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考試簡章精選:報考資格與報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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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13學年度考試簡章精選章節目錄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 12
肆、報考資格 ................................................................................................................................ 12
伍、報名 ...................................................................................................................................... 12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23
拾肆、試務作業申訴 .................................................................................................................... 37
拾伍、成績複查後申訴 ................................................................................................................ 38
第三部分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39
拾陸、試場規則 ............................................................................................................................ 39
拾柒、違規處理辦法 .................................................................................................................... 45
陸、資料確認與更正 .................................................................................................................... 20
柒、考試地區及試場分配 ............................................................................................................ 22
12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肆、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
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或參見本簡章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資訊
伍、報名
一、 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
報名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 09 07 日( )至 11209 14 日( 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 11 08 (三) 11211 14 (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0 31 (二) 11211 14 (二)
分科測驗
113 06 06 日( )至 11306 18 日( 二)
二、 報名方式
報名方式有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兩類,考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
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 集體報名:
1. 學校集體報名:
(1)英聽、學測: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
體報名。
(2)分科測驗: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應屆畢業學生,已取得畢業證書或具同等
學力者,僅可由就讀學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擇一辦理。
辦理集體報名之學校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
務專區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2. 補習班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之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委託經政
府立案且獲得本會發給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報名。辦理集體報名之
習班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
繳費。
() 個別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生具同等學力者可自行個別報名。報名時須先備妥數位相
片檔,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依網頁指
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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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國外學校應屆畢業生、一
貫制學校學生等,報名方式相關說明參見本簡章「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資訊」之報名注意事項。
三、報名應備資料
() 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 1【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考生相片檔
(2)報名資料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 1【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考生相片檔
(2)報名資料檔
(3)
文件影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身分證正面影像1
(3)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像檔2
1:曾報名本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身分證正面影像檔,惟報名後曾更改姓名或身分
證字號者須重繳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請提供清晰可辨識之身分證正面數位影像
), 應於報名期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於期限內傳
輸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2:須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者(請詳本簡章之相關規定,應於報名期限
以網路報名系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經審查資格不
符者,應於本會另行通知之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 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所屬集體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
料,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
個人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並簽名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
咎於集體報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
報名單位。
() 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1. 應為 112 11日以後拍攝。惟曾報名本會 112 113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
片為 111 11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 應符合下列規格:
(1)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至少介於 2.5 3公分之間。
(2) 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 彩色,且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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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 應為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 數位攝影之影像×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
不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 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6MB,如:身分證號為 A123789456,則檔名為 A123789456.jpg
()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本簡章身心
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
四、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 考生依報名方式繳費: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百分之六十。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考試名稱
報名方式
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考生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集體報名
140
個別報名
152
學科能力測驗
集體報名
基本作業費:80
考科測驗費:68 /
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100
考科測驗費:68 /
分科測驗
集體報名
基本作業費:80
考科測驗費:68 /
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100
考科測驗費:68 /
學測與分科測驗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考生視個人之
選考科目數計算報名費,例如選考 4科之報名費如下表: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考科測驗費(X科)
