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111 年 8 月
目次 I
目次
第一篇 導讀 .................................................................................. 1
壹、設定目標 ··············································· 1
貳、適用範圍 ··············································· 1
參、手冊架構 ··············································· 1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整體說明 ............................................ 3
列冊追蹤 ..................................................................... 3
第一節 普查與提報 ........................................................ 3
第二節 經審查後決定列冊追蹤..................................... 6
壹、列冊追蹤共通事項 ··································· 6
史蹟及文化景觀之列冊追蹤 ······················· 9
參、考古遺址之列冊追蹤 ······························· 12
肆、古物之列冊追蹤 ····································· 16
伍、無形文化資產之列冊追蹤 ························· 18
陸、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列冊追蹤 ······· 20
第三節 列冊追蹤與指定登錄審查決定之差異 ........... 22
第二章 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功能與任務 ................................. 26
第一節 文化資產審議會之任務說明 ........................... 26
第二節 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架構 ............................... 28
第三章 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前之準備階段 ......................... 30
第一節 審議會組織 ...................................................... 30
壹、設置各類別文化資產審議會 ······················ 30
貳、審議會委員之組成 ·································· 30
參、審議會委員之聘任 ·································· 31
肆、審議會資訊公開 ····································· 31
II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第三節 主管機關之現場勘查或訪查 ........................... 34
壹、審議會委員參與現勘或訪查 ······················ 34
貳、現勘或訪查之參與人員 ···························· 35
參、通知提報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時間 ················ 35
第四節 文資審議程序中公聽會或說明會之辦理 ....... 38
壹、概念說明與相關規定綜整 ························· 38
貳、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注意事項 ················ 39
第四章 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時之注意事項 ......................... 43
第一節 審議期間 .......................................................... 43
第二節 審議會前準備程序:公告及旁聽申請 ........... 44
第三節 審議會參與人員 .............................................. 46
壹、主席及召集人 ········································ 46
貳、審議委員類別及最低出席比例 ··················· 46
參、參與審議會程序之人 ······························· 48
第四節 審議會委員之迴避 .......................................... 51
壹、迴避類型 ·············································· 51
貳、應自行迴避事項 ····································· 52
參、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事項 ···························· 52
肆、審議會委員利益迴避注意事項 ··················· 52
第五節 參酌文資評估報告與現勘研擬意見 ............... 53
第六節 一般會議規則 .................................................. 53
第七節 審議會會議紀錄 .............................................. 54
第五章 文資審議之送達注意事項 ........................................ 56
第三篇 各類文化資產審議相關程序說明 ................................... 63
第一章 有形文化資產審議程序 ............................................ 64
壹、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 64
目次 III
第二節 史蹟與文化景觀 .............................................. 93
壹、史蹟與文化景觀之定義與登錄基準 ············· 93
貳、史蹟文化景觀審議作業流程 ······················ 96
事項 ·················································· 101
第三節 考古遺址 ........................................................ 103
壹、考古遺址之定義與指定基準 ···················· 103
貳、考古遺址審議作業流程 ·························· 105
第四節 古物 ................................................................ 114
壹、古物之定義與指定基準 ·························· 114
貳、古物審議作業流程 ································ 117
參、古物審議指定後公告備查注意事項 ··········· 125
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審議程序 .......................................... 127
貳、無形文化資產審議作業流程 ···················· 134
第三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程序 ................... 145
基準 ·················································· 145
注意事項 ············································ 152
第四章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程序 ................................... 153
壹、法規依據 ············································ 153
貳、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之基本概念 ··········· 154
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之特別規定 ··········· 155
