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網與保護案件通報及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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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頁
保護服務司郭彩榕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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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壹、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草案)
貳、性侵害案件通報表(草案)
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草案)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草案)
伍、保護性案件相關法規
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最後一版應是 94 年版)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五、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七、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八、 老人福利法
九、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十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
編號: (系統流水號) 填寫日期:
*問題類型
(可複選)
(系統判定
選第一至第三
問題描述者,
將歸類為疑似
保護事件;勾
選第四至第九
問題描述者,
將歸類為非保
護事件)
□疑似保護事件(請直接至關懷 e起來系統通報或填報保護事件通報,以下欄位免填)
□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監護或照顧不周情事。
□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遭受其他不當對待(參照保護性事件通報表下拉選
)
□疑似脆弱家庭服務事件(續填以下欄位)
□家庭經濟陷困
□家庭遭逢變故致家庭功能受損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
□家庭成員身心障礙或傷、病、失能致有特殊照顧或福利需求
□因個人生活適困難應致有福利需求
□純屬諮詢相關法律或福利資源(以下欄位免填)
個案來源
□自行求助
○至本中心 ○電話○親友求助
□網絡轉介
○急難紓困(公所轉介案) ○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個案社區追蹤(衛生局)
113 專線 1957 專線 ○男性關懷專線
○教育體系 ○勞政體系 ○警政體系 ○民政體系 ○醫療體系
□主動發掘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
※求助/轉介
者姓名
(來電者或諮詢者)
◎聯絡電
手機
市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復轉介人/單位: □是 □否
與服務需求者
之關係
□本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鄰居 □同居人 □祖父母 □手足 □親戚 □朋友
□網絡單位(包含警政單位、社福單位、教育單位、醫療單位、鄰(里)長等)
□其他:請說明
※服務需求者
姓名
生日
性別
□男 □女
年齡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址
(完整)
◎戶籍地址
(完整)
1
◎聯絡電話
手機
市話
職業別
□專業人員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事務支援人員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軍人 □家庭管理 □退休 □無工作 □不詳
□其他 □其他(請說明:______
族群/身分
(複選)
□家庭成員具新住民身分
□家庭成員具原住民身分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
家庭結構
(單選)
□核心家庭
○夫婦家庭 ○夫婦及未婚子女 ○夫或()及未婚子女(單親家庭)
○夫婦及未成年子女及其子女(未成年小父母)
○未成年小父母及其子女
○未成年小父或母及其子女
□主幹家庭
○祖父母、父母及未婚子女
○祖父母及未婚孫子女(隔代家庭)
○祖父母、父母及未成年孫子女及其子女(未成年小父母)
○祖父母、未成年孫子女及其子女(隔代家庭且為未成年小父母)
○夫婦及已婚子女
□單人家庭
□其他家庭:
○同性伴侶家庭 ○同居家庭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
同住人口
實際同住人口計 人,其中有以下人口者請填寫
學齡前兒童 □國中小學生
65 歲以上 65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求助者自述
待助問題
以文字紀錄方式
以下欄位社福中心受案社工填寫
是否符合疑似
保護事件通報
