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安全防護網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核心理念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實施方式
4
7
8
方 案 篇
3
啟動安全防護網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行動建議與解列評估
23
61
71
實 務 篇
22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分科分級訓練架構
高危機列管案件社工服務被害人評估表
高危機列管案件警察約制查訪加害人評估表
高危機列管案件加害人/被害人衛生醫療問題評估表
高危機列管案件相對人服務評估表
高危機案件多面向評估指引
96
107
109
111
113
115
附 件
95
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防治網絡成員之角色與功能
12
網 絡 篇
11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評估
80
檢 視 篇
79
問 與 答
84
目錄
| 1
10
25
35
62
圖 11
圖 31
圖 32
圖 33
高危機案件服務流程圖
TIPVDA2.0(通報版)題項說明圖
TIPVDA2.0 題項編排與說明圖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程序
圖 目 錄
26
36
53
67
68
70
71
73
74
81
表 31
表 32
表 33
表 34
表 35
表 36
表 37
表 38
表 39
表 41
TIPVDA2.0(通報版)題目內容與評估要點
TIPVDA2.0 題目內容與評估要點
高危機案件解除列管評估指引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各防治網絡報告方式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固定成員報告 / 分享重點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非固定成員報告 / 分享重點
暴力行為與行動建議
被害人狀況與行動建議
兩造身心狀況與行動建議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效能檢核表
表 目 錄
圖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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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安全防護網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核心理念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實施方式
方 案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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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為什麼要推動家庭暴力防治
安全防護網?
壹、緣起
有感於親密伴侶暴力通報案件年年大幅攀升,在有限的資源下,必須對通報的家暴
案件加以評估,使用風險評估機制,幫助防治網絡人員針對重大危急的個案優先處
理,並結合公私部門發展跨領域合作計畫,才能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因此財
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從 94 年開始發展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方案,96 年起
陸續和各縣市政府合作或接受委託,於宜蘭縣、臺南市、桃園縣、台北市…等縣市
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方案,這就是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前身。
內政部(現衛生福利部)評估英國 Cardiff 市所推動之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Multi-
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簡稱 MARAC)可供借鏡,爰於 97 年 12
月派員赴英國 Cardiff 市進行參訪,並參考英國 Cardiff 市模式研擬推動方向,並
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共補助台北市等 10 個縣市部分區域進行小規
模試辦。99 年根據試辦縣市推動經驗進行修正,並頒訂「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
畫」,共補助 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100 年則將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納入
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推動。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修正條文第 8 條
1
第 1 項第 9
款,將『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納入各縣市政府應辦事項。由此
可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不只是實踐『高危機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最有效
獲致安全有品質生活』的理想,更是重要的政策策進與落實。
貳、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有什麼好處?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倡議是我國性別暴力防治重要的里程碑,該方案的推動就像
是火車頭一樣,帶動各服務體系的整合,也將大量的通報案件以危險分級的概念分
方 案 篇| 5
流處理,並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理念提供服務。由第一線受理案件的員警、社工、醫
師、護理人員…等運用評估工具進行危險評估,經由受暴個案的危險因子的辨識與
評估,並針對高危機個案定期召開『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整合公私部
