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pdf
108.85 KB
3 頁
使用者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5.4.15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訂定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轉學生及其他各項招生
考試,但特定考試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
不予計分;已入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強行
入場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以自誦或暗號
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吸煙、進食、擾亂試場秩序或以聲音、動作影響他人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
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登記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
日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將前述證件送原監試人員或試務中心查
核者,扣減其當日各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無法證明其考生身分時,監試或試務人員得要求考生
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七條 應考證遺失者,得於每節入場應試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親向各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八條 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簡章備註欄各招生系所允許之工具外,不得帶書
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入座。計時
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
方可使用。違者經監試人員查獲者,如尚未使用,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已
使用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應依編定之試場及應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卡)、座位、應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經作答後考生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
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應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生名冊,並於
每節考試時於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案,或在答
案卷(卡)規定範圍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藍、黑色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筆作答,或因其他
原因污損答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考生不得無故污損答案卷(卡)、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草
稿紙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 考生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不得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考生身分。
二、不得任意毀損答案卷(卡)及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彌封。
三、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四、不得將答案卷(卡)或試題紙攜出場外。
五、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暗示其他
考生作答,經勸止不從者。
第十四條 考生不得以另紙或其他物品抄錄答案或試題,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夾帶抄錄之答案離開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將抄錄之答案強行
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完卷者,暫停繳卷;待鈴(鐘)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坐在原座,待監試人員收畢試題紙、答案卷(卡)後方可
離場;如仍繼續作答,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第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第三次勸阻始停止
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答案卷(卡)有遺失者,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七條 考生有違法或舞弊情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得函請其就讀學校或服
務機關為必要之議處;其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得
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規定之其他違規或舞弊行為時,得由監試人員註明其違
規或舞弊情節,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 甄試、口試或術科測驗等,各系所另有規定者,依各該系所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
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
答案,或在答案卷(卡)規定
範圍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
藍、黑色筆(不含鉛筆)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
分。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
其規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
筆作答,或因其他原因污損答
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
答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
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
案,或在答案卷(卡)規定範圍
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
藍、黑色筆(不含鉛筆)作答,違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但
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筆作
答,或因其他原因污損答案
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
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文字修正。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