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招標審查須知(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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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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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評 分 及 格 最 低 標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納入工程履歷審查須知(範本)】

        1. 制定目的

為審查「(標案名稱)」評分及格最低標合於招標文件審查標準之及格廠商,以進行下一階段價格標開標,特制定本須知。

        1. 辦理依據

          1. 本須知係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訂定之。

        2.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

          1. 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契約載明之工程範圍研擬,以及依下列規定撰寫,並列為本契約之附件:

            1. 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標案名稱)」。

            2. 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由負責人簽名後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另請預留審查委員簽名欄。

            3. 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

              1. 履約能力:
                廠商過去承攬類似本標案之工程經驗或實績以及獎懲紀錄,填寫範圍限於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完成之「(工程名稱)」等,並需說明承攬工程執行情形。

              2. 勞安計畫:勞工安全衛生計畫,以及截標前3年內之執行情形,包含發生重大工安職災事件紀錄。

              3. 工程管理、施工及品質計畫:
                至少包含管理機制、測量計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施工預定進度以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4. 工程專案組織計畫:
                至少包含工程專案計畫主持人、專案組織人員、人力配置計畫、施工機組及配合之瀝青混凝土供料廠商。

            4. 附件封面:標題統一為「(標案名稱)」評分及格最低標服務建議書附件。

            5. 附件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由負責人簽名後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另請預留審查委員簽名欄。

            6. 附件內容:

              1. 工程專案管理計畫,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並列為本契約附件:

                1. 工程專案計畫主持人之學歷、經歷、經驗等。

                2. 各專業人員之學歷、經歷、經驗等。

                3. 其他計畫參與本工程人員之學歷、經歷、經驗等。

                4. 上述人員應編製名冊,說明職稱、工作專長、學經歷等基本資料,並檢附上述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之證照或合格證書等影本以供比對。

                5. 計畫參與本工程應由投標廠商雇用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2. 編訂人力配置計畫表,詳列各項專業分工人員姓名、職稱、工作階段、工作時間等。並列為本契約附件。

              3. 投標廠商組織架構、主要營業項目、其他與本案相關工作等簡介。

              4. 與本案相關工程實績或經驗至少包含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工程名稱)」實績詳細表。上述工程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例如: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程完成之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金額、工期、開工及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及結算金額等。

            7. 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3.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裝訂

            1.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應分開裝訂。

            2.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服務建議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50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得採雙面印刷;並採A4直式左側裝訂1式各18份(含正本1份、副本17份),封面須分別註記「正本」與「副本」字樣。

              2. 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若有A3規格紙張,請折頁為A4規格,頁數不限,不可分冊,得採雙面印刷;並採A4直式裝訂1式各18份(含正本1份、副本17份),封面須分別註記「正本」與「副本」字樣。

            3.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 服務建議書總頁數超過限制者,出席審查委員評分平均分數依下列標準扣減:
                超過頁數 1~5頁扣減1分
                超過頁數 6~10頁扣減2分
                超過頁數 11~15頁扣減3分
                超過頁數 16~20頁扣減4分
                超過頁數 21頁及以上扣減5分

              2. 服務建議書或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出席審查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扣減3分,由本處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審查結果者,投標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3.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未分開裝訂者,出席審查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扣減1分。

        4. 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

          1. 本案審查委員會組成準用「採購評選員會組織準則」,並得參考「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5. 委員審查方式

          1. 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2. 本委員會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6. 保密

          1. 本委員會委員及協助審查人員(含工作小組、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之承辦人員及受邀請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7. 迴避

          1.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得辦理審查: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

(五)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列情形之ㄧ者。

(六)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1. 本委員會之協助審查人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2.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款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3.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審查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本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九、審查程序

          1. 本案審查程序如下:

            1. 資格審查階段:

              1. 時間地點:詳招標公告。

              2. 先由本府採購代辦機關承辦人員及洽辦機關承辦人員就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事項作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當日,投標廠商得到場參與資格審查作業,詳投標須知規定。

              3. 資格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應敘明其原因。

              4.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以下簡稱受評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本處將另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議以評分方式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之審查評分。

            2. 廠商資料審查階段:

              1. 原則上於召開審查會議前得將受評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密送各審查委員先行審閱,審查委員並應提出審查意見。

              2. 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含服務建議書)等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審查評分參考,得含評分總表之扣減分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3. 受評廠商簡報及答詢:

