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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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考試項目之內容詳見本簡章「參」(第 8-23 頁)
請各位考生特別注意:
一、本次術科考試成績可供 114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
等各招生管道使用;各大學入學招生採用本術科考試成績之方式與相關
規定,請參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114 學年度各校系於大學申請入學第二階段如係自行辦理術科考試,其
詳細考試科目及相關招生資訊,請詳 114 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招生簡
章。
三、個別報名考生於便利商店繳費期限將開放至報名結束前 3天(113 11
09 日夜間 12 時)截止。
四、如因傳染病流行配合政府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並隨時留意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網站相關資訊。
簡章發售
113.08.06(星期二)~ 113.11.12(星期二)
報名
113.10.29(星期二)~ 113.11.12(星期二1700
確認報名資料
113.11.13(星期三)~ 113.11.19星期二)1700
寄發准考證
113.12.23(星期一)
公布試場分配表
114.01.06(星期一)
考試
體育組:114.01.22(星期)~ 114.01.24(星期五)
音樂組:114.02.04(星期)~ 114.02.06(星期四)
美術組:114.02.08(星期)~ 114.02.09(星期日)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
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114.02.27(星期四)
申請複查成績
114.02.27(星期四)~ 114.03.06(星期四)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開放成績複查結果查
114.03.12(星期三)
壹、報考資格 --------------------------------------------------------------------------------- 1
貳、報名 --------------------------------------------------------------------------------------- 1
參、各組考試日期、地點、項目、成績計算、考試內容及方法 ------------------- 8
(壹)體育 --------------------------------------------------------------------------- 8
(貳)音樂 --------------------------------------------------------------------------- 12
(參)美術 --------------------------------------------------------------------------- 18
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 ---------------------------------------------------------- 24
伍、公布試場分配表 ------------------------------------------------------------------------ 24
陸、成績計算及通知 ------------------------------------------------------------------------ 24
柒、複查成績辦 --------------------------------------------------------------------------- 25
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 26
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26
拾、成績證明申請辦法---------------------------------------------------------------------- 27
拾壹、申訴處理 ------------------------------------------------------------------------------ 28
附錄一 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29
附錄二 美術組考試地區代碼 ----------------------------------------------------------- 32
附錄三 音樂組主、副修項目代碼表 ----------------------------------------------------- 32
附表一 大學術科考試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3
附表二 大學術科考成績證明申請表 ----------------------------------------------------- 34
附表三 大學術科考試申訴書 -------------------------------------------------------------- 35
附表四 大學術科考試體育組切結書 ----------------------------------------------------- 36
附表五 --- 37
- 1 -
114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114 學年度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承辦並委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辦理試
務行政組工作,依本簡章之規定辦理音樂、美術、體育術科考試。
壹、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
貳、報名
一、報名日期:113 10 29 日(星期二)至 11311 12 日(星期二)下午 5時止。
二、報名方式報名方式有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兩類,考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
繳費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一)集體報名
1. 學校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
名。辦理集體報名之學校應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至
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2. 補習班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且已
獲得大考中心發給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報名。辦理體報名之補習班應備齊
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個別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自行報名。報名時須先備妥數位相片檔,至
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
表」,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三、報名費及各組考試項目
(一)報名費含「基本費」及「考試項目費」兩項,基本費集體報名者每名 150 元,個別報
名者每名 200 元,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六(即基本費集體報名者每名 60
個別報名者每名 80 元)另依考生選考之組別考試項目加收費用(如下表)
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音樂組美術組之考試項目各有五項,生可自由選考
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各組考試項目之內容詳見本簡章「參」(第 8-23 頁)
音樂組
考試項目費
副修
樂理
聽寫
視唱
一般生:500
一般生:500
一般生:500
一般生:200
中低收:200
中低收:200
中低收:200
中低收:80
美術組
考試項目費
彩繪技法
創意表現
水墨書畫
美術鑑賞
一般生:330
一般生:330
一般生:330
一般生:330
中低收:132
中低收:132
中低收:132
中低收:132
體育組
考試項目費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立定連續三次跳、1600 公尺跑走
一般生:1,000
中低收:400
- 2 -
(二)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在報名
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3.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查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僅須將集體報名前置作業
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寄送大考中心備查;補習班集體報
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寄送大