報名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170 /×4
880
中低收入戶
80
68 /×4
352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170 /×4
930
中低收入戶
100
68 /×4
372
()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
1. 「低收入戶考生」「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
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文件之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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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查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僅須將集體報名前
置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傳真本會備查;補習班
集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
冊」傳真本會審查;個別報名考生請逕將證明文件影像檔上傳至本會大考中心
報名系統審查。
4.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
補件。惟考生於本會 113學年度英聽審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學測及分科測驗無須再繳交證明文件。
5. 經審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本會通知後,於規定期
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 繳費期間:
考試名稱
繳費方式
臨櫃(含票據)繳費
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
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截止日期提早 3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2 09 07 日( 四)
112 09 14
(四)下午 330 分止
112 09 07 日( 四)
112 09 14
(四)夜間 12 時止
112 09 07 日( 四)
112 09 11
(一)夜間 12 時止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2 11 08 (三)
112 11 14
(二)下午 330 分止
112 11 08 (三)
112 11 14
(二)夜間 12 時止
112 11 08 (三)
112 11 11
(六)夜間 12 時止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0 31 (二)
112 11 14
(二)下午 330 分止
112 10 31 (二)
112 11 14
(二)夜間 12 時止
112 10 31 (二)
112 11 11
(六)夜間 12 時止
分科測驗
113 06 06 (四)
113 06 18
(二)下午 330 分止
113 06 06 (四)
113 06 18
(二)夜間 12 時止
113 06 06 (四)
113 06 15
(六)夜間 12 時止
五、繳費手續
() 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依學校規定期間直接將報名費繳交學校學校收齊所有考生報名費並持報
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報名系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辦理繳再將繳
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列印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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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前 3碼為考試碼英聽為「 916學測及分科測驗為「 922
4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100 國立臺灣師
大附中,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91600000000 +「單位代碼」
91600000000100
學科能力測驗
92200000000 +「單位代碼」
92200000000100
分科測驗
92200000000 +「單位代碼」
92200000000100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首碼依「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設定方
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B20 私立復興商工進修部,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9160010000 +「單位代碼」
91600100000220
學科能力測驗
9220010000 +「單位代碼」
92200100000220
分科測驗
9220010000 +「單位代碼」
92200100000220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下表:
考試名稱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A123789456
91601123789456
學科能力測驗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分科測驗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9…+「居留證號」
居留證舊式統一證號共 10 碼,前 2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
留證號之前以「9」補足 14 碼,如例 1
居留證新式統一證號共 10 碼,比照國人身分證格式 1碼英文字母加上
9碼數字組成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9補足
14 碼,如例 2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繳款帳號
英聽
學測與分科測驗
1
考生甲
HD12345678
91699912345678
92299912345678
2
考生乙
K812345678
91699812345678
922998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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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之任一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
;不足 14 碼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1及例 2
範例
考生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英聽
學測與分科測驗
1
考生丙
765AC4321
91699765994321
92299765994321
2
考生丁
123456789
91699123456789
92299123456789
() 繳費須知:
1.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商業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
必確認交易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交易
明細表請自行妥善保存。
2. 至華南商業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
商業銀行各分行繳費。
3. 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請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1) 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2) 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3) 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代號008-1186
4. 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 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
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繳費。
(3) 繳費金額匯入本會需經 23個工作天。
5. 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 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限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 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限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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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費退費
()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辦理退費,其餘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於報名截止日前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2.報名日期截止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1)溢繳報名費。
(2)已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報名。
(3)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
(4)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
() 退費申請說明:
1. 請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退費申請表」
2. 請依下表日期前申請;或於本會通知後 7日內辦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考試名稱
取消報名截止日期
申請退費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2 09 14 日(四)
11209 22 日(五)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2 11 14 日(二)
11211 14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1 14 日(二)
112 12 08 日(五)
分科測驗
113 06 18 日(二)
11306 18 日(二)
3. 申請手續須檢具原繳費收據影本(或 ATM 交易明細表)及退費申請表以傳
真(02-23661365)、郵寄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至本會
