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形、地貌或挖取土石時。
二、本契約土地,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自行申請有機驗證或種植作物違
反本契約第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亦即須以距
離通知之日6個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契
約存續期間未達6個月者,應於1 個月前通知,否則已繳之租金及履約
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惟乙方
提前終止日與契約屆滿日未達1個月時,剩餘之租金不予退還)
四、甲方亦得因業務需要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亦即須以距離通知之日6個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本契約
之效力,契約存續期間未達6個月者,應於1個月前通知,並依本契約第
3條第2款規定辦理後,退還剩餘已繳之租金、權利金、委託耕地處理費
及履約保證金。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五、乙方於租賃固定資產○○○上之修繕改良、增設之設備,除甲方需要保
留且乙方書面同意無償贈與予甲方者外,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或
終止時回復原狀,否則視為廢棄物。
六、前款甲方需要保留之部分且乙方書面同意無償贈與予甲方者,乙方不
得拆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七、甲方標的租賃物如有損壞,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或修復。
八、乙方如於契約期間發生違反本契約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經
甲方終止本租約,自終止日起○年內(原承租契約期限)乙方不得參加
本公司標租案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限制
一、乙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妨礙甲方其餘農場土地現有農、水路之功能;
如有特殊情形,非變更地形、地貌、整地,或變更承租範圍內之農、水路,
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始得進行整地。其地上
石礫及所挖掘之土方、砂石,屬甲方所有,不得運出或出售,並應依甲方
指定地點及方式堆置。如需填土時,應先徵得甲方以書面同意,且除不
得以營建廢棄物及爐石填土外,所填土方應無污染,並符合環保法令等
相關規定,且須提供由甲、乙雙方會同政府核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共同
採取回填土方之土壤檢測報告(所填土方均不得為營建署土質代碼表
所列B1~B7之各類回填物),所發生費用概由乙方負責。本契約租期屆
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
乙方清除,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乙方因生產作業需要,如依第2 條第 6 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使用分區屬於非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