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甲等工程實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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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辦法第五條之附件二

附件二

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

評 鑑 項 目

標         準

適用類別等級

說     明

A級標準

B級標準

一、工程實績

四億元以上者

一億元以上未達四億元者

甲等

1.本項為最近三年之工程竣工累計金額。

2.本表所稱最近三年,自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一年往前推算。

3.工程實績以工程承攬手冊登記之完工總價為準。

4.本表所列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一億元以上者

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

乙等

四千二百萬元以上者

一千二百萬元以上未達四千二百萬元者

丙等

二、施工品質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實績之品質良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獲下列表揚施工品質優良二次以上者:

(一)工程實績獲頒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

(二)工程實績獲頒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之施工品質優良獎。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實績之品質良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二、最近三年獲下列表揚施工品質優良一次者:

(一)工程實績獲頒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

(二)工程實績獲頒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之施工品質優良獎。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品質良率指工程實績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證明者,其案件總金額與工程實績總金額之比率:

1.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且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所載查核成績總平均分達七十分以上或其中承攬廠商之品質管理制度(一、B)及施工品質(二)二項配分七十分中,其合計平均分達四十九分以上者。

2.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但未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私人營繕工程,由定作人出具施工品質評量表,評量結果為良者。如定作人因故無法出具者,由監造單位出具。未能由定作人或監造單位出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出具施工品質為良之證明者。

3.我國營造業及外國營造業承攬之非我國營繕工程,得由定作人及監造單位共同簽認工程品質無重大缺失證明。

三、組織規模


1.工程人員指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之土木、建築、機械、電機等相關工程科系人員。

2.證照技術人員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建築師、營建相關技師、技副、工地主任、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消防設備師(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之營建相關技術員、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訓練及格之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施工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人員等。但一人同時具備多項專業證照者,以一人計算。

3.財經人員指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擔任會計及財務等工作之人員。

4.員工指常聘現職人員(以勞保人數為準)。

5.本評鑑項目應有二款以上符合等級標準以上者,始評為該等級標準。

1.工程人員比率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2.證照技術人員比率

百分之十以上者

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3.財經人員比率

百分之六以上者

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四、管理能力



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逾期率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二、工程逾期案件率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三年內未發生二件以上重大職業災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逾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二、工程逾期案件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1.重大職業災害:營造業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或設施不良導致本身、其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同一災害發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失能傷害者。

2.本項以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為準,如無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上開文件無法認定是否有逾期完工情事者,應由定作人出具履約期限及實際完工日期之證明。

3.工程逾期率指工程實績中,逾期案件總金額與工程實績總金額之比率。

4.工程逾期案件率指工程實績中,逾期案件數與工程實績案件數之比率。

五、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千分之四以上者。

二、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達三千萬元以上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千分之三以上未達千分之四者。

二、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


















甲等

1.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指最近三年內從事下列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經費支出總和,不包括政府補助款:

(1)引進、研究發展或購置自動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營建施工管理軟體、施工管理方法及施工技術等。

(2)推動營建自動化及電子化。

(3)員工教育訓練及人才培訓。

(4)設置實(試)驗室或研究發展部門。

(5)研發、引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

(6)其他專業技術、設備、工法研發、委託研究或合作研究等有證明者。

2.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指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占工程實績總額之比率。

3.引進、發展、購置設備、技術或推動營建自動化及電子化之內容及其經費支出認定,應參照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或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營建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計畫、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4.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之內容及其經費支出認定,應參照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辦理。

5.研發、引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者,應參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之規定。

6.本項經費之認定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未申請投資抵減、經費補助或貸款者,得以發票或收據認定之。




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千分之二以上者




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千分之一以上未達千分之二者
















乙等



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千分之一以上者



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達萬分之五以上未達千分之一者

丙等

六、財務狀況


1.本項以最近三年之平均值計算。

2.本項以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認定之。但乙等及丙等綜合營造業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辦理,其結算申報未核定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蓋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影本辦理。

3.本評鑑項目應有三款以上符合等級標準以上者,始評為該等級標準。

1.自有資本率

(淨值/總資產)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者

百分之一百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三十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3.淨值

(總資產減總負債)

一倍資本額以上者

零點六倍資本額以上未達一倍資本額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4.負債比率

(總負債淨值)

四以下

超過四且八以下者

甲等

乙等

丙等

認定基準

一、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二、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三、新設立綜合營造業,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四、綜合營造業自行停業後復業時,其於停業前未申請評鑑或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已屆滿者,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五、未達前四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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