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際藝術村2022-2024駐村藝術家徵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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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際藝術村進駐計畫】

駐村藝術家徵選申請簡章

2022.01.24-2024.01.23

  1. 計畫內容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目前由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營運。為鼓勵藝術創作,提供藝術村工作室空間作為創作的基地,讓藝術家藉由駐村體驗淡水慢生活,並參與老屋營造。結合淡水古蹟、歷史文化主題,進行創作,歡迎對此計畫有興趣的藝術家,申請參加新北市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徵選。

  1. 進駐期間

2022124日起(簽約生效日)至2024123日止,每年應提交成果資料,並配合接受評鑑考核,通過2年評鑑考核者得續約1年。

  1. 駐村環境

  1.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22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34樓為駐村藝術家工作室,12樓為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行政中心辦公空間。

  1.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供進駐空間

    樓層

    空間大小

    間數(現況)

    3

    小工作室29.8 m2 (約9坪)

    4間(301303304305

    4

    小工作室29.8 m2 (約9坪)

    3間(403404405

    大工作室59.6 m2(約18坪)

    1間(402

    A

    B

    C402

  2. 其他公用空間

1F 藝術交流大廳

1F戶外露天劇場

2F入口大廳

4F茶水間(飲水機、冰箱、洗衣機)


4F盥洗室



  1. 申請資格及名額

  1. 年滿20歲以上之獨立藝術、文化、設計工作者或團隊,國籍不限,團體最多以4人為限(外籍人士,能以中文或英文溝通者為佳,並須自行辦理居留簽證之申請與延長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工作許可)。

  2. 開放8間工作室(7間小工作室、1間大工作室)提供申請;外國籍藝術家保障名額1位;如有評選不合格者,名額得從缺;如外國籍藝術家名額從缺得由本國籍藝術家遞補。

  1. 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1. 收件截止日:自公告日起至1101224日(五)17:00前。

  2. 投件方式:填妥徵選申請計畫書(含申請書、駐村計畫書與送審作品清單),詳【附件1,以「電子郵件」方式,主旨註明「新北市國際藝術村徵選申請」,寄送至館方信箱[email protected]

  3. 其他注意事項

  1. 附件或照片檔案較大者,請自行將檔案資料上傳至網路或雲端硬碟,並於信件中提供相關連結或網址,檔案容量以300MB為上限。

  2. 投件後,若於3天內未收到館方回信,請來電確認館方是否已收到信件。

  3. 洽詢電話:(022621-2830分機212,展示教育組張嘉文;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

  1. 審查方式

    1. 初審:由本館審查各書面資料(含申請書、駐村計畫書與送審作品清單),不符規定者,由本館通知限期(原則3個工作天內)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2. 複審:透過「審查委員會」,針對符合初審資格的申請者提出之駐村計畫進行審查,請本人或代表人出席簡報。

    3. 複審時間將個別通知通過初審者出席,不克出席者,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4. 評審標準:

  1. 作品品質與風格30%

  2. 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30%

  3. 回饋計畫內容、創作主題與淡水古蹟連結性30%

  4. 團隊經歷(與本計畫相關經歷)10%

  5. 總評分平均值未達75分者為不合格

備註:

(1)回饋計畫內容包含與淡水地區中小學藝文教育或教學合作計畫者為佳,可提出適合與學校合作之課程或工作坊計畫,後續由本館協助媒合淡水地區中、小學辦理計畫。

(2)回饋計畫結合本館重要年度活動計畫者為佳,如暑期兒童營隊活動、光映淡水系列活動等,相關活動資訊請詳淡水古蹟博物館官網。

  1. 結果公告

  1. 預計於111117日(一)前(將依實際作業期程進行公告)於本館官網-最新消息中公告入選序位名單,並個別通知。

  2. 入選團隊於接獲通知後,需於5天內回覆進駐意願,並依規定時間內完成進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棄權,出缺空間將依序備取順位進駐,不得異議。若入選進駐團隊提前解約,本館得安排由備取團隊在該組團隊於進駐時間結束後依次遞補進駐。

  1. 權利與義務

    1. 【附件2】。

    2. 設備資源:

        1. 工作室:

