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秀峰高中生活管理規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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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秀峰高中 實施要點
101 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1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8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6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1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11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7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1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83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6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生活常規:
一、學生每日早上應於 7:30 時前到校參加早自習(導師若因班級經營可彈性規範於 07:00
07:30 期間到校),另遲到、缺席規範要求如下:
()若到班時間超過 8:10,視為早讀及升旗時間未到,即登記「遲到」
()為維持正常作息,午休時間未申請公差()(含洽公或工讀生)無故未在教室就
(午休)者,將有相對應的輔導與管教措施。
二、每週二四升旗典禮所有同學務必參加如因病需留在教室休息需經導師同意。
三、07300800 為自主學習時間0810 開始上課每節上課應於鐘響後盡速進入教
室,不可於教室外逗留,1600 第七節下課為放學時段,放學後應盡早回家,勿逗留
在外。
四、學生課堂「遲到、曠課、早退」規定如下:
()遲到:上課鐘響後 5分鐘內到達者,影響學習,將有相對應的輔導與管教措施。。
()曠課:上課鐘響後 5分鐘以後,在教室外或校園逗留未進班或未經任課老師同意而擅
自離開教室(授課場所)者,皆視為曠課。
()早退:上課時間未經任課老師允許無故擅自離開或提前離開教室(授課場所)仍以
曠課登記。
五、禁止學生中午外出進食或私自訂購外食;用餐及打掃時間(120012301450
15:10不得到體育館及操場打球或運動若學生家長需要送便當到校者為配合新
北市教育局北教環字第 101100253 號函「新北市立各級學校禁用免洗餐具實施要點」
之規定請家長勿攜入免洗餐具並統一放置於警衛室旁置物櫃不可直接送往教室,
學生亦不可步出校門,亦不得在午休時間用餐,以維持正常作息。
六、請各班於中午 1210 前完成抬餐,並在中午 1230 前完成餐桶之清潔工作,協助抬
餐之同學請迅速進入教室午休,導師及班級幹部負責清查人數,掌握全班同學午休秩
序,並登記缺曠課名單,各班午休情形,列入生活秩序榮譽競賽考評,由值週老師
堂實施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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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嚴禁同學使用行動電話或3C產品(含週邊配備)如有違犯或圍觀者發現
之師長將立即沒入並予以保管,再轉交教官室處理,並由教官室或導師通知家長到校
領回,以校規懲處;若學生有違反法律部分之行為,另依法究辦。
八、凡家長與學生會客時,應先於傳達室辦妥証件之登記,由警衛確認身分後轉知學務處
(教官室)再通知學生辦理會客,不得自行進入校園尋找學生,以免擾亂上課秩序
其他校外人士不得隨意進入校園,如需拜訪師長,亦先需經警衛通知並獲師長允許會
面後,方得進入,並於拜訪過後立即離校。
九、各班副班長配合事項:
()請於每日第 1節上課前確實清點人數,於第 1節下課時務必將班級之出缺勤人數,
登記於「速報單」「速報單」請於 8:10 交至生輔組,請導師每日確實掌握學生
到課情形,並督導副班長按時完成登載工作且按時繳交,時限內未完成者,每日扣
班級秩序成績 1分。
()「勤惰週報表」未依時完成簽證、繳回者,扣班級秩序成績 1分。
十、在校時間不可任意離開學校,到校後因故或因病(校護證明)外出,必需向學務處
教組領取「臨時外出單」辦理離校外出,申請核准後始可離校;並於7日內(請假當
日起算含例假日)完成補請假手續,不假外出離校者概依校規懲處。
十一、上課時間,不得閱讀課外書刊、趴睡、進食、喝飲料、嚼口香糖、聊天、聽音樂、
下棋、使用手機或3C相關週邊產品等擾亂上課之行為。
十二除學校活動外無論上下課時間在教學區中庭教室走廊不得打棋、
玩牌、吹奏樂器及高聲叫囂,以確保校園之寧靜與安全及良好之學習環境。
十三、男女生無論於校內外,舉止均需合乎禮節規範,不得有親暱舉止或肢體上的接觸。
十四同學如地址變更須於 3日內向導師及學務處回報避免有書面通知無法寄達情形。
十五、個人物品及錢財應妥慎保管,多餘現金、貴重物品請勿帶到學校,同學或朋友間不
可有集資購物或金錢借貸之行為。
十六樓頂地下室(合作社除外)社辦未經申請及老師陪同不得擅入以維護個人安全
若違規擅入者依校規予以懲處。
十七、本校嚴禁吸食菸品、K他命、安非他命…等毒品,依校規規定吸菸者記大過處分,
濫用毒品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學生不得攜帶香菸、不妥書刊(含漫畫、小說、雜誌)刀棍利器、爆裂物及任何
引火器材等危險物品來校。
十九有關學生打架恐嚇及參加校外幫事件或行為一經查獲一律依校規規定予以嚴懲,
加入幫派違法者一律移送法辦。
