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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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作業手冊
衛生福利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1 5
(本手冊僅供參考,悉依最新法規規定辦理)
壹、「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 7
附表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流程 ................ 14
附表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通報表 ... 15
附表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 ........ 16
附表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 ........ 18
附表五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 20
貳、「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Q&A ................................ 23
一、申請人 ............................................................................................. 29
二、訪視小組 ......................................................................................... 29
三、認定基準 ......................................................................................... 31
四、救助金核發 ..................................................................................... 40
五、經費支用及核銷 ............................................................................. 41
六、行政及管考 ..................................................................................... 42
參、「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相關報表(格式) ......... 43
一、成果統計表(月報)..................................................................... 45
二、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 ............................................................ 46
三、行政事務費統計表(格式) ........................................................ 47
四、關懷救助金領據(格式) ............................................................ 48
五、委託書(格式) ............................................................................. 49
六、訪視小組印領清冊(格式) ........................................................ 50
七、訪視小組資料庫(格式) ............................................................ 51
肆、各縣市業務聯繫資訊 ........................................................................... 53
伍、附表 ........................................................................................................ 75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範例)77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範例) .... 78
陸、附錄 ........................................................................................................ 81
一、社會救助法 ................................................................................. 83
二、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96
三、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 103
5
本部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透過
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庭,
提供關懷救助金 13萬元紓解其急困 108 128
函頒「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復配合行政院 110 729 日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
期計畫110 -114 年) 110 12 8日修訂本方案
持續推展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強化脆弱家庭或危機
家庭之通報,落實照顧有急難需求之民眾
本方案優點係速訪、速評、速發,須仰賴政府部門、民
機構(團體)及村里長等基層人員協力合作,包括案件通報、
個案受理、評估審核、救助金核發、經費管控與核銷等。為強
化本項急難紓困業務人員相關知能,爰希望透過本作業手冊
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
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公所人員參考
用,提升執行效能
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灣超前部
署之防疫表現深受國際肯定,惟疫情仍對百工百業造成衝擊,
本即處於不利處境之弱勢族群尤以為甚。為落實弱勢照顧與關
懷,本部將秉持社會安全網「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之服務模式,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攜手合作,發揮社工專業評估,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
6
與維持基本經濟安全,綿密社會安全網絡
衛生福利部部長 謹識
111 56
7
壹、「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8
9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
衛生福利部 108 128 日衛部救字第 1081360083 號函頒
衛生福利部 109 319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0769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 109 630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2430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 110 12 8日衛部救字第 1101363831 號函修訂
壹、 緣起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
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
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連結社工專業
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
立自助目標。
貳、 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
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 實施內容:
一、 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
關懷救助金。
二、 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執行、核定單位:
() 直轄市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 協辦單位:(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 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10
三、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
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陸、 實施步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 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相
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 村(里)辦公處。
(二) 公所。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實地訪查
(一)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
組,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 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 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
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政府社
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
管區警員。
2. 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
(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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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
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 直轄市(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市)政府依認定結果
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 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
先由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三)認定,
並填具個案認定(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
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
(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伍、
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者,
亦同。
四、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
所、直轄市、(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