第四篇 文化資產審議結果爭議案件態樣分析 ......................... 161
前言························································ 161
IV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無法支持結論 ······································ 164
委員是否應迴避? ································ 172
的必要土地範圍 ··································· 176
判斷依據與修復、再利用可能性 ·············· 181
理由程度 ············································ 187
復如舊」之判斷 ··································· 192
價值 判斷瑕疵;未附具修復計畫 ············· 196
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 204
將不必要的土地納入文化景觀範圍 ··········· 209
應具體說明理由 ··································· 214
目次 V
圖目次
圖 2-1-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
文化景觀列冊追蹤流程圖 ............................................ 12
圖 2-1-2 考古遺址列冊追蹤流程圖 ............................................. 15
圖 2-1-3 古物列冊追蹤流程圖 .................................................... 17
圖 2-1-4 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流程圖 ..................................... 19
圖 2-1-5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流程圖 .............. 21
圖 3-1-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流程圖 ...................... 72
圖 3-1-2 聚落建築群審議流程圖 ................................................ 83
圖 3-1-3 逕列暫定古蹟審議流程圖 ............................................. 89
圖 3-1-4 史蹟或文化景觀審議流程圖 ....................................... 100
圖 3-1-5 發現疑似考古遺址處理流程圖 ................................... 107
圖 3-1-6 考古遺址審議流程圖 .................................................. 110
圖 3-1-7 一般古物審議流程圖 .................................................. 123
圖 3-1-8 國寶、重要古物之審議流程圖 ................................... 124
圖 3-2-1 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流程圖 ........................................... 137
圖 3-2-2 保存者認定廢止流程圖 .............................................. 139
圖 3-3-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登錄、保存者認定審議流程圖 ..... 149
VI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目次 VII
表目次
表 2-1-1 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程序簡要說明 ............................ 7
表 2-1-2 列冊追蹤與指定登錄差異表 ......................................... 23
表 2-3-1 文資審議會召開前進行價值評估的規範整理 .............. 33
表 2-3-2 現場勘查或訪查注意事項 ............................................. 35
表 2-3-3 各文資類別之現場勘查、訪查表 ................................. 37
表 2-3-4 各文資類別公聽會、說明會彙整表.............................. 39
表 3-1-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義及指定登錄(廢止)
基準 .............................................................................. 65
表 3-1-2 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申請資料及
審查程序 ...................................................................... 68
表 3-1-3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 74
表 3-1-4 聚落建築群定義及登錄(廢止)基準 .......................... 76
表 3-1-5 聚落建築群登錄申請資料及程序 ................................. 79
表 3-1-6 聚落建築群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 .......................... 84
表 3-1-7 史蹟定義及登錄(廢止)基準 ..................................... 93
表 3-1-8 文化景觀定義及登錄(廢止)基準.............................. 94
表 3-1-9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程序 ............................................. 97
表 3-1-10 史蹟與文化景觀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 .............. 101
表 3-1-11 考古遺址定義及指定(廢止)基準 .......................... 103
表 3-1-12 考古遺址指定程序 .................................................... 108
表 3-1-13 考古遺址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事項 .................. 112
表 3-1-14 古物定義及分級指定(廢止)基準 .......................... 114
表 3-1-15 古物所屬之類別 ........................................................ 116
表 3-1-16 古物指定程序 ........................................................... 120
表 3-1-17 古物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 ................................. 125
表 3-2-1 傳統表演藝術定義及登錄(廢止或變更類別)基準 . 127
表 3-2-2 傳統工藝定義及登錄(廢止或變更類別)基準 ......... 129
表 3-2-3 口述傳統定義及登錄(廢止或變更類別)基準 ......... 130
表 3-2-4 民俗定義及登錄(廢止或變更類別)基準 ................ 131
VIII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表 3-2-5 傳統知識與實踐定義及登錄(廢止或變更類別)
基準 ............................................................................ 132
表 3-2-6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登錄程序 ....................................... 136
