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定之租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及第11條所定之使用補償金、懲罰性違
約金不為給付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依本契約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
以書面送達。
十六、特約條款
(一)乙方如有向相關單位申請裝設用水、電及天然瓦斯等設施,應經甲方
書面同意,上開設施如需埋設地下管線,應依當地縣市政府下水道
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標準支付償金(設置電桿應繳納每電
桿8,000元之保證金)。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須繳清水、電
及天然瓦斯費(檢附收據證明),並移除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如:
水、電、天然瓦斯表、管線、電線、電線桿等)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
金;如經甲方同意留用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時,則於乙方繳清水、
電及天然瓦斯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日內,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
乙方申請供水、電及天然瓦斯期間,須自行負責維護用水、電及天然
瓦斯安全。
(二)乙方為法人組織時,應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為本
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
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三)本契約土地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乙方除須結清租金等舊欠外,
如乙方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
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
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
變更及辦理公證。
(四)本契約土地如因辦理重劃或被徵收(含區段徵收)時,由甲方通知乙
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已繳未到期之租金及營業稅,由甲方無息退還
予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七、環保條款
(一)甲方土地未受有污染。乙方如有疑慮,可逕洽請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報告,以釐清責任,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4條第 1項規定,採取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
措施,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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