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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子遊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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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持續追蹤輔導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
急緊(一)輔導處(室)應依「學生輔導轉介流程」轉介輔導,並安排輔導老師持
生輔導轉介續追蹤輔導。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
緊急(二)脆弱(高風險)家庭個案如經本市高風險中心派案予學校,請學校業務
生輔導轉介承辦人進入「高風險家庭整合型安全網」,依時限完成相關之評估、回
生輔導轉介覆及服務作業,並每月填覆「高風險個案工作紀錄表」,直至個案家庭
生輔導轉介問題已獲得協助或改善方得結案。(本安全網建置於新北市社會福利資
訊系統內,(本安全網建置於新北市社會福利資訊系統內,此通報暨服務作業需要
題已獲得協學校承辦人帳號及密碼,http://social.ntpc.gov.tw)
備註: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指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條緊急安置期緊急安
置期(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行為者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期緊急安置緊急安置期緊
急安置期緊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緊急(二)兒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
兒童及少年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緊急(三)何人對兒童及少年有下列行為者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遺棄。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身心虐待。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一、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一、一、一、一、
一、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一、一一、一一、
一、 利用其行乞。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強迫其婚嫁。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一一、一一、
一、 供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出版品
一、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
一、 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
一、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
一、 環境。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
一、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拍攝
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
一、 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拍攝或利用其
一、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利用其
拍攝(四)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
一、(三)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 條)。
一、(五)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有立即之危,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身體或自由)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 條第 項
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一、(三)一、(三)一、(三)
一、(三)一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一、(三)一、(三)
一、(三)一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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