          1. 工作室鑰匙、空調、網路,衣櫃、置物架各1,桌椅視申請人數而定,每組最多提供4張。

          2. 空間內不提供任何設備或裝修,由進駐者自行佈置整理,惟不得破壞結構安全及環境整潔。

        2. 公共空間:

          1. 1F藝術交流大廳與會議區、戶外露天劇場,2F入口大廳,3F大會議室(有投影設備);使用前需與館方駐村業務承辦人登記借用。

          2. 4F茶水間(含飲水機、冰箱、洗衣機)與盥洗室1間,自由使用。食物請標示名字,館方派員定期清理。

        3. 其它工作或駐村設備需求(如畫架、掛勾)請在申請書中提出,館方如認為確有必要,將於駐村期間提供。

        4. 駐村成果展示及活動相關耗材,提供每間工作室新臺幣1萬元經費,需依新北市政府核銷作業規定,提供發票(收據)、項目照片實報實銷請款。經費用途為展覽、回饋活動相關材料費、印刷、設計、運費等,不包含人事費(如活動講師費、演出費)、差旅費、交通費等。

    1. 進駐藝術團隊應分擔新北市國際藝術村水費、電費(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22號,電號16-61-0108-13-6,水號1B-21-1331-16-2),進駐大工作室使用者應分擔6 % 水電費小工作室使用者應分擔3 % 水電費並自雙方簽訂駐村契約之日起算。

10812~1093月分擔水電費金額提供參考:小工作室約新臺幣2,730元,大工作室約新臺幣5,460元。

    1. 配合辦理事項:

        1. 駐村期間,每年參與駐村成果展示及活動;如提前解約駐村期間未滿一年者,未能參與駐村成果展示及活動,需辦理成果發表。本館保留展覽場地協調變更權利。

        2. 進駐團隊遵守駐村契約內相關規定(附件2)及生活規約(附件3);進駐開始及結束需點交使用設備,設備清單格式如附件4

        3. 進駐團隊配合本館安排之行銷活動:接受個人活動紀錄影片之拍攝與訪問。

        4. 進駐之團隊,大工作室每年至少辦理6(場)次之回饋計畫,小工作室每年至少辦理4(場)次之回饋計畫,如下所示方案,並須提出線上執行回饋計畫備案:

  1. 和館方協調時間,於館舍空間(含國際藝術村與經管之各淡水古蹟、營運據點)或淡水地區中小學、社區,無償辦理藝文教學、DIY、講座、表演、工作坊等動態藝文展演。

  2. 回饋計畫內容可包含與淡水地區中小學藝文教育或教學合作計畫,可提出適合與學校合作之課程或工作坊計畫,後續由本館協助媒合淡水地區中、小學辦理計畫。

  3. 回饋計畫可結合本館重要年度活動計畫,如暑期兒童營隊活動、光映淡水系列活動等,相關活動資訊請詳淡水古蹟博物館官網。

  4. 配合春節、元宵節、博物館日、聖誕節等節慶,於館舍空間進行空間美化佈置。惟本館館舍空間多為古蹟建築,不可於古蹟本體進行彩繪或裝修工作。

  5. 無償提供設計、插圖、影音製作等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供館方行銷在地文化使用,或提供作品供館方作為典藏、展示等教育推廣用途。

  6. 須規劃線上執行回饋計畫備案,如製作線上教學或創作影片、規劃辦理網路社群媒體互動活動等。

  7. 駐村期間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回饋場次減半,大工作室需辦理3(場)次回饋計畫,小工作室辦理2(場)次回饋計畫。

        1. 依駐村團隊性質,開放駐村工作室。

        2. 每年1/10前提交年度成果報告,提供評鑑考核及成果紀錄留存。

    1. 鑒於安全因素與防疫容留、門禁控管,本藝術村原則上不開放夜宿,如有特定需求者可另行申請。

    2.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之。

【附件1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

駐村申請書

編號:(由本單位填寫)

團隊名稱:            (個人申請者,則填個人本名、藝名,或對外公佈名稱)

申請駐村期間


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

2022/1/24起,至2024/1/23至少1年,最長2年,請自行填寫需求時間)

希望進駐序位(請填工作室號碼)

1.

2.

3.

