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5.4.15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訂定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轉學生及其他各項招生
考試,但特定考試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
不予計分;已入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強行
入場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以自誦或暗號
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吸煙、進食、擾亂試場秩序或以聲音、動作影響他人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
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登記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
日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將前述證件送原監試人員或試務中心查
核者,扣減其當日各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無法證明其考生身分時,監試或試務人員得要求考生
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七條 應考證遺失者,得於每節入場應試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親向各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八條 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簡章備註欄各招生系所允許之工具外,不得帶書
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入座。計時
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
方可使用。違者經監試人員查獲者,如尚未使用,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已
使用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應依編定之試場及應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卡)、座位、應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經作答後考生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
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應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生名冊,並於
每節考試時於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