4. 退費金額: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者,酌扣作業手續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2)溢繳報名費者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3)其他符合退費條件者,酌扣報名費中之基本作業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5. 有關集體報名單位退費事宜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
() 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與採用本會各項考試成績之方式,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
定辦理考生報名各項考試前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報名後不得以不符大
學入學資格或不符招生報名資格為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七、報名注意事項
() 考生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見簡章「附錄五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基金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如因不及取得全科跳級至高三之鑑定通過證明或 112
年度鑑定及格證書者,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大學註冊入學時繳交符合報名資格
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後,先准其報名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 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細校
核。報名日期截止後,考生所登錄之考試地區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申
請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分科測驗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並不
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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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有報名相關問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協助處理。
() 考生如委託本會核發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報名系
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
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已獲得本會發給之集體報名單位代,以免影
響自身權益。
()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報名資料者本會於報名後發現得取消報名於考試後發現除取消
試資格外,將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 須之
須之
求欄」註記,並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考試成績
資料寄送至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
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法定傳染病時考生或集
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 俾便
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 英聽第一次考試與分科測驗全面開放冷氣服務,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
取開窗或開電扇等措施因應,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以冷氣故障由要求更換
試場或加分。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
況,俾便事先安排。
(十一) 分科測驗採個別報名之考生請依 113 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簡章,洽詢大學
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電話 06-2362755)有關上傳學力證明文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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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料確認與更正
一、 報名資料
() 報名資料含考生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碼通訊地址等)與報考資料(含考
試地區、報名科目等)
() 考生於各項考試報名期間內,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
考試試務專區查詢報名處理情形與檢視報名資料。
(1) 集體報名考生於集體報名單位檔案傳輸完成後即可至各項考試試務專區查詢
確認,若有錯誤由集體報名單位上網更正。
(2) 個別報名考生項考試務專區之考生專區確認所填基本資料及報考資料
之正確與完整性,若有錯誤請於報名期間自行補正。
() 確認報名資料作業:
1.確認報名資料日期報考英聽第一次考試或學測者,請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確認
報名資料;報考英聽第二次考試或分科測驗者,請於報名期間同步確認報名資料
與補正。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0921日(四)至1120922日(五)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1108日(三)至1121114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21206日(三)至1121208日(五)
分科測驗
1130606日(四)至1130618日(二)
2.確認報名資料更正:
英聽第一次考試與學測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考生如發現姓名考試地區報名科
目(學測)及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等項目,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
務請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內向本會提出更正集體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提出
個別報名者檢具原報名資料提出。
()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
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已更改而未及於報
名期間或報名資料確認期間申請修正者:
1. 考試時:應另攜帶載有更改後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事項之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驗。
2. 考試後:須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者,請於下表日期前,檢具
前列資料向本會申請。未於規定日期前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錯誤而發生延
誤情事,由考生自行負責。
考試名稱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1026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1214日(四)
學科能力測驗
1130130日(二)
分科測驗
1130719日(五)
21
() 更改通訊資料
考生如於報名截止日後須更改電話或通訊地址,請「開放應考資訊查詢及簡訊
通知日期」至「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截止日期」期間個別報名考
生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考生專區進行
修改,集體報名考生先於考生專區註冊後可登入修改,此項作業僅限修改電
話或通訊地址未於規定日期前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錯誤而發生延誤情事由考
生自行負責。
二、應考資訊
() 應考資訊內容含姓名、應試號碼、考區、試場、場次(英聽)、報名科目(學測、
分科測驗)、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分科測驗)、考試日程等。
() 考生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查覽或列印
應考資訊,本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
() 開放應考資訊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開放應考資訊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10 05 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11 29 日(三)
學科能力測驗
11212 22 日(五)
分科測驗
11307 05 日(五)
() 應考資訊更正
1. 考生如發現姓名、考區、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及無冷氣試場(英聽第
一次考試、分科測驗)等項目,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資
訊開放查詢之日起,於 3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分科測驗於 2個工作日內提
更正)。集體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傳真「應考資訊更正表」;個別報名者以電
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2-23661365方式檢具身分證影本、
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會傳真完成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確認收件。
2. 考生可於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起以網路查覽考試地點,以及更正後之
應考資訊。
22
柒、考試地區及試場分配
一、考試地區
() 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表: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810
宜蘭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40
花蓮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70
臺東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910