4.

5.

代表人連絡地址


代表人電子信箱


代表人聯絡電話

(請附註手機、公司、住家,方便聯絡時間,方便工作人員聯絡)

成員照片

1吋、2吋大頭照,或個人生活照、自拍照剪裁可清晰辨識臉部五官部分皆可,代表人請填在最左邊欄位)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外籍人士為

居留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19XX/XX/XX





聯絡電話(建議填手機號碼)





緊急連絡人姓名





與本人關係





緊急連絡人電話





備註:工作室分配,由館方依入選者希望進駐工作室序位及審查評分序位安排工作室。

其它需求

(如畫架、掛勾…等工作或駐村設備,請自行填寫)

申請者證件影本

請張貼所有成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則為居留證或護照

(可用掃描或拍照上傳至電腦貼上至本表格)

(正面)

(反面)

(正面)

(反面)

  1. 經詳讀貴館申請須知,遵循該須知提出本申請,如蒙申請核准,願遵循須知之相關規範。

  2. 茲聲明申請書及計畫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實。










(申請單位印鑑章及申請人簽章)



團隊名稱駐村計畫書

一、申請團隊/藝術家簡介

  1. 團隊組織架構、成立宗旨/藝術家創作理念說明

  2. 專業領域

  3. 成員學、經歷

  4. 近期成果

  5. 獲獎紀錄

二、創作計畫

  1. 進駐期間之預計創作(說明與淡水地區及淡水古蹟群之連結性)

  2. 創作展覽計畫(含國內外展覽及進駐成果展)

  3. 預期成果

本項目至少500字且附照片及圖說

三、回饋計畫

  1. 回饋計畫項目及內容簡述(預計辦理如簡章所列之學校藝文合作計畫、博物館活動配合計畫、藝文推廣活動、回饋演出等)

  2. 線上執行備案規劃

  3. 預期成果與效益(如活動參與人次)

  4. 其他(如行銷宣傳規劃、合作學校、團體等)

本項目至少500字且附照片及圖說

四、空間使用規劃

根據創作專業規劃工作室空間運用,說明空間規劃與功能,含使用規劃、簡易示意圖及說明等。

五、計畫執行期程(2022/12024/1


(空間及駐村規劃、回饋計畫執行內容等,請填下頁表格)

六、附錄(立案登記證明、辦理相關藝文活動成果及照片......等)




以不超過5A4為原則。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駐村計畫執行期程表

駐村期間:藝術家/藝術團隊:


年度

月份

計畫項目

具體做法

202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02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本表格可自行調整大小。



送審作品清單

平面/立體類

作品類別

平面類

立體類

檢附資料

_______________

編號

作者姓名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代

媒材

尺寸(H*W

作品圖

1







2







3







4







5







6







7







8







9







10








影片/舞蹈類

作品

順序

作者及作品名稱

發表

年份

發表地點

內容簡介

長度

(分’秒”)

1






2






3






4







作品附件資料

作品影像/影音檔案下載處




【附件2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

駐村契約書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書條款如下:



  1. 使用用途

此計畫是提供新北市國際藝術村工作室(空間範圍詳本進駐計畫簡章)予乙方,乙方得於甲方所指定之前述空間內依核准之進駐計畫書使用之。

  1. 使用期間

  1. 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年。乙方每年應提交成果報告,並配合接受評鑑考核。

  2. 乙方應依申請計畫所提報之進駐期間如期使用,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延長;乙方自進駐日起將配鑰匙1,可於進駐期間自由進出國際藝術村,經甲方同意後可複製鑰匙供同組其他創作者使用,鑰匙須妥為保管,並須於辦理離館手續前歸將所有鑰匙(含複製鑰匙)歸還甲方。

  1. 水電費分擔

乙方進駐藝術村使用場地,應分擔新北市國際藝術村(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22號,電號16-61-0108-13-6,水號1B-21-1331-16-2)百分之______的水、電費。

  1. 房屋使用及維護

  1. 乙方對使用空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乙方、或乙方允許在該空間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國家賠償責任〉時,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2. 使用空間之安全,由乙方負責,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自行維護進駐空間環境整潔、冷氣機濾網清潔及設施安全,接受甲方及主管機關檢查。