考中心審查;個別報名考生逕將證明文件影像檔上傳至大考中心報名系統審查。
4.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補件。
惟考生證明文件已於大考中心 114 學年度任一考試繳驗者,無需再繳交證明文件。
5.經審驗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
取消其報名資格。
四、報名應備資料
(一)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片 1【相關規定詳見本節
(三)】
2)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報考資料確認表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考生清冊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片 1【相關規定詳見本節
(三)】
2)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報考資料確認表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之證明文件影
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考生應繳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見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像檔1
3)身分證正面影像檔2
1:須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者(曾報考大考中心 114學年度任一考試者免繳,
惟身分別變更者須重繳),應於報名期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
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輸者,應於本會另行通知之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報
名資格。
2: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曾報考大考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惟報考後曾更改
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須重繳請提供清晰、可辨識之身分證正面影像檔,應於報名期限內,以
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輸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 3 -
(二)採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其集體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不
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個人報名
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細校核確認無誤並簽名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要求更改組別
考試項目與考試地區等報考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三)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
1.應為 113 11日以後拍攝。惟曾報考大考中心 113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由學校集體
報名者或 114 學年度任一考試者免繳。
2.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應符合下列規格:
1)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至少介於 2.5 3公分之間。
2)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彩色,且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應為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 × 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
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個別報名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檔案大小不得超6MB
如:證號為 A123789456則檔名為A123789456.jpg
(四)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捌、身心障礙考生
應考服務辦法」相關規定。
五、繳費手續: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即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且不受理補繳。
(一)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
費表」辦理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生先補習班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補習班考生報名繳
費表」辦理繳費,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列印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
理繳費,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二)繳費期間
繳費方式
繳費期限
臨櫃辦理繳費或匯款轉帳
113 10 29 日起至 11 12 日下午 330 分止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113 10 29 日起至 11 12 日夜間 12 時止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個別報名考
生使用)
113 10 29 日起至 11 09 夜間 12 時止
請注意個別報名考生於考試報名截止日仍可於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繳費至
當日夜間 12 時;逾時即為未完成報名無法參加考試。
- 4 -
(三)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前 3碼一律為「923,第 4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或由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已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非英母者,設定式為 92300000000+「單位代碼」,如1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母者,設定式為 9230010000+「單位代碼」,且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2
範例
單位代碼
繳款帳號
1
國立師大附中
100
92300000000100
2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B20
92300100000220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 923 +「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英文
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3
範例
考生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3
考生甲
A123789556
923011237895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 923 +9…+「居留證號」
A.舊版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碼英文字母接以9代換並在居號之
9」補足 14 碼,如4
B.新版居留證號共 10 碼,比照國人身分證格式 1碼英文字母加上 9碼數字組成
。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9」補足 14 碼,如5
C.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足 14 碼時
,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67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4
考生乙
HD12345678
92399912345678
5
考生丙
K812345678
92399812345678
6
考生
765AC4321
92399765994321
7
考生
123456789
92399123456789
(四)繳費須知
1.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路 ATM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必確認交易