表 3-2-7 無形文化資產公告應載明內容 ................................... 144
表 3-2-8 無形文化資產報備查應具備之資料............................ 144
表 3-3-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定義及登錄基準 ............ 145
表 3-3-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公告與備查之應載明內容 ..... 152
目次 IX
Q&A 目次
Q 1 :所有權人間對提報文化資產無共識,是否影響提報
效力? ............................................................................... 5
Q 2 :普查列冊追蹤的案件,解除列冊時是否應召開會議
審查? ............................................................................. 23
Q 3 :
執行列冊追蹤程序時,主管機關是否應對外提供或公
開現場勘查或訪查時之紀錄或相關資料? .................... 24
Q 4 :民 俗 儀 式 之 價 值 評 估 是 否 需 在 民 俗 儀 式 舉 辦 期 間
辦理? ............................................................................. 34
Q 5 :審議辦法第 11 條所稱申請旁聽是否包含文化資產審
議會所有案件? .............................................................. 44
Q 6 :審議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
法律上?還是事實的利害關係? ................................... 48
Q 7 :要如何認定文資法上的「所有人」? ............................ 49
Q 8 :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如何認定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 50
Q 9 :土地所有權人和地上權人對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之
衝突,應如何處理? ...................................................... 50
Q10 :審議辦法第 7 條規定委員利益迴避的概念內涵為何? .. 51
Q11 :相關紀錄文件於訴訟中經常被放大檢視,因應後續
訴訟可能性,審議文件、紀錄文件記載時應注意哪些
事項? ............................................................................. 55
Q12 :主管機關寄送相關通知書或公文書時,若因所有人人
數眾多,甚至無法通知之狀況,應如何處理? ............. 58
Q13 :文化資產標的經公告後需進行資料修正,是否透過審
議會決定?應以審議案還是報告案處理? .................... 75
Q14 :文化景觀無相關罰則,當遭遇破壞或未經程序逕行開
發破壞者,是否有其他法律處罰? ................................ 99
Q15 :民眾想保存某區域,擬使用提報考古遺址方式,以達
成整體性保存目的,是否恰當? ................................. 109
Q16 :列冊考古遺址之評估費用應由何單位負擔(主管機關
X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抑或是開發單位)? .................................................... 111
Q17 :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古物或其他人民或團體提報古物時,
應提出的所有權來源證明文件為何? .......................... 121
Q18 :古蹟本體相連或附屬之古物,是否應於審查古蹟指定
的審議會中,邀集相關單位? ..................................... 121
Q19 :民眾可否將公墓遷葬之陪葬品提報為古物? ............... 122
Q20 :古物實勘會議後會作成會議紀錄,其會議紀錄是否為
行政處分? ................................................................... 122
Q21 :無形文化資產類型歸屬不明確時,應如何處理? ....... 140
Q22 :經登錄之民俗,其保存者應如何認定?....................... 140
Q23 :民俗之歷史至少應多長,有無統一的標準? ............... 141
Q24 :傳統工藝之子項目範圍大小不一不易認定,應如何
處理? ........................................................................... 141
Q25 :傳統工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兩類別,登錄內
容重疊性高,具備工藝創作能力者往往也具備文化資
產修復能力,實務上面對同一藝師及工項應該如何
歸屬? ........................................................................... 142
Q26 :105 年修法前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須變更其類別時,
行政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 143
Q27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保存者過世,是否需要在審議會
提案廢止此項保存者?................................................. 150
Q28 :保存技術保存者定義不清楚導致審議困難,應如何
處理? ........................................................................... 151
Q29 :法官審查指定、登錄理由時,主管機關可以用何種方
式提供說明? ................................................................ 162
Q30 :同一次會議紀錄,內容前後不一,應如何處理? ....... 163
目次 XI
法規簡稱對照一覽表
全稱
內文簡稱
流程圖簡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資法
文資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
施行細則
細則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
審議辦法
審議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
古蹟指定辦法
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
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
法
歷史及紀念建築
登錄辦法
歷建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
審查及輔助辦法
聚落建築群登錄辦法
聚落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
辦法
暫定古蹟辦法
暫定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
辦法
史蹟登錄辦法
史蹟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
審查辦法
文化景觀登錄辦法
文景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
考古遺址指定辦法
遺址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
古物分級指定辦法
古物
XII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傳統表藝登錄認定辦法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辦法
口述傳統認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辦法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
民俗登錄認定辦法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
