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
發稿單位: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發佈日期:2008/08/04
內政部97.8.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276號令訂定
一、為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綜合營造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2.受聘同意書(如附表一)。
3.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4.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六)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二)。
(七)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八)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綜合營造業負責人姓名、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五、設立登記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之綜合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依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登記者,得免附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但應查核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是否由定作人簽章證明、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是否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簽名及是否逐案報備登錄等事項。
六、本法施行前之丙等營造業,於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停業,復業後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其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技副,得繼續留任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止,屆期應取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未取得資格者,不得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七、丙等綜合營造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免附上開第二點第五款書件。
附件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
營造業資料 | |||||||||||||||||||||
綜合營造業名稱: | 綜合營造業編號: 字第號 | ||||||||||||||||||||
營業地址: | 電話: | ||||||||||||||||||||
原證書複查期限:年月日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資 本 額 | 新臺幣元 | 內部組織 | 組織性質 | 股東或合夥人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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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 姓名 | 出生 | 民國(前) 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照 片 處 | ||||||||||||||||
住 址 | 戶籍 | ||||||||||||||||||||
現在 | |||||||||||||||||||||
專任工程人
| 姓名 | 出生 | 民國(前) 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照 片 處 | ||||||||||||||||
住 址 | 戶籍 | ||||||||||||||||||||
現在 | |||||||||||||||||||||
資格 | □ 科技師 □建築師 | 工程經歷年資 | 年以上 | ||||||||||||||||||
查核項目(各項影本需統一A4列印)右欄申請人無須填寫--> | 查核結果 | ||||||||||||||||||||
有 | 無 | 備註 | |||||||||||||||||||
1. 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 |||||||||||||||||||||
2. 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 |||||||||||||||||||||
3. 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 |||||||||||||||||||||
4.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一式二份) | |||||||||||||||||||||
5. 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負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 |||||||||||||||||||||
(1)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及印模紙) | |||||||||||||||||||||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 |||||||||||||||||||||
6.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相關證明文件(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 |||||||||||||||||||||
(1)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及印模紙) | |||||||||||||||||||||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 |||||||||||||||||||||
(3)受聘同意書(附表一) | |||||||||||||||||||||
(4)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 |||||||||||||||||||||
(5)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 |||||||||||||||||||||
7. 印模紙一份(須貼照片) | |||||||||||||||||||||
8. 財務狀況 | |||||||||||||||||||||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2)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 |||||||||||||||||||||
(3)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附表二) | |||||||||||||||||||||
9. 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
10. 審查費 | 審查費於領件時再行繳納。 | ||||||||||||||||||||
審 查 項 目 | 審查結果 | ||||||||||||||||||||
符合 | 不符 | 備註 | |||||||||||||||||||
1.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各項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 |||||||||||||||||||||
2. 各證件所登載之營業地址是否一致? | |||||||||||||||||||||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資本額是否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 | |||||||||||||||||||||
申 請 廠 商 印 鑑 | 營造業 | 負 責 人 | |||||||||||||||||||
簽 名 | 年月日 | ||||||||||||||||||||
專任工程人員 | 印 鑑 | ||||||||||||||||||||
簽 名 | 年月日 | 年月日 |
下列各欄由經辦單位批註申請廠商不必填寫 | |||||||
收文日期 | 核准日期 | ||||||
審核意見 | □合格,准予換證。 □不合格, 。 | ||||||
呈 判 流 程 | 承辦 | 陳核 | 批示 | ||||
附 註 | 1. 本表應以打字填載。 2. 本表各欄應詳細填載。 3. 印鑑戳蓋應端正清晰。 4. 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簽名欄應由其本人親自簽字。 5.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欄位不足使用時可自行增列。 | 備 考 | (二維條碼表單) |
附表一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受聘同意書
茲證明 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同意於中華民國 年月日起受聘於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此致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 縣(市)政府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主任技師:(簽章)
□主任建築師: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證書字號:
綜合營造業名稱:(公司或機構章)
負責人:(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二
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
營造業資料
綜合營造業名稱:
綜合營造業編號: 字第號
營業地址:
電話:
原證書複查期限: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項目
公式
資料填報與計算
自有資本率
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
( )/( )﹪=﹪
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 )/( )﹪=﹪
淨值報酬率
稅後損益/股東權益淨額
( )/( )﹪=﹪
固定資產周轉率
銷貨淨額/固定資產淨額
( )/( )﹪=﹪
淨值周轉率
銷貨淨額/股東權益淨額
( )/( )﹪=﹪
申
請
廠
商
印
鑑
營造業
負
責
人
簽
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