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3
,离现在 2
年 112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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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 月 28 日衛部救字第 1081360083 號函頒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3 月 19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0769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6 月 30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2430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2 月 8 日衛部救字第 1101363831 號函修訂
壹、 緣起: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
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
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
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
立自助目標。
貳、 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
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 實施內容:
一、 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
關懷救助金。
二、 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執行、核定單位: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二) 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 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 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
二、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
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陸、 實施步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 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村
(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相
關機關(構)
、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 村(里)辦公處。
(二) 公所。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實地訪查
(一)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
組,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 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 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
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
管區警員。
2. 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
3
(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
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
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
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 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
先由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三)認定,
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
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伍、
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者,
亦同。
四、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公
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
等相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柒、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 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
1
萬元至
3 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
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
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000 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 24 小時內發給關懷
4
救助金餘額。
三、 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
予救助。
捌、 預期效益:每年協助約
1 萬 3,500 個遭逢急難陷困之個人或家庭,
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玖、 行政及管考:
一、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數及行政
事務費計算,預撥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並轉撥公所備用。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登
載「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急難紓困專案」子系統並辦理
核付作業,衛生福利部依該系統登錄執行情形撥付補助經費。
三、 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核銷。本計畫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
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參照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
3 日前,將前一個月執行成果送
衛生福利部彙整。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辦理急難紓困業務及訪視人員教育
訓練,強化脆弱家庭及保護性個案之轉介及服務銜接。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列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
考核項目;執行績效優異者,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
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5
拾壹、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 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
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二、 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權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
拾貳、本方案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
7
附表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流程圖
8
9
附表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
/通報表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個
案
來
源
案件來源
□本人 □親人 □鄰長 □村里辦公處 □社區發展協會 □學校 □便利商店
□警察單位 □醫療機構 □相關機關(團體) □其他_______
聯絡方式
通報單位名稱及通報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辦
理
流
程
受理
窗口
□_______村(里)辦公處 □_______鄉(鎮、市、區)公所
□_______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
心)
受理通報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通報核定機關時間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審核
訪視小組個案認定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撥款
關懷救助金發給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二、申請書
申
請
人
資
料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戶籍
地址
縣
市
鄉鎮
市區
村
里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聯絡
方式
行動電話:(必填)
通訊
地址
□ 同戶籍地址者免填下列地址
縣
市
鄉鎮
市區
村
里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 )
急難
事由
事故發生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
活陷於困境者。
□(二)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
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證明
文件
(一)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或
□其他(請敘明:______________)
(二) 申請事由證明:□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 □罹患重傷病證明 □失業證明
□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防治單位通報(請敘明:______________)
簽名
蓋章
(一) 本表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均係本人據實提供;訪視小組訪視
本人及家庭時,係由本人或家屬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返還
關懷救助金。
(二) 基於審核之必要,同意授權主管機關得調閱本人及家屬之戶籍及財稅等有關資料。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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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
庭主要
生計者
非負擔家
庭主要生
計者
(一)
死亡
1.未能領取社會保
險給付、汽(機)
車 強 制 責 任 險
給付、犯罪被害
補償、暫時補償
金 或 事 故 責 任
賠償。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
基本葬埋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3 萬元 1 萬元
1.急難事由以最近 3
個月內發生者,並
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但經救
助後生活仍陷於
困境,經訪視評
估,認定確有再予
救助之需要者,
於
本方案實施期間
最多得再予一次
之救助。
2.基本 生計 之認定
基準係指家庭總
收入平均分配全
家人口,每人每月
不超過當地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
3.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者,指以其收入
負擔家庭生活三
分之一以上者、家
戶之經濟戶長及
雖無收入但實際
操持家計者(每戶
以
1 人為限)。
4.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者除本人外,其
戶內人口如有 6
歲以下兒童、在學
學生、身心障礙者
以及懷胎 6 個月
至分娩後 2 個月,
或懷胎期間經醫
2. 已 申 請 保 險 給
付、補償金、賠
償 金 而 尚 未 領
取期間。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2 萬
元
(二)
失蹤
已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尚 未 尋 獲
者(不受失蹤滿
6
個月之限制)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2 萬
元
1 萬元
(三)
罹患
重傷
病
1.必須 1 個月以上
之治療或療養,
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
證 明 等 且 無 法
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或支付醫
療費用之存款或收
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3 萬
元
1 萬 元
至
3 萬
元
(四)
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
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
必須
1 個月以上
治 療 或 療 養 之
親屬,致無法工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3 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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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
庭主要
生計者
非負擔家
庭主要生
計者
作 之 臨 時 性 失
業。
師診斷不宜工作
婦女,每人加計
5,000 元;罹患重
傷病者,得視其自
負醫療費用加計,
並以各該分項最
高額為限。
5.