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辦法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
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
審查辦法
保技登錄認定辦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基法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
理辦法
原民文資辦法
第一篇 導讀
第一篇 導讀 1
第一篇 導讀
壹、設定目標
具有文化資產潛力的標的物應當在客觀嚴謹的價值論
述上完成文化資產的審議程序,然而,這個判斷的工作涉及
繁雜的文化資產類別問題、不同類別的價值基準辯證,以及
不同身分的發動者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本手冊將
從文化資產審議實務的流程與相關應注意事項提出操作建
議。這是一本提供給第一線執行文化資產審議事務的承辦人
員使用的操作手冊,適用於目前的各項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
審議。文化資產審議的過程,不只第一線承辦人員承擔了重
要的行政職責,文化資產審議會的審議委員、以及公私有產
權的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有相關人員各司其職方能完備
審議流程。
貳、適用範圍
本手冊於民國(以下同)111 年 8 月編印完成,相關文
化資產法令的適用版本以 105 年 7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05000823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3 條的文化資產保存
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及其相關修正發布的子法為主。手冊
內容乃針對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為主的類別進行相關審議
程序的說明,再另外加上文資法第七章規範的「文化資產保
存技術及保存者」相關審議程序,但不包含主管機關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的「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
類別。
參、手冊架構
本手冊分為四個篇章。第一篇「導讀」﹔第二篇為「文
2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化資產審議體系之整體說明」﹔第三篇為「各類文化資產審
議相關程序說明」﹔第四篇是「文化資產審議結果爭議案件
態樣分析」。
第一篇「導讀」的部分,主要在說明本手冊的設定目標、
參考文件、適用範圍,以及手冊架構。第二篇「文化資產審
議體系整體說明」則分為「文資審議程序前之階段:提報、
審查與列冊追蹤」、「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功能與任務」、「召
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前之準備階段」、「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
時之注意事項」以及「文資審議之送達注意事項」等五個單
元。
第三篇「各類文化資產審議相關程序說明」則是針對目
前文資法當中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類型,進行性質相近的
審議基準與程序說明。本篇區分為「有形文化資產」、「無
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原住民
族文化資產」等單元。
第四篇為「文化資產審議結果爭議案件態樣分析」,主
要是整理近五年間行政法院撤銷原指定登錄處分的案例,列
舉 12 個常見的違失態樣進行分析,並提出對承辦人員、審
議委員在執行審議工作時的建議。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
整體說明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3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整體說明
第一章 文資審議程序前之階段:普查、提報、審查
與列冊追蹤
文資審議程序的發動,除了所有人的申請外,實務上大
部分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審議,而文資標的在進入審議
前,實務上往往是主管機關普查或經個人或團體提報的對象,
並且由主管機關決定列冊追蹤。於此應特別強調的是,列冊
追蹤與審議後指定登錄為兩種不同的程序,二者並無必然的
先後關係。文資法賦予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發動文資指定、登
錄之審議程序,而個人、團體之提報,為促使主管機關發動
文資指定、登錄審議程序的原因之一,並非必有提報始能進
行審議程序,更非經提報後主管機關僅能列冊追蹤,不得進
行審議。經列冊追蹤的標的,除經文資審議會決議應進入指
定或登錄審查程序外(施行細則§16②),主管機關得依職
權裁量,並非均須進入審議程序。
為了對審議體系做完整的介紹,因此在介紹文資審議制
度前先就提報、審查與列冊追蹤程序重點加以說明。
第一節 普查與提報
文資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 2 項、第 89 條第 1 項及第 95 條第 1 項均規
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有文資保
存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7 項,定期普查工作應每 8 年至少辦理一次。
提報的目的在使主管機關知悉可能具備文資價值的標
的,個人或團體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
4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時,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
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施行細則§15II)。主管機關收
受提報案後,應先行審查提報資料是否正確、充分,即使初
步判斷未具文化資產價值,也不應逕行不受理。承辦人員或
單位應檢視提報表上記載的基本資料是否完整(如:提報者
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等),提報
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通知提報之個人、團體於一定
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如提報資料已完備,則應依施行細則
第 15 條規定進行列冊追蹤之審查。
應注意的是,針對提報標的為古物時,法規有特別的規
定。提報具古物價值者,依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提報文件必須明確記載文物基
本資料(包含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文物之年代、
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文物之文化資
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準;文物所有權屬、
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文物現況、保存環境及其他相關事項
等)。提報案件若涉及鑑價、產權不清或在司法訴訟中者,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施行細則§30III)。
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亦已函頒「古蹟、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
「考古遺址普查及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文物普查
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作業
注意事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注意事
項」等行政指導,各文資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作業時,亦
可參考之。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5
Q
1
:所有權人間對提報文化資產無共識,是否影響提
報效力?
