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 考 須 知
考友社服務辦法
…………………………………………………2
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簡介
……………………………………10
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13
如何準備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
………………………………19
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相關法規
………………………………25
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歷屆試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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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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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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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考 試 簡 介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介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11~
考 試 沿 革
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 修,教育部依據「自學 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全國分6區辦理高中學力鑑定考試。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內容,係以現
行高級中學當年度畢業班社會組3個學年所使用的課程標準為範圍,除必考科
目「國文」、「英文」、「數學」外,亦規劃有專業科目「自然學科」與「
社會學科」。
考生通過鑑定考試後, 即由各教育主管單位發 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 有
同級正規學校畢業程度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發給各該科目及格
證明,之後報考高中學力鑑定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並累計至全部科目
及格時,發給及格證書,有志者即可據以求職、深造、報考高中職以上資格
之考試,或繼續報考更高等級之學力鑑定考試。目前我國辦理之學力鑑定考
試計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等5種。各種
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定期每年舉行一次,分別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
考 試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處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處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鑑定考試
教育部
文憑不僅可作為個人能 力之證明,亦是求學、 求職、報考公職的一道 門
檻,
「108年自學進修普通型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定於108年8月現場
報名,108年10月考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有志取得高中同等學力考
友,請即刻把握!
鑑 定 方 式
考 試 方 式
單一筆試
考 試 科 目
國文 英文 數學
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介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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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格 規 定
全部考試科目均達60分及格者,或本次考試各該科目均達50
分,而總平均達60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成 績 鑑 定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
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學力鑑定考試成績通
知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
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普通型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運 用 途 徑
近年來,由於社會型態 的轉變,學歷的要求也 相對地提高,想要成為 一
個出類拔萃的現代人,最佳的生存利器莫過於一張高學歷文憑。雖然,學歷
的高低,並不足以評估出一個人的品德,但在文憑掛帥風氣助長下,取得高
學歷的文憑確實已成為拓展前程,追求穩定生活的最佳保障。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考試全科通過者, 立即獲發及格證書。及 格
者除可以該證書報考高中職以上資格之公職考試、國家考試外,依「報考大
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得以憑證報考大學;亦可憑證書求職、報考證
照考試,追求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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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三、108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實施計畫。
應 考 資 格
一、年滿20歲(89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二、年滿18歲(91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報名前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均可
報考。
辦 理 單 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承辦單位: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
考 區 及 報 名 地 點
本(108)年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共分 5 個考
