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簡章發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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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考試
試務說明
113.08
2
12年國教新課綱
(108課綱)
111學年度起適用之
大學多元入學方案
術科
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國文(含國寫)、英文、數學A
數學B、社會、自然 部定必修
分科測驗
數甲、數乙、物理、化學、生物、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部定必修與
加深加廣選修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部定10、11年級
必修英文
114學年度起的大考與考科
3
4
114 學年度考試簡章發售方式
一、工本費:每本50 元
二、發售方式:
(一)集體及個別網路訂購:
1. 請至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ceec.edu.tw)
『出版/訂購』簡章專區購買。
2. 訂購流程及付款資訊等請詳見簡章專區的注意事項說明。
3. 未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則訂單自動取消,請重新訂購。
4. 本會確認收到款項後約5 個工作天寄出(不含郵寄時間及例假日)。
(二)現場購買:
請至本會一樓服務台購買(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237 號)。
三、發售日期:
發 售 方 式 發 售 日 期
學校、補習班
集體網路訂購 113 年08 月06 日(二)起至113 年10 月19 日(六)止
個別網路訂購 113 年08 月06 日(二)起至114 年07 月12 日(六)止
現場購買 113 年08 月06 日(二)起至114 年07 月12 日(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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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重要試務日程-1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成績公布
113.09.06(五)~
113.09.13(五)
113.10.19(六)
113.10.31(四)
113.11.06(三)~
113.11.12(二)
113.12.14(六)
113.12.26(四)
113.10.29(二)~
113.11.12(二)
114.01.18(六)~
114.01.20(一)
114.02.25(二)
114.06.05(四)~
114.06.17(二)
114.07.11(五)~
114.07.12(六)
114.07.29(二)
高中英聽測驗
第一次考試
高中英聽測驗
第二次考試 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
114年度重要
試務日程-2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00
11:00 - 11:10 考生身分查驗 02:00 - 02:10
11:10 考試開始鈴響(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02:10
11:10 - 12:00 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 02:10 - 03: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聲響畢前考生不得離場) 03:00
114英聽考試時間表
◼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結束為止,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或重播
◼考試過程中,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得於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
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經監試人員同意後進行重播,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救
措施
7
114學測考試日程與節次
日期
/
時間
1月18日(星期六) 1月19日(星期日) 1月20日(星期一) 備註
上午
09: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40截止入場
10:20始可離場
09:20-11:00 數學A09:20-11:00 英文 09:20-11:00 數學B
下午
12: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1:10截止入場
01:50始可離場
12:50-02:40 自然 12:50-02:20
國文
(一)
國綜
12:50-02:40 社會
03: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3:40截止入場
04:20始可離場
-- -- 03:20-04:50
國文
(二)
國寫
-- --
◼學測成績表示為級分制。使用於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檢定)時,各科最高為15級分;
◼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時,各科最高為60級分。
◼114.04.08 (二)開放考生查詢學測以60級分制表示之成績
◼學測成績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時,若考生於學測應試時有違規事項,依據分科測驗違規扣分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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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分科測驗考試日程與節次
9
日期/時間
7
月11
日(星期五)
7月12日(星期六) 備 註
上
午
08:3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00截止入場
09:40始可離場
08:40 - 10:00 物 理 歷 史
10: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1:10截止入場
11:50始可離場
10:50 - 12:10 化 學 地 理
下
午
01:5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20截止入場
03:00始可離場
02:00 - 03:20 數學甲 數學乙
04:0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4:30截止入場
05:10始可離場
04:10 - 05:30 生 物 公民與社會
114學年度起分科測驗
◼增列數學乙考科
◼安排於第二天下午第一節
◼考科數由7科增為8科
◼考試天數仍維持2天
114分科測驗日程表
114學年度起適用之分科測驗數學考科考試說明與參考試卷
數學乙考科的考試說明與參考試卷,請參閱大考中心113.07.18於分科測驗專區之公告
114分科測驗新增數學乙考科
10
已公告分科測驗數學乙相關資訊
11
考生報名各項考試前,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報名後,不得以不符大學入學資格或不符招生報名
資格,或已獲招生管道錄取為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p.18)
報名與試務作業提醒-1
12
◼因應氣候變遷,英聽第二次考試 (12月) 與學測 (1月),
將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預報,公布考試當日
是否開放試場冷氣服務及作法,
試場冷氣溫度以設定於攝氏26~28度為原則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各試場冷氣皆會進行檢測,
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取
開窗或開電扇等因應措施,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
以冷氣故障為由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各項
考試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俾便事先安排
報名與試務作業提醒-2 (p.19)
13
◼報名資料含考生「基本資料」與「報考資料」
「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等
「報考資料」含考試地區、報考科目、申請無冷氣
試場等
◼簡章有規定各項考試,資料確認與更正期限
「報考資料」影響試務資料正確性與後續考生應試
安排, 「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更改
若有不可歸責於考生且經查證屬實之需更正情事,