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交易明細表請自行妥善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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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銀行各分
行繳費。
3.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請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1)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2)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3)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銀行公館分行代號【008-1186】。
4.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
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費。
5.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至各地華南銀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為「限存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為「限匯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報名查詢及確認
報名資料含考生「基本資料」與「報考資料」「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碼、通訊
地址等,涉及考試有關文件製作,請考生務必於報名期間與「確認報名資料」期間確認
資料正確性。如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後須異動「基本資料」,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報考資料」含報考組別、考試項目與考試地區等,因涉及考生應試安排,僅可於報名與
「確認報名資料」期間內更正。
(一)報名期間內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務專區註冊後再進行查詢確認,若有錯誤,於報名期間,由集體報名單位上網更正。
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查詢確認所填「基本資料」及「報考資料」
之正確與完整性;若有錯誤,於報名期間自行更正。
(二)確認報名資料期間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應於 113 11
13 日上午 9時起至 11 19 下午 5時止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試務
專區中確認其報名資料是否完備。考生如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應於 113
11 19 前集體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以正式公文方式提出,個別報名者檢附證明
資料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2-2366-1365方式提出經本會查
證屬實後進行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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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件號碼
113 11 19 報名資料確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件號碼作業,有
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驗。
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應於 11424日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試務行政組(
大考中心)申請。
(四)更改考生通訊資料
考生如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後須更改電話及通訊地址,請於前項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截止日前,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試務專區中進行修改,集體報名
考生請先於專區註冊後即可登入修改;個別報名考生則登入試務專區即可修改(本作
業僅限修改考生電話及通訊地址)
(五)於上述日期之後,考生如有更改「基本資料」之需求,請詳見本簡章附表五「大學
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第七項規定辦理。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詳見本簡章附表五「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考
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二)報名日期截止後,除下列情事外,考生不得要求更改報名資料或退還報名費。
1.因報名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續,而不接名者,本會扣除報名基本,餘
額逕予退還。
2.繳交報名費未報名者或溢繳報名者(不含重名者,請 113 12 6日前
檢具原報名費收據影本,並陳述退費原因,向本會申請退費。
(三)凡符合本簡章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辦法」資格之身心障礙考,應依照該辦
法之規定辦理相關報名事項,以便本會轉請各術科考試委員會協助安排。
(四)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五)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
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是否經
主管機關立案且已獲得大考中心發給之集報單位代碼,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成績資料寄送
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七)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假
借、冒用報名資料者,於報名後發現得取消報名;於考試後發現,除取消考試資格外
,將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八)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術科項
目或部分項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育部、本會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
單位會商後,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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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
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法定傳染病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
通知本會試務行政組,電話022366-1416 608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且日後
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十)報器(見本
簡章附錄三);請特別注意各招生學校所採計之項目。
(十一)報考美術組:
1.試地三地時請考生報名不得求更改
2.分項目選考,分項目計費,請特別注意各招生學校所採計之項目。
(十二)報考體育組時,特別注意自身的體能狀況,凡醫生指示患有不宜激烈運動之疾病或
懷孕女生皆不可報考體育組。凡報考該組的考生視同已簽署健康切結書。若應考者
評估自身身體狀況不適於參加體育術科考試,但仍希望參加者,需事先傳真切結書
(見本簡章附表四),並於應考時主動告知試務人員。
(十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詢本會試務行政組,電話(022366-1416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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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組考試日期、地點、項目、成績計算、考試內容及方法
(壹)體育組
一、考試日期114 122 日(星期三)至 124 日(星期五
114 122
考場準備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連續三次跳
(依准考證排列前半部組別之考生依
序進行測驗)
114123
1600 公尺跑走(依准考證排列
前半部組別之考生依序進行測
驗)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連續三次跳
(依准考證排列後半部組別之考生依
序進行測驗)
114124
1600 公尺跑走(依准考證排列
後半部組別之考生依序進行測
驗)