門防治網絡同仁的力量,進一步發展行動策略,減低高危機案件的再受暴率,有效
維護人身安全,讓加害人確實負起責任。近年來的實務發展,讓我們相信網絡團隊
切實執行本方案,能獲致以下成果:
(一)以一致性的指標列管親密伴侶暴力高危機個案並優先處理,有效運用網絡資
源與服務:在通報案件量逐年增加,人力和資源有限的狀況下,防治網絡同
仁在第一時間依據共同的危險評估指標有效列管啟動高危機案件之網絡協力
工作,立即回應其危機和需求,有效縮短並掌控其服務流程與時效,提昇資
源與服務運用效能。
(二)降低高危機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的再受暴率,提昇被害人安全維護成效:綜觀
本方案歷年實施成效,在被害人安全維護方面,發現提報列管為高危機案件
者,經各防治網絡成員採取積極防治策略後,被害人危險程度下降者約占 6
成。另進一步檢視被害人再受暴情形,其中 103 年度列管中被害人再遭受肢
體暴力之案件僅占 8%,而解除列管後追蹤一年的時間,有接近六成的案件
未曾再有通報紀錄,而再通報為高危機案件之比率亦僅 13%,顯見透過各防
治網絡成員的強力介入,被害人人身安全狀況明顯得到改善,再受暴率大幅
下降(劉淑瓊、王珮玲,2011)。
(三)提升強力刑事司法介入策略,有效約制加害人:以 103 年為例,103 年 7
月至 11 月高危機案件加害人因犯違反保護令罪遭羈押情形發現,檢察官聲
請羈押件數佔警方建請聲請羈押件數之 39.4%,較 103 年 1 月至 6 月之
28.9% 提高許多,且檢察官所聲請羈押之案件,法院均准予羈押,顯見家庭
暴力高危機案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之羈押情形已有改善。
(四)完整的風險管理流程與資料,能夠作為責信與自我辯護的基礎:現今十分講
求專業服務的責信以及成效評估,防治網絡團隊可以利用本方案各項風險管
理流程、資料與分析結果,對機構內外展現專業服務的責信與具體成果。更
重要的是,萬一案件發生意外,必須面對內部調查或外界的質詢,能夠作為
6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
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
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
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劉淑瓊、王珮玲(2011)。《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成效評估計畫》,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專業人員和機構辯護決策、證明自己的決策是當時可能做出的最好決策,而
且符合當前有關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最佳措施,亦是檢視責任歸屬以及未來改
進策略的基礎。
(五)防治網絡同仁共同分擔責任並協力分工合作,事半功倍:根據衛生福利部辦
理「100 年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成效評估」成果報告顯示,86.6%之第一線
人員認為本計畫可促進各防治網絡單位合作,且 79.8%認為本計畫可發揮團
隊支持的功能。顯見本方案可以集結網絡成員的力量,共同承擔起維護被害
人安全的責任,加強網絡間的協力分工,專業人員的服務輸送可收事半功倍之
效,對被害人的安全維護、服務更全面更周到(劉淑瓊、王珮玲,2011)
2
。
(六)不同防治網絡單位分享資訊和專業建議,增進互相學習,開拓視野,提昇相
關家庭暴力防治知能:與會成員從不同專業領域分享的資訊、評估和專業建
議當中,能夠更了解各種專業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拓展眼界,互相切磋學習,
從而提昇其家庭暴力防治整體知能,並應用於未來實務工作。
本方案之風險評估工具適用對象與實施主要以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為服務對象。以下
所稱之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於本方案工作手冊意指親密伴侶暴力,特
此說明。
方 案 篇| 7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
核心理念
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的安全議題不可忽視,而安全問題需進行危險程度的評估。防治
網絡間的危險評估共享機制,能快速有效的辨識出親密伴侶暴力高危機的案件,確
認其致命風險因子;再針對親密伴侶暴力高危機案件的特定風險因子,即時性的提
供防治網絡個別性和整合型的行動策略,有效減低個案再受害的風險。而全面性的
危險評估與安全計畫,不但能提昇防治網絡成員間辨識風險與採取有效行動的能
力,更能確實減低暴力再犯的危險性。
壹、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實施原則
(一)安全是最高指導原則。
(二)被害人的危險評估與安全計畫制定需透過跨機構的合作完成。
(三)安全計畫是依據檢視風險因子及被害人所面臨之風險狀況所擬定。
(四)安全計畫具有變動性,隨時依被害人面臨之狀況再行檢視修正。
貳、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目標
(一)提升被害人的安全,降低親密伴侶暴力死亡案件與再受暴率。
(二)建立防治網絡共同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與評估標準。
(三)提昇工作人員對親密伴侶暴力危險評估的專業知能。
(四)促使防治網絡發展,建立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的危險評估與安全計畫整合流程。
(五)建立防治網絡對高危機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的回應與聯結機制。
(六)促使網絡單位資訊充分交流,提升個案服務之整體效能。
8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
實施方式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的施行由專業人員(警政、社政、衛政、教育)接獲通報時,
以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2.0(通報版)〔TIPVDA2.0(通報版)〕同時進行
危險評估,分數大於 5 分或綜合評估有危機者為高危機個案;另外在個管社工、
家庭暴力防治官或相關評估人員於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通報,即被害人被通報進
入服務系統時,則以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2.0(TIPVDA2.0)進行危險評
估,分數大於 20 分或綜合評估有危機者為高危機個案,必要時得立即啟動網絡聯
