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
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Reporting Child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for Students Attending All Levels of Education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台訓(三)字第0940000344C號函令訂
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所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通報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其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註1)規定,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註2)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註3)各款之行為。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註4)各款之情形。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註5)規定,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註6)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學校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註7)規定,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教育福利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註8)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七條(註9)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七、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八、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九、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如附件二),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十、地方政府及學校應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十一、地方政府及學校應針對責任通報事宜訂定行政獎懲及保護措施,並加強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十二、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備註 | 相關法律條文內容 | |
註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註2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
註3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註4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 |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
註5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 | (執行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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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 | 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 |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註7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 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 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 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 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六 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 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八 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 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一○ 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一一 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二 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三 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註8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 |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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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9 | 性侵害防治法第7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兒 附件一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保護扶助、暴力防治)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機制 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 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 警察局 (協助驗傷與採證、詢問與調查)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輔導與社工專業工作網絡連結) 個案心理支持與陪伴 備註:虛線流程係屬協助配合項目











附件二 高雄市-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請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電話:07-3373380 傳真:07-3303628電子信箱:
壹、 被評估者基本資料 | 姓名: | 聯絡電話: | |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 |||
家中未滿18歲兒童少年 人 | 與被評估者關係: 姓名: | ||
貳、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 □有□無 | 一、非志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 |
□有□無 | 二、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 ||
□有□無 | 三、婚姻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 ||
| 四、兒童乏人照顧,或有疏忽之情形。 *是否有立即危險(即-需要在24小時以內處理之) | ||
□有□無 | 五、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
□有□無 | 六、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 ||
□有□無 | 七、其他╴╴╴╴╴╴╴╴╴╴╴╴╴╴╴╴╴╴ | ||
參、 已獲得資源協助內容 | □有□無 | 一、已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 |
□有□無 | 二、已接受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 ||
□有□無 | 三、有親屬朋友支持,並獲得協助,說明:╴╴╴╴╴。 | ||
□ | 四、不知道。 | ||
肆、 篩檢參考標準 | 發現有貳、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含三、四、五其中一項以上者,請轉介社政單位。 | ||
評估單位 : 評估人: 聯絡電話: | |||
說明: 一、本表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本表評估內容,篩選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關懷性服務,藉以預防兒童受虐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二、社政單位接獲轉介時,應對評估人身分予以保密。 | |||
高 一、教育(教育人員)、民政(村里幹事、里長)、警政(員警)、 衛生(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 勞政(就業服務中心個管員)、社福單位 填寫「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後傳真至社工室並以電話確認 (社工室傳真:3303628、電話:3373380) 二、社會局:尚未構成保護案,但符合高風險家庭的個案 填寫「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填寫轉介表或接案表(陳述最新狀況)
雄市高風險家庭轉介處遇流程表
初篩 社會局社工室 兒少保護單位 未勾選第1項者 評估內容表有勾選第1項者→轉介張老師基金會 (電話:3333221) 北區-兒福聯盟3120503(左營、楠梓、鼓山、鹽埕、三民) 南區-燭光協會3324830(苓雅、前金、新興、前鎮、小港、旗津) 經評估為兒少保案、家暴案、性侵害案,轉社會局權責單位處理 兒保-社工室、兒福中心 少保-社工室 家暴、性侵害-家暴中心 老保-長青中心 轉介相關單位提供服務 受轉介單位回覆服務情形予轉介單位 依個案需求提供家庭處遇服務 評估成效 六個月內結案 無須提供服務 結案 通報113 新案 舊案 新案現有評估內容表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