□是:通報單位________________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
□否:
□純屬諮詢相關法律或福利資源。
□發生該情事,但已通報或轉介。
□非屬緊急人身安全事件,且無任何聯絡資訊。
□來電者陳述之案件,經聯繫警政人員實地了解,無發現相關事實。
(兒少保護案件不適用)
是否符合疑似
脆弱家庭通報
或轉介
□是:通報或轉介單位________________
(請傳 縣(市)政府社會局 電話: 傳真: )
□否:
知會原提供服務單位。
轉介相關單位提供服務,且確認該單位收案。
已提供相關訊息,無福利需求。
資料錯誤或不完整,無法聯繫。
重複通報或在案中併案處理。
社工員/ 社會工作督導: 單位主管
填表說明:
1.適用對象
(1)一般民眾、113 保護專線、1957 福利諮詢專線、男性關懷專線、急難紓困(公所連結案)、加害人
合併精神疾病個案社區追蹤(衛生局) 、及其他(教育、勞政、警政、民政、醫療等體系)
(2)社福中心社工使用,民眾自行至社福中心求助或社福中心主動發掘脆弱家庭個案,於最短時間內
了解家庭問題與需求,進行初篩評估是否接案
2.功能
(1)以問題類型作為疑似保護事件與脆弱家庭服務案件之分流。
(2)疑似保護事件並另填保護事件通報表。
(3)疑似脆弱家庭服務事件另由社福中心社工續填開案評估表。
(4)倘通報人/單位勾選需回復轉介人/單位,由受案社工以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方式回復並簡要說
明。
3.符號說明:
(1)*」為必填欄位。
(2)「※」「◎」為擇一填寫欄位。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性侵害案件通報表 自○年○月○日起適用
通報
*通報人員
身分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 勞政人員
□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相關人員 村(里)幹事 村(里)長 □矯正人員 戶政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照顧服務員 □社會福利、安置照護機構人員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觀光業從業人員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 □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其他___________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通報時間
受保
護/
害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婚姻
狀態
□未婚 □已
□離婚 □喪
有同住
之兒少
□有,_人,姓名:__,關係:
□無
□不詳
有無目睹家庭
暴力之兒少
□有,___人,年齡:___
□無
□不詳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外籍勞工
□是 □否
就學
狀況
□未入學
□學生
□學前教育 國小□在學□輟學□畢)□國中□在學□輟學□畢業
□高中(職)□在學□休學□畢業)□大專以上(□在學□休學□畢業
□非學生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是否須保密:□是 □否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父母/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
姓名
出生日期或年齡
(_________)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
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與被害人
關係
聯絡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施虐
有無施虐者/
相對人/嫌疑人
□有,__人
□無(以下欄位略過)
是否共同居住
□是
□否
者/
相對
人/
嫌疑
姓名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現屬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其他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市) (鎮 里) (街道) 號之
居住地址 (市) 區) (里) (街道) 號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兩造
關係
□家庭成員
□婚姻中 □離婚 同居伴侶 □曾為同居伴侶 □未同居伴侶
□現為/曾為直系親屬:
□父(含養、繼父) □母(含養、繼母) () ()父母 □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現為/曾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父之同居人 □母之同居人□父之同居人之子女 □母之同居人之子女
□其他親屬:現為/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非家庭成員
□照顧者 □保母 □機構人員(機構名稱:___,地址:____
□朋友(家人朋友/鄰居/普通朋友/同學) □職場關係(上司下屬/同事/客戶)
□師生關係 (□學校教師 □補習班老師 □幼兒園老 □安親班老師 □社團老/教練) □網友 □不認識
