾參與多元化之議題
著重於各層級國土計
畫之民眾參與制度、國
土計畫審議會之配套
制度、使用許可之審議
制度分別作討論,並予
以建議。

 

(6)就本場次建議得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收入來源多元化」納入議題討論,探討
基金得否有具創新性及永續性之收入
來源。 

遵照辦理,已納入「國
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收
入來源」之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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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節  110/3/4 第五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5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報告事項: 

(一)前次工作會議意見回復:洽悉。 

遵照辦理。 

(二)口述歷史進度:洽悉。本案口述歷史

訪談人數原則已達契約要求,就受
託單位建議新增 6 位受訪者,如作
業能量足以負荷且有助本案研究,
同意按受託單位規劃辦理。 

遵照辦理,已於 110 年
3 月 9 日完成林副組長
世民訪談;110 年 3 月
15 日完成郭前副局長
年雄訪談;110 年 3 月
22 日完成黃前監察委
員煌雄訪談。 

林前次長慈玲訪談安
排於 110 年 4 月 8 日
上午進行。 

林組長秉勳訪談刻正
安排;蔡前主任委員勳
雄刻以婉拒訪談邀約,
郭前副主委翡玉因疫
情影響,後續再洽談安
排。 

(三)本計畫工作項目一、二之期末階段欲完成之 4 節:洽悉,並

請受託單位參考下列意見修正並納入期末報告。 

1.第 3 章第 6 節「限制發展地區政策歷程」 

(1)P.3,有關環境敏感地區與國土功能分

區採重疊管制,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各自按權管法令進
行管理,並非重疊分區或多法多區之概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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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念。 

(2)P.4,表 1 整理 86 年版「國土綜合發展

計畫法」涉及「補償」之條文,前開條
文其原意應為既有權益保障,而非以城
鄉計畫分區作為補償依據。 

遵照辦理。 

(3)P.8,就 86 年版與 90、91 年版限制發展

(開發)地區之差異,包括 90、91 年版
之限制開發地區免經公告程序,且該版
本將用詞由「劃設」調整為「指定」

,其

調整用意為何,建議再參考前後條文及
相關資料適度補充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 

2.第 4 章第 9 節「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 

(1)103 年版國土計畫法草案,有關原住民

族權利保障之內容,涉及 101 年區域計
畫法修正草案與國土計畫法草案研擬
之相互參照及配合調整,請參考相關資
料,就政策形成歷程再予釐清及補充。 

遵照辦理。 

(2)從 98 年版到 101 年版國土計畫法草案,

針對原住民族專章取消之可能原因,是
否為本部政策指示採框架式立法,或因
應「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草案)

」之

研訂,請參考相關資料再予補充釐清。 

遵照辦理。 

3.第 4 章第 13 節「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預

算編列」:103 年版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國
土永續發展基金收入來源,水、電事業機
構是否已修正為「附徵」一定比率費用,
請受託單位再釐清確認。 

遵照辦理。 

二、討論事項 

(一)有關 3 場國土計畫法制度精進座談會,除受託單位已邀約或

待確認人選外,如未達該場次最低人數限制(5 人)

,建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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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再邀請下列人選: 

1.第 1 場座談會(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

之協調整合):國家發展委員會郭前副主
委翡玉、監察院劉前監察委員玉山、花蓮
縣政府文化局吳局長勁毅。 

遵照辦理。第 1 場座談
會已於 3 月 23 日上午
辦理完成。 

2.第 2 場座談會(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國

立成功大學陳副教授志宏、國立高雄大
學曾教授梓峰、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前主
委美伶、國立嘉義大學周副教授士雄。 

遵照辦理。第 2 場座談
會已於 3 月 23 日下午
辦理完成。 

3.第 3 場座談會(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

施):崑山科技大學徐助理教授中強、雲
林縣政府張前秘書長志銘、臺東縣政府
王副縣長志輝。 

遵照辦理。第 2 場座談
會已於 3 月 29 日上午
辦理完成。 

(二)有關本次會議研提 3 場座談會議程,請受託單位參考下列意

見修正: 