A
:提報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知悉可能有保存價值的
文資項目,間接促進發動文資審議確認其文資身
分,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可提報,故全體所有權人
縱使對於進行提報沒有共識,亦不影響個別所有
權人行使提報權,換言之,進行提報並不以所有
權人全體或多數同意為必要。另外,所有權人亦
得依法申請指定、登錄其所有物為文化資產,此
項 申 請 權 亦 不 以 所 有 權 人 全 體 或 多 數 同 意 為 必
要,併此敘明。
6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第二節 經審查後決定列冊追蹤
壹、列冊追蹤共通事項
就主管機關普查或個人、團體提報所得的資料,主管機
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查,決定是否列冊追蹤。應履行的法
定程序包括:1.現場勘(訪)查、2.製作勘(訪)查結果紀
錄、3.召開審查會議決定是否列冊追蹤。
具體而言,各種文資類別的列冊追蹤程序,主要係依據
施行細則第 15 條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作各類別文化資產
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之行政指導。首先,主管機關應邀請
至少 3 位至 5 位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
委員到場,就該文資項目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主管機關應
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參
與現場勘(訪)查。現場勘(訪)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
7 日寄發(施行細則§15III)。現場勘(訪)查後,主管機關
應彙整參與者之意見,作成現場勘(訪)查結果紀錄。之後,
主管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審查會
議應製作會議紀錄,其中應包含:審查標的、出(列)席審
查會議之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審查會議
之結論及理由與其他相關事項。
應予注意的是,此項審查決定因係主管機關根據現場勘
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評估其文化資產潛在價值後,
作成列冊與否之決定,乃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並不受提報
人提報內容之拘束(文化部 108 年 10 月 1 日文授資局綜字
第 1083010569 號函參照)。如決定列冊追蹤,主管機關應
訂定列冊追蹤計畫,定期訪視(施行細則§15V)。
主管機關就是否列冊追蹤的決定,依法應通知提報人或
團體以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若為公有建造物及附屬
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施行細則§15IV)。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7
整體而言,列冊追蹤程序相關法規與注意事項,簡要整
理如下表:
表 2-1-1 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程序簡要說明
法令依據
文資法§14I、§43I、§60I、§65II、§89I、
§95I;施行細則§15、16
發動原因
一、主管機關普查。
二、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
形式審查
提報案應審查提報資料是否完備(包含有
無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
內容及範圍),若未完備應函請補正。
辦理現場勘查
或訪查
提前通知:現場勘(訪)查通知書應於 7
日前寄發。
應通知對象:
一、應邀請 3 位至 5 位文化資產相關專家
學者或相關類別文資審議會委員。
二、相關權利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或受提報之對象。
三、提報之個人或團體。
主管機關應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
查結果紀錄。
召開審查會議
作成決定
一、召開審查會議,根據該結果,作成是
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二、審查會議紀錄應載明:
1. 審查之標的。
2. 出列席人員。
3. 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
4. 結論及理由。
5. 其他相關事項。
8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作成決定後之
程序
一、審查決定應書面通知:
1. 提報之個人或團體。
2. 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受提報
對象。
二、網站公告:
列冊追蹤個案屬「公有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
網站。
三、列冊追蹤計畫:
審查決定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應
訂定列冊追蹤計畫,定期訪視。
四、辦理審議:
1. 列 冊 追 蹤 倘 屬 個 人 或 團 體 提 報 的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聚落建築群」與「史蹟、文化景
觀」,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提送
審議會辦理審議。
2. 審議會應作出下列三項決議之一:
①持續列冊,並得採取其他適當列
冊追蹤之措施。
②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
③解除列冊追蹤。
列冊後遇有緊
急狀況之處置
主管機關就已列冊追蹤案件(具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者)
,如遇有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或其他危及
保存之緊急情況時,應依文資法第 20 條
第 2 項及暫定古蹟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
否逕列為暫定古蹟。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9
列冊考古遺址
之特別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
管,訂 定列 冊考 古 遺址監 管保 護計
畫,避免其遭受破壞(文資法§47)。
二、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
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監管保護(文資法
§47II 準用§48II)。
三、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
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考古遺址
的規定辦理(文資法§59)。
貳、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
文化景觀之列冊追蹤
個人或團體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標的,如經主管機關
形式審查後認為提報資料已完備,即進入列冊追蹤的審查程