繫與救援,案件則列管在定期召開的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提報危險評估結果、
即時行動策略實施狀況與成效、資訊交流,由防治網絡成員集思廣義,分工合作,
討論回應與服務的策略,並且追蹤後續發展,直到危機降低才解除列管。
壹、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規劃原則
一、 設定討論案件數上限
3
,必要時分區召開會議:
根據過往經驗,受理案件的
10% ~ 15% 屬高危機案件,而每次會議討論 20 案為理想案件數,能維持
較佳的討論效率。以上述標準往回推估,從案件受理數來計算,即可估算出
一個安全網所涵蓋的區域範圍。可參考各縣市在地區域劃分、高危機案件與
當地人口數比例,分區召開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會議。為使會議進行與案件
討論達到最佳效率與效益,建議可參考各縣市在地區域劃分、高危機案件數
不超過 30 案,確保高危機個案討論品質以保障被害人安全與權益,亦能兼
顧與會專業人員之業務執行與工作負荷。
二、 定期檢視回顧安全防護網方案執行成效:
安全網方案實施過程中,為了解執
行成效,彰顯網絡團隊的責信,建議需定期召開會議或座談,檢討安全網方
案實施情形,總結其執行成效,共同研擬未來發展目標,除回饋參與本方案
之所有防治網絡團隊外,亦可提報相關委員會議或業務會議,讓首長及外部
委員瞭解其實行情形與成效,以利本方案執行之資源與支持。
3
依據英國 SaveLives 的經驗與建議,進入 MARAC 會議案件的比率約佔全般受理案件的 10%。我國的資料顯示,
TIPVDA 八分以上的案件平均為 13.5%;而各縣市納入安全網高危機會亦討論的案件平均約占通報案件數的 9%。
方 案 篇| 9
三、 參與人員需接受專業教育訓練:
為提升第一線專業人員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
之相關專業知能,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專業人員異動頻
繁,需強化其職前與在職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專業知能。故所屬單位在
籌辦有關教育訓練時,建議參考衛生福利部規劃之分科分級課程訓練架構規
劃內容(詳見附件 1: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分科分級訓練課程架構),並善
加運用數位教材,培植在地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專業人才。
貳、高危機案件進案原則
防治網絡專業人員依以下原則對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進行危險初篩與深度評估,達
高危機者需立即提供強力安全服務,並提報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討論與續
處。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高危機進案原則簡要說明如下,詳細內容請見第 23 頁實
務篇-啟動安全防護網之檢視進案原則:
一、 經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2.0(通報版)〔 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 2.0,簡稱 TIPVDA2.0(通報版),之後本文
皆以 TIPVDA2.0(通報版)稱之〕初步評估認定屬於高危機者。
(一)TIPVDA2.0(通報版)總分達 5 分以上之案件。
(二)TIPVDA2.0(通報版)總分雖未達 5 分,但經專業評估判斷具高度危險
性者:參酌被害人填寫題項內容、自評分數、專業人員專業經驗(註記
事項)等。
(三)TIPVDA2.0(通報版)總分雖未達 5 分,但依被害人自評達 8 分以上
者,經專業評估判斷其高度危險性者。
二、 經專責人員專業評估,認定屬於高危機者
(一)經專責人員接案後,進行結構性專業評估認定屬高危機者:專責人員接
案後,從 TIPVDA2.0、被害人自評、通報資料,以及案件當事人的相關
資訊專業判斷,認定具高度危機者。
(二)經專責人員透過 TIPVDA2.0 評估,或是服務過程中評估被害人風險升高,
顯示被害人有高度危險之虞者。
10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案件
受理
第一線防治網絡同仁
重要評估注意事項
風
險
評
估
高危機案件進案原則
1. TIPVDA2.0(通報版)總分
達 5 分以上或 TIPVDA2.0
總分達 20 分以上之案件。
2. TIPVDA2.0(通報版)分數
未 達 5 分 或 TIPVDA2.0
分數未達 20 分,但經專
責人員專業評估認定為高
危機案件。(若被害人自
評達 8 分以上者,尤需特
別注意)。
啟
動
安
全
防
護
網
各防治網絡之間需互相交換
資訊,討論後續行動並執行。
高危機案件解除列管指標
• 一停:暴力行為停止。
• 二低:加害人危險降低、
情境危險因素降低。
• 二高:外部介入遏阻與保
護效果高、被害人權能感
提高。
解除
列管
參、高危機案件服務流程圖
依上述高危機案件進案原則,以及實際運作流程,發展出如圖 11 的服務流程圖:
受理親密伴侶暴力通報案件
填寫 TIPVDA2.0(通報版)評估表
受理通報後,填寫
TIPVDA2.0 評估表
各防治網絡啟動聯繫與行動
列管高危機案件
召開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評估被害人
是否為高危機
個案
追蹤列管案件
執行情形,評估是否
符合解列指標
依一般個案
管理權責提
供後續服務
危險程度降低,退出列管機制
是
是
否
否
圖 11 高危機案件服務流程圖
採取行動策略
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防治網絡
成員之角色與功能
網 絡 篇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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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防治網絡成員之角色與功能
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過程中,不論是高危機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的資訊提
供、風險評估,以及行動策略的產出與後續執行,都仰賴防治網絡成員的專業與投
入,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接下來分別以固定出席會議之核心成員,以及視高危機
個案個別狀況邀請出席的非固定成員兩方面,介紹不同防治網絡成員在本會議所扮
演的角色和功能。
壹、固定成員
一、 秘書單位
不論是由家防中心、警政單位,抑或是民間團體等等,擔任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
絡會議協調者與秘書作業單位,只要當地工作團隊有共識,彼此溝通清楚分工,該
