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糖公司高雄區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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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高雄區處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首次訂約日期 / 公司初次核准文號 :○○○○○○○ / ○○ 字第○○○○○○號
920813日資用字第09290101029號函頒布
970408日資生字第0970003768號函修訂
970825日資生字第0970008553號函修訂
980320日資生字第0980002858 號函修訂
980513日資生字第0980005198號函修訂
990526日資生字第0990005034 號函修訂
1010118日資生字第1010000887 號函修
1020425日資生字第1020008246函修訂
1060706日農用字第1060018222函修訂
1070305日農用字第1070007766函修訂
1080318日農用字第1080008429函修訂
1090818日農用字第1090026312函修訂
1091217日農用字第1090039630函修訂
1100217日農用字第1100004513號函修訂
1100507日農用字第1100013027號函修訂
1100621日農用字第1100017460號函修訂
1100827日農用字第1109003641號函修訂
1120811日農用字第1120013038號函修訂
1121004日農用字第1120015906號函修訂
1130507日農用字第1130006763號函修訂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方使用種植作物,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約定條
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土地標示
土地標示:(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縣市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使用分區 用途 備註
附位置圖一份
      已興建簡易建築 (無簡易建築時,本
欄位則刪除)
合計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一、本契約之土地限供作種植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農業
部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二、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芒果應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如契約租期屆滿前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
則甲方重新辦理標租時,乙方不得再參與投標種植芒果。
三、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
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四、乙方應於簽約時以書面通知甲方其規劃種植作物項目,如於租賃期間
乙方欲增減種植作物項目者亦同,租賃期間內所種植作物項目甲方將
記錄於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種植作物違反本
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依本契約第10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
五、本契約土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1項規定設置以竹木
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
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不另計費。
六、本契約土地如乙方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法」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為限),乙方應先
設施之使用材料種及建造金額等資料報經甲方書
面同意方得辦理面積應於甲方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時
本契約第4條第3款之規定,另計收權利金
本契約土地乙方不得供作前6款規定以之使用包括不得供作農
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
設施含任何型式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置收納營
水庫河川淤泥再生用處理設施取土公用
設施等使用亦不得有從事營利商住宅工廠或其他任何非農業使
用之但申請作養殖生產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或綠能設施
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已先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土地如已興建簡易固定基礎建物設置面積須另計費收
權利金簡易固定基礎建物如舉發款或應辦理乙方應
行負責
前款所稱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係指單層鐵皮屋結構含貨櫃屋
(網)室栽培生產需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得用PC牆壁不得
砌磚及使用RC材料屋頂鋪蓋鐵皮不得使用RC混凝土材料
本契約土地非屬農業用地者如乙方需興建前款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時
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設置面積須另計費收取
利金
一、 本契約土地限供作為慣行法耕作使用乙方未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自行申請有驗證者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10條第2款規定
租約。
第三條 租賃期間及租期屆滿或終止之處理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簽訂本契約之日屆滿年之日租賃期限