(1)受評廠商應於本處通知時間、地點參加公開抽籤決定審查會議之簡報順序,但廠商未派員到場參加抽籤者,則由本處工作小組代為抽籤決定審查會議之簡報順序。本處得依投標文件上之聯絡電話或傳真通知廠商出席,經通知或無法通知而未出席者,應由受評廠商自行負責。

(2)受評廠商依簡報順序經三次唱名後未出席者,審查委員審查選表之「簡報及答詢」乙項以0分計。

(3)受評廠商簡報及答詢時應自行備妥簡報設備,但不接受補充任何資料(含模型)給本委員會。

(4)受評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簡報時限前2分鐘按鈴1次,結束時按鈴2次,受評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接續由審查委員諮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再由受評廠商作綜合答詢,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時限前2分鐘按鈴1次,結束時按鈴2次,受評廠商應立即停止答詢。

(5)受評廠商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5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主要參與計畫人員。

(6)主要簡報人由計畫主持人親自為之,如有特殊原因計畫主持人無法親自簡報時,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方得由協同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其他人員須經主席同意始得補充發言。

(7)簡報進行時非簡報廠商應一律退席。

            1. 審查委員會審查評分:

              1. 本委員會審查評分作業依「機關評分及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就招標文件審查標準、廠商投標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評分。

              2. 審查評分方式:

                1. 受評廠商評分由各審查委員審查時獨立為之,由各審查委員依據各受評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簡報及答詢等內容,就審查項目、內容評定分數後,計入評分表,各項評分到小數點1位數精度。若評分高於90.0分或低於70.0分時,請委員於評分表審查意見欄內書明評分理由。

                2. 各審查委員完成評分表並簽名確認後,交由工作小組將出席審查委員評給各受評廠商之分數依投標廠商所投各項(以價格封為準),分別填入審查評分總表。工作小組統計各受評廠商獲各出席委員評定分數時,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3. 審查評分總表加總計算各受評廠商之加總分數,先計算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按4捨5入法取到小數點1位數,以及填計服務建議書扣減分後,換算各受評廠商總平均分數時,亦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3. 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80.0分之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審查標準之及格廠商,由出席委員於審查評分總表簽認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廠商價格標之開標。

              4. 審查結果未達審查標準及格分數之廠商,其平均分數應通知受評廠商。

            2. 審查評分結果: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及格廠商審查結果,並完成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本處另將開價格標之日期及地點以書面通知合於標準之及格廠商,並依「臺中市政府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須知」第12條採最低標決標。

        1. 審查項目及標準

主辦單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由審查委員會訂定,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本案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項次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配分

一

履約能力

與本案相關工程實績或經驗,至少包含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完成國內道路改善維護工程之工程實績或經驗。

20.0

二

勞安計畫

(1)截標前3年內之執行情形,包含發生重大工安職災事件情形。

(2)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10.0

三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

(1)測量作業計畫

(2)施工計畫

(3)品質管理計畫

15.0

四

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

(1)交通維持計畫

(2)整體計畫工期檢討及施工預定進度

(3)緊急應變計畫(例如天雨之緊急應變計畫)

30.0

五

工程專案組織能力

(1)工程專案計畫主持人、專業組織人員等之學經歷(含專長、責任與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之證照或合格證書)

(2)組織架構之完整性

(3)施工機組、人力配置

15.0

六

簡報及答詢

簡報與應答(含主要問題之認知及建議事項)。

10.0

合計

100.0

            1. 評分級距:

              1. 履約能力;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17.0~20.0

                甲

                13.0~16.0

                乙

                9.0~12.0

                丙

                5.0~8.0

                劣

                0.0~4.0

              2. 勞安計畫;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9.0~10.0

                甲

                7.0~8.0

                乙

                5.0~6.0

                丙

                3.0~4.0

                劣

                0.0~2.0

              3.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13.0~15.0

                甲

                10.0~12.0

                乙

                7.0~9.0

                丙

                4.0~6.0

                劣

                0.0~3.0

              4. 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25.0~30.0

                甲

                19.0~24.0

                乙

                13.0~18.0

                丙

                7.0~12.0

                劣

                0.0~6.0

              5. 工程專案組織能力;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13.0~15.0

                甲

                10.0~12.0

                乙

                7.0~9.0

                丙

                4.0~6.0

                劣

                0.0~3.0

              6. 簡報及答詢;本評分項目採五等級距:

等第

評分

優

9.0~10.0

甲

7.0~8.0

乙

5.0~6.0

丙

3.0~4.0

劣

0.0~2.0


        1. 其他

          1. 本案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 受評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處僅提供螢幕乙架。

            2. 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本處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3. 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處無涉。