區,各自辦理報名及考試事宜,考生可自行評估,就近報考。
考
區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臺北市考區
臺北市立
華江高級中學
地址:10864 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 213 號
電話:(02)23019946 轉 313、314
傳真:(02)23324647
新北市考區
新北市立
海山高級中學
地址:22066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15 號
電話:(02)29517475 轉 261、262、263
傳真:(02)29565205
桃園市考區
桃園市立
桃園國民中學
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2 號
電話:(03)3358282 轉 760
傳真:(03)3341005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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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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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考區
臺中市立臺中
家事商業高級中等
學校
地址:40144 臺中市東區和平街 50 號
電話:(04)22223307 轉 701、707
傳真:(04)22217413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女子監獄
地址:40852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 9 之 3 號
電話:(04)23840936 轉 356
傳真:(04)23810742
臺南市考區
臺南市立
民德國民中學
地址:70444 臺南市北區西門路 3 段 223 號
電話:(06)2223014 轉 11
傳真:(06)2262364
高雄市考區
高雄市立
英明國民中學
地址:80265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 號
電話:(07)7150949 轉 11
傳真:(07)7261421
報 名 方 式 及 手 續
一、報名日期:
108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受理時間為星期五至星期一,每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應考人得於報名期間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親自填寫報名
表,於期限內至各區承辦學校辦理(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三、繳交報名表。
四、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五、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入出境許
可證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六、身心障礙國民應擇一繳驗: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之中等(國中)教育
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七、以應考資格二報考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八、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1份,可申請該科免考,正本
驗畢歸還。
九、繳交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3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
姓名、出生年月日)。
十、領取准考證。
十一、倘需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請於報名
時專案提出考試服務需求申請表,並提供與特殊應考方式需求相關之身心
障礙證明(手冊)或醫師診斷證明,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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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索 取
一、簡章發布網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網站(http://www.hcsh.tp.edu.tw/)。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網站(http://www.hshs.ntpc.edu.tw/)。
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tyjh.tyc.edu.tw/)。
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網站(http://www.tchcvs.tc.edu.tw/)。
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mtjh.tn.edu.tw/)。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2.inmjh.kh.edu.tw/certify/index.asp)。
二、簡章索取地點:各考區報名地點,免費索取。
三、簡章函索:請用回郵信封(A4 規格),貼足郵資(選擇以掛號寄達者每份
新臺幣(以下同)60 元,選擇以限時掛號寄達者每份 67 元),考生自行依
選 擇 郵 寄方 式 購買 足 額郵 票 , 並考 量 郵寄 時 程, 書 明 收件 人 姓名 、 地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向 各 考 區 報 名 學 校 函 索 , 限 期 108 年 規 定 日 期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考 試
一、考試日期:
108年10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科目及時間表: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08:00
︱
09:20
09:50
︱
11:00
11:30
︱
12:30
13:30
︱
14:40
15:10
︱
16:20
科
目
國文
數學
英文
自然學科(物理
、化學、生物、
生活科技)
社 會 學 科 ( 歷
史 、 地 理 、 公
民與社會)
三、考試地點:各考區報考單位公布之考場位置及試場。
四、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五、考試範圍:
以現行普通型高級中學學校107學年度畢業班社會組3個學年之課程標準為範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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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自然學科考物理 、 化學、生物與生活科 技 。命題參採歷年試題 佔40%,