  3. 甲方得斟酌資源調度,提供乙方使用空間借用藝術村設備資源(桌、椅、投影設備等),乙方向甲方所借之桌、椅、器材與設備,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借用完畢後歸還甲方,如有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乙方應遵守進駐空間門禁管理規範,並配合甲方要求檢查。

  5. 乙方應保持房地完整及整潔,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影響環境及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經甲方勸導仍不改善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1. 因天災、事變、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執行第一條及第二條約定之使用用途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經甲方查明屬實者,本契約即當然終止,乙方應交回空間。

  2. 空間使用

  1. 乙方對於空間除依進駐計畫使用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空間之全部或部分出租、出借或頂讓他人出租、出借或頂讓他人,亦不得於進駐空間進行任何營業行為,違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收回使用空間。

  2. 甲方保有空間使用或調整之權利,乙方進駐工作室後,甲方仍得要求乙方遷離原本工作室,而搬移至藝術村內其他工作室。

  3. 於辦理活動時,甲方保有空間調整之權利。

  4. 藝術村內嚴禁用火,為符合本館節能減碳與生態園區精神,應減少空調使用,若因天候因素(如氣溫達30℃以上)必須開空調,空調溫度請設定攝氏26℃

  1. 房地修繕及改建

  1. 乙方使用之房地,如須進行空間簡易修繕或電器設備裝設,需報甲方核准後為之。

  2.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建、改建或修建房舍及其地上物,一經違反修建者,甲方即得終止契約;乙方並應於10日內拆除回復原狀,並不得向甲方求償;乙方不為之,甲方得逕予拆除之,並向乙方追討拆除費用。

  1. 乙方不得以其契約書之權利作為質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2. 乙方場地之使用須符合原提送之進駐計畫使用內容。甲方得不定期查核乙方使用情形,並作為日後申請計畫之重要參考。

  3. 提供空間終止使用及賠償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乙方使用空間,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1.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劃或因開發利用、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者。

  2. 乙方使用空間違反法令者。

  3. 因可歸責方之事由致毀損空間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復者。

  4. 房屋因可歸責於方之事由致焚毀者。

  5. 乙方擅自增建、改建或修建者。

  6. 乙方不依契約約定,繳納水電費用,經3次含以上催告仍不履行者。

  7. 乙方未保持房地完整及整潔,致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影響環境及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構成危害,經甲方勸導仍不改善者。

  8.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9. 乙方違反其他依法令規定。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相關法令者,甲方得依規定立即制止乙方繼續使用空間,甲方並得立即要求乙方撤出空間。

  2.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者,除另有約定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如有數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3. 乙方終止使用空間前,需事先詢問甲方是否依現狀交付,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依現狀交還外,乙方應將使用空間回復原狀返還甲方。

  4. 乙方於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契約關係消滅時,乙方應於屆滿當日將空間交返甲方。其留置物品經甲方通知限期仍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理,其清除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1. 乙方於使用期間內擬提前終止使用空間者,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使得終止本協議,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2. 乙方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此情形發生致使甲方名譽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

  3. 配合辦理事項及回饋計畫:

  1. 駐村期間,每年需參與駐村成果展示及活動;另駐村期間未滿一年者,未能參與駐村成果展示及活動,需辦理成果發表。

  2. 採訪紀錄:甲方為推廣、行銷目的所採訪之錄影、錄音、照片及文字紀錄,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同意授權甲方活動宣傳、公關報導與展示之用。

  3. 進駐之團隊,大工作室每年至少辦理6(場)次之回饋計畫,小工作室每年至少辦理4(場)次之回饋計畫。駐村期間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回饋場次減半。

  4. 進駐期間,須遵守新北市國際藝術村駐村生活規約,甲方得不定期查核工作室空間使用狀況。

  5. 如因天災、事變、流行病防疫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前述配合辦理事項難以執行,雙方得合意調整配合辦理事項內容,並辦理契約變更。

  1. 年度評鑑考核

  1. 檢核方式:為了解藝術家進駐空間使用情形及進駐效益,甲方得邀集學者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年度成果評鑑。