澎湖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20
金門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710
高雄
930
馬祖
310
桃園
460
南投
770
屏東
() 本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
性等因素洽借分區,再由本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名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
場及安排座位。
() 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如未達 20 人時本會得取消當地分區之設置選填該考
試地區之考生,將由本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 各考試地區報名人數若超過原設置容量,本會將參考集體報名單位所在地或個別
報名者之通訊地址安排至地緣較近之其他地區應試選填臺北地區之考生安
排至新北市或增設分區供考生就近應試選填新竹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竹
地區之分區,選填南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北臺南地區之分區,或選填高雄
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左營、楠梓等地區之分區。
二、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表日期公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10 17 日(二)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12 12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301 05 日(五)
分科測驗
11307 09 日(二)
三、 試場查看開放時間
() 英聽不開放考生查看試場。
() 學測與分科測驗試場查看開放時間,為各該考(分)區開始考試當天之前一天下午
2時至 4考生可逕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
區查覽,或參見本會公告試場分配表之開放試場查看日期欄位。
23
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一、 服務對象
()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 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如有其
他特殊需求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項目
說明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鐘進入試場。
安排特殊座位
安排至低樓層或有電梯服務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等。
安排特殊試場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
其他應試協助
措施
因障礙特性或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
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申請此項目將一律
安排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攜帶使用特定
輔具
: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特殊桌椅放大鏡擴視機
用算盤、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
輔具、幫浦、氧氣瓶等
長考
1.英聽: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為原則。
2.學測:各科30 分鐘為原則。
3.分科測驗:各科以 50 分鐘為原則。
使用特殊試題
試題種類包括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語音
播放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等。
使用特殊作答
方式
使用 A4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或使用一般電腦盲用電腦點字
機、錄音設備等。
三、 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申請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
專區載相資訊;考生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
改。
()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
1.考生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
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須之必要協助或安排,各項考試皆須重
新提出申請。
(1) 證明文件如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教育鑑定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
診斷證明書等;以及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個資蒐集同意書。如於本學年
度本會辦理之任一考試已繳交者,得不須再繳交。
24
(2) 繳交方式集體報名單位須將報名系統列印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清
冊」加蓋單位章戳後傳真本會證明文件逕由集體報名單位留存備查個別
報名者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
(3) 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 09 07 日( )至 112 09 14 日( 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 11 08 (三) 112 11 14 (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0 31 (二) 112 11 14 (二)
分科測驗
113 06 06 日( )至 113 06 18 日( 二)
2. 考生若須攜帶會發出聲響之輔具,或因病情會不自主發出聲音或離座走動等,
請務必於申請時加註說明,本會將編配考生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特殊項目之申請
1. 考生凡須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點選「特殊項目」,並
應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登載繳交本會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查之依
據。受理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1)
112 09 07 日(四)至 112 09 14 日(四)
學科能力測驗(2)
112 10 31 日(二)至 112 11 14 日(二
分科測驗(3)
113 06 06 日(四)至 113 06 18 日(二)
(1)英聽
英聽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兩次考試採一次申請與審查作業,欲申請者,無
論報名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試,均須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且審查結果無
法類推適用於學測及分科測驗。
(2)學測
考量學測與分科測驗之考試性質相同,採學測與分科測驗之特殊項目應考
服務同步申請。但若考生未報名學測,或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目無法
對應,或兩項考試申請之應考服務不同,仍須於分科測驗報名期間提出應
考服務申請。
(3)分科測驗
113 學年度學測審查結果者
考生於 113 學年度學測提出特殊項目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請於受理日
期至 113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
查詢審查結果,同一學年度可沿用學測審查結果於分科測驗之對應考科
如下表:
查詢後,考生可依下列情況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
學科能力測驗考科
分科測驗考科
數學 A、數學 B
數學甲
自然
物理、化學、生物
社會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
25
A.申請全部沿用學測審查結果:考生不須另外填寫應考服務需求表或
附文件,本會依對應考科提供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B.因學測與分科測驗報名科目無法對應申請分科測驗考科考生須繳交
應考服務需求表,無須檢附其他文件。
C.申請變更或新增特殊項目考生除須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並應檢附新
事證或新病況且須與學測時所提供審查資料不同。
學測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考學測者
考生若於學測時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名學測須檢附完整申
請表件,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
2. 本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應考服
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生如
辦理之已繳交校學紀錄表」「診斷證明書明文
得不須再繳申請者仍
(1) 「應考服務需求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如特殊教育資源班或輔導
室教師)於線上填寫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完成後須於系統列印本表
並請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
(2) 「在校學習紀錄表」
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者均由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於線上填寫後,列印並加
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非應屆之考生,如無法由原就讀
學校取得「在校學習紀錄表」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授權本會複製 111
年度後最近一次考試繳交之「在校學習紀錄表」電子檔替代。上述皆無法
取得者,則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後簽名。
(3) 「診斷證明書」
考生應持本會之「診斷證明書」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mohw.gov.tw/便服務/用查/醫事司/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
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或重大傷病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
