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自學進修普通型高階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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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自學進修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依據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三、  114 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實施計畫。 

 
貳、目的:

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參、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 
四、  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肆、應考資格 

  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 18 歲(97 年 9 月 1 日「含 9 月 1 日」前出生),報名前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  年滿 20 歲(95 年 9 月 1 日「含 9 月 1 日」前出生)者。 

 
伍、考區及報名地點:

本(114)年度自學進修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共分六個考區,各自辦理

報名及考試事宜,考生可自行評估,就近報考。 

考區 

承辦學校(簡章索取及報名、考試地點) 

主辦單位 

臺北市考區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8333 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 213 號) 
電話:(02)23019946 轉 313、314 
傳真:(02)23324647 
網址:https://www.hcsh.tp.edu.tw/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2)27208889 轉 6425 

新北市考區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220304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15 號) 
電話:(02)29517475 轉 261、262、263 
傳真:(02)29543014 
網址:https://www.hshs.ntpc.edu.tw/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2)29603456 轉 2590 

桃園市考區 

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330025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2 號) 
電話:(03)3358282 轉 760 
傳真:(03)3341005 
網址:https://www.tyjh.tyc.edu.tw/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3)3322101 轉 7470 

臺中市考區 

1.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401207 臺中市東區和平街 50 號) 
電話:(04)22223307 轉 701、707 
傳真:(04)22217413 
網址:https://tchcvs.tc.edu.tw/ 
2.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408288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 9 之 3 號) 
電話: (04)23840936 轉 352 
傳真: (04)23810742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4)22289111 轉 54514 

臺南市考區 

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704004 臺南市北區西門路 3 段 223 號) 
電話:(06)2223014 轉 11 
傳真:(06)2262364 
網址:https://www.mtjh.tn.edu.tw/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6)2991111 轉 1156 

高雄市考區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802566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 號) 
電話:(07)7150949 轉 511 
傳真:(07)7261421 
網址:https://affairs.kh.edu.tw/4343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07)7995678 轉 3094 

 
陸、報名日期:

114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起至 8 月 18 日(星期一)止(含星期六、日,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5 時),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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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  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親自填寫報名表,於期限內至各考區承

辦學校辦理(通訊報名概不受理),受理時間為星期五至星期一,每日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
午 1 時至 5 時。 

二、  繳交報名表。 
三、  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 1 份;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

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入出境許可證,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  身心障礙國民應擇一繳驗 

(一)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有效期限內之中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鑑定證明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五、  以應考資格一報考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六、  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及格證明書或成績單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可申請該科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七、  繳交最近 3 個月內 1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式 3 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八、  領取准考證。 
九、  倘需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考試服務需求申請表,

並提供與特殊應考方式需求相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捌、簡章及報名表件索取 

一、  簡章發布: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 
(二)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網站(http://www.hcsh.tp.edu.tw/) 
(三)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網站(https://www.hshs.ntpc.edu.tw/) 
(四)  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https://www.tyjh.tyc.edu.tw/) 
(五)  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網站(https://tchcvs.tc.edu.tw/) 
(六)  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網站(https://www.mtjh.tn.edu.tw/) 
(七)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網站(https://affairs.kh.edu.tw/4343) 

二、  簡章索取地點:各考區報名地點,免費索取。 
三、  簡章函索:請用回郵信封(A4 規格),貼足郵資(選擇以掛號寄達者每份新臺幣(以下同)60 元,選擇以

限時掛號寄達者每份 67 元,考生自行依選擇郵寄方式購買足額郵票,並考量郵寄時程,書明收
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向各考區報名學校函索,限期 114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以前(郵
戳為憑)。 

 
玖、考試日期與科目 

一、  考試日期:114 年 9 月 28 日(星期日)。 
二、  科目及時間表:預備鈴響監考人員即進行說明。 


間 

上午 

下午 

預備鈴 

第一節 

預備鈴 

第二節 

預備鈴 

第三節 

預備鈴 

第四節 

預備鈴 

第五節 

07:55 

08:00 

| 

09:20 

09:45 

09:50 

| 

11:00 

11:25 

11:30 

| 

12:30 

13:25 

13:30 

| 

14:40 

15:05 

15:10 

| 

16:20 


目 

 

