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興國小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
一、為健全管理本校監視錄影系統設置與調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校園安全,並兼顧師生之權益,特訂定基隆市中興國小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校區周邊及公共空間區域之監視錄影系統,由總務處裝設、維護及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三、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視錄影設備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七日。
(四)遇有特殊情形,影音資料有另外保存之必要者,各管理單位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五)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四、調閱或複製監視錄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內單位或人員: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工生,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
(二)司法機關:經司法機關以公文申請調閱或複製者,由檢調機關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 同意後函覆。
(三)校外人士: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時,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後, 由警察機關向本校提出。
(四)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處所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提供調閱或複製:
(一)依法應保持秘密之事項。
(二)提供資訊有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 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者。
(三)有侵害第三人隱私之虞者。但經該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七、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九、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基隆市中興國小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申請人 | 身分證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
申請單位 | 聯絡電話 | |||||||
攝影機 地 點 | 調閱監視 畫面時段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
申請事由: 請勾選:□不複製內容 □複製內容 申請人簽名: | ||||||||
申請單位 主管核章 | 核定時間 | |||||||
辦理情形(由監視系統管理單位填寫): | ||||||||
監視系統管理單位 | 承 辦 人 | 主 管 | ||||||
備註:
1.教職員工須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學生家長須經導師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調閱。
2.調閱申請人為保留證據,有複製內容之需要時,申請人應自備錄製器材。影像資料僅供申請目的之使用,不得另行複製傳閱散佈播放,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若未遵守相關法律而衍生之爭議,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至少應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