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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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
105.4.15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訂定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轉學生及其他各項招生
考試,但特定考試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
不予計分;已入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強行
入場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以自誦或暗號
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吸煙進食擾亂試場秩序或以聲音作影響他人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
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登記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
日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將前述證件送原監試人員或試務中心查
核者,扣減其當日各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無法證明其考生身分時,監試或試務人員得要求考生
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七條 應考證遺失者,得於每節入場應試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
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親向各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八條 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簡章備註欄各招生系所允許之工具外,不得帶書
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入座。計時
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
方可使用。違者經監試人員查獲者,如尚未使用,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已
使用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應依編定之試場及應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卡)、座位、應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經作答後考生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
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應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生名冊,並於
每節考試時於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案,或在答
案卷(卡)規定範圍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藍黑色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筆作答,或因其他
原因污損答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考生不得無故污損答案卷(卡)、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草
稿紙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 考生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不得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考生身分。
不得任意毀損答案卷(卡)及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彌封。
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不得將答案卷(卡)或試題紙攜出場外。
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暗示其他
考生作答,經勸止不從者。
第十四條 考生不得以另紙或其他物品抄錄答案或試題,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夾帶抄錄之答案離開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將抄錄之答案強行
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完卷者暫停繳卷待鈴(鐘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坐在原座,待監試人員收畢試題紙、答案卷(卡)後方可
離場;如仍繼續作答,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第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第三次勸阻始停止
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答案卷(卡)有遺失者,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七條 考生有違法或舞弊情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得函請其就讀學校或服
務機關為必要之議處;其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得
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規定之其他違規或舞弊行為時,得由監試人員註明其違
規或舞弊情節,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 甄試、口試或術科測驗等,各系所另有規定者,依各該系所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十一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
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
答案,或在答案卷(卡)規定
範圍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
藍、黑色筆(不含鉛筆)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
。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
其規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
筆作答或因其他原因污損答
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
答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
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
或在答案卷(卡)規定範圍
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
黑色筆(不含鉛筆)作答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但
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筆作
答,或因其他原因污損答案
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
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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