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輔會職訓中心餐廳供膳租賃契約

格式
doc
大小
128.5 KB
頁數
16
上傳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21-10-21,离现在 4 3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稿)

出租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甲

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訂定租賃契約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職訓中心餐廳早午晚餐供膳。

() 租賃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78號廚房


房屋

縣市

鄉鎮區

路街

租用面積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

3



78

198.43

土地

縣市

鄉鎮區


地號


桃園市


三聖


420-1

198.43


(三)租賃房地標示(使用範圍):如附件使用範圍平面圖標示部分。

(四)用餐區不計入租金收取範圍,惟乙方同意維護用餐區(包括桌椅、地

)之環境整理及整潔維護。

第二條 用途及營業、供餐時間:

提供本中心員工、受訓學員及考證照人員(含外送)等衛生、美味、合理價格及須有葷、素二類的餐飲並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經營餐飲及相關服務。

供餐時間應配合甲方上班之時間為原則, 乙方須於早餐0700-0800、中餐1120-1210、晚餐1640-1730之供餐時間準時供餐,不得藉故提早或延後,若需調整需雙方協議。

第三條 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11111日起至1111231日止,共計1年。

契約期滿前3個月,由甲方評估乙方營運績效,如乙方履約實績良好無違約情事,甲方續約1-2年,租金及水電費依年度資料重新核算,據以辦理重新議約。

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房地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租金

()租金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24,007元整(即每月27,001元整),以(12個月)為一期,由乙方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之),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向甲方繳納。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另租用空間之水電費用、瓦斯費每月按度數計價分攤,依一校區次月水、電及瓦斯費費單核算計費,並應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之),以現金或即期禁止背書轉讓之劃線支票繳交,逾前項繳費期限14天內繳費者,按3%加計遲延繳付費用,逾前項繳費期限14天以後繳費者,按5%加計遲延繳付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致廠商無法營業時,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認定是否符合停業事由,經甲方核可後,得依甲方認定之停業日數按投標金額比例扣減租金。

第五條 乙方於訂約時,應繳納押租金8萬元予甲方,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之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乙方於取得租賃房地得標權時不具投標資格,或訂約所附繳證件有虛偽不實時,乙方除負法律責任外,並由甲方撤銷租約,所繳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租金等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租賃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租賃房地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房屋或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流失或埋沒時,甲方不負回復原狀義務,乙方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

第七條 乙方逾期繳納租金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5%。但逾期2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者,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0%

()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5%,最高以欠額之30%

第八條 倘因本契約所生之相關稅捐,其負擔方式如下: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由乙方負擔。

()乙方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乙方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契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之稅徵、水電費、瓦斯費、環境清潔費、廢棄物處理費(含廚餘)等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所有供生財之餐具、消耗品、垃圾廚餘處理費、行銷、人事、保險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行政罰鍰以及隨袋徵收之垃圾費,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雙方當事人茲此確認為獨立之契約當事人,乙方並非甲方之代理人、合夥人。

乙方之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或其他使用人所為與履行本契約義務有關之行為,均視同乙方之行為,乙方應對之負一切責任。

乙方因經營本契約業務而致第三人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而造成甲方任何損害,亦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租賃房地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房屋損毀,應於3日內通知出租機關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償。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乙方所為或第三人所為,乙方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堆置雜物、掩埋廢棄物。

()採取土石、破壞水土保持。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第一一條 乙方應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一二條 乙方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並遵守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如下:

()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租賃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乙方應遵照辦理。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租賃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第一三條 承上條,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一四條 乙方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乙方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若經同意,而乙方裝修、增建或改建地上物,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房地。並得向乙方請求2萬元之違約金。

第一五條 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一六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方因基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須鑑界時,應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

第一七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甲方申請退租,交還租賃物。

第一八條 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出租機關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乙方積欠租金達2個月之總額時。

()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租賃房屋滅失時。

()乙方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乙方騰空申請退租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收回者。

()依法令規定或本租約約定得終止租約時。

第一九條 終止租約時,乙方應將房屋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甲方。其由乙方修繕、改建或增建部分,應無條件交甲方接管收歸國有,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及騰空房屋或掩埋、堆置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房地,乙方於租約期間在租賃房地所在地址不得設立公司行號

前項乙方應繳清租金,應計算至租約終止日之前一個月底或租期屆滿日止。

第二十條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甲方得自乙方已付押租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乙方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第二一條 乙方於開始營業後如發生下列情形,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違反上述規定致機關受損害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停業、歇業或復業。