單位願意承擔,其他網絡成員願意全力配合,都能夠很順利地完成任務。以下說明
秘書單位的角色和功能:
(一)溝通協調:負責所有參與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
通,提供會議進行程序的說明,與會議主席共同折衝機構間的不一致以及建
立共同默契,使得會議的進行更加順暢。
(二)會議行政工作:
1. 統籌製作會議資料,提前提供主持人及與會成員:秘書單位從家庭暴力高
危機個案網絡作業平台,統籌整理相關統計數據與個案資料,製作會議資
料與議程,並在會議召開至少 3 天前提供會議議程與個案資料,讓主持人
與與會同仁更了解列管案件的樣貌,俾利會議討論。
2. 邀請外聘督導及非固定與會成員:視當地案件特色,或是當次案件討論需
要,邀請具相關專業知能之外聘督導與提供重要資訊之非固定與會成員。
秘書單位必須向外聘督導和邀請與會成員說明安全網會議的目的、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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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之建議與資訊的重點,俾利有效發揮「看風險,講重點,提策略」的
成果。
3. 會議主持人之幕僚作業:秘書單位需於召開會議前至少 3 天先行提供書面
個案資料給主持人,讓主持人能事先閱讀本次開會之個案資料,檢視各防
治網絡服務情形。倘主持人無法於事先閱讀完個案資料,必要時可協助整
理個案資料之重點供參,俾使主持人在會議上能夠儘速掌握案件重點,以
便進行裁示。
4. 提供當月安全網執行案件概況資訊:會議進行前,秘書單位可先報告「高
危機網絡會議案件概況統計表」
4
,簡要說明整體 TIPVDA2.0(通報版)實
施比例,各防治網絡單位施作情形,以及針對高危機列管案件聲請保護令
核發情形、逮捕及聲請羈押辦理情形、違反保護令移送偵辦情形,屬精神
疾病列冊照護人數、自殺通報人數與追蹤訪視辦理情形等。
5. 整理會議紀錄:完整記錄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是很重要的,不但
可針對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有效性評估,也可以讓參與的機
構瞭解到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對於個案的影響。所有資訊經過整
理之後,對於日後服務的修正和擴展有很大的幫助。
二、 警政單位
(一)風險評估:藉由通報紀錄、TIPVDA2.0(通報版)評估表、暴力史、被害人自
我評估、高危機列管案件社工服務被害人評估表 ( 附件 2、高危機列管案件
警察約制查訪加害人評估表 ( 附件 3、高危機列管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醫療
問題評估表 ( 附件 4、高危機列管案件相對人服務評估表 ( 附件 5,相關資
訊蒐集與提供,警方對被害人的風險評估及加害人的再犯危險性,須進行專
業評估與建議。
(二)案件的後續調查:於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提供加害人狀況、危險
性評估、轄區分局派員處理情形、聲請保護令、執行保護令和加害人約制查
訪等狀況作說明。
4
可從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作業平台―統計及分析―Excel 統計報表,取得高危機網絡會議案件概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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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四)執行安全計畫策略:諸如落實執行保護令、被害人緊急聯繫窗口、必要時陪
同與護送被害人、加強安全守護、訪視、約制查訪加害人、加害人相關資訊
傳達…等。
(五)必要時執行逕行逮捕或逕行拘提:
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
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
逕行拘提之。」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
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
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
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2.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 2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下列事項:
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
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
危險。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
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4 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
之情形。
(六)即時通知加害人釋放或交保資訊,協助被害人預作安全防護:依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當警察接獲法院或檢察署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
網 路 篇| 15
釋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或是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之羈押中
被告的通知時,依「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經解除拘束通知作業規
定」,即時通知被害人或家庭成員,與其討論並協助進行相關安全計畫。
三、 主責社工(含政府部門和民間團體)
(一)風險評估:藉由通報紀錄、TIPVDA2.0(通報版)及 TIPVDA2.0 評估表、被
害人自我評估、高危機列管案件社工服務被害人評估表 ( 附件 2、高危機列
管案件警察約制查訪加害人評估表 ( 附件 3、高危機列管案件加害人/被害
人醫療問題評估表 ( 附件 4、高危機列管案件相對人服務評估表 ( 附件 5、
個案管理過程中與風險相關之資訊蒐集與分享,社工員對被害人、子女及家
屬的風險,須進行專業評估與建議。
(二)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
對於保護被害人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三)執行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計畫策略:諸如增加與案主聯繫或接觸的頻率;連