□其他:
具體
事實
發生時間
(最近一次)
案發地區
縣(市) 鄉(鎮、市、區)
主要
發生場所
□住() □辦公/工作場 □公共場所 □學校 □寄養家庭 補習班
□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 □旅() 矯正機關 □特殊營業場(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
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殊咖啡茶室業)
□社會福利/安置照顧機構/兒少安置機構 □網際網路 □其他:_______
□不詳
案情陳述
簡述事發原因、經過…及其他補充事項
傷亡程度
□死亡(是否有未同住未滿 6歲之子女 )
有明顯傷勢________(敘明部位)( 是否住院治療:□是 □否)
( 兒少保護事件,醫事人員請加填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詳如附件)
□無明顯傷勢
□未受傷
(系統上有附加檔案功)
施暴手法(工
具)(複選)
□持凶器或物品脅迫:______(請敘明) □言語脅迫 □徒手 □誘騙/誘拐 □趁被害人熟睡 □使用藥物
□使用酒精 □假宗教之身場域或話術(□佛神道教 □基督教 天主教 □其他) □運用網際網路
(APP),平台: □其他,請敘明: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意念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企圖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是否涉及公共
危險案件
□是
□否
是否已提供相關協
(複選)
,已協助事項
□驗傷或採證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緊急送醫 □聲請保護令 □緊急安置/庇護 □自殺通報
□完成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_____(屬親密關係暴力必填)
□其他:
有無需要立即提供
協助事項(複選)
□有
□驗傷或採證 □就醫診療 □緊急安置/庇護 □聲請保護令 □自殺通報 □其他:
□無
被害人需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陪同偵訊、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除進行本通報,請立即
電話連繫當地防治中心處理。
被害人後續是否願
意社工介入協助
□是
□否
受暴
類型
(複選)
□性侵害
□告訴乃論案件
□未滿 18 歲之人對未滿 16 歲之人為非強制性性交
□未滿 18 歲之人對未滿 16 歲之人為非強制性猥褻
□夫妻間強制性交
□夫妻間強制猥褻
□非告訴乃論案件
符號說明:
*」為必填欄位
「◎」為擇一填寫欄位
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
1. 生命身體情況有立即危險:
昏迷、活動力差、叫不醒、無反應、
呼吸急促、困難或停止,
膚色發紫、發青
任何其他擔心生命或身體有立即危險之情況
以上皆無
2. 有明顯傷勢狀況
種類
傷勢情況
□瘀傷或
撕裂傷
年齡: □是□否小於四個月嬰兒
部位: □耳朵□眼睛及周圍□頸部□腹部□鼠蹊部
形式: □勒痕
□局部大面積以上
□燒燙傷
年齡: □是□否兩歲以下且無法合理解釋受傷原因
部位: □頭部□臉部□頸部□胸部□手□足□鼠蹊部
形式: □特定圖樣□浸泡式(斑馬紋、甜甜圈狀等)□明顯燙傷邊界
□局部大面積以上
□骨折
1歲以下
□家屬無法合理解釋原因(例如:低處(150公分)跌下)
部位:□頭部□四肢□多處骨折
□出血
□顱內出血:3歲以下,醫療無法合理解釋
□肛門、生殖器受傷出血
□其他
□遭餵食非屬兒童藥物□遭餵食毒品
補充意見
□查有3次急診外傷就醫紀錄
□病史與家屬所稱不一致
□病史與理學檢查不符
□有延遲就醫情形
3.非第2項警訊之其他傷勢
受傷部位
傷勢狀況
附件
3
(107.06.25)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自○年○月○日起適用
通報
*通報人員
身分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 勞政人員
□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相關人員 村(里)幹事 村(里)長 □矯正人員 戶政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照顧服務員 □社會福利、安置照護機構人員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觀光業從業人員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 □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其他___________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通報時間
受保
護/
害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婚姻
狀態
□未婚 □已
□離婚 □喪
有同住
之兒少
□有,_人,姓名:__,關係:
□無
□不詳
有無目睹家庭
暴力之兒少
□有,___人,年齡:___
□無
□不詳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外籍勞工
□是 □否
就學
狀況
□未入學
□學生
