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申請書
主旨: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辦理綜合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事項。
說明:茲檢附下列書件,請核辦
1.承攬工程手冊(含附冊)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正、影本)、□ 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正、影本)
4.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計份(附表一)
5.承攬總額結算表乙份(附表二)
6.在建工程已估驗部份之統一發票(正、影本),計一份
7.未完工工程之合約書(正、影本)
(合約封面、工程名稱(合約第一頁)、合約金額、雙方用印)
※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認定基準第5項規定:『於申 請評鑑之日前 2 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 』。
此致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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