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104/316
簽於總務組保存年限:99
日期:104年6月25日
主旨:為辦理「臺南市00幼兒園監視系統設備」財物採購案,因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相關規定辦理招標,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是否可行?簽請 核示。
說明: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xxxxxxxx號函辦理。
本案招標方式: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擬請 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承上,本案改採議價或比價後,其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擬請 鈞長一併核准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本案決標原則及方式: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1項第1款採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總價決標為得標廠商。。
本案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檢附本財物採購之招標資料,如附件,(一)預算書、經費來源表、動支申請單、(二)其他發包資料。
本案經費來源: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20,000元整,擬由教育部補助專款經費項下支付。
本案主辦機關:總務組,承辦人:000,聯絡電話:(06)xxxxxxx轉xxx
擬辦:奉核後,逕上工程會政府採購網辦理公告招標事宜。
敬陳 園長 李 0 0
會辦單位:會計
第一層決行 |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決行 |
職 謹簽 10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