□學前教育 國小□在學□輟學□畢)□國中□在學□輟學□畢業
□高中(職)□在學□休學□畢業)□大專以上(□在學□休學□畢業
□非學生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是否須保密:□是 □否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父母/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
姓名
出生日期或年齡
(_________)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
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與被害人
關係
聯絡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施虐
有無施虐者/
相對人/嫌疑人
□有,__人
□無(以下欄位略過)
是否共同居住
□是
□否
者/
相對
人/
嫌疑
姓名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現屬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其他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市) 區) (里) (街道) 號之
居住地址 (市) 區) (里) (街道) 號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兩造
關係
□家庭成員
□婚姻中 □離婚 同居伴侶 □曾為同居伴侶 □未同居伴侶
□現為/曾為直系親屬:
□父(含養、繼父) □母(含養、繼母) () ()父母 □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現為/曾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父之同居人 □母之同居人□父之同居人之子女 □母之同居人之子女
□其他親屬:現為/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非家庭成員
□照顧者 □保母 □機構人員(機構名稱:___,地址:____
□朋友(家人朋友/鄰居/普通朋友/同學) □職場關係(上司下屬/同事/客戶)
□師生關係 (□學校教師 □補習班老師 □幼兒園老 □安親班老師 □社團老/教練) □網友 □不認識
□其他:
具體
事實
發生時間
(最近一次)
案發地區
縣(市) 鄉(鎮、市、區)
主要
發生場所
□住() □辦公/工作場 □公共場所 □學校 □寄養家庭 補習班
□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 □旅() 矯正機關 □特殊營業場(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
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殊咖啡茶室業)
□社會福利/安置照顧機構/兒少安置機構 □網際網路 □其他:_______
□不詳
案情陳述
本次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其他補充事項
傷亡程度
□死亡(是否有未同住未滿 6歲之子女 )
有明顯傷勢________(敘明部位)( 是否住院治療:□是 □否)
□無明顯傷勢
□未受傷
(系統上有附加檔案功)
施暴手法(工
具)(複選)
□持凶器或物品:______(請敘明) 言語脅迫 □徒手 □其他,請敘明: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意念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企圖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是否涉及公共
危險案件
□是
□否
是否已提供相關協
(複選)
,已協助事項
□驗傷或採證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緊急送醫 □聲請保護令 □緊急安置/庇護 □自殺通報
□完成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_____(屬親密關係暴力必填)
□其他:
有無需要立即協助
事項(複選)
□有
□驗傷或採證 □就醫診療 □緊急安置/庇護 □聲請保護令 □自殺通報 □其他:
□無
被害人處於高危險情境,或有受暴事實需緊急安置,除進行本通報,請立即電話連繫當地防治中
心處理。
被害人後續是否願
意社工介入協助
□是
□否
被害人是否願意被
相對人協尋
□是
□否
受暴
類型
(複選)
□成人保護
□肢體虐待/暴力
□精神虐待/力(□言語脅迫 □騷擾 跟蹤 □其他______(請敘)
□經濟虐待/暴力
□性虐待/暴力
□疏忽(僅適用老人保護)
□遺棄(□老人保護 □身心障礙者保護)
□財務侵占/取(僅適用老人保護)
□限制自由(僅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僅適用老人保護)
符號說明:
*」為必填欄位
「◎」為擇一填寫欄位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自○年○月○日起適用
兒少因遭不當對待,致其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除進行本通報,請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評估處理。
通報
*通報人員
