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永康區三民段土地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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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6_蘇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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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併同租用適用範本) 10709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於設定地上權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臺南市永康區三民段 1716地號等 4 筆土地期間內
併同承租甲方所有下列土地,併同承租甲方所有下土地,經雙方議定,訂
立契約如下:
一、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
市區
地號 面積
(㎡) 使用分區及
編定 備註
三民段 1732 76.26 公園用地 附位置圖
1
三民段 1751 220.19
合計 2 296.45
二、乙方租用本契約土地限作空地使用,不得做農業經營及建築使用,且不
得違反工業與環保法規。
三、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
○○○年○○月○共計 ( 日),本契約租期屆滿時,
乙方如未經甲方以書面意續約,則租賃關係即當然消滅,乙方不得主
張民法第 451 規定之適約租賃期間如因雙方於○○段○○號
等○筆土地之設定地上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亦即視為終止。乙方
前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以距通知日 3個月以上之日為
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契約之效力。
四、租金之計算及給付:
(一)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加總計算租金,並外加法定
營業稅,按年計繳本契約之租金予甲方:
1、固定租金:每年新臺幣○○○元(按本契約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4.5%計
收,申報地價調整時不隨調整)。本契約期間每屆滿 5 年,應依行政院主
計總物價房租除以
5
年當
所得之年增率調整之( 例如:固定租金 × 107
年○月指數 /102
年○月
指數】;所得之年增率小於
1
則不予調整 ) 本契約期滿續約時,亦同
2、浮動租金:每年按本契約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5.5%計收,申報地
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3、每年 1 期,除第 1 年之租金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外,
2年起之租金,乙方應於每年○○月○○日前繳納。
(二)前款租金,乙方如逾期未繳,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於催告期限
仍未乙方 1 款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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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繳納日之次日起,每日除所欠租金應照繳外,乙方每日照所
欠租金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
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 1.5%計算,繳納遲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
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1、遲延1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1%計算,遲延未滿 1 個月者,
1個月計算。
2、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2%計算,遲延逾 1個月未滿 2
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 20%為
(三)本契賃期遇政新規定地價時,雙方同意按當期公告地價
80%申報地價,浮動租金應按同之申報地價計算
乙方繳浮動租金因之有或溢繳之情形方通知乙方於繳納
次一年期租金時或抵扣
約保證金之給付及退還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予甲方,乙方得以設定權予甲方之行定期存(應
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存款單背與人應簽)支付。
(二)本契約提前終止租期屆滿雙方未續約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6條第
1 滿 7
成清本契約土地上物等相關,並契約土地復原
予甲方,以及給付未繳無待決事退
約保證金則逾除地上物相關,並
甲方除及地,且甲方因所支用及遭受損害
方並予甲方,其所用及未給付之
約保證金抵扣餘無退如有足由賠償甲方,乙
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本契約存期間,乙將履保證金作為租金之何債
之保證。
(四)甲方需退約保證金等相得以支付直接
(乙方負擔)方式無退還
、稅及規費之負擔
(一)本契約土地自日起,除地價稅外,其土地整
等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其捐雜概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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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法得適用優惠稅率時,乙方應明文件交
予甲方,以利甲方申報如因乙方於辦理致方稅負擔增加
乙方補償予甲方。
、土地點交:本契約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段○○號等筆土地,於簽
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3日內按理點交理測量鑑界
甲方協助自行關繳費申,費方自如有
占情乙方並自負擔費用之,乙方不得故要
本契 4 5條所規定之繳款時限,乙方逾期未,視同完成
點交作業。
、本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經政府機關辦理複丈更正重測重劃或
收等時,雙方同意更後之土地標示及登記面積,以
書面換文訂。乙方租金及營業稅,依所增面積及日之租
率,退還或於次年期租金抵扣,並按面積計算繳納。
、本契約租賃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政府徵收本契約全部土地時。
(二)甲方需要本契約全部土地或部分收自用時。
(三)乙方有其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時。
(四)乙方本契約土地全部或部分提第三人使用時。
()其依法得予終止本契約時。
2 規定,其 3
以書面通知乙方。
、本契約因本契約第9條第3款至第5因終止時,雙方所簽訂之設定
地上權(租賃)契約書(如附)亦併同終止。
一、本契約租期屆滿雙方未續約時,乙方仍用,應自本契約租期屆
滿日之次日起至依交還地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按相當於本契
定租 1 金額使 2
懲罰約金,給予甲。如甲方有其損害並得請求乙方
之。
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二、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
三、本契約書應辦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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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之租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及第11條所定之使用補償懲罰性
約金不為給付時,應逕受強制執,公證費用乙方負擔
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依本契約應給予方之或文件應以本契約書所之地
以書面達。
十六約條款
(一)乙方如有相關位申請裝設用瓦斯等設,應經甲方
書面同意,上設地下,應依當地縣市政
使用土地支付金及準支(設電桿繳納
8,000元之保證金)。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時,清水
瓦斯費(附收),並供水瓦斯系統(如:
瓦斯表管線電線電線桿等)甲方退還保證
金;如經甲方同意供水瓦斯系統時,則於乙方繳清水
瓦斯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日內,甲方退還保證金
乙方申請供水瓦斯期間,自行負責維護
瓦斯安全
(二)乙
契約之保證人,,除應通知甲方外,
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公證。
(三)本租金等
如乙方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保證人,如人為法人
時,並明文件做為本契約之
證人,,除應通知甲方外,保證人應隨同
變更及辦公證。
(四)本契約土地如因辦理重劃或被徵()甲方通知乙
方終止本契約,乙方期之租金及營業稅,退
予乙方,乙方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七、環保條款
(一)甲方土地未污染乙方如有疑慮可逕洽請府核可之環境檢驗
機構進檢測出具報告,以釐清責任,所費用應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依行政院環護署「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
義務認定準則 4條第 1規定,採取防止土地遭受污染管理
盡善良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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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本契約土地如有污染情形,乙方應依毒性化學質管理法、
廢棄清理及地下水污染法等相關法,並負責
交罰染控制場址或場址之調評估、應變措(
除及清理污染)及整用,造成任何損害乙方
完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乙使
府核可境檢驗測同甲方及地下
作業及出具污染檢測報告,所費用應,如有受污染情
,乙方應本條第
2
款規定辦 ,乙方不得議。
(四)乙
不得挖填土方或掩埋廢棄物,如因而甲方損害,乙
方應負賠償責任
()本
不得以建築廢棄爐石填土外,所土方應為無污染良質
合內政營建質代碼表B1、B2-1、B2-2、B2-3 、B3及B4等6類
之土方 同甲方與政府核可境檢測機構
採樣檢驗,以及合環保法等相關規定
費用乙方負擔本契約期滿終止時,乙方所土方無償
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除,乙方不得,且不
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八、本契約之修正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始生效力。
十九、本契約未訂事項依其有關法規定辦
、本契約書本17份,甲、乙雙方3份及公證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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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登記明文件代表
○○○
簽約代理人:○○區處經○○○
乙方:○○○
法人登記明文件代表
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乙方為法人組織時適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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