結資源、回應及轉介皆要加快速度且直接接觸與儘速確認,以及儘速發展並
實施安全策略…等。
(四)提供被害人相關資訊:於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提供案主的家庭成
員及年齡、經濟狀況、受暴史、居住環境狀況、支持體系、人身安全等評估
等資訊。
(五)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後續安全計畫:若個案需要緊急的庇護或服務,社工
人員必須立即處理。針對被害人所面臨之各類風險,與被害人進行安全計畫
的討論,並協助被害人實施安全計畫。
(六)個案管理:社工員負責被害人之個管工作,需瞭解所有介入的資源和改變暴
力行為的方式和策略,以及介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和因應解決的辦法,
以期保障受害者的安全達到最理想的狀態。
(七)即時通知加害人釋放或交保資訊,協助被害人預作安全防護:依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當主責社工接獲法院或檢察署具保、責付、限制住
居或釋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或是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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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中被告的通知時,必須即時通知被害人或家庭成員,與其討論並協助進行
相關安全計畫。
四、 衛政單位(含毒品危害防治、自殺防治、精神照護)
(一)風險評估:藉由通報紀錄、TIPVDA2.0(通報版)評估表、高危機列管案件社
工服務被害人評估表 ( 附件 2、高危機列管案件警察約制查訪加害人評估表
( 附件 3、高危機列管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醫療問題評估表 ( 附件 4、高危
機列管案件相對人服務評估表 ( 附件 5、被害人自我評估及當事人相關資訊
蒐集,衛政專責人員對被害人/相對人的風險須進行判斷與建議。
(二)提供案件相關資訊:包括被害人/相對人的關懷、服務;被害人或相對人最
近在態度、行為或精神狀態、或是否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被害人有無遭受
任何威脅或傷害等。
(三)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含醫療資源的協調。
(四)執行安全計畫策略:諸如提供高危機被害人家暴防治相關衛教與資源轉介、
勸導被害人回診追蹤、與防治網絡同仁協同訪案等等。
(五)加害人處遇服務:提供與轉介加害人處遇相關資訊服務,必要時邀請主責治療
師 / 心理師 / 醫師或社工師,針對個案提出加害人處遇狀況與再犯危險性說明。
五、 相對人服務單位
(一)風險評估:藉由通報紀錄、TIPVDA2.0(通報版)評估表、高危機列管案件社
工服務被害人評估表 ( 附件 2、高危機列管案件警察約制查訪加害人評估表
( 附件 3、高危機列管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醫療問題評估表 ( 附件 4、高危
機列管案件相對人服務評估表 ( 附件 5、當事人相關資訊蒐集(如:是否有
酒藥癮、精神疾患),服務專責人員對相對人的風險須進行判斷與建議。
(二)提供案件相關資訊:相對人接受服務的意願、態度和狀況;被害人和其他家
庭成員的態度、言行;防治網絡介入後在情緒上、行為模式有何變化;對被
害人的施虐情況有何變化等等。
網 路 篇| 17
(三)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四)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六、 教育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有關被害人或其子女的出席和就學狀況、在態度、行為
或精神狀態、或是否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子女有無遭受任何威脅或傷害、
最近是否有任何的擔心、害怕或恐懼等。
(二)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三)執行安全計畫策略:諸如針對親密伴侶暴力高危機被害人本身,或是被害人
子女之在校人身安全、就學安全作安排。
(四)提供目睹暴力兒童少年關懷輔導。
七、 司法單位(法院、檢察署)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職責
1. 檢察官、法院可核發附條件命令之保安處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
第 1 項規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認無
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對被
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
件,命被告遵守: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特定距離。
5 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18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2. 羈押之聲請與審理: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法官訊問「犯違反保護令者」,或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時,可以羈押加害人。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2 條規定,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
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第 4 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若停止羈押的被告,違反法院
釋放時所附之禁止施暴令,法院認有羈押必要時,可以命再執行羈押。
3. 檢察官親自執行或指揮警察執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逕行拘提:依據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之規定,為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必要時得
採取逕行拘提或指導警察執行逕行拘提加害人。
