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
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考 試 別: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 上校轉任考試
類 科: 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廉政
科 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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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同法第 31 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
限。……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請問: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之「限期改善」與第 31 條之「限期改善」,二者之
法律性質各為何?(25 分)
二、人民依法享有請求公務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政府資
訊,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請求閱覽卷宗,請論述二者之不同?(25 分)
三、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某開發許可申請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於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嗣作出「有條件通過」審查結論,其條件之一
為:「開發單位應於營運前提出健康風險評估,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附
近居民造成長期健康影響時,開發單位應即撤銷本開發案。」
請問:
第二階段所謂「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其法律性質為何?(20 分)
倘開發單位對第二階段審查結論其他部分並無不服,僅對題目所示「條件」
部分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30 分)
(請接背面)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
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考 試 別: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 上校轉任考試
類 科: 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廉政
科 目: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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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
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
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
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
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
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
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