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共 6頁
兩公約
兩公約兩公約
兩公約第
第第
第 2
22
2 次定期報告第
次定期報告第次定期報告第
次定期報告第 1
11
1 輪審查
輪審查輪審查
輪審查會議
會議會議
會議
第
第第
第 9
99
9 次
次次
次
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
時間
時間時間
時間:
::
:104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
地點地點
地點:
::
:法務部 2 樓簡報室
主席
主席主席
主席:
::
:黃委員默
紀錄
紀錄紀錄
紀錄:
::
:盛玄
出
出出
出、
、、
、列
列列
列席
席席
席者
者者
者:
::
:詳如簽到表
決議
決議決議
決議:
::
:
共同核心文件
共同核心文件共同核心文件
共同核心文件
一
一一
一、
、、
、
I.
I.I.
I.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
((
(一
一一
一)
))
) A.
A.A.
A.報告國之人口
報告國之人口報告國之人口
報告國之人口、
、、
、經濟
經濟經濟
經濟、
、、
、社會和文化特色
社會和文化特色社會和文化特色
社會和文化特色
1. 主席黃委員默
因共同核心文件之性質屬於國家總體架構之介紹,
請各相關機關可以提出關懷面、文化面之相關資
料。
2.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1) 請各機關依撰寫準則「附錄 3 人權落實情況的評估
指標」之「人口統計指標」及「社會、經濟、文化
狀況指標」,按性別、年齡、主要人口群體分列相
關資料。其中「主要人口群體」建議至少要包括族
裔、身心障礙者等特殊目標族群在內。
(2) 衛福部雖提供歷年新生兒、嬰兒死亡率及孕產婦死
亡率等健康統計指標,惟未依撰寫準則附錄 3 之各
項指標,按性別、年齡、主要人口群體等分列,且
缺少新移民及外籍勞工等「外籍人口」之統計數據,

第2頁,共 6頁
請予以補充(會議資料第 24 點之圖 1)。
(
((
(二
二二
二)
))
) B.
B.B.
B.報告國之憲法
報告國之憲法報告國之憲法
報告國之憲法、
、、
、政治
政治政治
政治、
、、
、法律結構
法律結構法律結構
法律結構
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明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
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等權利;我國各級選舉政黨不
分區名單亦特別強調候選人或當選人是否為身心障
礙者。請中選會研議比照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之人數
及性別比統計資料,提出各級選舉當選人具備身心障
礙者身分之人數及性別比等統計數據(會議資料第 62
點之表 27)。
2. 台灣人權促進會
請法務部補充自偵查至審理階段,受羈押人最長之羈
押期間等相關統計資料(會議資料第 89 點)。
二
二二
二、
、、
、
Ⅱ
ⅡⅡ
Ⅱ.
..
.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
((
(一
一一
一)
))
) C.
C.C.
C.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1. 主席黃委員默
我國已非聯合國會員之事實於初次報告內容已有詳
載,建請外交部考量是否第二次國家報告不需再重複
(會議資料第 95 點)。
2. 台灣人權促進會
(1) 請外交部說明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列為我
國批准「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之原因(會議資料第 96
點之表 54)。並請說明 2011 年至 2012 年間簽證之註
銷(含廢止)數量消長變化甚大之原因(會議資料第
97 點之表 55)。
(2) 請增列勞動部為撰寫機關,並請該部提供我國落實國

第3頁,共 6頁
際勞工組織(ILO)有關勞動人權標準之情形。
(3) 請增列衛福部為撰寫機關,並請該部說明我國尚未通
過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卻已通過前開公約施行法之原因。
3.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1)請外交部於「基本的國際人權公約」表格中,將我國
尚未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CRPD),卻已通過前開公約施行法之特殊情形清
楚呈現(會議資料第 94 點之表 53)。
(2)104 年 9 月 3 日召開第 1 輪審查會議第 2 場會議討論
公政公約第 12 條遷徙自由時,民間代表曾建議外交
部應就簽證之核發、拒發及撤銷、廢止等統計資料以
表格分列性別、國籍、移工身分等統計數據,該部已
表示將再行研議及補充資料(會議資料第 97 點之表
55)。
4. 臺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
請外交部就簽證之核發、拒發及撤銷、廢止等統計資
料,補充註銷國別之統計及說明其原因(會議資料第
97 點之表 55)。
5. 議事組
因國家報告有整體結構及篇幅限制等考量,相關個別
或細節性之補充資料請呈現於個別條約專要文件(公
政公約或經社文公約);共同核心文件部分仍以簡明
扼要之整體描述為主。請外交部依前開民間團體代表
意見於審查公政公約第 12 條條文時提出補充資料。
(
((
(二
二二
二)
))
) 對結論性意見中相關建議之回應
對結論性意見中相關建議之回應對結論性意見中相關建議之回應
對結論性意見中相關建議之回應
1.
1.1.
1.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
((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
:內
內內
內