與簡易固定建物租賃期限同),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
二、本契約除雙方另以書面同意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甲方不另
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451條及土地109、114條規定之
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之日10日內,自行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
土地之(期作物之部分如
乾淨),交還予甲方如乙方仍繼續占本契約租期屆滿日之次
起至完成清除地上物等關設施並交還土地之日期之日
按相當於本契約所定之年租1金額使用補償金並依本契約
所定年租2算懲罰性違約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乙方賠償之。
三、前款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四、乙方因天然災害氣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在植作物無
於租賃期限內完成採延長租期者應於契約屆滿前1
出申請(如申請部分面積之展則以1次為限面積至少
租面積四分之一以上面積超過四分之三時部辦理展
不得重新種植前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期之租
按原增收20%再次展前次展增加10%(申請展
2次為限)。
五、本契約租期屆滿,除依本條第 1款規定辦理約者(有規定約條款者
始適用)如乙方有繼續使用之需且符合下列部規定則於甲方
重新標租時,得予乙方按最高標同一金額承租之
(一) 已於租期屆滿3月前租申請。
(二) 已出具切結載明如重新標租,如未得標時,於租期屆滿之次日
10
日內無條件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無地上物者予出
(三) 已依甲方通知金額繳納清 (無地上物者免繳如乙方於上
述期限內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甲方無否則甲方得
收之)。
(四) 已參與投標及通過審查
六、本契約土地重新辦理標租且由乙方繼續承租者租日期為本契約
屆滿日之次日。
本契約土地因再辦理農地標租或租時,乙方不得以投資本契
項農業設施或土壤改良地等任何要求甲方賠償補償
本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甲方不定期巡查實際耕情形作紀錄,並
協調租賃事宜
第四條 權利金給付及計
一、本契約土地年租新臺幣○○○○○元整;如另有非純作農作使用者
其設置之面積應另按當期申報地10%計收租申報地價調整
調整
二、本契約第1年之土地年租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日繳納2
之土地年租乙方應於每年○月○日前繳納(註租期1年以下者
本款則刪除)
三、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日1付清(限已興建之簡易建築者用之),
權利金甲方收取退還約時,亦同。其計如下:
(一)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60%以下者,依實際
築面積㎡×當期公土地現值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收取
利金
(二)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60%者,應依實際承
面積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時期之公土地現值1%乘以契
剩餘期間之年所得金額,收取權利金
(三) 權利金之年1年之部分,以實際數乘以三六五之一計
(四) 乙方依第2條第6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甲方
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時1付清權利金權利金甲方收取
退還,其計依本款之規定辦理。
(五) 約時,乙方應依本款規定計算權利金並於約簽約時一次給付
予甲方。
四、權利金甲方收取退,租賃期間除本契約土地部或一部
收時就徵收範及無使用之期間例核計無息退還外甲方依本
契約第10終止契約時,亦不予退還
五、本契約所定之土地租如乙方期未經甲方定 10 催告後
催告期限內繳納除所金仍照繳外乙方應2款所定
繳納日之次日每日金總額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額度新臺幣 500萬元之固定 1.5%繳納遲
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應依下列標準計算懲罰性違約
(一) 遲延1支付金總額1%遲延未滿1月者
1月計
(二) 遲延2支付者,金總額2%遲延逾1月未滿2
月者,以2月計,以此類推20%為限。
六、退還剩餘租期之租,其計:以日計
甲方於收取租權利金時,應一收取
第五條 履約及其他費用之給付退還
一、方應於簽約之日繳納履約新臺幣○○○元予甲方。
二、乙方應依甲方規定繳納委託耕地處理費:新臺幣○○○元(未含營
),乙方於租賃期間通知甲方新增作物之難度,甲方得視
增收處理費用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或終止如乙方因將本
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土地之(期作物之部分如
或竹乾淨),甲方時乙方同意甲方全權處理
及所需之乙方負擔,並應於簽約時出同意書予
甲方甲方依乙方之約定為處理回復土地之原狀所發生之費用
委託耕地處理費扣抵剩餘息退還有不乙方賠償予甲
乙方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
三、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時,乙方應或其他未繳清款項,及依
本契約第3條第2款規定辦理,並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
土地之(期作物之部分如樹頭),
予甲方。乙方依上述規定土地及給付之款項予甲方
甲方無息退還予乙方,乙方未給付之款項得履約
扣抵息退還如有不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不得
求任何賠償
四、依前款扣抵後剩餘之履約除依本契約第10 終止退
還外息退還
五、乙方不得將履約作為租抵付或作任何債務證。
六、如乙用甲方設備,委託,或申請使用甲方
設備須先知會甲方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使用甲方不