等相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柒、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 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 1
萬元至 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
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
5,000 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 24 小時內發給關懷
救助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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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市)
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
予救助。
捌、 預期效益:每年協助約 13,500 個遭逢急難陷困之個人或家庭,
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玖、 行政及管考:
一、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數及行政
事務費計算,預撥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並轉撥公所備用。
二、 直轄市、(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登
「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急難紓困專案」子系統並辦理
核付作業,衛生福利部依該系統登錄執行情形撥付補助經費。
三、 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市
政府辦理核銷本計畫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
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參照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市)政府應於每月 3前,將前一個月執行成果送
衛生福利部彙整
五、 直轄市(市)政府應每年辦理急難紓困業務及訪視人員教育
訓練,強化脆弱家庭及保護性個案之轉介及服務銜接
六、 直轄市、(市)政府執行情形,列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
考核項目執行績效優異者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
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拾壹、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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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
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二、 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權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
拾貳、本方案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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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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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案件來源
□本人 □親人 □鄰長 □村里辦公處 □社區發展協會 □學校 □便利商店
□警察單位 □醫療機構 □相關機關(團體) □其他_______
聯絡方式
通報單位名稱及通報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受理
窗口
_______村(里)辦公處 _______鄉(鎮、市、區)公所
_______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受理通報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報核定機關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
訪視小組個案認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撥款
關懷發給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請書
出生
日期
鄉鎮
市區
行動電話:(必填)
同戶籍地址者免填下列地址
鄉鎮
市區
電話:
事故發生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
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
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或 □其他(請敘明:______________
() 申請事由證明:□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 □罹患重傷病證明 □失業證明
□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防治單位通報(請敘明:______________
() 本表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均係本人據實提供;訪視小組訪視
本人及家庭時,係由本人或家屬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返還
關懷救助金。
() 基於審核之必要,同意授權主管機關得調閱本人及家屬之戶籍及財稅等有關資料。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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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
庭主要
生計者
計者
死亡
1.未能領取社會保
險給付(機)
車強制責任險
給付犯罪被害
補償暫時補償
金或事故責任
賠償。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
基本葬埋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3萬元
1萬元
1.急難事由以最近 3
個月內發生者
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但經救
助後生活仍陷於
困境,經訪視評
認定確有再予
救助之需要者
本方案實施期間
最多得再予一次
之救助。
2.基本生計之認定
基準係指家庭總
收入平均分配全
家人口每人每月
不超過當地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
3.負擔家庭主要生
計者指以其收入
負擔家庭生活三
分之一以上者
戶之經濟戶長及
雖無收入但實際
操持家計者(每戶
1人為限)
4.負擔家庭主要生
計者除本人外
戶內人口如有 6
歲以下兒童在學
學生身心障礙者
以及懷胎 6個月
至分娩後 2個月
或懷胎期間經醫
2.
付、補償金、
償金而尚未領
取期間。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2
失蹤
已向警察機關報
案協尋尚未尋獲
者(不受失蹤滿 6
個月之限制)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2
1萬元
重傷
1.必須 1個月以上
之治療或療養,
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
證明等且無法
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或支付醫
療費用之存款或收
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3
1萬元
3
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
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
必須1個月以上
治療或療養之
親屬致無法工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3
17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
庭主要
生計者
計者
作之臨時性失
業。
師診斷不宜工作
婦女,每人加計
5,000 元;罹患重
傷病者得視其自
負醫療費用加計
並以各該分項最
高額為限。
5.經評估經濟戶長
如有理財方式不
不宜一次發給
關懷救助金者
採分月分次方式
發給關懷救助金
對於戶內人口生
活保障較佳等情
應以分月或分
次方式發給。
其他
原因
無法
工作
1.因其他原因致無
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2
2.因遭無薪休假、
部分工時而減
少收入或每月
工作收入未達
基本工資之臨
時工等之不完
全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一萬元
2
1萬元
其他
變故
1.其他變故且無法
獲得任何補助、
救助或保險給
付等。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3
1萬元
3
2.具有
象二、三、四、
五、六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萬元
2
1萬元
18
附表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訪查
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_________
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稱謂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年月日
職業
職業別
每月
收入
工作
能力
未就業原因
領取政府補助
本人
一、全戶每月領取政府補助計_________元:
□核列低收入戶第____
每月生活補助費:_________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_________
□低收就學生活補助:_________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_________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_________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_________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_________
二、已領取□醫療補助_________
住院看護費用補助_________
三、已領取□縣()難救助金_________
□關懷救助 _________
四、□已領取災害救助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保險:(傷病、死亡者之保險情形)
□已獲_________元:
□公保□勞保□農保□漁保□學保□軍榮
□國保□汽機車強制險□其他______
□申請中(申請日期:_________日)
二、社會資源救助:
□已獲______________ (基金會、慈善團體)
救助_________
□登報募捐或捐款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賠(補)償金:
□已獲_________
□未獲賠()償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故調解/訴訟中_________日)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急難事由
()事故發生者是否為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是 □否
()認定基準:
□死亡,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