身分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 勞政人員
□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相關人員 村(里)幹事 村(里)長 □矯正人員 戶政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照顧服務員 □社會福利、安置照護機構人員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觀光業從業人員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 □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其他___________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通報時間
受保
護/
害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婚姻
狀態
□未婚 □已
□離婚 □喪
有同住
之兒少
□有,_人,姓名:__,關係:
□無
□不詳
有無目睹家庭
暴力之兒少
□有,___人,年齡:___
□無
□不詳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外籍勞工
□是 □否
就學
狀況
□未入學
□學生
□學前教育 國小□在學□輟學□畢)□國中□在學□輟學□畢業
□高中(職)□在學□休學□畢業)□大專以上(□在學□休學□畢業
□非學生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道)
居住地址是否須保密:□是 □否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父母/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
姓名
出生日期或年齡
(_________)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
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與被害人
關係
聯絡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施虐
有無施虐者/
相對人/嫌疑人
□有,__人
□無(以下欄位略過)
是否共同居住
□是
□否
者/
相對
人/
嫌疑
姓名
性別
□男 □女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現屬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原住民)□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 □其他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市) 區) (里) (街道) 號之
居住地址 (市) 區) (里) (街道) 號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兩造
關係
□家庭成員
□婚姻中 □離婚 同居伴侶 □曾為同居伴侶 □未同居伴侶
□現為/曾為直系親屬:
□父(含養、繼父) □母(含養、繼母) ()()祖父母 □卑親(如子女、孫子女)
□現為/曾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父之同居人 □母之同居人□父之同居人之子女 □母之同居人之子女
□其他親屬:現為/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非家庭成員
□照顧者 □保母 □機構人員(機構名稱:___,地址:____
□朋友(家人朋友/鄰居/普通朋友/同學) □職場關係(上司下屬/同事/客戶)
□師生關係 (□學校教師 □補習班老師 □幼兒園老 □安親班老師 □社團老/教練) □網友 □不認識
□其他:
具體
事實
發生時間
(最近一次)
案發地區
縣(市) 鄉(鎮、市、區)
主要
發生場所
□住() □辦公/工作場 □公共場所 □學校 □寄養家庭 補習班
□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 □旅() 矯正機關 □特殊營業場(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
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殊咖啡茶室業)
□社會福利/安置照顧機構/兒少安置機構 □網際網路 □其他:_______
□不詳
案情陳述
案發經過、已提供的協助、兒少受照顧狀況、互動狀況、家中可協助成員
傷亡程度
□死亡(是否有未同住未滿 6歲之子女 )
有明顯傷勢________(敘明部位)( 是否住院治療:□是 □否)
( 兒少保護事件,醫事人員請加填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詳如附件)
□無明顯傷勢
□未受傷
(系統上有附加檔案功)
施暴手法(工
具)(複選)
□誘騙/誘拐 □運用網際網路(APP)平台 □持凶器或物品______(請敘明) □言語脅迫
□徒手 □藥劑、毒品控制 □餵食酒精、毒或不當藥物 □摔毀物品 □其他,請敘明: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意念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被害人是否有
自殺企圖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