4. 檢察署、法院即時通知加害人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當警察接獲法院或檢察署具保、責付、限制
住居或釋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或是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
的羈押中被告,法院或檢察署必須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
庭暴力防治中心,由其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二)會議上的角色和功能
1. 加速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保護令之審理:對於親密伴侶暴力高危機被害
人,藉由會議之參與,使法院得以由其他網絡成員知悉個案目前危險狀
況,以適時為保護令之審理與裁定。
網 路 篇| 19
2. 審酌當事人之危險評估資料:會議上提供及討論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各項危
險評估資料,讓檢察官在偵查時,以及法院審理保護令或涉家庭暴力相關
家事、民事、刑事案件時,得作為偵審的參考。
3. 提供安全計畫之建議:就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提供在偵審程序
中,如何適當保護出庭應訊被害人、證人及陪同者之人身安全之專業建議。
4. 提供執行安全計畫之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貳、非固定成員
包含因案件需要機動參與的服務單位,例如:醫療單位(含物質濫用戒治、精神醫
療院所等)、兒童少年保護或福利服務組織、身心障礙服務單位、移民服務相關單
位、觀護人…等等。
一、 醫療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包括被害人 / 相對人的就醫、物質濫用戒治或輔導治療
狀況;被害人/相對人最近在就醫行為、態度或精神狀態有何變化。
(二)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三)執行安全計畫策略:諸如提供高危機被害人家暴防治離院衛教與資源轉介、
勸導被害人回診追蹤等,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四)加害人處遇服務:提供與協助轉介加害人處遇相關資訊服務,必要時邀請主
責治療師 / 心理師 / 醫師或社工師,針對個案提出加害人處遇狀況與再犯危險
性說明。
20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二、 兒少保護服務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介入後加害人施虐情況、加害人與兒少及家人的互動和
關係;兒少最近在態度、行為、情緒、人際或學習上有何變化,加害人是否
可能引發風險等等。
(二)風險評估:介入後加害人態度行為的變化、再犯危險性、是否有潛在的風險
因子或情境因素等等。
(三)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兒少及其
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專業建議。
(四)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三、 目睹兒少服務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介入後加害人施虐及兒少目睹暴力之情況、加害人與目
睹兒少及家人的互動和關係;目睹兒少最近在態度、行為、情緒、人際或學
習上有何變化,加害人是否可能引發風險等等。
(二)風險評估:介入後加害人態度行為與兒少目睹暴力情狀有何變化、加害人再
犯危險性、是否有潛在的風險因子或情境因素等等。
(三)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目睹兒
少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專業建議。
(四)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四、 身心障礙服務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當事人身心障礙等度與接受服務(如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
福利補助)的狀況、其身心障礙情況對被害人風險或加害人再犯的可能影響;
當事人最近在態度、行為或精神狀態有何變化、生活上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
當事人是否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或可能造成他人的風險。
(二)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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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五、 觀護人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報到情況;加害人最近在態度、行
為或精神狀態有何變化,或是否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等等。
(二)提供風險評估:加害人犯後態度行為的變化、再犯危險性、是否有潛在的風
險因子或情境因素等等。
(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予以約束。
(四)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專業建議。
(五)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六、 移民服務相關單位(含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移民署服務站與專勤隊等)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就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或違反本國相關規定的新移
民家庭,在居留權與居留證的監督管理上,提供資訊。如:加害人或其家屬
是否阻撓被害人取得工作證、辦理居留、取得國藉。被害人或加害人最近在
態度、行為或精神狀態有何變化;生活上是否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等等。
(二)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三)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七、 其他單位
