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出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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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

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本人   向   租屋服務事業申請出租,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料。

二、本人瞭解按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意□不同意申請地價稅、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稅賦減免;地價稅、房屋稅減免應視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期間起算。

三、本人欲提供住宅□出租予租屋服務事業再轉租,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予符合一定資格者。

四、本人所有住宅出租予租屋服務事業或經該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媒合出租予符合一定資格者之□開發費或□媒合費,及其出租期間租屋服務事業租屋管理工作之□包管費或□代管費等費用,由政府補助撥付予該租屋服務事業專戶。

五、租屋服務事業已確實告知本人,出租住宅得享有政府補助□出租住宅修繕費、□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包租案)、□公證費(代管案),相關費用同意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代為申請。另屬租屋服務事業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案件,本人□同意□不同意辦理契約公證 (填具租賃契約公證切結書)

六、本人於出租期間□有或□無規劃出售住宅,並已確實告知租屋服務事業,同意遵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如有出售住宅之情形,已請領之補助費用(修繕費、保險費及公證費等)將全額退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出租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出租人基本資料

出租人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口名簿戶號









電 話


手機



電子信箱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市 市區  里   路

通訊地址

同戶

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市 市區  里  路

代理人姓名: (無代理人免填)

電話:

手機:

地址:

註:民眾申請資料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私法人)

名  稱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電   話


法人通訊

地址

縣 鄉鎮  村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市 市區  里   路

代理人姓名: (無代理人免填)

電話:

手機:

地址:






二、出租住宅基本資料*為必填資料

*地址


*建物

坐落

縣 鄉鎮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市 市區

*格局

套房 □雅房 □1房 □2房 □3房 □4房以上

*房屋類型

公寓 □電梯大樓

透天厝 □平房

屋齡


*樓層

______/______

*隔間

///

隔間材質


*權狀

坪數

*實際

使用坪數

*租金

()

*押金

________個月(以每月租金金額計算)

______________

議價

可 □否

管理費

內含

每月: 元/每坪: 元

*電費

內含 □不含

不含

每月: 元/每坪: 元

炊煮

可 □否

*水費

內含 □不含

車位

內含 □不含

無障礙

有 □無

提供設備

電視 □冰箱 □有線電視(第四臺) □冷氣 □熱水器 □網際網路

洗衣機 □天然瓦斯 □床 □衣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可複選)

*門禁

管理

有 □管理員 □ 刷卡門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可複選)

*其他

(委託期間、提供照片圖檔)

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案件如經媒合成功,同意/不同意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代管服務,並與租屋服務事業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

註:需與本案評定之市場租金價格審核表之簽約租金一致。

三、收件租屋服務事業

事業名稱

大管家租賃住宅代管有限公司

事業服務人員


聯絡電話

0800-002255

傳真

03-5316255

事業住址

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一段632

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

(總公司) 核發機關:新竹市 政府

登記證字號:(108) 竹市租服 字第0004

(分設營業處所)核發機關: 政府

登記證字號:(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函

核發機關: 新竹市 政府 都府更 字第1080129468 號函


四、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之查核(紅色欄出租人及代理人免填)

檢附文件

審核

已檢附

需補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3.刊登出租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等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零售業」,或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4.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授權書。



註:無代理人者無須提供第4項及第5項資料。


租屋服務事業審查

審查人:          覆核人:        





直轄市、縣()政府審查

審查人:    科、課長:     局、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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