險個案轉介單)
是否涉及公共
危險案件
□是
□否
是否已提供相關協
(複選)
,已協助事項
□驗傷或採證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緊急送醫 □聲請保護令 □緊急安置/庇護 □自殺通報
□完成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_____(屬親密關係暴力必填)
□其他:
有無需要立即提供
協助事項(複選)
□有
□驗傷或採證 □就醫診療 □緊急安置/庇護 □聲請保護令 □自殺通報 □其他:
□無
被害人後續是否願
意社工介入協助
□是
□否
受暴
類型
(複選)
□兒少保護
□兒少遭受身體不
當對待
□兒少的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威脅計畫要殺害兒少或對兒少出現殺
害之舉。
□兒少有受傷情形且兒少表示是被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所傷害或通
報者對於傷勢造成原因感到懷疑、兒少身上的傷痕新舊雜陳。
□兒少的傷為意外所致,兒少(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對傷勢的解釋合
理ㄧ致,但疑為照顧者未善盡照顧所致。
□兒少目前並未受傷但兒少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慣性使用體罰、即將或已出現可能使兒少成傷行為、出現危險的舉動、
衝突或劇烈爭吵,以致可能波及兒少。
□醫療人員評估,兒少目前的傷勢為受虐所致。
□兒少之父母(照顧
)監護不周
□兒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1. 6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2. 兒少處於危險情境中。
□父母(照顧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需要協助
1. 父母(照顧者)長期不在兒少身邊、對兒少照顧不周或缺乏合理關心。
2. 父母(照顧者)有自殺風險、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犯罪或不妥當行為。
□兒少被遺棄或父母(照顧者)即將不再提供兒少基本照顧且無穩定替代照
顧方案或僅有暫時性替代照顧方案。
□兒少應就醫而未就醫、延遲就醫或過度就醫,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兒少父母(照顧者)剝奪、妨礙或影響兒少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因父母(照顧者)
素,兒少飲食、衛生
衣著、居住環境照顧
不周,有接受協助之
需求
□兒少飲食營養不良或看起來過度瘦弱、無精打采。
□兒少說自己經常挨餓三餐未滿足說大人經常以不給吃喝作為處罰
□兒少經常乞食、偷食物,囤積食物、食用不新鮮食物。
□兒少持續處於骯髒、不衛生或衣著不當的情況。
□兒少被診斷出來的病況是因營養不良所致或惡化。
□兒少或其家庭目前或即將沒有安全住所。
□兒少因住家有危險物體、設備條件有問題或環境髒亂,而可能導致身心
傷害。
□兒少遭精神不當
對待
□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或他人的言行可能造成被害人精神創傷或一再
負面影響兒少發展、社會需求、自我價值,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
需要協助。
□兒少遭受性剝削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兒少遭其他不當
對待
□兒少遭性騷擾、性霸凌。
□遭家外成員不當對待(含兒少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暴力等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34578101112
131415 款行為。
符號說明:
*」為必填欄位
「◎」為擇一填寫欄位
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
1. 生命身體情況有立即危險:
昏迷、活動力差、叫不醒、無反應、
呼吸急促、困難或停止,
膚色發紫、發青
任何其他擔心生命或身體有立即危險之情況
以上皆無
2. 有明顯傷勢狀況
種類
傷勢情況
□瘀傷或
撕裂傷
年齡: □是□否小於四個月嬰兒
部位: □耳朵□眼睛及周圍□頸部□腹部□鼠蹊部
形式: □勒痕
□局部大面積以上
□燒燙傷
年齡: □是□否兩歲以下且無法合理解釋受傷原因
部位: □頭部□臉部□頸部□胸部□手□足□鼠蹊部
形式: □特定圖樣□浸泡式(斑馬紋、甜甜圈狀等)□明顯燙傷邊界
□局部大面積以上
□骨折
1歲以下
□家屬無法合理解釋原因(例如:低處(150公分)跌下)
部位:□頭部□四肢□多處骨折
□出血
□顱內出血:3歲以下,醫療無法合理解釋
□肛門、生殖器受傷出血
□其他
□遭餵食非屬兒童藥物□遭餵食毒品
補充意見
□查有3次急診外傷就醫紀錄
□病史與家屬所稱不一致
□病史與理學檢查不符
□有延遲就醫情形
3.非第2項警訊之其他傷勢
受傷部位
傷勢狀況
未滿 18 歲通報案件之分流輔助指引(草案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A兒少的父母(照顧者
或家庭成員)威脅或計
畫要殺害兒少,或對兒
少已出現殺害之舉
B兒少現在有受傷情形
B-1兒少是被父母(
照顧者或家庭成員)
所傷害,而非意外
受傷
B-2兒少(父母、照
顧者或家庭成員)對
傷勢的解釋前後不
一;或兒少身上的
傷痕新舊雜陳