經 評 估 經 濟 戶 長
如有理財方式不
當,不宜一次發給
關懷救助金者,或
採分月、分次方式
發給關懷救助金,
對於戶內人口生
活保障較佳等情
形,應以分月或分
次方式發給。
(五)
其他
原因
無法
工作
1.因其他原因致無
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2 萬
元
2.因遭無薪休假、
部 分 工 時 而 減
少收入,或每月
工 作 收 入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之 臨
時 工 等 之 不 完
全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一萬 元
至
2 萬
元
1 萬元
(六)
其他
變故
1.其他變故且無法
獲得任何補助、
救 助 或 保 險 給
付等。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3 萬
元
1 萬 元
至
3 萬
元
2.具有
伍
、救助對
象二、三、四、
五
、六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1 萬元
至
2 萬
元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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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訪
查
內
容
訪查
時間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
受訪人
□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之_________
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稱謂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年月日
職業 職業別
保 險
每月
收入
工作
能力
未就業原因 領取政府補助
本人
政
府
補
助
一、全戶每月領取政府補助計_________元:
□核列低收入戶第____款
每月生活補助費:_________元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_________元
□低收就學生活補助:_________元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_________元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_________元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_________元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_________元
二、已領取□醫療補助:_________元
□住院看護費用補助_________元
三、已領取□縣(市)急難救助金_________元
□關懷救助金 _________元
四、□已領取災害救助金_________元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保
險
及
社
會
資
源
一、保險:(傷病、死亡者之保險情形)
□已獲_________元:
□公保□勞保□農保□漁保□學保□軍榮
保 □國保□汽機車強制險□其他:______
□申請中(申請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社會資源救助:
□已獲______________ (基金會、慈善團體)
救助_________元
□登報募捐或捐款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賠(補)償金:
□已獲_________元
□未獲賠(補)償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故調解/訴訟中(申請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個
案
評
估
一、急難事由
(一)事故發生者是否為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是 □否
(二)認定基準:
□死亡,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喪葬費用無力負擔:喪葬費用__________元)
□失蹤,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罹患重傷病,說明:
_______________
(醫療費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__________元)
□失業,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說明:
__________
□其他變故,說明:
________________
(三)家庭經濟可否維持基本生計:□是 □否
二、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計算)
(一)實際總收入_________元÷實際共同生活人口
___人=_________元
(二)存款_________元
三、社工人員服務情形
□是:□________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________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________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其他,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如評估疑似保護性或脆弱家庭事件,應通報
「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詳如次頁)。
四、問題及處遇(含轉介及資源連結)
認
定
結
果
□經認定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_類第___項,生活陷困第___項。
核發關懷救助金 □一次性發給_________元。
□分___月(次)發給_________元,本次已發給_________元。
□經認定不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_類第___項,生活陷困第___項。
協助申辦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中低收入戶 □急難救助 □醫療補助/住院看護補助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 □特境家庭生活扶助 □災害救助 □實(食)物銀行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保
護
事
件
及
脆
弱
家
庭
通
報
□
一、具有符合兒少保護或脆弱家庭指標之
6 歲以下兒童家庭。
□
二、疑似保護事件
□
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
□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監護或照顧不周情事。
□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遭受其他不當對待。
□
三、疑似脆弱家庭服務事件
核發關懷紓困金後,仍符合下列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詳如附表五):
□
(一)家庭經濟陷困需接受協助
□
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
急難變故
□
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療或生活費用需求
□
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急迫性需求
□
(二)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接受協助
□
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
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
(三)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接受協助
□
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
家庭成員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
(四)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
□
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
□
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
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
(五)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
□
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
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
(六)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接受協助
□
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
□
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有服務需求