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致電本會大考中
(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113 年度適用之診斷證明書格式請
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4) 考生申請時,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再增附心理衡鑑報告或其
可供證明之專業評估報告及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
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教育安置與服務方式等)等相關證明文件,以
作為審查之參考。
(5) 考量考生權益及審查客觀性,下列情形之考生可選擇以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診斷證明書。以下說明:
學習障礙:可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若教
育鑑定證明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
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
教育安置與服務方式等)。
26
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可繳交經政府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若教育鑑定證
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
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教育安置
與服務方式等)。
視覺障礙:可繳交鑑定日期為 112 11日以後開立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另可檢附功能性視覺評估作為補充參考資料。
(6)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列印之紙本須另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
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字樣。
3. 提供之延長時間原則:
(1) 各項考試延長時間原則如下:
英聽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學測各科(節)以 30 分鐘為原則。
分科測驗各科以 50 分鐘為原則。
(2) 考生如有超出所訂延長時間原則之需求,須於受理日期繳交「身心障礙及
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並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
備註欄敘明集體報名考生須另檢附各校之公文(函)與在校考試時間需求
證明文件其中公文(函)應具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個別
報名考生則須另檢附有關書寫、劃記及精細動作等相關醫學評估報告。
4. 提供之特殊試題種類:
考生可就本身之身心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報名科目申請下表所列之特
殊試題。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含)以上試題種類或有其他特殊需求
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考試名稱
特殊試題種類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1) 放大為 A3 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brl 格式、開放語音功能
(4) 語音播放試題整合版(紙本試題錄音檔+語音試題)(附一 A4
本試題)
(5)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附一般 A4 紙本
試題)
學科能力
測驗
(1) 放大為 A3 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brl 格式、附點字圖冊及開放語音功能)
(4) 語音播放試題【文字版】(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5) 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附點字圖冊,語音不含圖的說明
(6) 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不附點字圖冊,語音有含圖的說明)
(7)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附一般 A4 紙本
試題)
分科測驗
5. 提供之特殊作答方式:
考生可就本身之身心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報名科目申請下表所列之特
殊作答方式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不同作答方式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
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27
考試名稱
特殊作答方式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1. 特殊紙本答題卷
(1) 使用 A4 版面代用答題卷
(2) 使用 A4 版面空白答題卷(標示題號)
(3) 使用 A4 版面空白答題卷(不標示題號)
2. 特殊設備
(1)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2)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3)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4)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學科能力
測驗
1. 特殊紙本答題卷
(1) 使用 A4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劃記)
(2) 使用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劃記)
(3) 使用 A4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自填)
(4) 使用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自填)
2. 特殊設備
(1)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2)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3)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4)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分科測驗
註:有關特殊作答使用之不同版面特殊答題卷,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歷年試題及答題卷瀏覽參閱
四、 審查
()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審查:由本會依考試公平性原則,與衡酌考區可提供之服
務,分別審定,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服務。
1. 考生如因障礙特性或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藥物、
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本會將一律安排於數較少之特殊試場
應試。
2. 考生如須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盲用算盤等)、輔具(如:
傾斜桌板、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如: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
、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氧氣結果
須經試務人員得使用。
() 特殊項目之審查
1. 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須依三、申請說明(二)特殊項目之申請所列受理日期
內完成,未於規定受理日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2. 由本會聘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各考
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重大傷病情形及繳交資料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
性為原則分別審定本會將以考生提出之特殊項目需求提請審查小組審查
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服務。
3. 使用特殊試題注意事項:
(1) 盲用電子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
使用為原則其他障礙特性須使用上述試題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
備註欄敘明,本會將提請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之特殊試
題。
28
(2) 經審查同意使用特殊試題應試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
涉及判讀語音判別字形之題型等因素經本會於試題說明不必作答時
述各該生成績按其應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4.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之注意事項:
(1) 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未依規定方式作答或於試題本上書寫、勾
選之答案,不予計分。
(2) 考生作答之內容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
代寫或轉譯答案。
() 審查結果查詢:
1. 一般、輔具及特殊項目之申請,皆須經由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應考服務。
2. 審查結果查詢日期:
(1)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
考試名稱
審查結果查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 10 05 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 11 29 日(三)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2 22 日(五)
分科測驗
113 07 05 日(五)
(2) 特殊項目
考試名稱
審查結果查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 10 05 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學科能力測驗
112 12 22 日(五)
分科測驗
113 06 25 日(二)
3. 各類應考服務項目皆不寄發審查結果,請考生於審查結果查詢當日自行至
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查覽或列印。如
有查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