完全,乙方並應依甲方規定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等業者同申請作為
用地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並依本契約第 17 條規定辦理應於
甲方同意之日○日內,汙染防治新臺幣○○○
○元,其繳納退還比照本條款之規定辦理。
履約委託耕地處理費應乙方以、設定予甲方之
機構(應由該金放棄使權」)
或無記與人欄應簽
繳納
甲方依本契約規定退還或履約關款項時得以
支付直接撥匯乙方負擔)方息退還
第六條
一、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因興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設施產生須繳納
價稅稅金等其他費用或因作需之土地
溝渠新設或修理及水利會會費物使用費及餘水使
用費等費用,以及其他罰金乙方負責
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稅率乙方應取件交
予甲方甲方申報辦理如因乙方於辦理甲方負擔增加
乙方應負責補償
土地租者,可免
本契約土地應於簽約之日3日內甲方與乙方於約定時間會同至現
按現辦理如有地上物雙方應依投標須知第13條規定辦理
土地紀錄交後如有應處理乙方不得
甲方請求任何補償賠償亦不得要求處理期間之租如需辦理
測量鑑界則費用應乙方自行負擔乙方期未視同已完成
作業。
土地標示與面積發生變動
本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因關辦理複丈更正
或因天然災害發生土地面積增加或流失發生變動
方同意變更之土地標示及面積以書面文修訂乙方已權利
依所增減面積及日期之例核計息退還或於次年期
金抵扣,並變動面積計算繳納
補償
一、本契約土地被政收時乙方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補償其土
收地成補償取,其餘補償費則以
名義人分別取。
二、如本契約土地收時,有關地上物及作物須依縣市頒訂
「農作改良補償基準辦理(有作物或作物未列於
基準者,亦用)
終止契約及處理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有下列違約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之租權利金及履約,不予退還
(一) 乙方將本契約土地部或部分轉借或以其他方供第三人使
用或將租賃轉讓於他人時。
(二) 乙方遲延給付,經甲方依第4條第5款定期限催告乙方給付
金達2總額乙方於其期限內,給付時。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一規定時。
(四) 乙方違反使用時。
(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取土時。
二、本契約土地,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申請有驗證或種植作物違
反本契約第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得終止本契約應於6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須以
通知之日6月以上之日為終止終止本契約之
存續期間未6月者應於1 月前通知否則已之租及履約
不予退還乙方終止本契約之意表示不得(乙方
終止日與契約屆滿日未1月時,剩餘之租不予退還)
四、甲方亦得因業要提終止本契約應於6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須以距離通知之日6月以上之日為終止終止本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未6月者應於1月前通知並依本契約第
3條第2款規定辦理退還剩餘之租權利金委託耕地處理費
及履約。甲方終止本契約之意表示,不得銷。
五、乙方於租賃固定資產○○○上之修改良增設之設備除甲方需要保
乙方書面同意無與予甲方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或
終止回復原狀,否則視為廢棄物。
六、前款甲方需之部分乙方書面同意無與予甲方者,乙方不
除或,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甲方標租賃物如有,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或修
乙方如於契約期間發生違反契約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經
甲方約,自終止年內(原承約期)乙方不參加
本公司標租投標或作為對象
一條 土地使用限制
一、乙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妨礙甲方其農場土地有農能;
如有特殊情形變更變更租範內之農
正常之使用時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行整其地上
及所挖掘之土方甲方所有不得出或出並應依甲方
定地及方式堆如需土時應先得甲方以書面同意除不
得以廢棄物及土方應無污染保法
關規定乙雙方會同環境檢測機構
土方之土壤不得為
所列B1~B7各類回物)所發生費用乙方負責本契約租期屆
滿或終止乙方所土方無甲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形要求
乙方除,乙方不得拒絕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補償
二、乙方因生產作業需如依第2 條第 6 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使用分區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興建設施不得超過主關核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
業設施使用面積、高關規定。
三、促進土地續耕作使用乙方使用農藥時慎選病蟲防治
防治等之農藥並依農藥使用規範防治農藥使用乙方使
用農藥時如有汙染土地鄰田周邊等之情事所發生任何賠償
補償等費用,乙方負責
四、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請辦理設定地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乙方亦不得供他人通使用本契約土地及周邊
五、本契約租賃期間未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土地供作為
沼渣液肥分用地,甲方得依本契約第10條之規定辦理。
二條 地上物之興建與處置
一、如乙方依規定申請「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甲方核發土地
使用同意書應立即向主關申請「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
