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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9 月02 日至 108年09 月06 日
108年11 月01 日至 108年11 月07 日
108年10 月25 日至 108年11 月07 日
109年05 月19 日至 109年05 月28 日
(二) 特殊項目之申請:
1. 考生只要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
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為「身心障礙考生」外,並
應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系統登載,及繳交
本中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
查之依據。受理日期如下表:
108 年08 月19 日至108 年09 月06 日
108年10 月25 日至 108 年11 月07 日
109年05 月19 日至 109年05 月28 日
註:英聽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兩次考試採一次審查作業,欲申請者,無論報考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試,均
須於受理日期內繳交本中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2. 本中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應考
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1) 「應考服務需求表」: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如:特殊
教育、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於線上填寫;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完成後
於系統列印本表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 「在校學習記錄表」: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者均由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於線
上填寫後,列印並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非應屆個別報
名者,如無法由原就讀學校取得「在校學習記錄表」,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
授權本中心複製 107 學年度後最近一次考試繳交之「在校學習記錄表」電子
檔替代。上述皆無法取得者,則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後簽名。
(3)「診斷證明書」:考生應持本中心之「診斷證明書」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mohw.gov.tw/常用查詢/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詢),以及與其身心
障礙類別或重大傷病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
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先向本中心洽詢,電話 02-23661416 轉608。
(4) 考生申請時,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增附心理衡鑑報告等相關證明
文件,以資補充。
(5) 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可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發之教育鑑定證明。若教育鑑定證明未載明考場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考場
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6) 考生如於本學年度本中心辦理之任一考試時已繳交「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
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得不需再繳交;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
交。
(7)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列印之紙本須另以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