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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
應試中飲水服用藥物時,須依「一、一般事項(五)之 1」使用藥物相關規定辦理。
【違規處理辦法第 5條】
(四) 考生應試時未能出示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以供監試人員查驗者,經監試人員確認係考
生本人無誤後,先准予應試;但須於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將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送達試場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違規處理辦法第 6條】
(五)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學測及分科測驗於各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
並不得簽名、書寫、劃記、作答。【違規處理辦法第 7條】
(六) 有關考生攜入試場物品之規範、認定及處置:【違規處理辦法第 8條】
1. 考生進入試場後,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應將其他所有物品放置於
臨時置物區。
2.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
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考生攜帶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或有明確使用情事,加重罰責。
3.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一、一般事項(三)」所指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
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4.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強制於該節考試期間,
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違規處置。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責。
5. 考生不得攜帶動物、昆蟲或其標本,及足以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進入試場。
6. 考生應避免攜入試場之物品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考試開始鈴響後,置於試
場內(含臨時置物區)之物品(如:背包內未完全關機之行動電話)如發出聲響,
為維護試場秩序,監試或試務人員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移置
試場外或移交試務辦公室。【違規處理辦法第 2條、第8條】
(1) 若判斷聲響過大或無停止之跡象,須緊急關閉聲響來源,非檢查可能為聲響來
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則不能達成維護試場秩序之目的時,得對相關物品逕
行檢查並關閉聲響來源。
(2) 音源持續干擾時,為避免影響考試進行,監試或試務人員經合理判斷須立即處
置者,可逕行將音源相關物品移置於規定場所,無須事先告知考生。
(七)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確實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
試號碼及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規處理辦法第 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