1.第 1 場-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協調整合 

(1)P.7,就「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協調

流程圖」

,因僅涉及中央相關單位,名稱

請再加註為中央層級之協調流程;又本
流程圖重點應在於部門計畫是否符合
各級國土計畫指導,包括是否不違反部
門空間發展、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等有
關總量、區位、機能、規模等指導內容,
至於涉及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則無須納
入,將流程圖單純化,以利閱讀者很快
了解制度全貌。 

遵照辦理,已配合調整
流程圖。 

(2)P.12,議題 1 討論事項之 2 項具體建議,

建議得再補充具體之推動策略或參考
作法,包括如何促請有關部會提出部門
空間發展計畫,以及國家級國土規劃研
究專責機構成立後,如何從旁協助本部

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
提出策略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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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及有關部會整合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3)P.14~P.15,議題 2 討論事項所提出跨

部會整合機制 3 方案,其中方案 3 係參
酌法國全國公共論辯委員會,目前國家
發展委員會已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台」,就我國既有機制如何參考法國
經驗再調整修正,建議再予補充;又該
3 方案係互斥或可能同時並存,建議應
再補充論述方案間之競合關係。 

遵照辦理,已進行補充
說明。 

(4)P.19,議題 4 建議重大建設循國土計畫

法之都會區域計畫程序辦理,就該計畫
推動之時效性及辦理時機,建議再予補
充說明。 

遵照辦理,已進行補充
說明。 

2.第 2 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1)P.7,議題 1 之說明(一),標題「鄉村地

區整體規劃之法律定位」與內文不符,
請修正。 

遵照辦理,已調整標
題。 

(2) P.9,議題 1 之討論事項 1 有關鄉村地

區定義,請受託單位參考本署刻正委辦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草案內容
再予調整。 

遵照辦理,已配合調
整。

 

(3) P.18~P.19,有關議題 2 提出「鄉村地

區整體重劃」制度概念,請受託單位再
補充說明該制度建立之必要性,其係屬
既有重劃法規制度之整合,或因應既有
法規制度不足而有調整修正之需要,應
修正之內容為何,又係由本部或其他主
管機關主政,就前開內容請再予補充論
述,並再斟酌該制度名稱是否妥適。 

遵照辦理,已補充相關
內容,惟該機制經查國
內外文獻多以「重劃」
(readjustment)稱之;
又,為凸顯該制度係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之計畫指導下所採行
之執行工具,爰適度調
整用詞為「鄉村地區整
合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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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第 3 場-永續國土治理之配套措施

 

(1) 本場次座談會主題係以「國土治理」為

主軸,考量此場座談議題較為多元,請
強化說明各議題與國土治理之關聯性。 

遵照辦理,已強化說
明。

 

(2) P.10,議題 2 之討論事項 1,有關各層

級國土計畫民眾參與形式建議由里長
邀請民眾參與擬訂計畫過程,考量國土
計畫屬全域性空間規劃,以鄉公所層級
較為妥適,里長則適合於鄉村地區整體
規劃階段提供協助;又針對各縣市國土
計畫網站有管理維護不佳者,請受託單
位彙整清冊後提供本組,將再另行洽請
縣市政府改善,無須納入議程。 

遵照辦理,已配合調
整;並已刪除各直轄
市、縣(市)之網站維
護管理相關內容。

 

(3) P.12,有關使用許可之審議制度加入民

眾參與,目前本部就權管各空間計畫相
關委員會、審議會,已訂定「內政部國
土 空 間 計 畫 審 議 會 議 及 會 場 管 理 要
點」

,並規範民眾參與相關事宜,再請補

充納入。 

經查目前「內政部國土
空間計畫審議會議集
會場管理要點」內容已
漸趨完善,因此並未就
該機制提出精進建議,
爰刪除此項討論議題。 

(4) 針對議題 3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收入

來源,本項議題原則得採廣納建言之方
式討論;另針對 P.19 就參與戶外遊憩
活動者收取國土維護費,其與國土計畫
之關聯性有待商榷,建議再予評估。 

遵照辦理,已補充國土
維護費與國土計畫之
關聯性,期望透過會議
討論,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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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六節  110/6/21 第六次工作會議紀錄 

109 年度 

「從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至國土計畫法推動過程彙編」 

第 6 次工作會議意見回覆 

一、報告事項: 