()登記地址之變更。

()名稱、負責人、經理人或有關公共安全職員之變更。

()營業項目之變更。

()組織章程、股東名簿變更時。

第二二條 本契約屆滿時,乙方應於屆滿之翌日起5日內遷離,並將本契約設施及設備交還甲方;本契約因故終止時,乙方應於終止後5日內遷離,並將本契約、設施及設備交還甲方,所有承租人存留非屬本契約之物品,均任由甲方處置,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二三條 乙方經營本契約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乙方之各項經營不得違反各項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 乙方販售之餐食,乙方應與甲方協調價格上限後公開標價,且

不得販賣過期食品。

第二四條 終止租賃契約

()因政府辦理公共事業或因公務、政策需要而必須收回本契約、設施或變更其用途者。或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而有重大毀損滅失情事時,雙方均得終止契約。

()乙方因與第三人發生債務紛爭,致乙方債權人至本契約營業場所索債或聲請法院至本契約營業場所執行查封程序,而未能於1個月內解決者。

()乙方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法上之和解、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或因違反法令經行政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命令停業或歇業者。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經催告後,逕行終止契約:

1.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一四條及第二三條規定,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2.租金繳納期限屆至而仍未繳納租金,經甲方連續催告3次仍未履行者。

3.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重大違反法令致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或甲方聲譽者,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

第二五條 甲方出租場地有改裝設置之必要時,乙方需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為原則,上述外觀及相關設備於租賃期間如有變更時,乙方亦需經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得為之。

各項固定裝潢及隔間等增設固定設施,於契約屆滿後歸屬甲方所有,其餘非固定設施除經甲方認可保留外,乙方應自行負責搬遷,將經營之場所交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或給付。若乙方於契約期滿未予搬遷,甲方得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或沒入履約保證金。

第二六條 乙方不得將本租約、設施及設備挪為本租約目的以外之使用,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該等設施及設備為任何改良或變更其用途。乙方如有違反,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者,甲方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同意其依第二五條規定及其他經甲方同意所為之整修、改善,其所有權均無償歸甲方所有,於本租約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現況交還甲方,不得任意破壞或向甲方請求賠償或補償。

乙方不得將本租約權利及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設定質權予他人,亦不得將本契約設施、設備一部或全部以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設定任何負擔。

第二七條 保險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乙方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對象為消費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整,保險費由乙方負擔。(提供訂約影本備查)

()乙方應投保不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之食品責任險。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廚房設備等應投保火險(提供訂約影本備查),並善盡保管維護責任,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毀損,乙方應負修繕或賠償責任。

第二八條 甲方就乙方經營本租約業務之環境衛生、安全設備、用電安全或廢棄物處理,得逕行或會同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若發現任何違法經營或經營不善者,乙方應依甲方或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則依有關規定處罰。

乙方營業如有危害第三人安全之虞時,甲方得令其暫停一部或全部之營業,並限期改善之,如因而造致第三人任何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接受甲方及主管機關之監督指導,因其設置管理有欠缺而造致第三人任何損害時,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如因此遭受國家賠償之請求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

第二九條 清潔衛生管理

() 餐廳內餐桌、椅清潔及地上殘餘物清掃,應每日餐前、後實施,

保持乾燥整潔,並保持桌椅放置整齊。

() 廚房內外地板、炊具及餐具等,每餐工作完畢後應洗刷乾淨,

炊具及餐具等應置於定位,烹調器具應經常保持乾淨衛生。用

膳餐具須經高溫消毒並擦拭乾淨。

() 每日隨時疏通廚房排水溝。

() 腐壞食物應即速處理不得積存,剩菜、剩湯不得再移供食用。

() 垃圾處理

1.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

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

2.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

清除。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氣體溢出,並防

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危害。為配合垃圾焚化處理,

所產生之垃圾應予分類,不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

衛生法令規定:

(1)可燃性垃圾:如紙、木竹、纖維、落葉等。

(2)不可燃性垃圾:如廚餘、玻璃類、塑膠、皮革、橡膠、

布、破鍋、爛鐵等。

3.每日用餐完畢,所產生之垃圾應妥善處理後。

() 每週至少大掃除1次,每月至少實施餐廳消毒作業1次。

() 各項清潔作業(含餐具器皿、桌椅、桌巾、地板、天花板等)

