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土地租賃事宜,經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有土地坐落□□市□□段□□小段□□、□□、□□□地號共計□筆,出租予乙方。
二、租賃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計□年。
三、有關租金及支付租金之約定:
每月租金新台幣□萬□仟元正。
乙方應於每月□日前,以匯款方式交付予甲方,乙方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拖延或拒納。雙方並議定交付、收受租金概以匯款單收據為憑。
甲方指定收受租金之帳號為
四、本約土地租賃保證金新台幣□萬□仟元正,應於結束租賃關係時,無息返還。
五、乙方承諾本約土地僅供□□□□□及□□□□之用,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乙方亦不得將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
六、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土地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八、土地如有建設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乙方歸還租地時,應以使用之狀態交付予甲方,雖乙方租地所附屬之附件具有殘留價值,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金。
十、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土地,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土地,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屋□倍計算之違約金。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須得對方之同意。
十一、除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外,凡因使用本約土地所必需支付之建設費用、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三、本約如有未盡之事宜,適用現行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社會慣例。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機關。
本契約書經雙方同意訂立,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保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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