4. 申請一般項目或輔具項目者無論編入一般試場或特殊試場皆可於各項考試
試務專區查覽。
5. 申請特殊項目者一律編入特殊試場,可於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
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覽及列印審查結果通知。
() 複審:
1. 考生對一般項目或輔具項目審查結果有疑義者請於各項考試公布試場分配表
前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
2. 考生對特殊項目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可依下列說明提出複審:
(1)各項考試複審申請與結果查詢日期
考試名稱
複審申請截止日期
複審結果查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2 10 11 日(三)
112 10 17 日(二)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211 14 日(二)
11212 12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212 27 日(三)
11301 05 日(五)
分科測驗
11306 27 日(四)
113 07 05 日(五)
29
(2)申請複審須有新事證或新病況且與原提供審查資料不同申請時須以書面
提出,複審以一次為限。複審申請表自行至本會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姓名、地址、聯絡電
話、複審事由及檢附新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補充文件。
(3)申請複審應於複審申請截止日期前,先將複審申請表傳真至 02-23661365
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
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複審」
字樣。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由本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
(4)複審結果自行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
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覽或列印,不另行寄發複審
結果。
3. 對複審結果仍有疑義者應依照本簡章「拾肆、試務作業申訴」之規定提出申
訴。
五、特殊試場
特殊試場分為各考試地區與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如經審查通過編配於特殊試場之
考生,有可能無法與其同校集體報名考生編配在同一考(分)區。
() 各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供經審查通過使放大 A3 語音
文字版A4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作答目之
會依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之考試地區及其選考科目統一編配試場與座位。
() 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供經審查通過使試題盲用 Word 式搭報讀
體(NVDA、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播放試題【圖文版、盲用電腦作答、
字機作答之考與須特殊係各考試試場
試。考生下表考試地區試為如有超出地區原則
請期間內致電中心02-23661416 608詢。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
--
() 分科測驗經審定有延長考試時間考生之特殊試場,上午第二節之考試開始時間為
上午 11:10下午第二節考試開始時間為下午 4:30與一般考生試場不同且不另
打預備鈴;考生可於考試開始前 5分鐘入場。
六、 其他注意事項
()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的資源與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特殊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和特殊作答方式(例如電腦
作答、點字作答、錄音作答)等相關注意事項請至本會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37
() 大學招生單位申請:
1. 學測及分科測驗以本學年度考試成績為限如需使用非本學年度考試成績
自行通知考生依前項()考生本人申請之規定辦理。
2. 申請時請由申請單位正式來函並載明使用本會考試成績之招生資訊另將「考
生名單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加密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3. 前項電子檔檔案格式,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
區」下載。
4. 本會於收及考生名檔隔天起5個工覆。
三、 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會各項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
向本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四、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或本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
者。非由本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非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會不負
任何查驗責任。
拾肆、試務作業申訴
一、 程序要件:
() 考生如認為因以下情事之發生而致損害權益,得向本會提起試務作業申訴:
1. 各項試務作業違反我國法令。
2. 各項試務作業不符本簡章之規定。
3. 試務或監試人員於各該次考試之執行作業疏漏或違誤。
4.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複審結果有疑義。
() 提起試務作業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且須有考生本人簽名或蓋章(由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提起者亦同)
1. 考生之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2. 若提起申訴時本會已公告該次考試之應考資訊,亦應載明考生之應試號碼。
3. 詳細之申訴事由、請求事項及其他有助於案件釐清之相關資訊。
() 申訴書正本應於申訴情事發生之日起 5日內(最後一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
日),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
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
() 申訴書格式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二、 處理方式:
() 試務作業申訴如為主張違反我國法或不符本規定,本會將於查證後依其結
果並考量申訴內容,收文後 14 個工作日內逕以書面回覆;如為有關各該次考試
之試場違規(分)區執行作業之申訴將於進行查證作業後提請本會大考中
心考試委員會審議,於會議後 7個工作日內,依審議決議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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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複審結果之申訴,本會將提請相關專業委
員審查,依審查結果於考試前以書面回覆。
三、 申訴事項經本會書面回覆後,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會不
予受理。
拾伍、成績複查後申訴
一、程序要件:
() 考生如對成績複查結果有疑義,得向本會提起成績複查後申訴。
() 提起成績複查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且須有考生本人簽名或蓋章
(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提起者亦同)
1. 考生之姓名、應試號碼、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2. 考試科目、題號,以及可能有漏閱或成績計算錯誤情形之具體理由。
() 申訴之科目與題號若未經成績複查程序或未敘明具體理由(如僅聲稱評分不公
成績表現不如預期等)者,本會不予受理。
() 申訴書正本應於成績複查結果公告之日起 5日內(最後一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
工作日),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
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
() 申訴書格式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二、處理方式:
() 選擇(填)題申訴事項,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題卷比對其掃描判讀結果。
() 非選擇題申訴事項將不重新閱卷僅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題卷比對閱卷影像檔是
否相同再請各該科閱卷召集人或協同主持人兩位(含)以上共同檢視閱卷程序
是否完備、答案是否漏閱與成績是否計算錯誤。
() 成績複查後申訴事項於成績複查後申訴日期截止後 14 個工作日內就成績申訴
部分做最終之決定,並以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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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應詳閱並遵守以下試場規則之規定,違者依違規處理辦法處置。
拾陸、試場規則
一、 一般事項
()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1. 考生應持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
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
2. 應試有效證件範例如下表。
樣本
樣本
樣本
樣本
樣本
40
() 應試物品
1. 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 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修正帶或修正液、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
(2) 其他用具: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2. 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之範例及規範或說明如下表:
()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1. 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行動電話穿戴式
(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
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