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餐廳內外衛生與環境清潔由甲方不定

期檢查,所列缺點乙方應隨時改善之。

第三十條 廠商工作人員管理

()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維護其受僱人及現場工

作人員之安全,若其受僱人或現場工作人員發生傷亡、疾病或

意外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乙方應僱用合法勞工,其中主廚所聘用廚師必須取得相關執業

所需執照,其證書、身份證(正反面)及健康檢查資料應留置於

營業現場備查。

() 乙方工作人員進出甲方所轄範圍,應依照甲方門禁管理規定辦

理。

() 乙方應聘請專業經理人執行本項餐廳業務,並應置有專人於

營業時間駐甲方負責與甲方聯繫。

() 乙方工作人員與出租機關無僱傭關係,其僱用、資遣、勞工保

險、退休撫卹、薪資、福利、其他勞動條件及在工作期間內之

安全,如發生傷亡等情事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 乙方對於所屬工作人員應予嚴格考核,僱用前應確認其品行端

正,身體健康,謹慎負責及無不良嗜好,工作期間如違反規定

或在餐廳賭博、酗酒等不當行為者,應立刻停止僱用。

()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違禁品及與工作無關之物品放於餐

廳。

() 工作人員一律穿著工作服()進入廚房工作人員及配菜工作

人員須穿著整齊、戴帽、戴口罩,以維衛生。上開費用均由

負擔。工作人員於工作場所並不得吸菸、嚼檳榔等,以免污

染食物。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抺指甲油及

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用塗抺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汙

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 乙方應僱用無傳染疾病之工作人員,並應向公私立醫院或各區

衛生所申請供膳作業人員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如:手部皮

膚、出疹、膿瘡、外傷、肺結核、性病梅毒血清、AB型肝炎、

傳染疾病傷寒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疾病),領取健康證

明,並將體檢證明送交甲方備查,嗣後每年至少檢查1次,檢

查結果送甲方備查,如發現前揭疾病者,乙方應即更換工作人

員,檢查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一)工作人員如患有感冒、咳嗽、氣喘、皮膚病等疾病,應即請

假治療,不得帶病工作,待其痊癒始可恢復工作。

第三一條 食品衛生與品質管理

() 供應米飯,應使用最近半年內生產之良質新米。

() 烹調用油,必須使用CNS正字標記之廠牌,其餘食品、調味料等

皆經商品檢驗合格或甲等廠牌產品。

() 米菜清洗務求乾淨,蔬菜、生鮮等物品禁止在餐廳區域內作前

段處理,不新鮮、發霉、長蟲等品質不良之蔬果必需拋棄。

() 處理後之蔬菜可放置冷藏庫內備用,但不得儲藏逾3日再行使

用。當日未售完之菜餚應棄置,嚴禁以前日之剩菜回鍋供應。

() 衛生相關機關定期抽驗乙方所提供之食品及廚房使用之器皿

時,乙方應以合作態度全力配合。

() 乙方提供之食品及服務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之規

定,如因乙方提供之食品及服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 為響應行政院環保署推動的「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在餐廳內

用餐不得提供各類材質之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餐

盒內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攪拌棒等(外帶除外)。

第三二條 特約事項

()本租賃房地契約如有廣告之需,並經甲方同意,乙方應依廣告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辦廣告核准事宜,如因乙方違反法令規定致遭受處罰時,概由乙方清理與甲方無涉,倘甲方因此遭受損失時,有權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補償。

()廣告應去除色情、暴力等違反善良風俗之內容。

()相關廣告內容之底稿圖案,應送甲方同意無誤後,始可製作張貼。

()乙方於營業場所內所銷售貨品應為合法廠商產製或批售者,且應標明價格。

()租用本房地者,其外牆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設置廠商之店招、LOGO、任何型式之商業廣告、促銷活動看板及其他類似廣告安排等。乙方於本標的物範圍內設置面向外之看板、燈箱及櫥窗等均應經甲方同意,各看板、燈箱及櫥窗內容以販賣商品為限。若需辦理促銷活動,應於活動前七日以促銷活動企劃書之書面資料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辦理。

() 乙方應設置免費申訴電話、信箱或網址供消費者反映意見使用

()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乙方所用之容器需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

()乙方於租約期間在租賃房地所在地址不得設立公司行號,承租人違反該規定者,應按遲延日數連續給付甲方每日1000元之違約金;另如因設立公司行號產生相關稅捐,應由乙方負擔全部責任。

()使用限制

1.乙方負責人應親自負責經營,自行保管財物並自負盈虧之責,且不得將承辦業務全部轉讓委託他人,乙方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2.乙方不得於契約有效期間無故中途終止契約,停止辦理餐飲。若於委託經營期間需暫時停止營業,應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於事前張貼公告。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懸掛任何招牌、宣傳廣告及對外承辦婚喪喜慶酒席。

