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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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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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

中華民國956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

程技字第09500213420號函

中華民國10272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22

5512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71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

551093號函修正

一、辦理緣起及目的

公共建設是否適合由民間參與及由民間參與是否具一定程度可行性,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計畫形成前應先檢視之重點,屬政府機關應辦或配合事項,更應提前檢討評估並進行必要協商,再就具初步促參可行性案件,進行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或招商等作業,可提升促參計畫之品質及成熟度,並避免主辦機關時間、人力及經費之浪費。

基此,建置「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及「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臚列政策面、法律及土地取得面、市場及財務面之檢視要項,協助主辦機關預先檢視及評估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提醒主辦機關於現階段應注意審視及解決之問題暨後續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應注意要項。

二、辦理依據

(一)「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政府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社會發展個案計畫之擬編,應加強財務規劃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俾供選擇。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四點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

(三)「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編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參酌施政優先性、民間參與可行性及計畫執行能力等,檢討所屬個案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

(四)「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為健全公共工程計畫之推動,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 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財務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

三、適用對象

(一)新增提報促參法主管機關列管之促參案件。但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於營運期限屆滿時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促參案件,免適用本機制。

(二)申請「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之案件。

(三)報請行政院審議之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四)報請各年度預算先期作業綜理彙辦機關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

四、運用時機

(一)屬三、適用對象之案件,機關應併附「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詳附件),供相關機關做為審查參考。

(二)非屬三、適用對象之案件,供機關做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決策之參考。

五、預評估結果之處理及公開

(一)主辦機關辦理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始得續辦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結果為初步可行性低或不可行者,應就關鍵課題本於公共利益及專業考量,為適當決定。

(二)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主辦機關應將該結果公開於資訊網路,公開期間不少於十日。期間如有民眾提出意見者,主辦機關應予評估並為適當處置。

附件、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壹、公共建設基本資訊

一、計畫名稱:南投稅務出張所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ROT)

二、執行機關(構)(即填表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公共建設現況:

(一)基地區位(地理位置):南投市康壽里中山街260

基地面積或樓地板面積:計畫範圍合計土地面積3,635平方公尺方公尺、建物面積共計約1,373.76平方公尺

(二)經營現況:

新興之公共建設

既有之公共建設

全部委外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   萬元

2、每年營運費用:萬元

部分委外,範圍: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   萬元

2、每年營運費用:   萬元

自行營運,範圍:全部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0   萬元

2、機關管理人力:專職   人;兼辦 1 

3、每年管理維護預算約:10 萬元

(三)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

是,說明:

(四)土地權屬:

全數為國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為執行機關

管理機關為其他機關(機關名稱:    

含私有土地(約佔計畫範圍%),其所有權人為:

國營事業(機構名稱:

私人

其他

(五)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區

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及行政區 

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為         

使用地類別為           

(六)基地是否有聯外道路:

否,未來有道路開闢計畫:

是,說明(含預算編列情形)

(七)基地是否有地上物待拆除、排除占用或補辦使用執照等情形:

是,說明(含預算編列情形及執行單位):

貳、政策面

一、本案是否符合相關公共建設政策:

是,相關政策:

國家重大計畫:

中長程計畫:

地方綜合發展計畫:

地方重大施政計畫:

符合公有土地或資產活化目的

其他:

否(停止做答,跳填「陸」並核章)

二、本案是否符合引進民間參與之政策:

是,相關政策:

公共建設計畫經核定採促參方式辦理:  

               

具急迫性之新興或需整/擴建之公共建設:

               

已建設之公共建設,管理人力、維護經費受限:

其他:                      

否,說明:

參、法律及土地取得面

一、民間參與之法律依據:

促參法

(ㄧ)公共建設為促參法第3條之公共建設類別,其類別為:

文教設施 符合促參法第3 條第1 項第6

(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二)公共建設將以促參法第8條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交由民間興建-營運-移轉(BOT