國文

 

 

數學

 

 

英文

 

 

自然學科 
(物理、
化學、生
物、生活

科技) 

 

社會學科 

(歷史、地
理、公民與

社會) 

 

三、  考試地點:各考區報考單位公布之考場位置及試場。 
四、  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 1 日下午 2 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五、  考試範圍:依現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113 學年度畢業班 3 個學年之部定必修課程為範圍,社會學科考歷 
          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考物理、化學、生物與生活科技。命題參採歷年試題占 40%,現行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年課程占 60%為原則,歷屆考題請逕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民服務窗口】-【學     
          力鑑定考試簡介】下載,網址:https://www.k12ea.gov.tw/Tw/SingleWindow/QuizList?filter=12445983-2A68-         
            41E7-BC50-E7448925D6BC&type=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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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球科學」未列於本考試範圍內;生活科技則列於科技領域,請考生注意。 
                (2)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數學範圍為 10 年級必修數學及 11 年級必修數學 B。 

六、  作答請使用筆尖較粗(建議約  0.5mm~0.7mm)之黑、藍色墨水的筆,書寫於答案卷上;更正時,可以使用     
          修正帶(液)。 

 
拾、試題疑義 

一、  114 年度普通型學力鑑定 9 月 28 日考試完畢,若有試題疑義需填寫「114 年度自學進修普通型高級中等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一頁以一題為宜,若表格不敷使用,請另頁書寫。 

二、  針對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請於 10 月 2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回各

考區報名地點以利後續會議討論。 

 
拾壹、成績通知、及格與通過認定 

一、  成績通知:114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五)寄發成績單,並上網公告及格名單。 
二、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正本於 11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信郵件寄發。 
三、  通過認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辦理。 
四、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各科成績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所定科目(所有考

科均報考)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 50 分且總平均達 60 分者,為考試通過,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五、  報名時持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有效期限內之中

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 25%計算之。 

六、  部分考試科目之及格證明,於參加自學進修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七、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與成績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

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
定考試通過證書」。 

八、  86 年度以前應考本項考試「中外史地」及「三民主義與公民」等兩科中之一科及格者,其 87 年度以後之

「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九、  106 年度以前應考「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之「社會科學概論」及

格者,其 107 年度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拾貳、成績複查 

複查成績者限以書面提出,於 11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向考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敘明「准考證號碼」、「姓名」及「複查科目」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票 35 元及書明收件人
姓名、地址),郵寄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不得要求親自查閱試卷。 

拾參、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通過證書或及格證明書;其已發給

之通過證書或及格證明書應予撤銷,並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二、  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報名時間或考試日程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外,並在各考

區教育局及承辦學校公告。 

三、  應考人依規定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中華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報名者,應攜帶該證

件)、准考證應試,以便核對身分。如有發現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
由各考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試務工作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送原校查明議處。 

四、  如身心障礙國民或其他原因者而需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應於報名表

上填註,並填寫考試服務需求申請表。 

五、  報名表所填英文姓名係製作英文通過證書之依據,務請以印刷體大寫謹慎填妥,不得空白。建議填寫與護

照相同之姓名,並黏貼個人護照影本於報名表上,英文姓名與護照不同時,採用護照姓名;未黏貼護照影
本者,以報名表英文姓名製作證書,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換發,申請補發通過證書仍以原通過證書所
列英文姓名為準。 

六、  應考人如有違反考試規定,依據「114 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

理方式」處理。 

七、  應考人報名後或放榜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原報名學校改正。 
八、  報考人可擇一考區報名,不受戶籍限制,惟僅能至報名考區應試。 
九、  本年度試題及作答方式:1.分為試題本與答案卷;2.考生須將答案填在答案卷上。 

拾肆、試務工作委員會對於報考人個人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如下: 

一、  本委員會於報名表中對於考生資料之蒐集,係為成績計算、資料整理等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

統計及製作證書使用,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報名表所列各項內容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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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即同意本委員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圍、方式、目的、對象及使用

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委員會及教育部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
限。 

三、  考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業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考

試作業之公平性,考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名時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
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得參加應試。若考
生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視同未完成報考程序,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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