2. 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
品、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
() 其他隨身物品
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等相關規定:
1. 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
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2. 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
巾、大量衛生紙時,須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直尺之規範:
材質為塑膠製木製鋼製
等均可除廠牌標誌外
可有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三角板、量角器之規範:
材質為塑膠製木製鋼製
等均可除廠牌標誌外
可有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圓規說明:
列舉筆芯式圓規(圖左)
筆夾式圓規(圖中)及自動
鉛筆型圓規(圖右)較常見
之圓規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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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因個人身體狀況或天氣寒冷使用口罩(非疫情
期間)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且以進入
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1. 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捌身心障礙及重大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
明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
確用藥說明)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
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2. 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
耳搭配調頻輔具浦、氧氣瓶、放大鏡等),須依「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
生應考服務」「玖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
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 作答動作說明所稱作答動作除作答外另包括擦拭加黑劃記增補文字或標點
符號、簽名等行為。
() 考試鈴響說明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依身心障礙及重大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審查通過延長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得以其他適
當方式表示之。
2.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考生均應即離開試場英聽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學測與分科測驗每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打預備鈴鈴響起考生即可入場
3. 考試開始鈴
(1) 聽: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應依播音指示於答題卷之「確認後考生簽名」
以正楷簽全名與作答。
(2) 學測與分科測驗考試開始鈴響起不必等監試人員宣布即可開始於答題卷
之「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楷簽全名與作答。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並將雙手離開桌面。
() 試場環境
考生應試時對於試場內、外之光線、溫度或非預期之聲響等「試場環境」,如認為有
影響應考情形,應於該情事發生時立即向監試或試務人員反映。
二、 入場事項
考生應試時如發生違規情事,除經監試人員禁止作答者外,可以繼續作答;如有任何
疑義,待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 考生入場後應充分配合監試或試務人員對於可能影響試場秩序之情狀或物品進行即
時必要之處置,如:查驗、拍照、移置等。【違規處理辦法第 2條】
() 考生不得有代考或舞弊等意圖或行為。【違規處理辦法第 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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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
應試中飲水服用藥物時,須依「一、一般事項(五) 1使用藥物相關規定辦理
【違規處理辦法第 5條】
() 考生應試未能出試有效證件本以供監人員查驗者,監試人員認係考
生本人無誤後先准予應試但須於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將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送達試場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違規處理辦法第 6條】
()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學測及分科測驗於各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
並不得簽名、書寫、劃記、作答。【違規處理辦法第 7條】
() 有關考生攜入試場物品之規範、認定及處置:【違規處理辦法第 8條】
1. 考生進入試場後,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應將其他所有物品放置於
臨時置物區。
2.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
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
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考生攜帶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或有明確使用情事,加重罰責。
3.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一、一般事項(三)所指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
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4.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強制於該節考試期間
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違規處置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責。
5. 考生不得攜帶動物、昆蟲或其標本,及足以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進入試場。
6. 考生應避免攜入試場之物品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考試開始鈴響後,置於試
場內(含臨時置物區)之物品(如背包內未完全關機之行動電話)如發出聲響
為維護試場秩序監試或試務人員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移置
試場外或移交試務辦公室。【違規處理辦法第 28條】
(1) 若判斷聲響過大或無停止之跡象,須緊急關閉聲響來源,非檢查可能為聲響來
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則不能達成維護試場秩序之目的時得對相關物品逕
行檢查並關閉聲響來源。
(2) 音源持續干擾時,為避免影響考試進行,監試或試務人員經合理判斷須立即處
置者,可逕行將音源相關物品移置於規定場所,無須事先告知考生。
()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確實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
試號碼及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規處理辦法第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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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之答題卷應試考生就座後應以目視方式(不
得翻閱)核對確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並核對其與座位標示單上的
應試號碼與姓名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
規處理辦法第 10 條】
() 本會考試依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考生名冊查驗考生身分考生於每節考試時應將應
試有效證件正本置於桌面座位標示單旁配合監試人員核對身分不得拒絕亦不得因
核對身分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加分。【違規處理辦法第 11 條】
三、 作答事項
() 各節考試開始鈴響起,考生作答前,應先檢查下列事項:
1. 試題本及答題卷之科目是否正確,內容有無齊備、完整。
2. 答題卷之卷面及條碼有無污損或折毀。
如發現科目有誤或是內容未齊備完整或是答題卷有污損或折毀請立即舉手請
監試人員協助處理。
() 各節考試開始鈴響起考生確認答題卷第一頁上方確為本人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後,於
「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 2B 軟心鉛筆或黑色墨水的筆正楷簽全名備用答題卷無考
生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考生因故使用時仍須以正楷簽全名【違規處理辦法第 12
條】
() 考生應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不得污損塗改
或破壞條碼或掃描辨識用之定位點記號亦不得污損破壞答題卷【違規處理辦法第
13 條】。有關答題卷之定位點記號圖示請參見本簡章「附錄六、答題卷作答提醒」
() 考生作答前應詳閱試題本及答題卷上之說明或注意事項並依規定作答有關作答
用筆,請參見本簡章「附錄六、答題卷作答提醒」
1. 考生不得在答題卷「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外部分書寫考生姓名或顯示自己身分
或於作答區作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違規處理辦法第 14 條】
2. 考生應依各題題號於答題卷之相應作答區作答。
3. 作答選擇(填)題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1) 使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於答題卷上之選擇(填)題作答區,更正時以橡皮擦擦
拭,切勿使用修正帶(液)(若未依規定劃記致機器無法正確辨識答案時,恐
將影響成績)
44
(2) 劃記要「粗」「黑」「清晰」,且須劃滿方格,正確作答樣例如下:
A
B
C
D
E
4. 作答非選擇題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1) 作圖題:使用 2B 軟心鉛筆作答於答題卷作答區,更正時以橡皮擦擦拭,切勿