(一)前次工作會議決議及口述歷史訪談

進度:均洽悉。 

遵照辦理。 

(二)期末審查意見回復處理情形:請受託單位參考下列意見修正

並納入總結報告書初稿。 

1.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3.國土計畫

第 17 條的執行,首先面對之問題為「競
合」如何定義?中央層級部門計畫與縣
市國土計畫產生競合、中央層級部門計
畫與全國國土計畫產生競合,是否得規
劃不同的協調流程?」1 節,因國土計畫
法第 17 條規定原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興辦之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衝突
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協調,
協調不成再陳報行政院;另地方部門計
畫有衝突情形者,於該條文並未規定,惟
當時該議題於行政院審議過程經討論確
定,如有該等情形時,係由縣市先行協
調,協調不成再報由本部協調處理。爰中
央及地方部門計畫協調機制不同,請受
託單位協助修正相關回應意見。 

遵照辦理,將於結案報
告中修正回應意見及
補充說明。 

2.海洋委員會意見 

(1)有關意見第 1 點:

「…至領海外界線,地

方國土主管機關普遍欠缺海域治理的
專業人力,且亦無船艇可供海域管理執
法之用,現行將領海內的國土功能分區

遵照辦理,將於結案報
告中修正回應意見及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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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劃設及管理權限交由地方是否妥適?
建議應有後續法規精進與探討。」1 節,
因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就該議題充分
討論後,確認中央與地方分別負責「政
策研訂」及「實務執行」工作,是有關
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由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惟考量縣市政府確實可能有執行
困難,經協調當時海岸巡防機關後,於
第 41 條第 2 項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為
執行海域內違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
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
具及安全戒護。」等規定;另海岸管理
法第 4 條亦建立海巡機關協助機制,相
關內容請受託單位納入回應說明。 

(2)承上,有關第 1 點受託單位回應說明建

議由海洋委員會進行督導及資源之投
入,前開督導及資源投入如何處理,又
建議參考「農業治理」及管理方式,前
開農業治理所指為何,建議再詳細說
明。 

遵照辦理,將於結案報
告中修正回應意見及
補充說明。 

(3)有關意見第 2 點回應說明,建議海洋委

員會基於「專業執掌」協助海洋資源地
區之劃設模擬或修正建議,請受託單位
補充說明前開專業執掌之相關法規依
據。 

遵照辦理,將於結案報
告中修正回應意見及
補充說明。 

(4)有關意見第 4 點建議國土計畫法應就海

洋資源地區另建立一套有別於陸域土
地的管理制度 1 節,本部自 105 年起即
於區域計畫體系建立海域區海域用地
區位許可制度,並已納入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規範,且延續納入國土計畫
體系進行更細緻之管理,請受託單位應
於回應意見及總結報告書內補充相關
內容。 

遵照辦理,將於結案報
告中修正回應意見及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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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一、討論事項: 

(一)

「國土計畫法政策推動歷程彙編」製作 

1.考量本彙編重點在於國土計畫法制化歷

程之綜整,以利後人了解各項關鍵議題
之形成過程,並考量內容篇幅份量,建議
受託單位整理之口述歷史成果單獨綜整
為彙編之附冊。 

遵照辦理,口述歷史成
果將單獨綜整為彙編
之附冊。 

2.第 1 章建議補充敘明本彙編編撰之目的

及推動國土計畫法之核心理念。 

遵照辦理,將於「國土
計畫法政策推動歷程
彙編」前言敘明編撰目
的及推動國土計畫法
之核心理念。 

3.第 2 章第 1 節「國土計畫法制化推動之

政策背景」

,其中受託單位整理歷年國土

計畫法版本與重大背景事件比對之歷史
背景表(期末報告書 P.67)

,建議可再參

考本署另案研擬「海岸管理白皮書」之
「海岸管理推動歷程表」形式;又前開歷
史背景表建議再加入國土永續國土政策
綱領、102 年行政院函示配合國土計畫法
草案調整區域計畫架構等內容,並建議
補充 108 年度委辦案之相關研究內容,
將 103 年至 105 年相關政策背景併同納
入整理。 

遵照辦理,彙編之「歷
年國土計畫法版本與
重大事件表」,已參考
「海岸管理白皮書」之
「海岸管理推動歷程
表」,並已補充納入國
土永續國土政策綱領、
102 年行政院函示配合
國土計畫法草案調整
區域計畫架構、103 至
109 年相關政策背景等
內容。 

