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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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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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查估作業權責分工表

一、權責分工:

主辦單位

辦理內容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

1.徵收補償主辦機關及受理徵收補償異議之處理。

2.地上物查估審查小組召集作業。

3.「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彙整擬定作業。

4.「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之修正彙整召集作業、辦理各項基準提請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及報請內政部備查後發布等綜合業務。

5.辦理本縣地上物查估作業教育訓練工作。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土木科)

1.「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有關建築物及雜項附屬構造物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2.訂(修)定合法房屋價格評點標準表及運用須知。

3.辦理「合法建物(房屋)評點單價」按「臺灣省物價統計月報表公布之臺灣省營造工程工料價格指數之總指數」調整結果之公告作業。

4.建築物及雜項附屬構造物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5.依查估基準內容訂(修)定「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調查估價表」格式。

屏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本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第2點有關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認定解釋。

屏東縣政府—

水利處(水利行政科)

  1. 水井(含抽水馬達遷移費用)等水利相關設施查估標準之訂定與解釋,及水權查證。

  2. 水井(含抽水馬達遷移費用)等水利相關設施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屏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處

1.「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有關工廠生產設備遷移補償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及是否有合法使用之查證。

2.訂(修)定「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之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查估標準表」。

3.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及加油(氣)站許可執照之查證。

4.工廠生產設備遷移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及各分局

「營業損失」補償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之複核。

屏東縣政府—

農業處(農企科)

1.訂(修)定本縣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費查估標準表有關「果樹部分」、「各種農作物單位面積收穫價值部分」、「茶樹及竹木」三表。

2.農作改良物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3.農用設施是否合法之查證及解釋。

4.「果樹部分」、「各種農作物單位面積收穫價值部分」、「茶樹及竹木」等農作改良物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5.依查估基準內容訂(修)定「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調查估價表」格式。

屏東縣政府—

農業處(林保科)

1.訂(修)定本縣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費查估標準表有關「觀賞花木部分」一表。

2.農作改良物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3.觀賞花木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屏東縣政府—

農業處(漁業科)

1.訂(修)定水產養殖物養殖單位面積標準生產量估算表。

2.水產養殖物遷移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3.水產養殖物遷移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4.依查估基準內容訂(修)定「工程用地水產養殖物調查估價表」格式。

屏東縣政府—

農業處(畜產科)

1.訂(修)定畜禽物補償遷移查估標準表。

2.畜禽物遷移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3.畜禽物遷移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4.依查估基準內容訂(修)定「工程用地畜禽物調查估價表」格式。

屏東縣政府—

民政處(宗教禮俗科)

1.訂(修)定「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2.墳墓遷葬查估標準條文之訂定與解釋。

3.墳墓遷葬查估成果之審核認定。

4.依查估基準內容訂(修)定「工程用地墳墓調查估價表」格式。

屏東縣政府—

民政處(戶政科)

人口遷移費戶籍之認定,由民政處戶政科及各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查證工作。

各鄉(鎮、市)公所

1.接受委託辦理地上物實地查估作業。

2.如因人力不足,或拆遷之地上物未能依本基準及相關規定核實查估者,得委託具有合格估價專業證照之機構(人員)或具相關證照之專業、學術機構辦理查估。

3.墳墓設施合法使用之查證。

需用土地人

1.提供工程範圍圖籍、查估位置及地上物所有權人清冊。

2.會同各查估機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疑義複估。

3.決定各項非徵收法定補償「地上物價購金」、「地上物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配合施工獎勵金」等項目之核發標準,並自行審核、發價;必要時得委託地政處(地權科)代發價(要件:需取得發價依據)。

4.辦理地上物強制拆除工作。

二、注意事項:

(一)本府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查估及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1.本府地政處收到各鄉鎮市公所函送之地上物查估成果,先簽會各權責單位作書面審查無誤後,如屬徵收法定補償案件,地政處即依據該查估成果造具補償清冊辦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案件,先轉請各鄉鎮市公所檢核原查估成果是否有疏漏;檢核後地上物所有人仍有異議者,由各鄉鎮市公所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後函報本府,由本府組成之審查小組處理之。如非屬徵收法定補償案件、依法不得辦理公告者(如:救濟金),則由地政處轉送各需用土地人本權責卓處。

2.審查小組由地政處召集,成員由本府各項地上物查估標準之訂定與解釋之權責單位指派人員擔任,並請需用土地人及受託查估機關(單位)派員會同辦理。

(二)本府各單位自行委託合格估價證照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查估及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1.本府各單位如因工程緊迫需要或經費考量無法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估、需自行委託其他具有合格估價證照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查估者,需先簽會知各查估基準訂定之權責單位並經縣長核准。

2.其查估成果由各委託單位自行送請各查估基準訂定之權責單位會審無誤後,如屬徵收法定補償案件,由各委託單位卷附審查結果移地政處造具補償清冊辦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案件先轉請各受託查估機構檢核原查估成果是否有疏漏;檢核後地上物所有人仍有異議者,由各受託查估機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後函報本府,由本府組成之審查小組處理之。如非屬徵收法定補償案件、依法不得辦理公告者(如:救濟金),則由各委託單位自行轉送各需用土地人本權責卓處。

(三)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遇有營業損失時,有關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是否為合法營業使用審查及營業面積認定之權責單位分工如下:

  1.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有合法營業登記者,由本府城鄉發展處為對口單位查證之。

  2. 依法不須取得營業登記即可正式營業,且合於土地使用管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依營業性質之屬性,按權責分工表所屬單位查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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