喪葬費用無力負擔:喪葬費用__________
□失蹤,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
□罹患重傷病,說明:_______________
醫療費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__________
□失業,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說明:
__________
□其他變故,說明:________________
()家庭經濟可否維持基本生計:□是 □否
二、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計算)
()實際總收入_________元÷實際共同生活人口
___=_________
()存款_________
三、社工人員服務情形
□是:□________社福中心
________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________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其他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如評估疑似保護性或脆弱家庭事件應通報
「社會安全網-關懷 e來」(詳如次頁
四、問題及處遇(含轉介及資源連結)
□經認定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_類第___項,生活陷困第___項。
核發關懷救助金 □一次性發給_________元。
□分___月(次)發給_________元,本次已發給_________元。
□經認定不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_類第___項,生活陷困第___項。
協助申辦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中低收入戶 □急難救助 □醫療補助/住院看護補助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 □特境家庭生活扶助 □災害救助 □實()物銀行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一、具有符合兒少保護或脆弱家庭指標之 6歲以下兒童家庭。
二、疑似保護事件
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監護或照顧不周情事。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遭受其他不當對待。
三、疑似脆弱家庭服務事件
核發關懷紓困金後,仍符合下列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詳如附表五)
()家庭經濟陷困需接受協助
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急難變故
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療或生活費用需求
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急迫性需求
()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接受協助
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接受協助
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家庭成員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
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
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
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
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接受協助
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
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有服務需求
針對符合上開疑似保護性或脆弱家庭服務事件,是否已至-關懷 e
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線上通報程序:
□是,通報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定機關主辦
業務單位代表
(里)幹事
社福或公益機構
(團體)代表
其他單位代表
(___層決行)
20
附表五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一、 脆弱家庭定義
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
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
務介入的家庭。
二、 使用說明
() 本指標係供各網絡單位執行業務時提供家庭脆弱性的各面向「脆弱因子」參考樣態以協
助進行評估及辨識時,應完整涵蓋家庭不同成員脆弱因素(子)。
() 脆弱家庭服務介入焦點以關注因多重問題且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家庭為原則;非屬
上述者,以協助辦識需求,並媒合所需之專精服務資源或網絡。
三、 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家庭經濟陷
困需要接受
協助
() 工作不穩定或失
1. 家中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 6個月以上。
2. 家中主要生計者突發性遭受資遣或非自願性失業
3. 家中主要生計者為低薪非典型就業型態。
() 急難變故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
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 家庭成員因傷、病
有醫療或生活費
用需求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最近 3
個月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 3萬元以上,且影響家
庭成員日常生活。
() 家庭因債務、財務
凍結或具急迫性
需求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
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家庭支持系
統變化需要
接受協助
() 天然災害或意外
事故等突發性事
件致家庭支持功
能受損
1. 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
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
2. 其他意外災害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等災害。
3. 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
家庭基本生活功能。
() 家庭成員突發性
變故致家庭支持
功能受損
1. 家庭成員死亡或失蹤。
2. 家庭成員入獄服刑。
3. 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傷病。
家庭關係衝
突或疏離需
要接受協助
() 親密關係衝突(未
達家庭暴力程度)
或疏離致家庭成
員身心健康堪慮
1. 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
衝突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
同居人,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 家庭成員關係衝
突(未達家庭暴力
程度)或疏離致家
1. 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爭吵
有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
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1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庭成員身心健康
堪慮
2. 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
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兒少發展不
利處境需要
接受協助
() 具有特殊照顧需
求之兒少,致主要
照顧者難以負荷
或照顧困難有疏
忽之虞
1. 發展遲緩兒童。
2. 身心障礙兒少。
3. 罹患重大疾病兒少。
() 主要照顧者資源
或教養知能不足,
且無合適替代性
照顧者或輔佐人
1. 主要照顧者失蹤或失聯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
輔佐人。
2. 主要照顧者因資源匱乏或資源不足無力提供兒少
基本生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展所需資源。
3. 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
4. 學齡前子女數 3個以上之家庭且家庭功能不足。
5. 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次以上。
() 兒少不適應行為,
係因家庭功能薄
弱致有照顧問題
因兒少個人或家庭功能薄弱,致有擅自離家、遊蕩或
自我傷害等不適應行為。
家庭成員有
不利處境需
要接受協助
() 家庭成員生活自
理能力薄弱或其
他不利因素,致有
特殊照顧或服務
需求
有關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應優先由長照管理系統
及身心障礙服務系統服務。其餘有生活自理能力薄弱
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 疑似或罹患精神
疾病致有特殊照
顧或服務需求
1.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或影響
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
位。
() 酒癮、藥癮等成癮
性行為致有特殊
照顧或服務需求
1. 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成
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
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或戒癮服務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
地衛生單位。
因個人生活
適應困難需
要接受協助
() 自殺/自傷行為致
有服務需求
1. 自殺或自傷行為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
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 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
心情溫度計)分數 10 分以上(中重度情緒困擾)
或自殺想法 2分以上(中等程度)者。
3. 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
業。
22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 因社會孤立或排
致有服
務需求
1. 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
持。
2. 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被社會排除的家庭或個
缺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通包含身體社會或心
理因素的排除。
3. 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場、鄰居、宗教團體、
學校醫師社區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照顧
及社會服務資源。
4. 非屬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所定對象。
23
貳、「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Q&A
24
25
Q&A 索引
一、申請人
29
Q1 設籍前新住民可否申領?