            4. 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專任負責人及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以及相關類似工程之實績經驗與資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審查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認定後,取消參與審查之資格;若於簽訂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5. 主辦機關可於辦理招標作業時,逕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查詢受評廠商承攬國內工程履歷資料(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重大職災件數及金質獎獲獎件數(以上均含明細)。

            6. 受評廠商工程履歷資料係由工程主辦機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僅供機關於招標作業時選商參考,不作為廠商對外公共工程經歷之證明文件。

            7. 有關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受評廠商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為甲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為乙等,未達70分者為丙等(詳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八) 受評廠商承攬國內工程實績,加減分項目表如下。


近五年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等第及件數加減分


扣減分標準

(同一工程案件以加減1次最多分數為原則)

查 核 結 果

乙等

丙等

甲等以上

近五年被查核等第及件數

平均分數 扣減3分

平均分數 扣減4分

平均分數

加3分








近五年重大職災情形

扣減分標準

(同一事故以扣分最多為原則,同一工程不同事故得累加扣分)

重大職災情形

每次死亡事故

每次傷害事故

近五年重大職災情形

平均分數

扣減2分

平均分數

扣減1分


近5年金質獎獲獎情形

扣減分標準

(以得獎次數計,不限與招標工程同一類工程)

獲 獎 情 形

特優

優等

入圍

近五年金質獎獲獎情形

平均分數加3分

平均分數 加2分

平均分數

加1分









十二、工程履歷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完成公共工程履歷資料庫建置,政府機關可查詢投標廠商過去參與公共工程的履歷資料,在招標選商時做為評比指標,即可選擇優良廠商參與,保障公共工程品質。

  2. 工程履歷包含廠商近5年所負責承攬、監造及專案管理的工程內容與其專業人員姓名、尚在施工中的工程項目; 近5年受查核成績情形、近5年重大職災情形及近5年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情形等。

  3. 工程履歷資料查詢方式:

    1. 機關查詢方式: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點選【政府採購-開標管理-廠商資格查詢-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資料】,再輸入廠商名稱即可查詢。

    2. 廠商查詢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左側,點選【相關連結-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資料】,再輸入廠商名稱後即可查詢。











「標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作業

評分表

審查委員編號: 審查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評廠商名稱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評分

加總

履約能力

勞安計畫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

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

工程專案組織能力

簡報

與答詢

20%

10%

15%

30%

15%

10%

















































說明:1.請依審查項目各欄配分評分後,於評分加總欄予以合計,若加總分數高於90.0分或低於70.0分,請委員於審查

意見欄中書明評分理由。

AutoShape 22.本表經委員填寫並簽名確認後:(1)交予工作小組前,審查委員若需修正,則由工作小組另發空白本表予委員重

新填寫,原表請委員自行作廢。(2)交予工作小組後,工作小組或委員發現得分加總錯誤者,則由工作小組另發

空白本表予委員,委員應在各項得分不得變更的情形下重新累計得分,原表由工作小組註記「得分加總錯誤作

廢」後併存。

3.本表經審查委員簽名密封後交由工作小組統計於審查評分總表。

4.本表未盡事宜,由出席委員提交召集人另行議定之。

審查委員:(簽名)



「標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作業

審查意見表

審查委員編號: 審查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評廠商名稱

審查意見



















「標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作業

審查評分總表

受評廠商名稱

審 查 委 員 編 號

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分數

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


服務建議書扣減分


查核甲乙丙等加減分


重大職災情形加減分

金質獎獲獎情形加減分

總平均分數

1

2

3

4

5

6

7

8

9







































































































□及格廠商

審查意見:

□廢標



委員姓名







委員職稱







出席委員

簽 名








委員姓名







委員職稱







出席委員

簽 名







說明:

  1. 本處工作小組人員於審查委員評定各廠商分數後收齊各評分表,先將各委員評定受評廠商之分數加總,採4捨5入法計算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至小數點1位數精度後,再填計「服務建議書扣減分」、「查核甲乙丙等加減分」、「重大職災加減分」及「金質獎獲獎情形加減分」,換算受評廠商總平均分數,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80.0分之廠商,均為合於招標文件審查標準之及格廠商,

  2. 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委員會議紀錄。

  3. 本表填寫後若需修正,請於修正處加蓋會議主席私章或簽名。

  4. 審查結果經出席委員簽認後,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各分項審查總表由本處維護科加蓋騎縫章後,由各委員確認並於相關欄位簽名。

  6. 上開出席委員簽名依姓名筆劃順序,與審查委員編號順序無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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