二十、如發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依本校「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法辦理,如事件調查屬
實一律依校規懲處,涉法者均依相關法律辦理;對於霸凌防制觀念、認知及相關執行
作法則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6條至第 9條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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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學生應尊師重道,對師長要謙和有禮,不可態度傲慢或頂撞師長,違者一律依校
規處分;全體同學應服從本校師長之教導及糾舉,若有不服糾舉或規避糾舉者,一律
依校規懲處。
二十二公物應愛惜使用遇有損壞時應主動向總務處報告並力行能源節約不可浪費。
二十三、課堂鐘響及課程實施期間,不可有藉故在教室外(上課場所外)逗留、非經師長
同意洽辦私務、上合作社、至球場打球等從事無關學習之活動,而延遲進入教室等情
形。
二十四、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升旗活動,若因公差、病假須由導師先行核准,非必要時無須
留值日生,無核准者,一律登記缺席。
二十五、學生無故不參加早自習、午休、升旗、集合等活動,副班長未能主動反映或清點
不確實,經查有隱瞞、循私、鄉愿等違規情事,未到學生及副班長(代理人)依校規
議處。
二十六、學生不按時繳交作業,經規勸後仍不完成者。
二十七、為能培養學生勤學不懈之精神,學生於就學期間,在集會及上課有遲到、曠課等
情形合計未超過 3(),請喪假、公假未列入考量,將於畢業時予以勤學獎以茲鼓
勵。
二十八、上述非立即施予校規方面之懲處,改以「違紀單」之方式,讓學生實施站立反省 30
分鐘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者記警告 1次處分,餘懲處方式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違紀單
實施規定辦理。
服裝儀容規定:
一、制服、運動服樣式須合乎學校既定規格。
二、制服、運動服上衣與外套應於規定位置繡上學號、班級及姓名。
三、上學期間進入校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
班服、社團服裝)
四、在校期間得穿著經校方認可之社服、班服(國中以星期三,高中以星期五社團活動課
程當天為原則)。
五、穿著便服:
(一)班級代表學校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榮獲佳績經學務處核定者得申請穿著 1
便服。
(二)榮獲本校生活競賽前三名累計達 15 次班級,得申請穿著 1日便服。
(三)基於校園安全考量,穿著便服於校園時,應配戴識別標誌,違規者,該班半年
內不得再申請穿著便服。
六、體育課時考量運動流汗的衛生需求,經任課老師同意後,學生得穿著合宜的運動便服
上課,但須於下一堂上課前換回規定服裝。
七、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時,依個人體感溫度(仍須穿著學校校服在內外)添加便服禦寒外
套。
八、上、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
腳。若遇豪大雨上學時,可彈性穿著涼鞋、拖鞋、雨鞋,到校再更換運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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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定集會、活動時間,依校方公布之指定服裝穿著。
十、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
救教學以外之活動者,應穿著校服以資辨識,必要時須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
,以供查驗。
十一、儀容規定:
▓頭髮:不怪異、不雜亂,以整齊、清潔、健康為原則。
▓指甲:定期修剪並保持清潔,不宜擦指甲油、做美甲。
▓儀容:進入校園不宜化妝、戴耳環、舌環、鼻環。
違規處理:
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以正向管
教措施(例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等)
方式辦理。
學生申訴程序:
一、本校在學學生,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不當,致其個人權益受損,得提
起申訴。
二、學生得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輔導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申訴。
三、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 5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再申
訴,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四、「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 10 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經評議確定後
將評議決定書之結果通知申訴人。
六、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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