現行高中3年課程佔60%為原則。
及 格 與 通 過 認 定
一、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各科成績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二、報名時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所開立之中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之學生,參加學
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25%計算之。
三、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所定科目(所有考科均報考)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
50分 而總 平均 達60分 者 ,為 考試 通過 。 發給 「 普通 型高 級中 等 學校 畢 業程度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四、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學力鑑定考試成績通知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
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
,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五、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
予承認。
六、86年度以前應考本項考試「中外史地」及「三民主義與公民」等兩科中之一
科及格者,其87年度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七、106年度以前應考「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
試 」 之 「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 及 格 者 , 其 107年度以 後之「社會學科」成績 之認
定以及格計。
注 意 事 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通過,仍不發給通過
證書或及格證明書。
二、應考人依規定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中華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入出
境許可證報名者,應攜帶該證件)、准考證應試,以便核對身分。如有發現
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各考區自學
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試務工作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送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
發布外,並在原定考場公告。
四、應考人報名後或放榜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原報名學校改正。
五、倘需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請於報名時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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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提出考試服務需求表,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六、複查成績者限以書面提出,於108年規定日期前(以郵戳為憑),向考區承辦
單位提出申請,敘明「考試級別」、「准考證號碼」、「姓名」及「複查科
目」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票35元及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郵寄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不得要求親自查閱試卷。
七、報考人可擇一考區報名,不受戶籍限制,惟僅能至報名考區應試。
八、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學歷者不得報考。
十、有關本項考試相關資訊主辦單位及主辦學校如下:
主辦單位: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終身教育科)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
電話:(02)27256428
傳真:(02)81926038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社會教育科)
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20
樓
電話:(02) 29603456 轉 2592
傳真:(02)2966084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終身學習科)
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15 樓
電話:(03) 3322101 轉 7470
傳真:(03)3361044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社會教育科)
地址: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電話:(04)22289111 轉 54500
傳真:(04)2526347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社會教育科)
地址: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電話:(06)6351762
傳真:(06)6372147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社會教育科)
地址:8388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電話:(07)7995678 轉 3097
傳真:(07)2011691
承辦學校:(同考區及報名地點)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如 何 準 備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如
何
準
備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20~
前 言
「學力鑑定考試」係鼓 勵一般失學青年及有志 進修者,經由考試取得 同
等學力證明、開闢進取之途。高中學力鑑定考試每年定期於10月舉辦,應考
者在考試科目全部通過後,直接發給各級學力證書。各考試科目以60分為及
格標準,不及格的科目可重新報考,已經及格的科目無限期保留,並且發給