(一)提供案件相關資訊:包括案件當事人的最近在態度、行為或精神狀態、或是
否曾發生任何重大事件、是否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或可能造成他人的風險。
(二)提供安全計畫建議:針對會議中各單位所提報之個案狀況,對於保護被害人
及其家人安全部分,提出建議。
(三)執行安全計畫策略:執行會議中形成的安全計畫行動策略。
啟動安全防護網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行動建議與解列評估
實 務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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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篇| 23
啟動安全防護網
在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同時,要回應「這個案件有致命危險嗎?」這個實務性
的重要問題。對於被害人有否可能遭受到致命暴力之危險,進行該案件的致命危險
評估,並進而了解「這個案件是屬於高度致命危險嗎?」。一旦知悉其致命危險程
度達到高度,即為防治網絡成員應啟動安全防護網時機,並進而要能知悉「致命危
險因素在哪裡?」以做為防治工作的方向。
壹、檢視案件進案原則
(
TIPVDA2.0
(通報版)五分
/ TIPVDA2.0
二十分、專業評估)
檢視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是否屬高度致命危險,起於對被害人施與台灣親密關係暴力
危險評估表 2.0(TIPVDA2.0)。
TIPVDA2.0(通報版)之網絡人員主要提供第一線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社工、
警察、衛生醫療人員及相關人員使用,如在警政體系成員為分駐(派出)所同仁、
社區家防官、家防官等;社政體系成員為 113、家暴中心、社福團體的社工等;
衛生醫療體系成員為醫院、診所、衛生所的醫護人員、社工等。
TIPVDA2.0 主要提供給處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個案管理單位,如縣市家庭暴力
防治中心、被害人委外單服務單位的社工人員使用;若家庭暴力防治官遇到高危機
案件、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跟被害人有所接觸時,也建議可以使用此表進一步評
估被害人狀況;另外婦幼安全相關警政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評估人員,必要時也可
使用此表。
而 TIPVDA2.0(通報版)及 TIPVDA2.0 評估工具之使用,分別是透過評估表中的
8 題題目及 18 題題目以評估蒐集被害人危險自評的資訊,以及對於本案件之重要
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的補充說明。使用 TIPVDA2.0(通報版)進行「初步評估」時,
應依據當場、臨床所見狀況,蒐集被害人、施暴者或小孩、家人等資訊,進行初步
的危險評估。
24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初步評估之後,個案管理單位的網絡成員使用內容進行更詳細的 TIPVDA2.0 評估
被害人的危險,評估因子有加權配分設計,更能提供給使用者與被害人更細緻的討
論危險狀況,據以擬定安全計畫與服務、處遇內容,並就當事人之社會心理行為等
狀況,有更為精細的評估與介入。
由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複雜性高,為了達到對致命暴力危害降低的有效介入,更
是需要透過網絡各體系成員的相互連結合作使得完成。TIPVDA2.0(通報版)與
TIPVDA2.0 評估表之總分與被害人自評分數間可能有不一致,亦即評估表總分低、
但被害人自評分數高,或是相反,此情形顯示被害人本身有其當下的情境考量與感
受。因此,評估時亦須注意被害人之意見,並將之註記在最後一欄「對於本案之重
要記錄或相關評估意見」中,提供相關人員瞭解與注意。
一、TIPVDA2.0(通報版)評估題項:
TIPVDA2.0(通報版)的評估內涵由詢問暴力史(被害人受暴持續時間)開始,
進入到 8 個危險因素評估題項,從了解肢體暴力、到死亡議題,最後關注暴力
嚴重程度與頻率的變化三個部份,TIPVDA2.0(通報版)之各題項題目內容與
其評估重點詳細說明如表 31。
【題項評估時間與範圍】
– 肢體暴力:第 1、2、3、4、5 題,旨在了解被害人過去和本次遭受嚴重
肢體暴力情況,包含做出危險動作威脅傷害、使無法呼吸、在住處以外地
方施暴,對家人以外的人施暴,以及限制被害人自由等議題。
– 死亡議題:第 6 題為被害人曾遭受對方揚言或威脅殺害,以及第 7 題被害
人目前感受是否覺得有被殺害的可能。
– 暴力變化:第 8 題,為肢體暴力行為累積判斷,關注相對人過去一年的肢
體暴力行為是否變嚴重或頻繁。
– 各題項評估時間:第 16 題,包含從過去到本次,也就是「一旦有過、終
生評估」的概念。第 7 題,目前感受會被殺害。第 8 題,本次通報事件往
回推一年中肢體暴力的變化。
實 務 篇| 25
圖 31 TIPVDA2.0(通報版)題項說明圖
暴力史
變
化
肢
體
暴
力
死
亡
議
題
第 0 題
暴力持續多久
第 8 題
一年內
越發嚴重 / 頻繁
第 67 題
6. 曾揚言 / 威脅殺害
7. 相信會被殺掉
第 15 題
1. 曾有危險動作
2. 曾使無法呼吸
3. 曾於住處外施暴
4. 曾對外人施暴
5. 曾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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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TIPVDA2.0(通報版)題目內容與評估要點
題目內容
評估重點
實務提醒
你遭受對方暴
力的時間已持
續多久?
__年__月
1. 進行各項危險因素詢問前,
先瞭解被害人遭本次通報
之相對人受暴持續時間有
多久;倘若被害人並非第
一次受暴,專業人員在接
續進行各題項評估時,要
特別了解暴力史與本次 / 當
下情形,利於專業人員掌
握被害人狀況。
2. 以「被害人認知」為主,若
被害人過往受暴後沒有去
驗傷或報案情形,也需納
入計算。
3. 以 被 害 人 所 提 的 最 初 發
生時間點到本次暴力時間
為止,專業人員再將之換
算成持續之年、月;若本
次 暴 力 為 首 次( 第 一 次 )
暴力,可以最小填寫單位
「月」換算。例如相對人第
一次施暴是 1 個半月前,
填 寫 1.5 月;1 個 星 期 前
遭受首次暴力,則為 7/30
月,可填寫約 0.2 個月。
受暴持續時間所涵蓋的暴力關
係行為人,係指同一位相對
人,被害人若有多次遭受不同
親密伴侶暴力經驗,應予以釐
清並視需要做註記。例如被
害人在 5 年前的前次婚姻關
係中,曾遭受前夫家暴,在 3
個月前遭到現任男朋友毆打,
本次評估表受暴持續時間則以
在 3 個月前遭現任男朋友暴
力的時間為依據,填寫:0 年
3 月。
實 務 篇| 27
題目內容
評估重點
實務提醒
1.
