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下污水下水道採用BOT方式興建與營運
戴丞鈞
中央大學 土木工程系 三年B班
摘要
政府近來因經濟影響稅收不足,但又為落實都市計畫因而尋求民間企業協助建立城鄉軟硬體設施。由於政府考慮自身施政效率、工程技術及團隊整合等等問題,逐漸開放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在本研究中,首先從文獻回顧中探討有何誘因促使民間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收集各地方規劃、招標及建設相關文獻比較其相關污水下水道BOT工程案例中相互差異性,從中討論案例興建的迫切性與對地方環境生態影響的重要性,分析與整理出工程之優缺利弊關係。
壹、前言
近年臺灣藉由經濟成長快速,人民生活水準逐漸提升,開始注重生活周邊環境。不如過去農業時代可將生活污水、養殖廢水及工業廢水等等直接排入溝渠河川,為追求城市的環境衛生與生活品質,因此污水下水道的建立為提升與管理廢水最直接與重要的方法。
最近幾年政府財政失調,政府債務不斷累積使得原為政府施政項目的污水下水道建設與營運無法推動。為解決國家財務困難,行政院於92年6月18日核定通過「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推動政府與民間對污水下水道共同參與投資和興建。
為了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之依據,擬定六大策略【郭進雄】:
一、整合現行收費機制,落實使用者、污染者付費之理念。
二、樹立示範案例,減少推動阻礙。
三、配合既有法規,減少修法時程,加速推動過程。
四、確立分工,獎勵地方政府推動,提高施政效率。
五、提供民間投資誘因、排除投資障礙。
六、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創意,降低建設營運成本,帶動經濟成長。
貳、文獻回顧
污水下水道雖為公有設施,但臺灣各級縣市政府財政與預算的不同分為:
第一級:新竹市及台中市。
第二級:台北縣、桃園縣、嘉義市及台南市。
第三級: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金門縣
及連江縣。
中央補助大多數縣市建設費用,但因縣市政府主管或首長認為重要性不足或不容易顯見其政績,因此遲遲未建工程發包興建,使得目前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15.58 %【3】,預計於民國 96 年用戶接管普及率達到 20.3 %。
從表2.1可得知,有鑑於最近幾年的環保意識抬頭,政府政策紛紛安排部份預算或將部份經費投資污水下水道,由於各地方縣市人事費用不足使得內部相關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不足,無法將政策順利的推動或規劃新管線。
除了經費的不足外,未建立或修改相關法令使得相關部門無法可用,可見其軟體部份仍然有加強空間。除了上述相關軟體落後外,地下管線之複雜也是長久以來所存在的盲點,有些管線年久失修或某些地段存有有毒氣體管線、軍方管線和民生管線等等,也是造成政府推動遲緩之因素之一。
表2.1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與經費對照表
民國 目標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用戶接管普及率 | 12.0 | 14.7 | 17.0 | 18.0 | 19.0 | 20.3 |
污水處理率 | 21.8 | 24.5 | 26.8 | 27.8 | 28.8 | 30.1 |
經費(億元) | 98 | 90 | 102 | 106 | 114 | 137 |
除了各縣市要求設立污水處理廠外,在各個重工業或高科技業工業園區也要求建設,並依各工業園區特性的不同,廠商的招標合約、設備的建設也有所不同。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汙水處理廠民營化策略有下列實行方式【劉致緯】:
一、標售資產。
二、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三、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包含新建、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屆滿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四、政府興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參、分析及立論
近來各地方縣市紛紛將污水下水道工程採用BOT方式興建,以彌補預算之不足,在眾多案例中挑選部份案例來研究討論。目前已進行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之縣市包括高雄市楠梓、淡水、羅東、三鶯、太保、獅龍溪、台東、台南市台南、桃園埔頂、苗栗竹南頭份及彰化縣彰化市等地。
羅東地區之地下污水道採取政府採購與BOT二種比較表,參照表3.1。本案中需要注意污水廠之重置成本是否存在過高之風險、設備使用率不如預期估算和污水廠提早完工但面臨目標用戶接管尚未完成或因某些因素而未興建,容易導致有廠無水之結果。
表3.1羅東地區地下污水道比較表
項目 方法 | 建廠成本/設計容量 | 管網建設成本/設計容量 | 機電重置成本/設計容量 | 污水處理成本 | 汙水操作維護費/噸 |
政府採購 | 多2.27千元 | 多9.68千元 | 多15.27千元 | 約增加568百萬元 | 62.54千元 |
BOT | 69.2千元 |
淡水地區在政府採購與BOT其關係如表3.2,由於在淡水新市鎮之人口未如預期估算及部份居民反對污水下水道之興建,使得部份工程興建進度不如預期,污水處理廠也可能面臨無水處理之現象。
表3.2淡水地區地下污水道比較表
項目 方法 | 建廠成本/設計容量 | 管網建設成本/設計容量 | 機電重置成本/設計容量 | 污水處理成本 | 汙水操作維護費/噸 |
政府採購 | 多239億元 | 多48億元 | 多290億元 | 約增加1684億元 | 108.94千元 |
BOT | 73.16千元 |
在政府相關檢討/實施報告中除了財政預算之因素外,鄰近地區的開發與住戶的成長不如預期可能為影響污水處理廠可否達到最大效益之主因。其次問題才是工程建設、管線埋設及居民抗爭等等。由此可知,臺灣之污水下水道發展應先由直轄市再依照各地方縣市之都市發展計劃擴建下水道之管線,不可任意開出政策支票,避免其廠區興建完成後無法順利運轉造成資源的浪費。
一項重大公共工程除了考慮民間的反應與服務的提供外,政府方面也須考慮設立相關法令及有賴政府長期規劃,如之前在開始興建時仍在討論是否由污染者付費、受益者付費或先由政府預算因應建置汙水下水道系統。其中在其建設方式中,也曾出現該採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或是以促參法為主體等法令引用問題,顯示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專業素養不足或做出不正確之判斷。
肆、結論
國家建設過程中政府都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如地下水道使用費的徵收就是在政策推動中的某個環節遺漏,造成其他政府經費的衝擊。在規劃階段應先與相關部門或跨部門溝通、協調完畢整合資源及適時的通盤檢討,以找出更快更適當的實施方法服務人民。
污水下水道之興建起於保護周遭生活與自然環境的安全與衛生,早在農業及工業時代就有相關建設文獻,時至今日邁入資訊時代國民生活水平與知識水準的提升,紛紛開始重視但仍須透過政府相關政令宣導與環境衛生概念之加強。
伍、參考文獻
1.郭進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模式協商機制之研究─以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為例,碩士論文,94年6月。
2.劉致緯,公共建設及設施民營化策略之研究─以新竹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為例,碩士論文,91年6月。
3.內政部營建署污水下水道資訊網,http://sewer.cpami.gov.tw/。
4.營建署委託專業服務案,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財務及法務總顧問,第貳卷,95年5月。
5. 營建署委託專業服務案,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財務及法務總顧問,定稿本,9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