備註:1.考試日程得視天候及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2.考試項目、時間、組別、試場分配表(含各項考試報到及測驗起迄時間),預定於
114 16在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網站(https://www.cape.edu.tw/)及國
立體育大學術科考試網站https://ceec.ntsu.edu.tw/ceeconline/news.aspx公布,請
生務必上網查閱。
二、考試地點:國立體育大學(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 250 號)
考試相關問題請電國立體育大學體育處03328-3201 5001 孫嘉穗小姐
三、考試項目:計有 60 姿20
1600 公尺跑走共五項測驗,依各項原始成績分別轉化為 T分數,再將五項
T分數加總,合為一成績。
四、成績計算以百分等級方式呈現;男女考生分別評比。
五、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式
(一)60 公尺立姿快跑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次。受測者先立於準備線上,聞「各就位」口令時,隨即向
前立於起跑線後發令員俟受測者就定位後「鳴槍」受測者聞槍響立即
起跑。計時員於鳴槍同時啟動碼表計時或紅外線計時設備,直至測者
跑完全程停止計時。
占分比
20
記錄方式
60 公尺跑之時間為成績;以秒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位。
注意
受測考生不得穿任何形式之釘鞋,起跑違規達 2次者以失敗判定,該項
目以零分計算。
- 9 -
(二)20 秒反覆側步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次,每次測驗時間為 20 。在平面場地規劃 3條各相距 1.20
公尺(男)1.00 公尺(女)之平行線備時受試者跨立於中線兩側
「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計 1次;
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 2繼續向左側步至左腳跨過左線,
3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 4次,依序反覆進行(測驗時亦
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20
記錄方式
20 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 2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三)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次。受測者先行套穿大會準備之背心,仰臥平躺於標準化測
驗器材上雙膝屈曲約 90 雙腳套進固定帶內腳底平貼地面
胸前交叉緊拉背心肩帶。聞「開始」口令時,受測者屈身起坐,起坐時
雙肘觸及雙膝後,隨即回復仰臥預備動作,如此反覆測試 1分鐘。
占分比
20
記錄方式
自仰臥起坐雙肘觸及雙膝計算 1以次數為單位記錄其 60 秒累計完
成之總次數為成績。
注意事項
坐起時以雙肘觸及雙膝為準,仰臥時則以背部肩胛骨接觸地面後才可以
開始下 1次的動作。坐起時雙肘未觸及雙膝、雙手離開背心肩帶或上背
部未接觸器材平面,則該次不予計算。
(四)立定連續三次跳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與肩同寬
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然前擺,雙
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 3次。成績丈量由起
跳線後緣至第 3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占分比
20
記錄方式
以連續 3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位。測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地,
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地現象者
以犯規論。犯規時,該次成績不計,並不得要求重測。
- 10 -
(五)1600 公尺跑走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次。測驗前受測者按分組編號穿上號碼衣或配戴晶片,並依
引導至徑賽跑道預備區(起跑線後 3公尺)「各就位」口令時即前
進立於起跑線後發令員俟受測者就定位後「鳴槍」受測者聞槍響立即
跑出。計時員於鳴槍同時啟動碼表及計時器,直至受測者跑走完全程停
錶。
占分比
20
記錄方式
記錄受測者跑走完全程之時間(分與秒);成績記錄至秒為止。
注意事項
測驗途中受試者如感身體不適,無法抵達終點時,應停止測驗並繳回號
碼衣或晶片,本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體育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日期如因天候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影響得順延;考試前應於規定時間於規定地點集
合報到。
(二)各組考生,應按照順序排隊,由服務人員引導出入各項考試場地。
(三)各項考試時,現場除當組考生外,其餘考生請在指定休息區靜候。
(四)考生所屬小組正進行考試時,考生不得擅自離場。
(五)考生考試時建議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可穿釘鞋(含除去鞋釘或足球鞋。
(六)考試時如受天氣變化影響,致使必須變更場地時,應聽從監試人員或服務人員引導。
(七)各項考試間隔期間,考生如須暫時離開,應向各組試務人員請假。
(八)各項考試如天候或其他因影響,致使時間或場地時,考生不得提出議。
七、體育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惡意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重大者。
5.攜帶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電子工具進行側錄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 11 -
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者。
(四)考生參加考試時,建議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得穿著釘鞋(含除去鞋釘的
鞋子)、足球鞋,違者取消該項目應考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時間集合,並由服務人員引導進出各項考試場地,已屆考試時間未到
者,取消該項應考資格。
(六)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如未攜帶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
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章「肆、准考
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者,取消該項目之成績。
(七)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正楷字體親自簽署姓名,並不得對其成績提出申訴。
(八)考生應按各規定進行考試,者致使評審人員無評分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或影他人考試,取消該項目試資格,成績零分計算。
(十)考生成績冊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毀損或其他特殊原因,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十二)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 12 -
(貳)音樂組
一、考試日期:114 24(星期二)至 26日(星期四)。
114 24
理論與作曲主副修筆試
樂理、聽寫
114 25日~26
視唱、主修、副修
視唱、主修、副修
註:考試日程、地點及時間表,得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並於 114 16公布。
二、考試地點:主修、副修、視唱考試地點如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162 號音樂學系),
電話:(027749-3004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號音樂學系),
電話:(022311-3040 6135
考試項目分為主修、副修、樂理、聽寫、視唱等五項目,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
之項目應考。
四、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
五、各項目考試內容
考試時必須依照各項目規定之考試內容應考。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027749-3004 洽詢。
(一)主修:考生可從下列 17主修項目任選一種應考。
* 各項主修考試需依照簡章考試內容中各試場所列之曲目順序應考。
主修項目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鋼琴
1)巴赫(J. S. Bach)原創鍵盤作品一首。
50
2)從海頓(J. Haydn)、 莫札特(W. A. Mozart、貝多芬
L. v. Beethoven)奏鳴曲作品中任選一快板樂章。
1)音階、琶音、終止式(由全部大、小調【和聲小音階】
中抽一個調,四個八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