針 對 符 合 上 開 疑 似 保 護 性 或 脆 弱 家 庭 服 務 事 件 , 是 否 已 至 「 社 會 安 全 網
- 關 懷 e 起 來 」
(
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線上通報程序:
□是,通報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
定
人
員
簽
名
核定機關主辦
業務單位代表
村(里)長或
(里)幹事
社福或公益機構
(團體)代表
其他單位代表
核
定
機
關
審
核
(第
___
層決行)
單位名稱:
職稱:
單位名稱:
職稱:
15
16
附表五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一、 脆弱家庭定義
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
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
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二、 使用說明
(一) 本指標係供各網絡單位執行業務時,提供家庭脆弱性的各面向「脆弱因子」參考樣態,以
協助進行評估及辨識時,應完整涵蓋家庭不同成員脆弱因素(子)。
(二) 脆弱家庭服務介入焦點以關注因多重問題且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家庭為原則;非屬
上述者,以協助辦識需求,並媒合所需之專精服務資源或網絡。
三、 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一
家庭經濟陷
困需要接受
協助
(一) 工 作 不 穩 定 或 失
業
1. 家中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 6 個月以上。
2. 家中主要生計者突發性遭受資遣或非自願 性失
業。
3. 家中主要生計者為低薪非典型就業型態。
(二) 急難變故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
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三) 家庭成員因傷、病
有 醫 療 或 生 活 費
用需求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最近
3
個月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
3 萬元以上,且影響家
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 家庭因債務、財務
凍 結 或 具 急 迫 性
需求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
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家庭支持系
統變化需要
接受協助
(一) 天 然 災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等 突 發 性 事
件 致 家 庭 支 持 功
能受損
1. 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
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
2. 其他意外災害: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
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等災害。
3. 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
家庭基本生活功能。
(二) 家 庭 成 員 突 發 性
變 故 致 家 庭 支 持
功能受損
1. 家庭成員死亡或失蹤。
2. 家庭成員入獄服刑。
3. 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傷病。
三
家庭關係衝
突或疏離需
要接受協助
(一) 親密關係衝突(未
達家庭暴力程度)
或 疏 離 致 家 庭 成
員身心健康堪慮
1. 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
衝突、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
活。
2. 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
同居人,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二)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衝
突(未達家庭暴力
1. 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爭吵、
有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致
17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程度)或疏離致家
庭 成 員 身 心 健 康
堪慮
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
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
兒少發展不
利處境需要
接受協助
(一) 具 有 特 殊 照 顧 需
求之兒少,致主要
照 顧 者 難 以 負 荷
或 照 顧 困 難 有 疏
忽之虞
1. 發展遲緩兒童。
2. 身心障礙兒少。
3. 罹患重大疾病兒少。
(二) 主 要 照 顧 者 資 源
或教養知能不足,
且 無 合 適 替 代 性
照顧者或輔佐人
1. 主要照顧者失蹤或失聯,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
或輔佐人。
2. 主要照顧者因資源匱乏或資源不足,無力提供兒
少基本生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展所需資源。
3. 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
4. 學齡前子女數 3 個以上之家庭且家庭功能不足。
5. 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 次以上。
(三) 兒少不適應行為,
係 因 家 庭 功 能 薄
弱致有照顧問題
因兒少個人或家庭功能薄弱,致有擅自離家、遊蕩或
自我傷害等不適應行為。
五
家庭成員有
不利處境需
要接受協助
(一) 家 庭 成 員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薄 弱 或 其
他不利因素,致有
特 殊 照 顧 或 服 務
需求
有關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應優先由長照管理系統
及身心障礙服務系統服務。其餘有生活自理能力薄弱
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二) 疑 似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致 有 特 殊 照
顧或服務需求
1.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或影
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
位。
(三) 酒癮、藥癮等成癮
性 行 為 致 有 特 殊
照顧或服務需求
1. 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
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
日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或戒癮服務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
各地衛生單位。
六
因個人生活
適應困難需
要接受協助
(一) 自殺
/自傷行為致
有服務需求
1. 自殺或自傷行為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
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 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
心情溫度計)分數 10 分以上(中重度情緒困擾)
或自殺想法 2 分以上(中等程度)者。
3. 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
業。
18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二) 因 社 會 孤 立 或 排
除 的 個 人 致 有 服
務需求
1. 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
持。
2. 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被社會排除的家庭或
個人,缺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通包含身體、社會或
心理因素的排除。
3. 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場、鄰居、宗教團體、
學校、醫師、社區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照顧
及社會服務資源。
4. 非屬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所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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