29
Q2 無親屬者可否由村(里)長代為申請?
29
Q3 通報表是否必須申請人簽名蓋章?
29
二、訪視小組
29
Q4 偏遠地區受限於立案社福機構及公益團體缺乏,如何因
應?
29
Q5 社區發展協會(鎮區)民代表會及調解委員
可否列為訪視小組之社福或公益團體代表?
29
Q6 其他不可列為訪視小組成員之情形?
29
Q7 訪視小組成員可否於不同時間分別前往實地訪視?
30
Q8 訪視小組如對個案認定有不同意見時,如何處理?
30
Q9 核定機關由何人最後核定?
30
Q10 公所人力不足時,可否由臨時人員擔任核定機關代表?
30
Q11 為減少染疫風險,得否採書面審查辦理?
30
三、認定基準
31
(一)家計評估
31
Q12負擔家計與非負擔家計者如何認定?
31
Q13個案認定表內「實際收入」如何認定?
31
Q14同一急難事由之申請次數及期間如何認定?
31
Q15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
救助之需要,各類急難事由應如何認定?
32
Q16實地訪視時難以查證,應如何認定?
33
Q17申請人如提供不實訊息,應如何處理?
33
Q18未有收入證明者如雜工、流動攤販等,如何提出薪資佐
證資料?
33
Q19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費用之額度為何?
33
Q20 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如何認定?
33
Q21無存款或收入,但有大筆不動產是否符合救助?
33
Q22已申請尚未領取之保險費是否列入家庭收入計算?
34
26
Q23關懷救助金之加計方式?
34
Q24在學學生之是否有年齡限制?
34
(二)急難事由第 1類:死
34
Q25獨居老人去世,親屬辦理其喪葬事宜能否申請急難紓
困?
34
(三)急難事由第 2類:失
35
Q26失蹤通報多久後可申請救助?
35
(四)急難事由第 3類:罹患重傷病
35
Q27傷病療程及無法工作是否須出具診斷證明書?
35
Q28「必須 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日期如何起算?
35
Q29不具工作能力者(如幼兒、學生、年老或重度身心障礙
者),可否適用認定基準表第 3類、第 4類及第 5類急
難事由?
35
Q30 罹患重傷病個案所需非指定之醫療費用(如器官移植等)
不符醫療補助規定,可否申請本方案?
36
Q31申請個案住院中且非居住或設籍於醫療機構所在地區
訪視工作如何辦理?
36
(五)急難事由第 4類:失
36
Q32同戶內之親屬如有急難事由第 4類失業與第 3類罹患重
傷病同時競合之情形,可否分 2案申請救助?
36
Q33「非自願性失業」之定義為何?
37
Q34因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 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
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者,需檢附證明文件為何?
37
Q35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失業時需檢附證明文
件為何?
37
Q36失業民眾可否以失業事由多次提出申請?
37
(六)急難事由第 5類: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37
Q37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可否申請救助
37
Q38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 5類急難事由第 1「因其他原因
致無法工作」有無明確指標?
38
Q39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 5類急難事由第 2「因遭無薪休
38
27
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
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如何評估認定?