交由民間興建-無償移轉-營運(BTO

交由民間興建-有償移轉-營運(BTO

交由民間整建/擴建-營運-移轉(ROT

交由民間營運-移轉(OT

交由民間興建-擁有所有權-自為營運或交由第三人營運(BOO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三)公共建設辦理機關為促參法第5條之主辦機關:

是:

主辦機關

被授權機關,授權機關為:    

受委託機關,委託機關為:  

依其他法令辦理者: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國有財產法

商港法

其他:

無相關法律依據(停止做答,跳填「陸」並核章)

二、土地取得:

執行機關已為土地管理機關

尚需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管理權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國公有土地,土地取得方式為:

撥用公有土地

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夾雜公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取得方式為:

協議價購

辦理徵收

其他:

是否已與相關機關或人士進行協商:

已協商且獲初步同意

已協商但未獲結論或不可行

未進行協商

三、土地使用管制調整:

毋須調整

需變更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需變更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肆、市場及財務面

一、擬交由民間經營之設施是否有穩定之服務對象或計畫:

不確定

二、使用者付費之接受情形:

(一)鄰近地區是否已有類似設施需付費使用

不確定,待進一步調查

(二)其他地區是否已有類似設施需付費使用

不確定,待進一步調查

(三)是否已有相似公共建設引進民間參與之成功簽約案例

有(案名:台中市役所等歷史建築促參案

沒有

三、民間參與意願(可複選):

已有民間廠商自行提案申請參與(係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辦理)

民間廠商詢問者眾

已初步探詢民間廠商有參與意願

不確定

四、公共建設收益性:

具收益性

具收益性設施所占空間較非收益性設施高出甚多

具收益性設施所占空間較非收益性設施差不多

具收益性設施所占空間較非收益性設施少很多

不具收益性

伍、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要項提示(務請詳閱)

一、機關於規劃時應掌握民意支持情形(包括:民眾、民意機關、輿論等),適時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

二、公共建設如涉土地使用管制調整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機關應於規劃期間適時洽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相關開發審查機關有關開發規模、審查程序等事項,審酌辦理時程及影響,並視需要考量是否先行辦理相關作業並經審查通過後,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三、機關於規劃時應考量公共建設所需用水用電供應之可行性、聯外道路開闢等配套措施。

四、依促參法辦理之公共建設,其他重要事項請參考「促參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可至主管機關網站下載(下載路徑 http://ppp.mof.gov.tw參考資料 →其他)。



陸、綜合預評結果概述

一、政策面預評小結:

初步可行,說明:本案標的為歷史建築,符合促參法第3 條第1 項第6 款之文教設施,依促參法辦理招商活化,符合政策公益性

條件可行,說明:

  

初步不可行,說明:

  

二、法律及土地取得面預評小結:

初步可行,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行政區及商業區,經檢討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符合本案主體事業營運項目,且土地所有權人全為執行機關管理,亦無土地取得問題

條件可行,說明:

  

初步不可行,說明:

  

三、市場及財務面預評小結:

初步可行,說明:本計畫標的周邊旅遊景點豐富,且南投市在藝文團體與藝文人士數量上均不虞匱乏,在地性後備資源產業豐沛,本案位居南投市中心位置,市場具有可行性。經財務評估試算民間廠商於營運期間的現金流入在財務試算假設前提下將可完全回收其投資額,為財務可行之方案

條件可行,說明:

  

初步不可行,說明:

  

四、綜合評估,說明:綜合各項可行性之評估指標進行評估結果,本案屬可行之投資計畫,其綜合結論如下:1.因本 ROT 案性質屬文教設施,投資人投資成本回收較慢,故建議許可年期應至少14.5以上,以利於投資人之財務與營運之需要。2.南投稅務出張所建物為歷史建築,而本案興辦目的主要為委託民間機構經營藝文、文創相關業務,其公益性高,營利性較低,故為吸引投資人,未來於營運項目在符合法令規定興辦目的下,給予投資人較高的規劃與使用彈性   

填表機關聯絡資訊

聯絡人

姓名: 涂錦進 ;服務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文資科

職稱:編審 ;電話:049-2231-1191分機405;傳真:049-224346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填表單位核章 機關首長核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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