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在外進行商業行為、對外賒欠貨款或借貸金錢,其所有經辦業務之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5.乙方執行經營辦理事項,應保持安寧,不可使用伴唱機、擴音器等妨害機關環境安寧之設備,並應盡善良管理之責,要求相關範圍內之使用人員不得有喧嘩或妨害安寧之行為。

6.為因應緊急意外狀況或安全防護檢查需要,乙方應將營業門鎖鑰匙及負責人緊急連絡電話存放機關駐警室,如遇有前述情事,乙方同意駐警等相關人員逕行入內危機處理。

7.乙方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8.各項用電設施應向甲方核備,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擴增用電承載。若因用電超載引致危害公共安全等情事,概由乙方負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

9.乙方應負責環境、設備及器具之整潔工作:

(1)餐廳地面應隨時保持乾燥與清潔。

(2)廳桌椅必須擦拭乾淨,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有油垢、髒污

(3)營業環境隨時保持乾燥、清潔。炊事器具必須經常清洗、煮沸、消毒,保持衛生清潔,每週至少大掃除1次,每月至少實施餐廳消毒作業1次。

(4)油脂截留器、截水溝、截油槽等排放設施應每週清潔疏通,污水槽7天清掃1次,如經桃園市衛生局檢查不合格,相關罰則由乙方自行負責。

(5)為維護環境衛生,每日產生之垃圾(包括廢紙箱)應當日清理,不得滯放於使用場所。清潔用具(如大型垃圾桶)之放置處,應考量環境觀瞻。

(6)食材清洗務求清潔,餿水每日須定時清理並加蓋放置於指定場所,並指定環保及清潔相關公司當日清運完畢,不得違反相關衛生及環保法令。

(7)乙方每月派員檢查餐廳上述各項清潔事宜作成紀錄留存,俾便接受機關不定時之督導及抽查。

(8)乙方須將每餐食品取樣(至少100公克)冷藏48小時,以備必要時抽樣檢驗,並接受衛生機關檢驗。

(9)應遵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禁使用免洗餐具,外賣餐盒則應以紙製品為主

10廚房餐廳及周圍環境,廠商應隨時保持清潔,尤其應注

意消滅蚊蠅、蟑螂、老鼠及其它病媒,定期實施滅鼠

及滅蟑作業,以防疾病傳染。

()如因供應食物,引致消費者中毒或其他傷害,乙方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供應之豬肉及其相關製品不得含有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乙型受體素(β-agonist)。

(十一)乙方應注意餐廳廚房防火及食品衛生安全,並辦理相關之保險,如引起災害、工安或中毒等情事,應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十二)乙方使用場所應執行全面禁煙。

第三三條 乙方應接受甲方權責人員之指揮、監督,如有下列情形者,甲方得

處以違約金:

() 乙方不得占用承租範圍以外之房地,一經發現除應立即騰空

外,每次處罰新臺幣1,000元。

() 餐廚設備每日使用後必須清理乾淨,並逐一檢查水電、瓦斯、

抽油煙機後妥為關閉。若未關閉,一經發現,每次處罰新臺幣

2,000元。

() 乙方因故須停伙時,應於3個上班日前,以書面徵求甲方同意

後公告週知,否則按每一停伙日罰款1,000元,但停伙係因天

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甲方因業務需要要求

停伙時,亦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對之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補償。

  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意以甲方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本契約應依法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契約13份,由

乙方、甲方及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各執1份。

第三六條 財產設備清冊

()依契約標租規範、設備之借用與維護、乙方承辦員工餐廳,借

用甲方之房屋場所及各項設備用具廠商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妥善

利用、管理與保養,如有遺失與損害需負責賠償。

()乙方應妥善使用有關設備,相關設備均屬堪用,如需維修由乙方

自行僱工為之。該等設施、設備若不堪使用,乙方得將之交還甲

方依法定程序報廢,經報廢之設施、設備,甲方不再補充,使用

設備所需之消耗品由乙方自理,水電、瓦斯用後應立即關閉以策

安全。

()本契約期滿,乙方應將借用財產設備點交甲方





出租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主任 秦文臺

住  址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78

電  話 :03-3321224


承租人(廠商)

負  責  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變 更 記 事 (本欄由出租機關填寫)

項次

日期

內容

備註









































































16頁,共16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