Q40 核定機關得否僅憑申請人切結,逕予認定是否符合本
類急難事由第 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39
(七)急難事由第 6類:其他變故
39
Q41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 6類急難事由第 1「其他變故且
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有無明確指
標?
39
Q42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 6類急難事由是否包括入獄服刑無
法工作及積欠健保費?
39
四、救助金核發
40
Q43如何建立備用金制度?
40
Q44 24 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如何計算及發給?
40
Q45申請人如無法親自領取關懷救助金,可否委託代領
40
Q46關懷救助金核發時程,於疫情警戒期間得否延長?
40
五、經費支用及核
41
Q47行政事務費得支用項目為何?
41
Q48意外保險費之投保對象為何?
41
Q49 有關訪視小組實地訪視之誤餐費、交通油料費、按件計
酬費,其計算及發放方式為何?
41
Q50 為減少染疫風險,關懷救助金匯入申請人帳戶所需匯費
得否以行政事務費支應?
41
Q51核定機關核定後送縣市政府核銷,如縣市政府認定不予
核銷如何辦理?
42
六、行政及管考
42
Q52本方案撥付各縣市之補助經費如何計算?
42
Q53本方案成果統計表(月報)何時繳交?
42
Q54各縣市政府辦理本方案補助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42
Q55本方案於春節期間如何辦理?
42
28
29
一、申請人
Q1
設籍前新住民可否申請?
答: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無國籍人
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可以提出申
請,如其符合本方案規定,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
Q2
無親屬者可否由村(里)長代為申請?
無親屬者符合本要點急難類別第 36應由本人為申請
人,得以村(里)長為受理窗口並通報核定機關,於實地訪
視時,由其本人於申請書補行簽名蓋章。
Q3
通報表是否必須申請人簽名蓋章?
答:通報表如係申請人直接向受理窗口通報,即視為提出申請,
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以電話通報或非本人直接向窗口
通報,則於訪視時由申請人補簽名或蓋章。
二、訪視小組
Q4
偏遠地區受限於立案社福機構及公益團體缺乏,如何因應?
答:偏遠地區如因城鄉差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公益團體
較為缺乏,得運用當地已立案之慈善基金會、宗教團體或其
分支機構,如教會(堂)寺廟、分會等推派代表擔任訪視
小組成員。如確無適當之立案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洽由當地
學校或警察機關擔任。
Q5
社區發展協會、(鎮、市、區)民代表會及調解委員會可否列
為訪視小組之社福或公益團體代表?
答:
1. 社區發展協會為已立案具公益性質之社會團體依規定得擔任
訪視小組成員之一,且應優先指派社工人員參與。
2. (鎮、區)民代表會及調解委員會非屬立案社會福利機
構或公益團體。
Q6
其他不可列為訪視小組成員之情形?
答:
30
1. 公益團體指派之代表與該村(里)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不得列為同一個案訪視小組成員。
2. 訪視小組成員如有下列行政程序法32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Q7
訪視小組成員可否於不同時間分別前往實地訪視?
答:訪視小組應依認定基準表規定,作成具共識之認定結果,並
於個案認定表簽名,故須於同時間實地訪視。
Q8
訪視小組如對個案認定有不同意見時,如何處理?
答:
1. 訪視小組成員如意見不同得將其意見載明並簽名(不得拒絕
簽名),由核定機關依本方案規定及個案認定表所載事實審核
決定,核定機關僅就「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2. 訪視小組及核定機關不得對外透漏相關訪視意見以維護每一
個案均受公平認定並保障訪視小組成員免受威脅。
Q9
核定機關由何人最後核定?
答:由核定機關按分層負責規定,由首長或授權決行人員核定。
Q10
公所人力不足時,可否由臨時人員擔任核定機關代表
答:核定機關代表必須擔任訪視小組召集人、辦理受理窗口通報
財稅資料查調及經費核銷等工作請核定機關考量民眾
個人資料保護及行政責任負擔等因素斟酌決定。
Q11
為減少染疫風險,得否採書面審查辦理?
答:因應國內地區疫情警戒提升,本部於 110 518 日以衛
部救字第 1101361716 號函知各直轄市(市)政府得採書
面審查辦理急難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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