50
2)自曲一首(不得選巴赫、海頓、莫札特多芬之
作品)
2.聲樂
自選曲二首(限中外藝術歌曲及民謠、歌劇選曲、宗教歌曲之
中任選),歌劇及神劇選曲不得移調。
100
- 13 -
主修項目
考試內容
占分比
3.弦樂
1)小提琴、中
a.音階、琶音(24 個大小調抽一組關係大小調,三個八
,上下行一次,不反覆,弓法不限。小調音階拉奏
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b.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中任選
一個樂章。
2
a.音階、琶音(24 個大小調抽一組關係大小調,二個八
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弓法不限。小調音階拉奏
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b.自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中任
選一個樂章,或自選一首練習曲(不限作曲家)
3)豎琴:
a.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組三個八上下行
一次,不反覆。小調音階彈奏旋律小音階)
b.練習曲一首。
4)古典吉他:
a.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組,二個八度,上下
行一次,不反覆。小調音階彈奏旋律小音階)
b.練習曲一首。
50
1)小 提琴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不得選考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
組曲)
2音提琴一首整一個樂章不得選考巴赫
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及練習曲)
3豎琴、古典吉他: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50
4.管樂
1音階(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吹奏二次,
一次滑奏、一次斷奏;琶音亦同,不限由主音開始。小調
音階吹奏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2)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100
5.擊樂
1)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
2)小鼓(可看譜)、定音鼓(可看譜)與木琴(須背譜)各
任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
100
6.理論與作
(筆試和
面試皆
加,否則
該項目不
予計分)
筆試:1)完成數字低音的四部和聲。
2)高音題曲調的混聲四部和聲寫作。
3)動機發展,完成一首鋼琴曲。
40
面試:( 1)副樂器自選(未報考修者,自擅長樂器
奏。除鋼琴外,樂器需自備)。
2)鍵盤和聲。
3)鍵盤轉調。
4)作曲理念與其他相關知識。
60
7.傳統樂器
自選曲二首(應考樂器以南胡琵琶琴為限)
100
豎琴、古典吉他主修考試,有可能視報考人數機動調整合併為一試場
- 14 -
(二)副修:副修項目不得與主修項目相同。
副修項目
考試內容
1.鋼琴
自選曲一首(分不同試場同時進行,依主修項目分試場考試,如管樂、擊
樂主修在同一試場應考,弦樂、聲樂及其他主修在另一試場應考)
2.聲樂
一首歌曲(限藝術歌曲歌劇選曲宗教歌曲中任選一首,語文不限),除
藝術歌曲可移調外,其餘歌曲不得移調。
3.弦樂
自選曲一首。
4.管樂
自選曲一首。
5.擊樂
1)木琴自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須背譜演奏)
2)小鼓、定音鼓任選一項樂器演奏,自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可看譜
演奏)
6.理論與作曲
(筆試和面
試皆須參
否則該項
目不予計分)
筆試:1)完成數字低音的四部和聲。
2)高音題曲調的混聲四部和聲寫作。
3)動機發展,完成一首鋼琴曲。
40
面試:1)主修樂器自選曲。
2)鍵盤和聲。
3)鍵盤轉調。
4)作曲理念與其他相關知識。
60
7.傳統樂器
自選曲一首(應考樂器以南胡、琵琶、箏、笙、笛、揚琴為限)
各副修項目占分比例均為百分之百
(三)樂理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寫作
1)功能和聲進行。
20
2)音階、移調樂器、音樂基礎理論。
30
2.選擇題
綜合題組(音程、和弦、終止式、音樂術語、音樂知識、基
礎音樂分析等)
50
(四)聽寫可分不同試場但統一試題方式進行。
考試內容
占分比
旋律(音高辨認、單旋律、二聲部等)
45
節奏與時值。
15
和弦性質辨認、功能和聲進行。
30
綜合應用題。
10
- 15 -
(五)視唱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單拍子:口唱曲調。
2.複拍子:口唱曲調。
3.無調性:口唱曲調。
100
考試題組將於考試前三個月(113 11 4)公布於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
會網站(https://www.cape.edu.tw
六、音樂組注意事項
(一)除特殊規定外,一律須背譜,且樂曲不反覆。
(二)一律自備伴奏並不得 midi DVD 等形式或媒介取代除鋼琴豎琴低音提琴、
定音鼓、小鼓、木琴外,其餘樂器均自備。
(三)主、副修與視唱考試須依每一時段公布之考序應考,並於應考時段提前至考場等候,
依叫號順序報到。未能於規定應考時段截止前 30 分鐘到達考場,視同棄權。如有應
考科目衝堂者須於考試前二日向各考試地點試務中心報備,錯開考試順序,但不得
依此要求更改考試時段。
(四)考生應考樂器必須與報名時相符。
(五)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逕赴考試地點詳閱考試時間、試場、科目及考試次序。
七、音樂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場秩考試特訂定「試場及違處理辦法」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3.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4.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5.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6.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五)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初犯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分;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16 -
(六)筆試應考時,考生於考試開始前應按規定之時間入場,入場時間開始三十分鐘後,不
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違者該項目成
績不予計分。
(七)主、副修與視唱考試時,必須依照公布的應考時段依考序應考。考生未能於規定應考
時段截止前三十分鐘到達考場者,視同棄權。
(八)考生參加考試時,所使用之樂器與報考之樂器不符者,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
(九)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圖稿、
紙張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
使用。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全部
成績。
入場及考試前注意事項
(十)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
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章「肆、准考證之
寄發、使用及補發」)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分。
考試時注意事項
(十一)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
生名冊上以正楷字體親自簽署姓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
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
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考生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
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
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項目全
部成績。
(十三)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試卷是否齊
備、完整,並檢查試卷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經監
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項目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應依規定作答,並應保持試卷清潔與完整,不
得竄改試卷上之號碼等資料違者扣減該項目全部成績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
破壞試卷或在卷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扣減其
