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考試規則(113學年度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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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考試規則
9053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4519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554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6419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9429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10138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1021121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
1111124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1.21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輔仁大
學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考試,包括臨時測驗、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及其他依本
校學則舉辦之各種考試。
第三條:學生考試時須準時入場,並應聽從監試人員指示入座。學生遲到逾20分鐘者,
不得參加考試,且不得申請補考。每節考試開始30分鐘內,學生非因特別事
經監試人員同意,不得離開試場,否則該科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學生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正本,入座後須將學生證放置座桌上,以便查驗。未
帶學生證者,須提供下列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國民身份證、有照片之健
保卡、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經監試人員核對
無誤者,始可應試。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條學生於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義。
第六條:學生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前瞻後顧或自誦答案。
第七條:學生非參加考試,不得進入試場。考試結束時,須按時繳卷。繳卷後不得在試
場門口及窗前逗留,或高聲喧嘩,並不得再進入試場。
第八條:學生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處
分。
第九條:學生除應用文具筆墨及教師指定可攜帶入場考試之資料、工具外,不得攜帶
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紙張等或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
錄影計算功能之物(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
播放器材等)
違者經監試人員勸導後自動繳交或放置至考試教室前後臨時置物區
列入違規若經監試人員發而勸導不聽者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小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學生於考試時,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以自誦暗號告人答
案、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或將考試科目內容製作於桌上或其他物體;或
使用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3C產品等舞弊情事違者除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
算外,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前項情形,於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違犯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分外,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時,亦同。
第十一條學生於考試時不得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或因作弊被查獲而威脅或毆辱監試人
違者除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予定期察看或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
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第十二條:本規則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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