兒少身上的傷勢嚴
或兒少拒絕
怕回家或兒少無自
我照顧能力需立即
協助
兒少身上的傷勢不
嚴重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
1.有其他不明原因
的傷痕。
2.多個舊傷。
3.父母照顧者或家
庭成員出現使兒少
成傷的行為。
B-3兒少的傷為意外
所致,且兒少(父母
、照顧者、家庭成
員)對傷勢的解釋合
理ㄧ致。
父母(主要照顧者)
未善盡照顧責任
父母(主要照顧者)照顧
認知不當或資源不足,
且不接受服務
父母(主要照顧者)照顧
認知不當或資源不足,
但可接受服務
B-4兒少的傷勢為家
外成員所造成。
非意外造成
兒少受傷程度有立即救
援之需求
兒少
受傷
程度
無立
即救
援之
需求
父母(替代照顧
者)未善盡照顧
責任
父母(替代照顧
)已盡照顧責
任,惟仍有其他
福利需求
附件 1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意外造成
父母
(主
要照
顧者
)未
善盡
照顧
責任
父母(主要照顧
者)照顧認知不
當或資源不足,
且不接受服務
父母(主要照顧
者)照顧認知不
當或資源不足,
但可接受服務
替代
照顧
者未
善盡
照顧
責任
非父
母(
替代
照顧
者)
照顧
不周
C兒少目前並未受傷,
但兒少的父母(照顧者
或家庭成員)有下列行
為之一:
1. 習慣性使用體罰。
2. 出現或即將出現可能
使兒少成傷的行為。
3. 出現危險的舉動或衝
突或者劇烈爭吵,以
致可能波及兒少。
有意傷害兒少,或
使用不成比例的力
道、行為。
無意傷害兒少,或
無意使兒少成傷。
A兒少發生下列情形之
一:
1. 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
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
顧。
2. 需要特別看護的兒少
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
A-1兒少的生命、
身體有立即之危險
A-2 兒少有接受協
助之需求。
父母(主要照顧者)
未善盡照顧責任。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代為照顧。
3. 兒少處於危險情境之
中。
非父母(主要照顧
)照顧不周。
B兒少發生下列情形之
一:
1. 父母(照顧者)長期
不在兒少身邊,或對
兒少照顧不周、或缺
乏合理關心
2. 父母(照顧者)有自
殺風險,但尚未強
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少自殺。
3. 父母(照顧者)有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
4. 父母(照顧者)有犯
罪或不妥當的行為。
B-1 兒少的生命
體有立即之危險、
或兒少返家有人身
安全疑慮
亡。
B-2 兒少日常生活
食衣住行育醫等受
到影響,需要協
助。
無合適之替代照顧
資源或父母(照顧者)
拒絕、逃避相關協
助,或延遅使用可用
資源。
有合適之替代照顧
資源,或父母(照顧
)雖受不利因素影
響,但可接受協助或
使用可用資源。
兒少的父母(照顧者)
遺棄兒少,或兒少的父
母(照顧者)無能力提
供或即將不再提供兒少
食衣住行育醫及監護等
基本需求
C-1 無替代性照顧
方案,且兒少會立
即發生危險。
C-2 無合適替代性
照顧方案或僅有暫
時替代性照顧方
案。
父母(照顧者)
逃避相關協助,
或延遲使用可用資
源。
父母 (照顧者)
受不利因素影響
可接受協助或使用
可用資源。
D兒少應就醫而未就
醫、或延遲就醫、或過
度就醫。
D-1 兒少的生命
體有立即之危險。
D-2 兒少有接受協
助之需求。
父母(照顧者)不願
意帶兒少就醫或無
法改善過度就醫狀
況。
父母(照顧者)願意
帶兒少就醫或改善
過度就醫狀況但因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不利因素影響仍有
接受協助之需求。
E兒少的父母(照顧者)
剝奪、妨礙或影響兒少
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告知應就學後,父
(照顧者)仍不願
意使兒少接受義務
教育。
告知應就學後,父
(照顧者)願意使
兒少接受義務教
育,但因不利因素
影響,仍有接受協
助之需求。
A因父母(照顧者)因
素,使兒少有下列情形
之一:
1. 兒少持續處於骯髒、
不衛生或衣著不當的
情形下。
2. 經常挨餓或三餐未能
滿足。
3. 家中大人經常以不給
吃喝作為處罰。
4. 看起來過度瘦小、虛
弱、無精打采。
5. 經常乞食、偷食物、
囤積食物、食用不新
鮮食物
6. 飲食營養不足或營養
不均衡。
7. 被診斷出來的病況是
因營養不良所致或惡
化。
A-1 兒少的生命
體有立即之危險。
A-2 兒少有接受協
助之需求。
父母(照顧者)拒
逃避相關協助,
或延遲使用可用資
源。
父母(照顧者)雖受
不利因素影響但可
接受協助或使用可
用資源。
A兒少或其家庭目前或
即將沒有安全的住所。
A-1 兒少的生命
體有立即之危險。
A-2 兒少或其家庭
有接受協助之需
求。
父母(照顧者)
逃避相關協助,
或延遲使用可用資
源。
父母(照顧者)可接
受協助但尚未獲得
適當的住所。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B兒少因住家有危險
體,或設施條件有問
題,或環境骯髒, 而可
能導致身心傷害。
B-1 兒少的生命
體有立即之危險。
B-2 兒少有接受協
助之需求
父母(照顧者)
逃避相關協助,
或延遲使用可用資
源。
父母(照顧者)雖受
不利因素影響但可
接受協助或使用可
用資源。
A兒少經歷或暴露於下
列情況之一:
1. 父母(照顧者或家庭
成員)他人
一再負面地影響兒少
的發展、社會需求、
自我價值或自尊。
2. 父母(照顧者或家庭
成員)他人