該項目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
(十五)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或試題,違者扣減其該項目
成績二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或試題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項
目全部成績。
(十六)考生應按各規定及載之試內容進行考,違規以致人員分者
其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 17 -
(十七)考生應按照規定順序排隊,並由服務人員引導出入各項考試場地,違者扣減該項成
績三分,經警告後仍不聽從者,再加扣其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項目全
部成績。
考試後注意事項
(十八)考生成績冊或試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毀損或其他特殊原因,考生應於接到補
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項目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二十)而有影響考試平、益之事項,應監試或試務予以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一)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 18 -
(參)美術組
一、考試日期:114 28日(星期)至 29日(星期日
時間
科目
日期
8:20
8:30-11:00
12:30
12:40-14:40
15:30
15:40-17:40
114
28
預備
1素描
預備
2
預備
3
時間
科目
日期
8:20
8:30-1030
11:10
11:20-12:20
13:55
14:00-15:00
114
29
預備
4-1
預備
4-2書法
預備
5美術鑑賞
二、詳細考試地點於 114 16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公布請考生務必上網瞭解考試地點並於考試前一日赴考
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考場開放時間 114 27日下午 2-4 時)
三、總考區及各區承辦學校:考生請注意:考區承辦學校不一定是考試地點。
總考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07717-2930 3001
北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027749-5504
中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04723-2105 5632
南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07717-2930 1101
考試項12彩繪技法3意表4)水墨書5術鑑賞等五
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水墨書畫考項分為水墨畫、書法
考科,兩皆應參加考試,方取水墨書畫考項完整之成績;兩科有任何一
科缺考,則水墨書畫考項不予計分)
五、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
六、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法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07717-2930 3001
(一)素描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並依試題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50 分鐘
考試紙材
素描專用紙4開)
使用媒材
限單色手繪,以現場能乾燥、固著的素描媒材為限。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察與寫實繪的單造形表現力。
- 19 -
(二)彩繪技法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並依題文字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20 分鐘。
考試紙材
彩繪專用紙4
使用媒材
透明與不透明水彩色鉛筆麥克筆粉彩廣告顏料、壓克力蠟筆
以現場能乾燥固著的媒材為限考生可依個人意願選擇彩繪材料與
技法予以表現。
考試目標
測考生對色彩感之形表能力
(三)創意表現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考圖依試題述予以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20 分鐘。
考試紙材
插畫專用紙(4開)
使用媒材
可使用各材為
不可使用自行攜帶之紙張及其他物件黏貼於考卷上,且不可使用各類形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設計思考、想像與組織結構之創造能力。
(四)水墨書畫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或依試題文字描述予以製作或書寫(分為水墨畫
書法兩考科。水墨畫一張,書法一張)
占分比
100
(水墨畫
70
,書
30
考試時間
水墨
120
60
分鐘墨畫
考試紙材
水墨畫為棉紙或宣紙(4開);書法為宣紙(4開)(皆提供墊紙)
使用媒材
毛筆、墨或墨汁、顏料等書畫媒材。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對筆墨特質之表現及書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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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術鑑賞
考試方式
選擇題,在電腦答案卡上作答。
筆試範圍
命題以部頒高中美術課程美術鑑賞為範圍時事認知以美術新聞及活動
為內容(選擇題方式)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60 分鐘。
使用媒材
2B 鉛筆、橡皮擦。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有關美術之文史常識與時事認知或作品賞析之認知能力。
考試項目考科~四)指之考試紙材為試卷,統一由美術術科員會
提供用紙。
七、美術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之用具如筆、墨、硯池、炭筆、水彩等著色顏料、調色盤、水盂、素描用固著噴
膠(不可使用完稿膠)、墊布(限單色)等,均由考生自備。
(二)畫板、吹風機由考區承辦學校提供,考生可自行攜帶充電式或電池式吹風機(考場不
提供充電設備)但必須於考場規定吹風區使用考生不得使用各種樣式的畫架形板
(三)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赴考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
(四)請詳閱各考科試題內,並試規內完、噴
等時間)
八、美術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護試序及特訂則及處理辦法(以稱本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21 -
四)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或影響他人作答,亦不得
交談或商借應考用具,初犯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經制止仍再犯者即
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
格。
五)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
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
品或就座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試卷(或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完全相符,
如有錯誤或缺漏,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書寫畫記翻閱試題紙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
考科)成績五分;經制止仍再犯者,其該項目(或考科)以零分計算。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
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除必用之書寫工(墊布限單色)畫具不得架、畫板
圖稿紙張,以及有通其他礙試
公平之各類材、物品入生不得穿戴具通訊或記憶之裝置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須先備並使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
所有物品(除自行攜帶之充電式或電池式吹風機)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
秩序之情事,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
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
章「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