4.第 3 章第 2 節標題為「國土之土地使用

分區及管『理』制度」或「國土之土地使
用分區及管『制』制度」請依照該節彙整
內容再檢視修正;該節第貳項標題「限制
發展地區政策歷程」

,因限制發展地區起

源亦來自於環境敏感地區概念,前開標
題是否應強調環境敏感地區,請受託單
位再確認。 

遵照辦理,第 3 章第 2
節名稱修正為「國土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管
『制』制度」

;另,

「限

制發展地區政策歷程」
標題已修正為「環境敏
感地與限制發展地區
政策歷程」,並已補充

background image

25 

相關內容。 

5.第 3 章第 2 節第捌項「開發許可制轉為

使用許可制」

,請受託單位再確認先前工

作會議曾建議之土地開發義務制度相關
內容是否納入,又土地開發義務制度內
容是否得獨立為 1 項說明,請受託單位
依照資料內容再檢視確認。 

遵照辦理,已將土地開
發義務制度內容納入
彙編之「開發許可制轉
為使用許可制」乙節;
又,考量土地開發義務
與開發許可制度演進
之關聯性,爰將兩者政
策歷程適度整合討論。 

(二)

「國土計畫法口述歷史影片」剪輯 

1.有關受託單位建議將影片主題訂為「走

在國土計畫法的路上:二十年『甘苦
談』」,惟本案旨在呈現國土計畫法制化
之歷史過程,標題無須涉及甘、苦之表
達,故影片主題建議受託單位再斟酌修
正。 

遵照辦理,已將影片主
題修正為「走在國土計
畫法的路上:二十年的
共識」,以表達國土計
畫之法制化,係 20 年
來國家社會共同努力
的階段性共識成果。 

2.建議可透過背景色彩、配樂、圖卡、動畫

等變換方式,作為章節之間轉換或是用
以突顯相關理念之變化或重點。 

遵照辦理,擬將章節轉
換之圖卡以動畫方式
調整,並用不同顏色加
以區分,另配樂方面亦
以不同形式之音樂加
以呈現。 

3.有關 3 分鐘影片內容 

(1)3 分鐘影片之用意應使外界能在短時間

了解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過程,目前影片
內容重點略為紛雜,建議再就影片製作
之目的及所要呈現之重點摘錄訪談內
容,無須為了每位訪談者均納入影片而
影響影片完整性;此外,影片內容之鋪
排應有層次感、節奏感,以強化對外說

遵照辦理。 

為簡明扼要傳達「走在
國土計畫法的路上:二
十年的共識」之故事
性,並兼顧層次性及精
要性,3 分鐘影片將以
「永續國土路徑的開

background image

26 

明之效果。 

展」

「永續國土路徑的

共識」及「永續國土路
徑的里程碑」等 3 部
分,作為國土計畫法制
化過程之敘事軸線。 

另,3 分鐘影片之劇情
結構,已於 110 年 7 月
15 日經署內確認,請詳
參本次工作會議影片
之呈現。 

(2)針對不同訪談者之影片建議應有插頁

說明或以文字輔助說明該段影片呈現
之議題重點;又訪談影片順序建議可再
加以調整,例如黃前監委煌雄或林前次
長慈玲談話內容涉及國土計畫法立法
目的,建議可以提前。 

遵照辦理,考量影片節
奏性,將以字卡、圖片
等相關內容形式,輔助
該段影片之呈現議題
重點。另,考量前項意
見結論,已重新依據新
版本劇本調整訪談影
片順序。 

(3)目前影片安排之插頁(0:00、2:54、

3:44)解析度不足,請再修正。 

遵照辦理。 

4.有關 30 分鐘影片 

(1)影片中出現「計畫優位」文字,考量其

與法律優位原則可能之競合,建議可再
補充國土計畫之優位,係基於「國土計
畫法」第 8 條之精神;又影片出現之文
字建議再檢視確認。 

遵照辦理,該影片文字
內容係依據營建署「國
土計畫法專區」文字;
為避免國土計畫之優
位與法律優位原則之
文字競合爭議,已於該
畫面中補充國土計畫
法第 8 條之註解,並適
度調整旁白說明。 

(2)影片第 3 部分之議題編排順序,建議可

考量議題之層次,從原則性、核心理念

遵照辦理,已調整議題
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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