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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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101 12 25 日臺軍(二)字第 1010239194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臺軍(二)字第1010212965B
令修正「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
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
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各級學校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
一、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
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
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
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發現處置:
成立中央跨部會地方跨局處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研提防制策略
促各級學校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
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反映個案詳查輔
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
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發現」「處理」
「追蹤」三階段積極處理。
三、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
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
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
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
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二)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2
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鼓勵學生對
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
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四)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別平等教育、
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五)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請參閱法
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
(六)編印各類防制校園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七)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逐年補助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反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導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
安全學校認證。
(八)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
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九)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大學專業團體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培訓機
並於每學期辦理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成員應參加培訓。
(十)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
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指導轄屬學校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
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十一)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
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處
理能力。
(十二)各級學校均應成立常設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
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
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
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
推動與執行。
(十三)各校得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及研習,並
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十四)全面加強各級學校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制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十五)各校得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
安全。
3
二、發現處置:
(一)本部每年委託專家學者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務求真實呈現校園現
況。
(二)本部設 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指定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
處理。
(三)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 4 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
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 10 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
(生活問卷調查表如附件 2-1 2-2)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相關統計數據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後,函送本部彙辦。
(四)本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生活問卷調查表如附件 2-3
2-4)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
六年級)10 分之 1 學校,30 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 1 班;31 班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61 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 3 班。施測時請督
學及校外會共同督導學校實施。
(五)各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箱亦得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
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
及輔導。
(六)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
追蹤輔導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
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七)校園霸凌確認個案依個案影響程由校外會徵詢教育局處代表或本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確認列管方式為學校自處或是錄案督導並依規定
續報。
(八)各級學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校園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
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定期舉辦全國「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級學校校長
就年度所發生之個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規劃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研討會及協調
會,研擬因應策略。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當地輔導資源中
心,提供所轄學校必要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法律諮詢專線(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
線如附件 3),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五)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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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並即成立輔導小組員得
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
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4 條規定之
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
事件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4)
(六)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
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七)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
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
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
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協助輔
導或安置。
陸、經費:
一、本部除年度「學生國防教育與安全維護」02 項下編列「學生校園安全維
護與災害預防救護工作推展」預算外各相關署、司學生輔導工作相關預
算視情形勻支,全力推動本計畫各項工作。
二、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行編列專案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訪視與考評:
一、定期訪視:
(一)本部: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乙次瞭解各校防
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2.本部配合年度統合視導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地方政府:各縣市督學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乙次(得併入一般
視導),瞭解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不定期訪視針對發生重大事件之單位及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
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各校如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 53 條第 1 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條及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直轄市及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
本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請各地方主管教育行
機關及各學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
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 100 條處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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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 24 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
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之規定處分(教
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 5),督考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協助處理公立學校列為校長辦
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考指標私立學校則納入獎補助款補助
參考。
本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市)政府及學校
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結果,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善盡督導改善之
責。
捌、一般規定:
一、大專校院請本權責參酌本計畫自行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法。
二、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依本計畫
參酌單位實際狀況訂定執行計畫及列入學校校務評鑑並逐級審核輔導
所轄學校訂定執行計畫,與督(輔)導本案之推行。
各級學校應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
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四、本部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如附件 6。
五、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
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
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6
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發現期
>
處理期
>
追蹤期
啟動通報、調查處理程序:
1.§11被霸凌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申請調查
2.§11導師、任課教師或
學校其他人員(平時觀
察、校園生活調查問卷
或其他方式)知悉,應即
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11學生、民眾檢舉、
媒體報導或警政、醫療、
衛生福利機關()通知
4.§11非調查學校移送。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是否為校園霸凌
或重大校安事件)
1.§10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
集,成員包含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
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應有學生代表§10
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
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
加。
2.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初評)意見
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15)及評
(§3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
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
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
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
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20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
即請求警政、社政或檢察機關()協助
,並依法處理
5.§11學校應於申請、檢舉、報導或通
知後,3內召開會議2個月內處理完
畢。
6.§22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告知不服
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26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將處理
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報所屬主
管機關。
重大校安事件 霸凌事件
啟動(霸凌)
輔導機制
§19
啟動
輔導機制
1.召開輔導會議(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家長或
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2.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
建議或§14規定項目
3.完備輔導紀錄
1.成立輔導小
(成員由學校依
實際情況決定)
2.完備會議紀錄
3.提學生獎懲
員會討論
評估是
否改善
§19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轉介專業諮商、醫
機構實施矯正、治療或
導,或商請社政機關()
輔導安置。
(重大校安事件)(校園霸凌事件)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1.學校自處:學校完成處置輔導,核定後解
除列管
2.錄案督導:學校完成處置輔導,報教育局
處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解除列
3.本部查處: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成
處置輔導,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附件 1
註:本流程圖所示條號(§)及其內容係援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7
附件 2-1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
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
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 000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1-2
2-3
2-3
1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
