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
(案名)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本案將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
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評選項目A
評選子項A-1
評選子項A-2
評選子項A-3
評選項目B
評選子項B-1
評選子項B-2
評選子項B-3
評選項目C
評選子項C-1
評選子項C-2
評選子項C-3
評選項目D
評選子項D-1
評選子項D-2
評選子項D-3
評選項目E
評選子項E-1
評選子項E-2
評選子項E-3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總評分法
(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填寫評分表之個別廠商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本機關作業人員計算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二)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如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三)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決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如下,由評選委員會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分數彙總表如附件。
□序位法
(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二)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如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三)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決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如下,由評選委員會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擇一勾選)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三)本機關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就所有評選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
(機關名稱)
(案名)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適用於總評分法)
評選委員編號:日期: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評選意見 (優點、缺點) | ||
甲 | 乙 | 丙 | ||||
評選項目A | 評選子項A-1 | |||||
評選子項A-2 | ||||||
評選子項A-3 | ||||||
評選項目B | 評選子項B-1 | |||||
評選子項B-2 | ||||||
評選子項B-3 | ||||||
評選項目C | 評選子項C-1 | |||||
評選子項C-2 | ||||||
評選子項C-3 | ||||||
評選項目D | 評選子項D-1 | |||||
評選子項D-2 | ||||||
評選子項D-3 | ||||||
評選項目E | 評選子項E-1 | |||||
評選子項E-2 | ||||||
評選子項E-3 | ||||||
得分合計 | 100 | |||||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
評選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適用於總評分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 甲 | 乙 | 丙 | |||||||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 ||||||||||
得分加總 | 得分加總 | 得分加總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廠商標價 | ||||||||||
總評分 | ||||||||||
平均總評分 | ||||||||||
名次 | ||||||||||
全部評選委員 | 姓名 | |||||||||
職業 | ||||||||||
出席或缺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最有利標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出席評選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案名)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適用於序位法)
評選委員編號:日期: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評選意見 (優點、缺點) | ||
甲 | 乙 | 丙 | ||||
評選項目A | 評選子項A-1 | |||||
評選子項A-2 | ||||||
評選子項A-3 | ||||||
評選項目B | 評選子項B-1 | |||||
評選子項B-2 | ||||||
評選子項B-3 | ||||||
評選項目C | 評選子項C-1 | |||||
評選子項C-2 | ||||||
評選子項C-3 | ||||||
評選項目D | 評選子項D-1 | |||||
評選子項D-2 | ||||||
評選子項D-3 | ||||||
評選項目E | 評選子項E-1 | |||||
評選子項E-2 | ||||||
評選子項E-3 | ||||||
得分合計 | 100 | |||||
序位 | ||||||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
評選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適用於序位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 甲 | 乙 | 丙 | ||||||||||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廠商標價 | |||||||||||||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序位名次 | |||||||||||||
全部評選委員 | 姓名 | ||||||||||||
職業 | |||||||||||||
出席或缺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最有利標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出席評選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