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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關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級距計算與示例,以及 15 級分制與 60 級分制成績之對應,
請參見本簡章第 6-7 頁;分科測驗成績級距計算請參見本簡章第 11 頁。
【新增資料確認與更正章節】
考生報考任一項考試,資料正確最為重要。報名時填寫的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含姓
名、身分證號碼、通訊地址等)和報考資料(含考試地區、報名科目等);本會完成編
場作業後之應考資訊,則包括姓名、應試號碼、考區、試場、場次(英聽)、報名科目
(學測、分科測驗)、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分科測驗)等。
為利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於報名後能更有效檢視資料,本簡章將有關報名資料確認
與更正,以及更正之處理方式與期限,重新綜整後新增第陸章「資料確認與更正」。無
論是報名階段的報名資料確認與更正期間以及可更正項目,或是應考資訊開放查詢後的
更正期間以及可更正項目,在新增章節中都有清楚說明。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優化】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包括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以及特殊項目,各項目
都有提供之服務內容,為優化服務,新增若有各項目原提供服務以外之其他特殊需求,
可於申請時另行敘明,本會確認考生需求後,會於審查時納入闈務作業與考區設備等可
行性評估,並依審定結果提供。另針對須使用特定設備與試題而需編入特定考試地區特
殊試場者,新增如有超出原訂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等特定考試地區原則之需
求,請於申請期間內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608)洽詢。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由於考試現場無法完全避免環境因素等情況,於 113 學年度考試簡章試場規則中強
調,若考生應試時認為試場內、外之光線、溫度或非預期聲響等有影響應考情形,應於
該情事發生時立即向監試或試務人員反映(本簡章第 41 頁 )。
違規處理辦法修訂原條文中「扣減該節全部成績」改為「該節不予計分」;調整第 8
條項序,增列不同違規情況罰則或分款處置;考量英聽已全面使用 MP3 個別試場播音,
調降第 8條第 7項與第 17 條之英聽扣減題分數;原第 1條第二項改列於第 23 條第二項;
並增列第 23 條第三項有關國文考科分節施測之違規扣分說明。請考生考前務必詳讀簡
章內第三部分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因違規被扣減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