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福東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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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福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園內錄影監視安全管控系統設置、影音資料處理及利用要點

中華民國1121218日行政會議通過

  1. 系統設置與管理維護

  1. 為有效管理本校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護教保服務機構師生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本要點所稱之錄影監視安全管控系統,係指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含教職員工生之人身與財產安全)所設置之影音攝錄相關財物設備與軟硬體系統。。

  3. 教保服務機構經評估於下列區域設置監錄系統:

  1. 戶外公共區域:室外遊樂場、園區公共空間、教室及辦公室前後門出入口、走道、廁所門口等,以有安全考量之地點為主。

  2. 室內活動室:教室內及室內公共空間等。

監錄系統設備宜具備下列功能:

  1. 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2. 攝錄角度為全面。

  3. 時間之年、月、日、時、分能準點呈現。

  4. 盡量能附加收音功能。

  1. 本校監控系統管理之權責單位為總務處及幼兒園,管理事項如下:

  1. 統籌管理園區之監控系統及相關設施建構及設備日常維護與定期養護等各項事宜,並適時提出新增、汰換等改善措施。(如附件1)

  2. 依據相關規定,制定使用管理原則、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方式。

  3. 監控系統之攝錄影音資料之建檔及辦理影音資料處理及利用相關業務。

  1. 監控系統管理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職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異動移交事宜,並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應負保密義務。

  1. 影音資料處理及利用

  1. 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2. 本校監視錄影資料調閱有一定之標準作業程序,為利於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3. 可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人員為:

  1. 本校教、職、員工、生等。

  2. 政府機關來函之人員。

  3. 具司法、警政身分之人員。

  1. 調閱監錄資料原則:

  1. 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疑似不當對待事件、性別事件、職場霸凌事件、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事件、意外事故及涉及個人權益維護必要等之事項,應填具監視器監錄資料調閱申請單(如附件2),敘明具體事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教保服務機構行政處理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得調閱。調閱資料,不得翻攝及複製。

  2.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必要,得向設置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調閱監錄資料,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經機構同意後函覆。

  3. 上述調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資料為限。調閱操作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故須提供明確之日期及時間區段,否則本校得拒絕調閱。倘申請調閱日期已逾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機構不予提供。

  4. 上述申請調閱情形,機構應複製一份備查,如無保存之必要時,予以銷毀。

  5. 調閱取得之監錄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1. 可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時間為上班時間,遇有緊急事故不在此限。

  2. 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流程與方式:

  1. 向本校幼兒園提出申請並填寫調閱申請單經園方同意 (校外人員出示公函或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2

  2. 操作設備播放,申請者必須隨行觀看若無法隨行者,本校得拒絕調閱。

  3. 調閱監錄資料,應由本校派員陪同為之,並設登記簿(如附件3)備查,登記簿應記載調閱者姓名及單位職稱、調閱時間、 調閱內容。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4. 調閱期間未經同意不得有攝影、照相之行為。

第十二條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1130日高市教幼字第 11139258400 號函「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實施要點」制定。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議討論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監視錄影系統檢查及保養紀錄

         附件2: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附件3: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登記簿





附件1

監視錄影系統檢查及保養紀錄


檢 查



監錄系統主機是否正常運作

監錄器材是否正常運轉

視訊畫面是 否清晰

保養()


















































































































































備註:

  1. 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監錄系統運作狀況,發現故障,立即報修。

  2. 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錄系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並定期校正。

  3. 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附件2

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民國


份 證



當 事


調


監地

錄 系

統點


調畫

閱面

監時

視段



日至



申請事由:

同意調閱。

不同意調閱,原因:

申請人

監錄系統管理

承辦人

監錄系統管理

處室主管

校長/

負責人





  1. 影像資料僅供申請目的之使用,不得另行複製傳閱散佈播放,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若未遵守相關法律而衍生之爭議,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 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至少應保存一年。

附件3

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登記簿

調閱日期

申請人

調閱單位

調閱監錄資

料時段、地點

調閱原因

摘要

系統操作

承辦人

資料處理

方式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調閱

複製

備註:

  1. 監錄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2. 監視錄影系統監錄資料調閱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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