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拳擊協會2026年名古屋亞運會及奧運備戰器材採購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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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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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拳擊協會2026年名古屋亞運會拳擊培訓隊及備戰奧運黃金計畫選手(1-3)114年度國內外移訓、參賽及採購器材案(未達公告金額)

112.06.30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本會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1. 採購援用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 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購買。

  3.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4.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5. 本採購預算金額(下同)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整。

  6. 本採購預計金額:同上。

  7. 本採購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

  8. 本採購受理廠商異議單位名稱、地址及電話:本會

  9.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及電話(02-87897530)

  10.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11. 招標方式為:援用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本會理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在此限

  2.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3. 本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5. 本會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 本採購援用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7. 本採購援用採購法第35條: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8.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本會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9.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1份。

  10.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

  11. 標案截止收件時限:詳見招標公告,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台北中山朱崙205505)

  12.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詳見招標公告。

  13.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會(台北中山朱崙205505)

  14. 履約地點:本會(或本會指定地點)

  15.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2

  16. 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地點(代理人須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以備援用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7.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投標文件(若須提供產品型錄者,須檢附於廠商資格文件)及標單應分別以書面方式裝入個別標封,再一併裝入外標封。

  18. 押標金金額: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零柒元整。

  19.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20.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會。

  21.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元陸萬貳仟肆佰零柒(同押標金金額)

  22.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23.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擬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0日;該額度以上,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為30日;巨額採購金額以上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會得處以決標金額萬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以押標金充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萬分之七十五為限。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本機關得視該廠商拒繳保證金,並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1. 保固保證金金額: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零柒元整(同押標金金額)

  2.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驗收合格翌日起1

  3.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驗收合格翌日起10日內繳納。

  4.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零柒元整(押標金金額減半)

  5.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會(台北中山朱崙205505)

  6.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7.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虛偽不實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投標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得標後拒不簽約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包括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9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1. 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2. 廠商援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3.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4. 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5.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6. 本採購:採購金額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未完成補助款核定前,本會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核定後始決標生效。

  7. 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8.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9. 採購援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10.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本採購相關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備「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及信用證明。

()上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上列信用證明文件」,必須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廠商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查詢資料日期應記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上列「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援用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援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辦理。

  3.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 本會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援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1. 本會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援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2. 本會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援用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1.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標價清單

  2.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本會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3.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本會指定地點

  4.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5.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一)外標封(二)契約樣稿(三)委託代理授權書(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投標須知()標價清單()減價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6.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押標金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或繳交證明文件),密封後投標,再以外標封裝封(封套請自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7.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本會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使用,或由本會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8.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9. 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45個日曆天(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10. 其他須知:無。

  11.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6008、傳真:【022358-3005)

()法務部調查局(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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