考試時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應試,誤入試場或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
置。
1.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1)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2)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
3)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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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同一分區且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試
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款處置;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誤入試
場者或誤入不同分區試場者,一律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答前檢查答案是否試卷(或
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試卷(或答)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1.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2.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
3.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試卷應試扣減其該(或考科)全部成績。
4.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正楷字體親自簽署姓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考於畫貼條面)定區域內答。考生
反作定致人員其該零分
十三)考依照答案卡上相定作卷(
與完准考證違者扣減
項目(或考科)全部污損撕毀壞試在試或答
示考分、何文法考,但不案無號)
情事分別項目(或考科)並得情節扣分減其
項目(或考科)全成績
十四)考按各項使媒材定作違者(或)成績五,並
節加重減該部成
十五)考試進,發試題印不清得舉監試要求
意。
(十六)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畢,止作答,並繳交答案卷(卡)仍繼續作答
扣減項目二分警告繼續扣其
節重,扣(或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十七考生考試前將或答案卡紙一併交驗收不得
出試場外,違扣減其該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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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得將或完抄錄考證他隨帶物扣減項目(或
)成分。
十九)考考試響前不得高聲或宣
,經不聽扣減)全
其他事項
二十)考卷(考試,考知後
補考到場者其(或考科)成以零算。
廿一法所成績扣減(或考科)成績至零
為限
廿二)其列而、考由監員予
請考員會,依當處理
廿三違反法並弊情機關
九、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一)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
服務辦法」、「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出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
(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明)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
試人員協助。
(二)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
搭配調頻輔具幫浦氧氣瓶放大鏡等)須依「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於考試開始前提出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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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
一、准考證於 113 12 23 寄發。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
者逕寄考生。惟因特殊原因,本會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若考生遲
113 12 30 仍未收到准考證或領取通知時,集體報名者,請洽所屬集體報名單
位;個別報名者,請洽本會試務行政組(大考中心),電話022366-1416 608
二、收到准考證後,務請確實核校,如發現准考證上之姓名、身分證號、性別、相片、報考
組別、選考項目及考區等欄位,有任一欄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而須更正者,請於 113 12
30 下午 5時前聯絡本會試務行政組並將錯誤之准考證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會試務行
政組(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以辦理重製作業。
三、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駕駛執照、
有照片健保卡身心障礙證明之一)向各組所設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准考證須妥為保
存,考試時憑准考證入場,考試結束後不再補發。
伍、公布試場分配
各組試場分配表及詳細考試地點於 114 16日公布並登載於本會網站,網址:
https://www.cape.edu.tw/
陸、成績計算及通知
一、音樂、美術成績各項目滿分均以 100 分計。體育五項目合為一成績,以百分等級方式呈
現;男女考生分別評比。
本會於 114 227 日公布術科各組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及其各項目之「頂標
「前標」、「均標」、「後標」、「底標」等五種成績標準,該標準皆以該項目到考考
生成績計算,均取整數(小數只捨不入),其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前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均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後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底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音樂組以主修(又分鋼琴、聲樂、弦樂、管樂、擊樂、理論作曲、傳統樂器)、副修、
樂理、聽寫、視唱等項各列出五種標準。
美術組以素描、彩繪技法、創意表現、水墨書畫(又分水墨畫、書法)、美術鑑賞等項
各列出五種標準。
體育組五項目合為一成績,以百分等級計,分男、女列出五種標準。
三、本會於 114 227 日寄發各考生成績通知單,集體報名者報名單位轉發考生,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考生成績資料檔至各集體報名單位;個別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
址。若考生遲至 34日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時,集體報名者,請洽所屬集體報名單位
;個別報名者,請洽本會試務行政組,電話022366-1416 608,查詢期限至 114
34,逾期不再補發成績單。
四、成績查詢服務:
(一)網路查詢:於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當日上午 9時起,即可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查詢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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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機簡訊通知:考生報名資料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者,本會將於考生成績通知單寄發
當日,發送簡訊通知考生成績。
五、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考生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另有用
途而需要各考試成績者,應依本簡章「拾、成績證明申請辦法」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柒、複查成績辦法
一、申請時間:114 227 日至 3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其他方式 理。
https://www.cape.edu.tw 複查申請網頁登錄,並務必正確勾選所查組別與項
目,否則不予答覆。
繳費方式每項目考科新臺幣 50 元整,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資料後由系統自動產