序(請參閱前段「列冊追蹤的共通事項」)。
作成列冊追蹤與否之決定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提
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屬公有建造
物及附屬設施群,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主管機關就個人
或團體提報,經決定列冊追蹤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價值者,依文
資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文資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 6 個
月內辦理審議,此所稱「於 6 個月內辦理審議」係指主管機
關應就前開個案提送各該文化資產審議會,逐案檢視並決定
是否持續列冊,並得採取其他適當列冊追蹤之措施;進入指
定或登錄審查程序;或解除列冊之謂(施行細則§16)。
主管機關應就列冊追蹤之案件分類造冊,載明個案可辨
識之名稱、地點、列冊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建立與所屬
各局(處)、鄉(鎮、市、區)公所及有關機關之橫向聯繫。
另外,應擬定整體「列冊追蹤計畫」,內容包含現況記錄、
10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訪查(檢視)重點等,並定期辦理現況訪視,且宜逐步進行
調查,辦理文化資產價值研究,為日後可能的審議工作預為
準備;如有必要得委由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追蹤,或委託
民間或學者專家參與。如遇有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或其他危
及保存的緊急情況,應依文資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暫定古蹟
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
此外,因文資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項另有建
造物所有人得提出申請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之規定,而文資法第 19 條第 2 項則有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
提出申請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之規定,以下針對提報與申請之
法律性質加以說明如下:
一、
按文資法第 14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
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
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
追蹤。」本條規定個人或團體之提報,係促請主管機關
發動審查程序,主管機關接受提報,並建立檔案列冊處
理,以利後續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
發生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如依本條及施行細則第 15 條
規定,作成不予列冊追蹤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提報之
個人或團體,核其性質僅屬行政機關就一定事實向人民
表示的觀念通知,對提報人並未直接發生權利義務取得
、變更或喪失之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提報人尚不
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二、
另依文資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建造
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時,應依法定程序審
查之。該規範所保護之對象,僅限於建造物所有人,此
乃考量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對於人民財產於事實
上及法律上之處分均受限制,對所有權人權益影響甚
大,因此文資法僅對建造物所有人賦予其申請指定古蹟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11
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主觀公權利;而聚落建築
群之保存,則係考量應於所在地居民有保存共識的前提
下進行,方能與在地生活相結合,所以規定聚落建築群
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受
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故建造物所有人申請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在地居民或團
體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者,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後所為指
定、登錄與否之決定即屬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時,自
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予以救濟。
12 文化資產審議操作手冊
圖 2-1-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
觀列冊追蹤流程圖
若為
提報案
第二篇 文化資產審議體系的整體說明 13
參、考古遺址之列冊追蹤
針對考古遺址的列冊追蹤,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主管機關遇有下列標的時,應辦理列冊追蹤之審查:
(一)依定期普查或接受提報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具考古遺址價值,並可初步確認其內容及範圍者。
(二)內政部於 83 年至 93 年間所完成之臺閩地區考古遺址
調查成果或複查成果,經審查認定具考古遺址價值,
並可初步確認其內容及範圍者。
在辦理現場勘查前,應蒐集歷年或已普查之調查文獻或
資料,並邀請考古遺址相關學者專家,以地表踏查、考古鑽
探、科學技術探勘或其他適當手段進行專案研究評估等先期
作業。
現場勘查時,主管機關應邀請考古遺址相關學者專家 3
人至 5 人參與,彙整專業意見後,作成結果紀錄;紀錄內容
應包括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現場狀況描述及推測範圍之相關
資料,並納入相關土地地號、分區及地上物使用狀況等資料。
主管機關對於審查個案標的是否具考古遺址價值有疑
義時,得於進行試掘調查後,再為審查決定是否列冊追蹤。
經列冊追蹤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
避免其遭受破壞(文資法§47)。為進行監管保護,主管機
關應訂定監管保護計畫,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
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文資法§47II 準用§48I、II)。又依據文資法第 59 條,列
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
保管等事項,準用同法第 51 條至第 54 條及第 56 條有關考
古遺址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