使用修正帶(液)(若使用墨水筆或修正帶液)致評閱人員無法或難以辨識
該內容,恐將影響成績)
(2) 作圖題以外的其他非選擇題型:
使用筆尖較粗(建議約 0.5mm~0.7mm)之黑色墨水的筆書寫於答題卷上之
非選擇題作答區,更時,可以使用修帶(液)
力求字跡清晰且字體大小適中(若因字跡潦草致評閱人員無法或難以辨識該
內容,恐將影響成績)
5. 各節一般答題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如有物品不慎掉落,應舉手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再行撿拾。【違
規處理辦法第 15 條】
考生於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英聽時應於試題播放結束後
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重播),但不得要求加分或補考;學測與分科測驗時應立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不得毀損、破壞試題本。【違規處理辦法第 15 條】
() 考生不得在答題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或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違規處
理辦法第 16 條】
() 考生離座(含站立)後即禁止作答動作。【違規處理辦法第 17 條】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違規
處理辦法第 18 條】
四、 離場及其他事項
() 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不可以離場【違
處理辦法第 19 條】
1. 英聽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
因故(如廁等)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
止。
2. 學測與分科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如考試時間尚未結束,可再入場繼續考
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離場期間由試務人員陪同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
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不繼續考試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
() 考生作答結束後於離場前應將答題卷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違規處理辦法第
20 條】
() 考生離場後應避免逗留試場附近並不得干擾試場安寧【違規處理辦法第 21 條】
45
拾柒、違規處理辦法
1 為維護本會辦理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以下分別簡稱英聽學測)
與分科測驗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考生違規事件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
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予以處理。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中止其該節考試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監試
或試務人員發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
題卷安全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因應考試期間可能有特殊情事,如傳染性疾病防疫需求等,得經本會大考中心考
試委員會會議審定,於維護考試安全下訂定相關準則,內含考生應遵守之規定與
罰則,以利辦理特殊情事或期間下之考試。
一般事項
3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4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節不予計分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將答案供他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5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制止不聽或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並該節不予計分;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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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6 考生未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
(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
7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學測及分科測驗於各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
場。逕行入場者,該節不予計分;如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
可即離座(含站立)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2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
考生於考翻閱題本題卷簽名劃記扣減
該節成績英聽 2題分、學測 2級分、分科測驗 3級分】;犯者
節不予計分
8 考生入場後應立即將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置放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
後仍不放妥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11級分】
考生入場後,若被發現攜帶動物、昆蟲,或標本或擬真模型成績
英聽 2題分學測 2級分分科測驗 3級分影響試場秩序或考試公平者
英聽 3題分、學測 3級分、分科測驗 4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攜帶行動電話,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置:
一、 已完全關機隨身攜帶或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2題分、學測 2級分、分科測驗 3級分】。
二、 未完全關機不論置放位置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3題分學測 3級分
、分科測驗 4級分】。
三、 若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則視其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節加重扣分
該節不予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隨身攜有行動電話以外之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
或將其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2題分、學
2級分、分科測驗 3級分;若有明確使用之情事,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3
題分、學測 3級分、分科測驗 4級分】,並視其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
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發出聲響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全部
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影響試場秩序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
聽全部題分、學測 3級分、分科測驗 4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試場內若有物品發出聲響時考生應配合監試或試務人員之處
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若考生未配合協助致使其再度發出聲
響而影響試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47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9 英聽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發現坐錯座位者,不予計分
學測及分科測驗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
方式分別處置,並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
定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
該節成績學測 1級分、分科測 1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節成績學測 2級分
分科測驗 3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學測及分科測驗誤入同一考(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
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並不得延長考試時
間:
、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學測 1級分
科測驗 1級分】。
、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學測 2級分
科測驗 3級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減其該節成績學測 3級分分科
測驗 6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學測及分科測驗誤入不同考(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一考(分)區之其
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一律該節不予計分
10 英聽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於播放「考生應考注意事項」期間發現錯用答題卷者
扣減【3題分】;於「考生應考注意事項」播放結束後發現者,不予計分
學測及分科測驗錯用答題卷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並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換用考生本人原答題卷或備用答題卷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不換用答題卷繼續作答,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該節不予計分
11 考生不配合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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