「繳款帳號」請使用信用卡線上繳費、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手續費自付),費用金額不足者將不予處理。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822】,再輸入「繳款帳號」及複查費金額。
使用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者,請填寫「跨行匯款單」:
收款人帳號:依系統自動產生之「繳款帳號」填寫
收款人戶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專戶
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城中分行。
四、處理方式:
(一)複查項目僅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時除發現有漏閱或錯
誤者外,不再重閱。
(二)申請複查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
(三)複查作業由本會秘書長監督辦理。
(四)本會 114 312 日起寄發複查結果通知書若成績有異動者併寄發其複查後
績通知單。複查結果可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 查詢。
(五)複查結果如成績有異動者,本會除重新製發該生成績通知單外,並將通知相關指定使
用單位。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之組別與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請於登錄前詳閱系統
之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複查之科目與項目無誤後,再確認完成。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完成申請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退件及退費。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114227日至36下午330
信用卡線上繳費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ATM轉帳
114227日至36夜間115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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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一、為服務參加大學術科考試之身心障礙考生,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考生須持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表」所附之「診斷證明書」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
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mohw.gov.tw/便民服務/
常用查詢/醫事司/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
查影響考生考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
三、身心障礙考生報名時,除應依照本簡章報名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須附繳
下列資料,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之依據。
(一)「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含診斷證明、在校學習紀錄表)」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下載,填妥後掛號郵寄「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試務行政組」,並於信封上
註明「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二)「在校學習紀錄表」: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填寫後,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或校長章戳。
四、前項診斷證明書及在校學習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已於學入學中心基金
114 學年度任一考試繳驗者得免繳,惟仍依規定送交「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五、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除美術組美術鑑賞及音樂組聽寫、樂理考科可申請延長應試時間
外,其餘項目(考科)不延長應試時間,且申請服務項目應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
原則,並由本會相關之術科考試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六、凡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不得做
事後之補救。
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本簡章「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申請應考服務
之身心障礙考生,可於規定受理日期內申請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
下:
一、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二、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本會相關之術科考試
總考區或考(分)區審查後提供:
(一)優先進入試場。
(二)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三)安排至同一考區之低樓層或有電梯服務之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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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
(五)安排至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
(六)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三、申請方式與受理時間:
請填妥「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見本簡章附表一,請裁下或影印使用,或可
至本會網站 https://www.cape.edu.tw/檔案下載/相關表件中下載)並須檢附相關醫療
斷證明正本,以掛號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總考區或各分區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惟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者,另應於考試當日將前述文件正本送交各分區學校
試場所在之試務辦公室,以完備申請程序。
(一)體育組:自 114 120 日(一)至 124 日(五)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處
電話:(03328-3201 5001
傳真:(03397-29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音樂組:自 114 23日(一)起至 26日(四)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
電話:(027749-30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美術組:
由總考區受理申請日期
由分區受理申請日期
114 24(二) 26(四)
114 27日(五)至 29日(日)
總考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
電話:07717-2930 3001
傳真:07716-6900
電子信箱:x@nknu.edu.tw
北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
電話:027749-55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務處
電話:04723-2105 5632
傳真:04721-115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南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務處
電話:07717-2930 1101
傳真:07722-397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成績證明申請辦法
一、為維護本項考試成績證明之正確及考生個人權利,凡使用本項考試成績者,應依本辦法
之規定申請中(英)文成績證明。
二、成績證明限使用本項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及考生本人申請。
(一)大學招生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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