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考試規則
90年5月3日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4年5月1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5年5月4日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6年4月19日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9年4月29日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102年11月21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
111年11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1.21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輔仁大
學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考試,包括臨時測驗、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及其他依本
校學則舉辦之各種考試。
第三條:學生考試時須準時入場,並應聽從監試人員指示入座。學生遲到逾20分鐘者,
不得參加考試,且不得申請補考。每節考試開始30分鐘內,學生非因特別事故
經監試人員同意,不得離開試場,否則該科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學生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正本,入座後須將學生證放置座桌上,以便查驗。未
帶學生證者,須提供下列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國民身份證、有照片之健
保卡、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經監試人員核對
無誤者,始可應試。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條:學生於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義。
第六條:學生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前瞻後顧或自誦答案。
第七條:學生非參加考試,不得進入試場。考試結束時,須按時繳卷。繳卷後不得在試
場門口及窗前逗留,或高聲喧嘩,並不得再進入試場。
第八條:學生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處
分。
第九條:學生除應用文具筆墨及教師指定可攜帶入場考試之資料、工具外,不得攜帶任
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紙張等,或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
錄影、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
播放器材等)。
違者,經監試人員勸導後,自動繳交,或放置至考試教室前後臨時置物區者,不
列入違規;若經監試人員發現,而勸導不聽者,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小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學生於考試時,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以自誦、暗號告人答
案、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或將考試科目內容製作於桌上或其他物體;或
使用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3C產品等舞弊情事。違者除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
算外,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前項情形,於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違犯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分外,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時,亦同。
第十一條:學生於考試時不得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或因作弊被查獲而威脅或毆辱監試人
員。違者除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予定期察看或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
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第十二條:本規則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