得於「確認報名資料截止日前」更正外,逾期概不
受理更正
◼「基本資料」於更正截止日後,如有需更正者,
請依本學年度簡章附錄五第七點之規定辦理(p.60)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3.09.16(一)
至 113.09.20(五)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3.11.13(三)
至 113.11.15(五)
學科能力測驗 113.11.13(三)
至113.11.19(二)
分科測驗 114.06.18(三)
至114.06.20(五)
報名與試務作業提醒-3 (p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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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考生一次性完整掌握應考資訊,114學年度起
應考資訊與試場分配採一次性公告
第一次
公告
◼應考資訊:
考生姓名、應試號碼、考區、
試場、場次(英聽) 、
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
無 冷 氣 試 場 、 考 試 日 程 、
考試地點等
◼試場分配表
◼應考資訊:
考生姓名、應試號碼、考區、
試場、場次(英聽) 、
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
無冷氣試場、考試日程等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
113學年度 114學年度起
同步
公告
第二次
公告
報名與試務作業提醒-4 (p.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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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點選「特殊項目」
◼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
應考服務網」登載
◼繳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特殊項目
延長考試時間
使用特殊試題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
◼於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
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
◼各項考試皆須重新提出申請
一般項目
優先進入試場
安排特殊座位
安排特殊試場
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輔具項目
攜帶使用特定輔具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提醒-1 (pp.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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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測、分科測驗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未報名學測
➢報考科目無法對應
➢申請應考服務不同
◼若考生有以下情形,仍須於分科測驗提出申請
◼同一學年度分科測驗欲沿用學測審查結果
於對應考科者,須提出申請
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
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
自然 物理、化學、生物
社會
歷史、地理
、
公民與社會
英聽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兩次考試性質相同,
採同步申請與審查
◼報考英聽二,若有以下情形,
可於受理期間 提出申請
➢未 報 考 英 聽 一 或 英 聽 一
未申請應考服務
➢申請項目與英聽一不同
◼英聽審 查 結 果 無法適用於
學測及分科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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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提醒-2 (pp. 24-25)
選擇:
〇全部沿用
〇考科無法對應
〇變更/新增
〇不沿用/不報考
◼各項申請經審查後,依審定結果提供。
◼如有原提供服務以外之其他特殊需求,可於申請時另行敘明,會於
確認考生需求後,在審查時納入闈務作業與考區設備等可行性評估,
並依審定結果提供。
◼特殊試場。如經審查通過編配於特殊試場之考生,可能無法與其同校
考生編配在同一分區。
◼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使用特定設備與試題,需編入特定考試地區
特殊試場之考生,以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考試地區擇一
應試為原則。但如有超出特定考試地區原則之需求,應於申請時間內
另電洽詢。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提醒-3 (p.29)
18
19
試場規則提醒-1 (pp.41-47)
應試有效證件 (擇一):
◼國民身分證;有照片的全民健康保險卡;
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護照或居留證
◼學生證非有效證件
行動電話務必完全關機
◼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
◼不可用飛航模式
不可攜帶入座物品:
◼具有傳訊、通訊、記憶等功能,如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
試場規則提醒-2 (p.45) (p. 61)
◼答題卷印有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
皆有簽名欄位
✓應先確認確為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響後,依播音指示
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簽名
✓學測及分科測驗於考試開始鈴響起,
即可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簽名
◼備用答題卷無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
因故使用時仍須以正楷簽全名
英聽
答題卷 其餘各考科
答題卷
學測國寫答題卷
20
21
試場規則提醒-3 (p.46) (p.62)
◼作答選擇(填)題時,劃記要「粗」「黑」、
「清晰」、「方格劃滿」
◼作答非選擇題時,力求字跡清晰且字體大小適中
品項 範例 規範或說明
直尺
材質為塑膠製
、木製、
鋼製
等均可;除廠牌標誌外,
僅可有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三角板
量角器
圓規
列舉筆芯式圓規(圖左)、
筆夾式圓規(圖中)及自動
鉛筆型圓規(圖右)較常見
之圓規
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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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之規範
23
不可使用之直尺樣例
依據本會大考中心所公布的111學年度起適用之考試說明 (含總說明)與
114學年度起適用之分科測驗數學考科說明:
因10年級測驗範圍包含圓、11年級包含三角函數的圖形,
8年級包含正方形、長方形、箏形等,基於考量考試公平性,
以上舉例之直尺,都不可攜帶入座應試
違規處理辦法 (pp. 48-52)
考區提報試場違規常見案例
未持應試有效證件
正本
(第6條)
應試時飲食(水)、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第5條)
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
試題本、答題卷或簽名
書寫、劃記、作答
(第7條)
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
攜帶不可攜帶物品入座
或攜帶入座物品發出
聲響或閃光
(第8條)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繼續作答
(第17條)24
違規處理辦法 (pp. 48-52)
大考中心提報答題卷違規
未依規定於答題卷之
「確認後考生簽名」欄
以正楷簽全名
(第14條)
於作答區書寫與答案
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第15條)
25
小廣告:新版考試資料申請辦法
26
https://www.ceec.edu.tw/xmfile?xsmsid=0J052605494129871538
大考中心首頁 → 下載專區
申請辦法新增C類報告
27
更新申請表格:新增申請注意事項
28
更新申請表格:清楚區隔資料類別
29
考試資料收費標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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