可能造成兒少的精神
創傷。
A-1 兒少所表現出
的情緒或行為反應
顯示他(她)受到
嚴重影響。
A-2 兒少日常生活
食衣住行育醫等受
到影響,需要協
助。
家庭不接受服務
沒有改變的動機。
家庭可接受服務
有改變的動機。
兒少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 清楚、明確表示遭到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性侵害(性交或猥褻行為)。
2. 遭到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性侵害(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便他(她)沒說出來。
兒少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 間接提到可能有遭到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性侵害(性交或猥褻行為)。
2. 表現出的行為或情緒可能有遭到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性侵害(性交或猥褻行為)
兒少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而行為人非兒少家中成員:
1. 兒少遭受性侵害(含校園性侵害)。
2. 兒少遭性騷擾、性霸凌(含校園性騷擾、性霸凌)。
兒少暴露於可能使他(她)遭到性侵害(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家庭情況中。
兒少遭受性剝削。
兒少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 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事件/現象
決策資訊
2. 兒少充當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
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
3.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345781011121314 款行為。
4. 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
兒少遭校園霸凌。
因貧窮風險與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
之家庭。
通報資訊不詳案件經查非屬兒少法第 5354 條所指通報情事歷史性案件重複通報案件、
他縣市管轄案件
關鍵問題舉例
一、 詢問兒少本身狀況
1 兒少有無受傷?兒少受傷的部位?兒少受傷的嚴重程度?有無立即接受
/醫治的需求?
2 兒少被傷害/不當對待的頻率?最近一次被傷害/不當對待的時間?
3 兒少是否為被傷害/不當對待的主要目標?
4 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傷害/不當對待兒少的原因
二、 父母(主要照顧者)責任
1 過往父母(主要照顧者)對兒少的照顧或關心狀況?
2 兒少受到傷害/不當對待後,父母(主要照顧者)表現出的態度為何?父母
(主要照顧者)如何處理?處理的妥適性?處理的積極度?
3 父母(主要照顧者)是否有防止兒少受到傷害/不當對待的作為?如果有,
是哪些作為?
三、 父母(主要照顧者)接受服務的意願
1 通報者(或通報者所知悉的其他人員)是否有對這個家庭提供過什麼服/
資源?結果為何
2 通報者(或通報者所知悉的其他人員與這個家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
論過什麼議題(如:親職角色、照顧困難、經濟需求…等)?結果為何?
3 這個家庭是否因同一個問題/象被反覆通報?(在不同的時間點被通報)
成人保護案件分級分類分流篩檢指引圖
分級:規範案件處理時效
11級案件:應立即派案,
並評估是否需緊急出勤。
22級案件:依各法規時效
處理。
附件
附件 2
公私協力原則說明:
公部門受理通報完成受案評估調查後依個案風險等級被害人接受服務意願需求
類型分別由公部門與民間團體提供服務高風險案件需要公權力緊急或危機介入的
案件由公部門處理,中低風險有接受服務意願者,由民間團體協助。
民間團體
1有需立即救援就醫診療
驗傷陪同偵訊取得證據之緊
急情形
5.老人遭依
契約有扶養
義務之人
忽、虐待
家防中心
1.性侵害
(不含親密關
係暴力)
2.親密關係
暴力
3.其他家庭
成員間暴力
(含卑親屬虐
待尊親屬)
4.老人遭直
系血親卑親
疏忽
6.老人/成年
身障者遭
老人無人
扶養
家防中心/社會
()或衛生
福利局業務科
社會局()
衛生福利局
業務科
7.成年身障
者遭其他不
當對待
1級:TIPVDA8或經專業評估
列為高度風險
1級: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
由之危難,需緊急保護及安置
1級: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
由之危難,需緊急保護及安置
1級:經評估有生命、身體及自
由之危難,需立即協助
2級:非 1級所列情形
2級:非 1級所列情形
2級:非 1級所列情形
2級:非 1級所列情形
2級:非 1級所列情形
家防中心/民間團體
家防中心/民間團體
民間團體
家防中心
家防中心/民間團體
民間團體
家防中心
民間團體
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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