對 方 曾 做 出 一
些 危 險 動 作 傷
害 或 威 脅 恐 嚇
你(例如拿刀、
槍、 酒 瓶、 鐵
器、 棍 棒、 硫
酸、汽油、或開
車、騎機車衝撞
你……)。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本題著重在要有危險動作
出現。
3. 若有危險動作,無論「是否
有實際發生身體傷害」、或
「沒有實際發生身體傷害」
均屬之。
1. 專業人員可以將可能使用
的危險器械或物品(諸如
具有傷害性、尖銳或腐蝕
性),以舉例方式和被害人
遇到的狀況連結。例如用
刀、用槍、拿酒瓶、持鐵
器或棍棒、腐蝕性液體、
汽油等等,能幫助到被害
人回想實際發生的情況。
2. 生活中的代步工具亦可能
是傷害被害人的危險工具。
例如開車或騎機車衝撞被
害人。
2.
對方曾對你有不
能呼吸的暴力行
為。例如:
□勒 / 掐脖子
□悶臉部
□按頭入水
□開瓦斯
□其他 ________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本題重點在於了解相對人
是否曾運用各種方式讓被
害人無法呼吸(即壓迫氣
管,阻礙呼吸)甚至死亡,
不論該行為或動作持續多
長時間都算;再者,只要
對方動作有做出來,即便
被害人掙扎或逃脫而未受
到傷害,亦屬之。
如果被害人表達有發生過該狀
況,可以接續問相對人是用什
麼方式?並且依照被害人的回
應勾選或補充上去。若相對人
有其他致被害人無法呼吸之行
為,請勾選「其他」,並用文
字敘述。
(表 31 續下頁)
28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操 作 實 務 手 冊
題目內容
評估重點
實務提醒
3.
對方曾在住處以
外的地方對你有
過肢體暴力(例
如 公 開 場 合、
他 人 住 處、 他
人 可 能 見 聞 之
處……)。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住處以外的肢體暴力,係
指相對人在公開場所、親
友住處,或非公開場合但
有他人在場並且可能見聞
之處,對被害人施以肢體
暴力。
3. 雙方分居或未同居者,住
處指被害人或相對人任一
方的住所。
在他人可見聞之處施暴,顯
示相對人較不在意他人看法
與評價,或外在約束效果較
顯薄弱。
4.
對方曾對家人以
外 的 人 施 以 肢
體暴力(例如朋
友、 鄰 居、 同
事、陌生人等)。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主要了解相對人是否對「任
一方親屬」以外的人施以暴
力,目的在於評估相對人
是否有暴力傾向。
若相對人人本身的暴力行為不
限於家人,連外人也受到暴力
傷害,表示相對人慣於使用暴
力,較不畏懼可能的法律制
裁,或未想到行為的結果,屬
低度自我控制者,公權力對這
類相對人的約束力較小,因此
對被害人的保護與相對人的約
制要多加留意與加強。
實 務 篇| 29
題目內容
評估重點
實務提醒
5.
對方曾未經你同
意強行把你帶走
或關起來。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本題在了解相對人未徵得
被害人意願或未經過被害
人同意,以違反被害人意
願及人身自由的方式,強
行將被害人帶走、限制行
動空間或關起來,讓被害
人無法依照自己意願或想
法行動,不論限制行動的
時間長或短,皆屬之。
相對人透過高壓控管致使被害
人心生畏懼,不敢拒絕或反
抗,不得不順從相對人等,任
其將被害人帶走或關起來,也
屬本題之範圍。
6.
對方曾揚言或威
脅要殺掉你。
1. 本題所述情況包含「過去」
與「本次」。
2. 本題目的在了解相對人是
否曾有殺害被害人的意圖,
且著重在相對人的言語、
精神威脅,非指一般開玩
笑的話,而是會令被害人
感到不安或擔心。
相對人雖未使用直白言詞對被
害人說出揚言或威脅殺害之話
語,而是使用比喻、暗示性言
詞、或藉由肢體動作,但從被
害人對相對人認識的脈絡中理
解此富含殺害的意義,亦屬本
題之範圍。例如血淋淋的照
片、意有所指的特意提醒「在
外面小心,就不要出意外!」。
7.
你相信對方有可
能殺掉你。
本題在了解被害人是否相信相
對人有可能會殺害自己,著重
被害人當下的主觀感受與認
知。倘若被害人曾遭相對人威
脅殺害,但並不相信相對人會
真的付諸行動,就不屬於本題
範圍。
如果被害人表達相信被相對人
殺害的可能性,專業人員應再
深入了解相信會被相對人殺害
的原因?包含相對人曾說過什
麼話、威脅內容、或採取過何
種行為,又或是否曾向他人說
過要殺害被害人等。
(表 31 續下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