二、前款同意興建之設施不得定用途之容許設施與面積及不得
出甲方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所之土地範乙方未取得核准建
前,不得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依規定需興建作物需甲方得發
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申領雜照後辦理之。
四、乙方租賃固定資產如有修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自行負擔費用辦理關設備應自行負責維護如發生損害與甲
方無
五、雙方如租期屆滿不再約、或依本契約第 10 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所
有之地上物甲方需之部分乙方書面同意無與予甲方者,
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前3移轉登記地上物所有予甲方
地上物所有移轉登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前,地上物
使用維護。
六、乙方應依前款約定合甲方辦理地上物所有移轉登記,所發生之
記規費關費用及土地理人之辦費用乙方負擔
甲方不負責如乙方自行設置應於池周設置
標示如欲使用甲方灌溉設備應依甲方「農場水源餘
水代灌要規定申請辦理甲方有同意與否權利及不完全
三條 如乙方需申請台灣電力公司供須先得甲方以書面同意須另
加收每新臺幣8,000予甲方作為乙方申請供期間
自行負責維護用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終止須先行繳清電
費(附收),除供電系線桿否則如發生
外事故乙方負全責如供電系統移轉甲方時繳清電
(附收),並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繳清電費及無
解決甲方無息退還保
四條 乙方組織時,應以其記證表人作為本
契約之證人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
證人應變更及辦理公證。
五條 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為第一
六條 通知
依本契約應方之任何通知或文應以本契約書所之地
以書面如乙方因變更知甲方接獲通知
自行負責
十七條款
一、本契約土地按現況點乙方如有疑慮應於簽約7日內期視同
甲方土地未受污染許可環境檢機構」委託
檢測檢測並出檢測清責任所需費用應
乙方負擔甲方於收土地時如有要求乙方由政許可
環境檢機構」土壤及地下污染檢測所需費用應
乙方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期間本契約土地及毗鄰之農乙方應依污染土地
人之理人定準則規定善盡善理人之
做好空土壤及地下污染防治不得使用違反灌溉
標準之受污染水源灌溉,並應使規定之農藥及
料等資材,如發生任何污染情事,乙方應於 24小時內通報甲方及
關,並依現行各(如污染防
質管廢棄土壤及地下污染等)規定辦理
且負責繳交罰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未善盡管土地保主
(列)為土壤及地下污染控制()場污染調查評估
除及污染物等)污染控制()等費用乙方
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本契約土地應善盡環境維護理之
並應合甲方「台糖公司高雄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
租人簽章確認各主關之登革熱防治
辦理如履約期間於租範遭受各主罰單或處分書時
乙方應支付罰行政處分,並應負責改甲方一
責任
五、
乙方不得於本契約土地上燃燒車輛進出農地未
洗車體輪胎致造成道路色差如發生前述而致甲方遭裁
除應乙方完全負責外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甲方得請
負賠償責任
十八 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如因違反市計土地使用
分區制之規定使用或有期徒刑拘役
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如甲方因遭受乙方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十九 契約附
一、標公
二、投標須知
三、土地表及位置圖
四、委託耕地處理費同意書
五、農業部與經協調台糖公司土地出租事宜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農
作作物
六、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
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土地紀錄
台糖公司高雄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
第二 契約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
第二一條本契約土地為甲方有土地出租予乙方不旱田調整
後續計劃休耕
第二二條本契約書本12甲乙雙方1 4 甲乙雙方
2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或負責人:事長○○○
簽約理人:
號:
乙方:
表人或負責人:
號(分證號):
年 月 日
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土地紀錄
農場別及區號
時間
紀錄
(紀錄)
得標人確認
註:1、欄位請盡量詳細描地地上物情形為簡易固定基礎建物應設置面積。
2、農場辦理應以照相設備拍攝作為紀錄,應取周邊背景
拍攝則之一,欄位不置請自行製額外A4面。
辦人: 農場主任: 股
管: 管:
台糖公司高雄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租人 ( ) 知日期: 年 月 日
一、環境管府環境衛全力登革熱防疫
控措徹底登革熱病媒蚊孳登革熱疫之發生與
二、
(一)租區中積水容水清除,病媒蚊的孳生。
(二)裝飾(花瓶花盆等):每一次。
(三)水容(等):每一次或不用時置。
(四)租區水容細紗網等做好孳
防治作。
(五)廢棄(廢輪胎空瓶空罐空寶特瓶麗龍等):乾淨
(六)積地下陰井病媒蚊的孳生。
()天然容(竹等):用土、沙子滿。
()使
()物,以蚊蟲孳生。
()除除積水容雨季期間或下過後應增加巡查
其易忽略之上述第(二)、(三)、(四)項等徹底
訣竅(如附登革熱宣)。
(一)通知或公登革熱孳源而除時
病防治法可處新台幣3,000~15,000元以下
本人已閱讀及同意遵守上述條款及
租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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