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規範 1121127V修正
一、標的名稱及數量:OOO設備1台(案號:OOO)。
二、規格品質:詳如附件採購規格需求表。
三、規格文件:
□廠商於投標時,須提供設備之型錄或證明文件或擷取系統畫面等相關佐証資料,將符合需求部份以紅筆或螢光筆標註劃線,若型錄等資料上無法完全提供,投標廠商得以「規格確認書」加以補充。
□應檢附本案規格需求所列相關資料一份。投標廠商得以「採購需求一覽表」加以補充。
□廠商於投標時,請檢附企劃書一式___份,企劃書之製作格式及內容詳見投標須知及採購需求一覽表。
四、截止領標、投標文件收件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午 點止,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限制性可刪除)。
五、開標時間、地點、程序:民國 年 月 日 午 點 分起於行政大樓1樓會議室(A1-120室)
□先審查資、規格,資、規格審查合格且標價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始得參加比(議)價。
□審查第一階段資格標,完成資格審查階段後,資格規格符合者進入評審程序,並經評審後擇符合需要者,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之程序。
□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機關將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參加評選簡報(詳如評選須知)。
六、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含)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由負責人或
委託之代理人攜帶廠商資格規定應繳納證件(正本)至簽約單位核對符合後辦理簽約
手續(契約依招標文件所附為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時,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
並予沒收押標金。
七、履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投標文件裝封及寄遞: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總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九、決標原則:
□(適用於限制性招標)
(一)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其標價超過底價時,即進行減價,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三)審標、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者,即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減價機會。
□(適用於公開招標)
(一)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
商。如有2家以上廠商報價相同為最低標價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2條之規定辦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本校洽該最低標廠商
優先減價1次(如有2家以上廠商報價相同時,則一起優先比減價1次)
;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
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審標、減價及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
攜帶授權書者,即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機會。
□(適用於公開取得報價)
(一)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
商。如有2家以上廠商報價相同為最低標價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2條之規定辦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本校洽該最低標廠商
優先減價1次(如有2家以上廠商報價相同時,則一起優先比減價1次)
;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
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審標、減價及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
攜帶授權書者,即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機會。
(四)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或第4條第3項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3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限制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辦理本案採購。
□(適用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評審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評審須知。
(二)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則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其標價超過底價時,即進行減價,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五)審標及減價及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者,即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及減價及比減價格機會。
□(適用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附件評選須知。
十、投標文件寄遞方式:
(一)投標文件裝封規定:廠商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含型錄或相關佐證文件)、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企劃書請裝入總標封內並加以密封,總標封正面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標的名稱。
(二)價格標單之填寫規定:投標廠商應使用本校發給之價格標單依式用毛筆、鋼筆或原子筆詳細填寫清楚(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並應以中文大寫填明,所報價格應含營業稅等一切稅費,價格標單正面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如有塗改,塗改處請加蓋廠商印章,並不得變更價格標單樣式或附加條件,否則不予決標 )。
(三)投標文件郵遞地址及專人送件收件單位:
1、郵寄地址:320317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文書組啟。
2、專人送件收件單位:於辦公時間送交本校總務處文書組收。
※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文件遞送時程並自負其風險,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