  2. 評鑑指標如下:進駐空間使用及維護情形(25%)、年度創作計畫履行情形(25%)、回饋計畫履行情形(40%)、生活規約日常抽檢紀錄及費用、資料繳納逾期等相關紀錄(10%)。

  3. 成果報告:申請者須於每年110日前,繳交前一年度進駐成果資料一式8份,逾期者將作成紀錄,納入下一年度評鑑結果。

  4. 年度評鑑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為及格,不及格者應於一個月內進行改善,再由甲方辦理複評,若仍未達及格標準者須撤離進駐空間,不得異議。

  5. 使用期限期滿,乙方如有意繼續使用1年,應於期滿前2個月主動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繳交成果報告,經甲方之考核委員考核通過後另簽訂書面契約,考核平均分數未達75分者不再續約。

  1. 爭議處理:

      1. 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2. 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涉訟,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擔。

  1.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善良、友好、公平、合理之原則解釋之。

  2. 駐村藝術家徵選申請簡章、乙方提供之駐村申請文件經甲方同意者、契約本文及其附件、變更或補充文件,皆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3. 本契約得經立約人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4. 本契約14份,正本2份、副本2份,經立約人簽章後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方: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人:黃麗鈴館長

址:251015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632-2

話:(022621-2830



乙  方:(代表人簽名)

址:

話:


中華民國

【附件3

北市國際藝術村駐村生活規約

  1. 為落實新冠肺炎防疫及維護駐村人員安全,進出藝術村需於警衛室登記簽到退時間,晚上10時至早上6時之間禁止出入藝術村,工作室不提供住宿,如有特殊需求需於1個月前另提出申請,未經核准不得夜宿

  2. 工作室如有訪客需於3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登記,未經核准訪客不得進入。

  3. 有關本館藝術村1樓藝術交流大廳、1樓與3樓會議室等場地借用,4小時以內短時段之場地借用,請於場地使用日3個工作天前向本館承辦人員申請;超過4小時至2日以內場地借用,前1週向本館承辦人申請;超過2日之長時段場地借用,前2週向本館承辦人申請。

  4. 駐村團隊如欲使用2樓大廳辦理講座或工作坊活動,請於前1個月前向本館承辦人申請。

  5. 駐村團隊使用場地應維持環境整潔與安寧,共用空間勿堆放私人物品(如浴室等),避免影響他人避免影響他人;週一至週五中午1230分至下午130分為館方行政人員午休時間,駐村團隊使用場地應降低音量。

  6. 駐村團隊可自行使用4樓冰箱,並請於保鮮期內食用完畢,本館清潔人員將定時清理冰箱;另因本館活動或清潔需移動冰箱內存放物,請駐村單位配合館方人員指示。

  7. 藝術村內每月一次不定日進行公共空間環境消毒,若駐村單位於藝術村內遇上消毒人員行消毒施作,為避免駐村團隊吸入消毒水影響健康,請配合消毒人員指示,離開藝術村或待於藝術家工作室中。

  8. 駐村團隊使用工作室,請維持環境清潔並定期清理垃圾,並統一置於藝術村4樓定點垃圾桶(一般垃圾、資源回收與廚餘),另避免自外攜帶垃圾至館內丟棄。清洗餐具後,請將流理臺水槽濾網殘餘廚餘一併清理,避免孳生蚊蟲。

  9. 請駐村團隊減少高負載電力設備之使用,以避免跳電。

  10. 使用廁所請勿將異物(含衛生紙、濕紙巾、面紙)丟入馬桶避免阻塞,隨手關燈。

  11. 使用洗衣機後,請自行清理洗衣機網棉絮。

  12. 藝術村內全面禁止用火、聚眾飲酒及吸菸。

駐村團隊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以上「新北市國際藝術村生活規約」各項條款。


立書人:

日期:

【附件4

新北市國際藝術村

工作室使用設備清單

駐村團隊名稱:

駐村日期:

借用物品

借用日期

借用人

簽收

館方人員簽收

歸還日期

借用人

簽收

館方人員簽收

備註

工作室鑰匙








冷氣遙控器








桌子








折疊椅








衣櫃








座墊椅








置物架

































































辦公室














302倉庫

306倉庫





多功能

會議室

401倉庫


10 頁,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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