第4頁,共 6頁
政部
政部政部
政部)
))
)
(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國際專家對第 11 點之建議主要是想瞭解中華民國政
府要如何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該公約
國內法化,使核心的人權公約對臺灣發揮法律拘束力。
請各機關避免以業務報告方式回應國際專家意見。內
政部之意見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對
我國仍有拘束力」,請該部說明該公約之落實方式及
國家報告之審查機制。
(2) 台灣人權促進會
勞動部、原民會、客委會、蒙藏會提出之意見與國際
專家建議無關,建請刪除。
(3) 主席黃委員默
① 請各撰寫機關參考國際專家意見及精神,回歸各公
約條文意旨並修正提出之相關資料。
② 請文化部補充新移民或蒙藏人等少數族群文化權
之資料及相關作為。
2.
2.2.
2. 《
《《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
》(
((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
:衛福部
衛福部衛福部
衛福部)
))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請衛福部補充《兒童權利公約》召開撰寫會議、法規
檢視、國家報告與檢視清單之詳細時程。
3.
3.3.
3. 《
《《
《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
((
(主管
主管主管
主管
機關
機關機關
機關:
::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部
勞動部)
))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勞動部業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完成《保護所有移工及
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研究案,請該部

第5頁,共 6頁
補充我國現行勞動法規、移民法令及相關機制相較於
《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RMW)
保障內容之落差。
4.
4.4.
4. 《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
》》
》(
((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
:法務
法務法務
法務
部
部部
部、
、、
、內政部
內政部內政部
內政部、
、、
、國防部
國防部國防部
國防部、
、、
、海巡署
海巡署海巡署
海巡署)
))
)
台灣人權促進會
幾乎所有核心的人權公約都已依國際專家建議進
行研議並辦理國內法化,請法務部說明是否將《保
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國內法化納入規劃期
程。
5.
5.5.
5. 《
《《
《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公約》
》》
》(
((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
:內政部
內政部內政部
內政部)
))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請相關主管機關補充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相關機
制相較於《禁止酷刑公約》保障內容之落差。
6.
6.6.
6. 議事組
議事組議事組
議事組
因各該公約均有其主管機關,請各公約之主管機關
統整相關機關之撰寫資料後送本組彙整。
三
三三
三、
、、
、
請各撰寫機關參酌委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建議辦
理。
四
四四
四、
、、
、
為因應「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
則彙編」之「包括共同核心檔和條約專要檔準則在內的
根據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的協調準則」要求之篇幅限
制,各撰寫機關提供之資料請務必擇要論述,並確實掌
握各撰寫準則及一般性意見之意旨,提供撰寫資料。並
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針對初次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重點予以回應,請

第6頁,共 6頁
勿流於繁冗瑣碎之業務報告撰寫方式。
(二) 請各撰寫機關提供之統計數據以 2012 年至 2015 年之
資料為原則,2011 年前之統計數據,除有特殊必要予
以保留外,請逕予刪除。
(三) 請各撰寫機關提供之資料及統計數據,應包含所督導
地方政府之業務資料,並將地方政府之資料及統計數
據彙總納入各撰寫機關之報告內容。
(四) 請各撰寫機關確實依撰寫準則要求提供之重要指標,
例如性別及身分別等,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五) 各撰寫機關提交資料涉及之年份,請均以西元年表
示。
五
五五
五、
、、
、
請撰寫機關派員出席各場次審查會議時,應指定代表回
應主席之詢問,並務必請實際撰寫報告人員一併出席。
六
六六
六、
、、
、
請撰寫機關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前回復修正或補充資
料。
七
七七
七、
、、
、
請各撰寫機關於各場次審查會議後立即轉達各該負責
撰寫人員有關會議審查應修正或補充事項之要旨,勿待
本組送達各該會議紀錄後始著手進行,以免延誤提交資
料之時間。
八
八八
八、
、、
、
相關撰寫準則電子檔已公布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
大步走專區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
lic/Data/593174251608.pdf。
散會
散會散會
散會:
::
:中午
中午中午
中午 12
1212
12 時
時時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