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永康區三民段土地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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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併同租用適用範本) 10709版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於設定地上權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臺南市永康區三民段 1716地號等 4 筆土地期間內,
併同承租甲方所有下列土地,併同承租甲方所有下列土地,經雙方議定,訂
立契約如下:
一、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小
段地號 面積
(㎡) 使用分區及
編定 備註
臺南市 永康區 三民段 1732 76.26 公園用地 附位置圖
1份
臺南市 永康區 三民段 1751 220.19
合計 2筆 296.45
二、乙方租用本契約土地限作空地使用,不得做農業經營及建築使用,且不
得違反工業與環保法規。
三、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
○○○年○○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日),本契約租期屆滿時,
乙方如未經甲方以書面同意續約,則租賃關係即當然消滅,乙方不得主
張民法第 451 條規定之適用。本契約租賃期間如因雙方於○○段○○號
等○筆土地之設定地上權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亦即視為終止。如乙方提
前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以距通知日 3個月以上之日為
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契約之效力。
四、租金之計算及給付:
(一)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加總計算租金,並外加法定
營業稅,按年計繳本契約之租金予甲方:
1、固定租金:每年新臺幣○○○元(按本契約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4.5%計
收,申報地價調整時不隨調整)。本契約期間每屆滿 5 年,應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布之當年當月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除以前
5
年當月指數
所得之年增率調整之( 例如:固定租金 × 【 107
年○月指數 /102
年○月
指數】;所得之年增率小於
1
則不予調整 ) 。本契約期滿續約時,亦同
2、浮動租金:每年按本契約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5.5%計收,申報地
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3、每年 1 期,除第 1 年之租金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外,
第2年起之租金,乙方應於每年○○月○○日前繳納。
(二)前款租金,乙方如逾期未繳,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於催告期限
內仍未繳納時,除所欠租金仍應照繳外,乙方應自本條第 1 款第 3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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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繳納日之次日起,每日除所欠租金仍應照繳外,乙方每日應照所
欠租金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
幣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 1.5%計算,繳納遲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
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1、遲延1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1%計算,遲延未滿 1 個月者,
以1個月計算。
2、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2%計算,遲延逾 1個月未滿 2
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 20%為限。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遇政府重新規定地價時,雙方同意按當期公告地價
80%申報地價,該年期浮動租金應按新舊不同之申報地價分別計算;
乙方已繳浮動租金因之有短少或溢繳之情形,由甲方通知乙方於繳納
次一年期租金時補繳或抵扣。
五、履約保證金之給付及退還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予甲方,乙方得以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銀行定期存單(應由該
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支付。
(二)本契約提前終止或租期屆滿雙方未續約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6條第
1 款之規定辦理,並於本契約租期屆滿日或終止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完
成清除本契約土地地上物等相關設施,並將本契約土地回復原狀,交
還予甲方,以及給付未繳之款項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
履約保證金。否則逾期未清除地上物等相關設施視同廢棄物,並任由
甲方代為清除及收回土地,且甲方因此所支出費用及所遭受損害,乙
方並應償還予甲方,其所發生之清除費用及未給付之款項,得由乙方
履約保證金抵扣,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
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不得將履約保證金作為租金之抵付或作任何債
務之保證。
(四)甲方如需退還租金或履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得以支票支付或直接撥
匯(匯費由乙方負擔)方式無息退還。
六、稅捐及規費之負擔
(一)本契約土地自點交日起,除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外,其餘一切土地整理
等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其他稅捐雜費概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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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法得適用優惠稅率時,乙方應取具證明文件交
予甲方,以利甲方申報辦理。如因乙方疏於辦理致甲方稅賦負擔增加,
應由乙方補償予甲方。
七、土地點交:本契約土地與設定地上權之○○段○○號等○筆土地,於簽
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3日內按現況辦理點交,如需辦理測量鑑界,得洽
甲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有被侵
占情事,亦由乙方自理並自行負擔費用排除之,乙方不得藉故要求延緩
本契約第 4 條及第5條所規定之繳款時限,乙方逾期未點交,視同完成
點交作業。
八、本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經政府機關辦理複丈、分割、更正、重測、重劃或
徵收等,致發生變動時,雙方同意按變更後之土地標示及登記面積,以
書面換文修訂。乙方已繳租金及營業稅,依所增減面積及日期之租金比
率,無息退還或於次年期租金抵扣,並按變動後面積計算繳納。
九、本契約租賃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政府徵收本契約全部土地時。
(二)甲方需要本契約全部土地或部分收回自用時。
(三)乙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時。
(四)乙方將本契約土地全部或部分提供第三人使用時。
(五)其他依法令得予終止本契約時。
甲方依前項第 2 款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時,其終止應於終止日 3 個月前
以書面通知乙方。
十、本契約因本契約第9條第3款至第5款原因終止時,雙方所簽訂之設定
地上權(或租賃)契約書(如附件)亦併同終止。
十一、本契約租期屆滿雙方未續約時,乙方仍繼續占用,應自本契約租期屆
滿日之次日起至依約交還土地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數按相當於本契約
所定租金 1 倍之金額計算使用補償金,並依本契約所定租金之 2 倍計
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
償之。
前項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十二、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
十三、本契約書應辦理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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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之租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及第11條所定之使用補償金、懲罰性違
約金不為給付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依本契約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
以書面送達。
十六、特約條款
(一)乙方如有向相關單位申請裝設用水、電及天然瓦斯等設施,應經甲方
書面同意,上開設施如需埋設地下管線,應依當地縣市政府下水道
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標準支付償金(設置電桿應繳納每電
桿8,000元之保證金)。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須繳清水、電
及天然瓦斯費(檢附收據證明),並移除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如:
水、電、天然瓦斯表、管線、電線、電線桿等)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
金;如經甲方同意留用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時,則於乙方繳清水、
電及天然瓦斯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日內,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
乙方申請供水、電及天然瓦斯期間,須自行負責維護用水、電及天然
瓦斯安全。
(二)乙方為法人組織時,應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為本
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
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三)本契約土地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乙方除須結清租金等舊欠外,
如乙方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
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
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
變更及辦理公證。
(四)本契約土地如因辦理重劃或被徵收(含區段徵收)時,由甲方通知乙
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已繳未到期之租金及營業稅,由甲方無息退還
予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七、環保條款
(一)甲方土地未受有污染。乙方如有疑慮,可逕洽請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報告,以釐清責任,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4條第 1項規定,採取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
措施,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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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本契約土地如有發生污染情形,乙方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負責繳
交罰鍰,以及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調查評估、應變措施(含移
除及清理污染物等)及整治等一切費用,如造成任何損害,乙方應負
完全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使用本契約土地期間或甲方收回土地時,如認有必要,乙方應
委託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會同甲方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
作業及出具污染檢測報告,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如有受污染情
形,乙方應本條第
2
款規定辦理 ,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對於本契約土地應善盡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避免孳生病源,且
不得任意挖填土方或掩埋、堆置廢棄物,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乙
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契約土地如乙方確有填土方需要時,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除
不得以建築廢棄土、爐石填土外,所填土方應為無污染之良質土壤及
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土質代碼表B1、B2-1、B2-2、B2-3 、B3及B4等6類
之土方或天然級配,且 乙方應會同甲方與政府核可之環境檢測機構
採樣檢驗及出具報告認可,以及符合環保法令等相關規定後為之,
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
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乙方清除,乙方不得拒絕,且不
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八、本契約之修正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
十九、本契約未訂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本契約書正本1式7份,甲、乙雙方各執3份及公證人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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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
:董事長○○○
簽約代理人:○○區處經理○○○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
: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乙方為法人組織時適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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