格內打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8.續第 7 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
2.學校投訴電話(適用高中職以上)
3.教育局(處)投訴電話:
4.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8
附件 2-2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國民小學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爭吵或不愉快,甚至有一些長期且經常發生的事件,如讓人不愉快的
言語或是肢體碰撞,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害怕,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
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
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 000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小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1-2
2-3
2-3
1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到現在,就下列各題發生的次數,在
空格內打
1.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打--------------------------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聯合的不理我--------------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說我壞話----------------------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8.續第 7 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方式,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解決困難。(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打□被勒索□聯合的不理我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
2.學校投訴電話(適用高中職以上)
3.教育局(處)投訴電話:
4.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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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
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
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部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1-2
2-3
2-3
1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
格內打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8.續第 7 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
話反映: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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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4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國民小學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爭吵或不愉快,甚至有一些長期且經常發生的事件,如讓人不愉快的
言語或是肢體碰撞,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害怕,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
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
保密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部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小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1-2
2-3
2-3
1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到現在,就下列各題發生的次數,在
空格內打
1.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打--------------------------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聯合的不理我--------------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說我壞話----------------------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8.續第 7 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方式,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解決困難。(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打□被勒索□聯合的不理他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
話反映: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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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縣市 服務時間 地址 專線電話
基隆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 9:00-12:00 基隆市義一路 1 號基隆市政府 1
聯合服務中心 (02)2420-1122 1213
台北市 週一~週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5:00 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台北市政府
聯合服務處法律諮詢櫃檯 (02)27256168 1999
6168
新北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00
下午 2:00-4:0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02)2960-3456 4783
桃園縣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1:30 桃園縣縣府路1號7樓
法律諮詢中心 (03)332-2101 5615
新竹市 週三上午 9:30-11:30
週四下午 7:00-9:00 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新竹市政府服
務中心 (03)521-6121 234
新竹縣 每週五:下午 2:30-4:3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
政府服務中心 (03)551-8101
3991~3997
苗栗縣 上午 8:00-12:00,下午 1:00-5:00 苗栗縣府前路 1 (037)559-837
(由法治科轉介)
台中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 5:00 台中市中港路2段89號 (04)2228-9111#23610、
23611
彰化縣 每週一上午 09:00-11:00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04)7222151 1722
南投縣 每週一~三上午 9:00-11:30(現場專人
服務) 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南投縣政府一
樓服務中心 (049)222-2106 719
雲林縣 每週一~週五上午 9:00-11:00(現場專
人服務)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 號雲
林縣政府 (05)552-2956(法治科)
嘉義市 週一、週五上午 9:30-12:00 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嘉義市政府 6
樓第一會議室 (05)225-4321 342
週三上午 9:30-12:00 嘉義市錦州二街 28 3 (05)284-0850 25,26
嘉義縣 每週五下午 2:30-4:30 嘉義縣政府與各鄉鎮市公所、竹崎
民眾服務社輪流舉辦 (05)362-3456
台南市
週一~週五上午 9:00-11:00(現場專人
服務)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聯
合服務中心 1 樓) (06)2976688 7034
週六上午 9:00-11:30 每週三上午
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民治市
心1樓) (06)632-6903
高雄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5:00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合署辦
公大樓 1 樓聯合服務中心 (07)336-8333
3800-3801
屏東縣
週一上午 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週三下午 7:30-9:30
週五下午 2:00-5:00
屏東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屏東市自由路 527號1樓 (08)732-0415 6123
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12:30,
下午 1:30-5:30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 57 1 2
(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 (08)751-6798
台東縣 週一上午 9:00-11:00 台東市博愛路275號(台東縣民服務
中心) (089)347-550
(089)361-314
花蓮縣 週三上午 10:00-12:00(現場專人服務)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縣政府馬上辦
服務中心) (038)232050
(038)227-171 358
宜蘭縣政府 每週三下午 2:00-4:00 宜蘭市縣政北路 1 1 (03)925-1000 2521-2528
澎湖縣政府 週一下午 2:00-5:00 馬公市治平路32號澎湖縣政府民政
(06)927-4400 323
(06)927-2404
金門縣政府 2.5 上午 9:-10:30
1.3.4.5 2:00-3:30 金門縣金城鎮中新路 198 (082)375-220
連江縣政府 週一~週五上午 8:10-12:00
下午 1:40-5:30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連江縣政
府服務台 (0836)23367 ~ 68
12
附件 4
校安通報編號:
註:1.凡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即應填註本表「組成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
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代表)加強輔導」,對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
生訂定輔導計畫與期程(以 3 個月為 1 個輔導期)。
2.本表不足時自行延伸。
3.以上會議或輔導紀要詳細資料得以附件方式呈現。
(全 銜)學校 校園霸凌 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
案情摘述
(案情評估、分析、種類)
行為類型 □行為人 / □被霸凌人 人 / □旁觀者 人
因應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輔導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摘述輔導策略、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期程等)
輔導過程
紀 要
(簡述輔導過程)
結案會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13
附件 5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
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
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
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
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
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
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1 項第 2 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
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刑罰 傷害人之
身體或健
依刑法第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
處理法規定7 歲以
上未滿 14 歲之人,
觸犯刑罰法律者
處以保護處分,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人,得視案件性質依
規定課予刑責或保
護處分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 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
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14
強制 依刑法第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6 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
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1 年以下有期徒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
之罪者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
行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
權之非財
產上損害
賠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第 1 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
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
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責任
15
附件 6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主辦 協辦
教育宣導
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各級學校高等
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將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
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領域及綜合領
域。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
育司學生事務及
特殊教育司資訊
及科技教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各級學校
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
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
深化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
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各
級學校、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訊及科技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
辦理教師法治、品德、人權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各
級學校、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
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
編印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推動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反霸凌安全學校。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
推動友善校園宣導週,並規劃辦理相關系列活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及各
級學校、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司
每學期辦理個案研討等相關活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
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每學期結合各項研習、會議等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
題報告。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各級學校
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發現
處置
每年委託專家學者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各級學校
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
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6
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並指定專人處理。
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縣(市)政府及
各級學校、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
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各級學校
民及學前教育署
設置防制校園霸凌投訴信箱或視需要建構防制校園霸凌
網頁。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發現疑似「校園霸凌」行為,立即列冊追蹤輔導,並依規
定通報校安系統。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介入輔導
定期舉辦全國「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研討及協調會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
民及學前教育署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司
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就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旁觀者
擬訂輔導計畫。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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