該科目及格證書。因此考生可以先選擇較有把握的考試科目準備,先取得部
分科目通過,再慢慢準備其它科目,由於沒有考試時間的限制,考生可以秉
持著從容不迫的態度應試。
擁有一張文憑,就等於 多了一份保障。舉辦學 力鑑定考試的目的,即 是
在促使失學青年有謀求上進的機會,通過各級學力鑑定考試,可做為參加各
級學校入學考試或應公職考試之用,有志報考者應把握良機。
命 題 範 圍
一般來說,鑑定考試並 不難,然而很多考生卻 未能掌握命題重點,以 致
多花了幾年時間,才陸續通過考試取得文憑,殊為可惜!本社為讓考生充分
掌握考試的脈動,茲就高中學力鑑定各科的考試範圍及命題方式分析如後,
以協助考生在短期內迅速掌握考試重點,以節省大半的時間及精力。各應試
科目的準備要領分述如下,以供參考:
◆
國文
命題重點:
國文科試題係以高中國 文教材為命題範圍,其 題型為選擇題。涵蓋範 圍雖
廣,但難度不高,且多為重點式命題。茲就各題型說明如下:
選擇題:
出題方式不外乎文意測驗與綜合測驗。
文意測驗:
其命題內容主要出自文 章中的重要句子,且以 文言文之語句意義測驗 為
多。
綜合測驗:
主要為國學常識、應用文及修辭學的測驗,加上小部分詞語意義測驗。
作文:
出題趨勢偏重勵志、求 學、求知等方面,其他 如人生目標、生活感受 等
亦可能成為考題。
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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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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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要領:
先熟讀國文教材,將 各課之作者、文旨、重 要詞語的解釋、文句釋 義等
釐清,再針對考試題型多做演練。
國學常識方面,可分 門別類,將作者、書籍 、體裁等予以歸納整理 ,再
擇要精讀。應用文方面,考生可多注意書信用語的題目。
作文的準備要靠平日 多讀、多寫的功夫,可 蒐集各類型文章,隨時 閱讀
,並多記些勵志性的名 言佳句,適度引用為寫 作材料,且儘量引述自 己
的論點說服別人,如此應不難獲得高分。
◆
英文
命題重點:
英文科雖無固定的命 題範圍,但根據歷屆試 題分析,常考的字彙及 片語
多不超出高中教材的程 度,而且考題偏重日常 會話及實用性,用字亦 平
易,並無太艱深難懂的題目。
題型分文意字彙、文法測驗兩部分,茲大致說明如下:
文意字彙:
字彙測驗及文意選填:
係根據句意選出最適當的單字,須注意三態變化及詞性的正確性。
配合題:
係根據文意,選擇意思通順、用法正確的句子。
慣用語測驗:
以日常生活用語為主。
文法測驗:
應多留意動詞三態變化、介系詞片語、假設語氣、所有格、疑問句等。
準備要領:
先將高中英文教材中 的字彙、成語、片語予 以熟記,再涉獵其他日 常生
活用語,即可應付裕如。
閱讀文章時,除了解 單字片語外,並要嘗試 分析其句型結構與文法 概念
,可選擇針對文法編輯之參考書,予以詳讀。
養成每天接觸英文的 習慣,不論是隨處可見 的英文單字或報章雜誌 的短
文,都是增進英文實力的良機,要善加把握。
多做試題演練,找出準備之方向,並提升答題速度。
◆
數學
命題重點:
數學科的命題範圍為 高中數學,考題平易, 重點集中於多項式、三 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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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排列組合、數列與 級數、對數與指數、向 量、平面直線、空間坐 標
、圓椎曲線、敘述統計等單元。
題型主要為單選題及填充題。
準備要領:
以高中數學教材為基 礎,將其中的例題、習 題確實演練,熟悉基本 題型
之後,再針對重點單元,反覆練習。
需要計算的題目要小 心,最好每天撥出一點 時間演練,以免日久生 疏,
造成不必要的失分。
多做歷屆試題,了解命題趨勢及重點,作為準備之方向。
考題皆為基本題,故不必浪費時間去鑽研太深奧難懂的題目。
◆
社會學科
命題重點:
社會學科的範圍涵蓋歷 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等科目,題型為選擇題 。茲
分別說明其命題重點如下:
歷史:
本國歷史:
秦代的官制、商 朝、漢 朝的文化、春秋 戰國的 劇變、唐朝的盛 世、宋
朝的黨爭與亂事 、清朝 的內憂外患及民 國史, 皆為命題焦點。 而有關
台灣史實的部分,更是日受重視,考生宜加強此部分的記憶。
外國歷史:
重點包括各章節 的導論 、民主政治的發 展及兩 次世界大戰後對 各國的
影響等。
地理:
本國地理:
台灣地理是近來 命題重 心,其他則應注 意地理 總論、各地理區 的特色
、專有名詞的意義及俚語的成因。
外國地理:
各大洲的地理特 色、氣 候帶、各國重要 的產業 、首都等皆為常 考題,
有時亦配合世界局勢及熱門時事出題,考生應特別留意。
公民與社會:
內容包羅萬象,涵蓋法 律、社會、經濟、政治 、教育與文化等層面。 命
題則偏向實用性的問題,也常與時事相結合,須留意。
準備要領: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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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科之研讀,可配合 圖表,以加深印象及整 體之脈絡概念,再針對 重
要的人、事、地、物, 分析其原因與影響等。 尤其「歷史之最」是出 題
率頗高的部分,準備時 ,須做歸納的功夫,考 前再特別複習一遍,必 有
意想不到的收穫。
地理:
準備地理,務必圖文對 照,多注意台灣第一或 世界之最的地形、城市 、
物產等問題。自己勤做 統整歸納的筆記,不但 可加深印象利於背誦, 考
前並可重點式複習,以 收事半功倍之效。最後 ,考古題的演練是相當 重
要的,不容忽視。
公民與社會:
內容雖少,但層面很廣 ,準備時必須針對每一 章節之重點,配合生活 常
識之應用。此外,多注 意時事、多做題目,都 是增進答題技巧之重要 方
法。
◆
自然學科
命題重點:
自然學科的命題範圍包 括物理、化學、生物、 生活科技等科目,題型 為選
擇題。茲就各科較常考的單元說明如下:
物理:
觀念題方面,偏重電流 、運動學(等加速度運 動、直線運動)、運動 定
律(牛頓三大定律)、 熱現象與熱能、幾何光 學(折射、反射)、波 動
性與物理光學等。計算 方面,較常考的有加速 度、電流、電阻、功率 、
混合溶液溫度變化等單元。
化學:
重點包括酸、鹼(如pH、pOH之觀念及求解)、氧化還原、化學平衡(
Le Chatelier原理及 指示 劑加入 後之顏 色變化 ) 、原子 結構、 週期表 與 環
境污染等。
生物:
重點包括細胞的基本構 造、生命的維持(營養 、運輸、呼吸、消化系 統
)、生命的延續與演化(生殖、遺傳)及生態系之平衡等。
生活科技:
可分成科技與生活及科技的範疇兩大部分:
科技與生活:
內容包含科技的 本質、 科技科學與環境 、科技 世界及創意設計 與製作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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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學學 力 鑑定 考 試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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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範疇:
內容包括傳播科技、營建科技、製造科技、運輸科技及能源與動力等。
準備要領:
題目偏重基本概念及 簡單的計算,所以不必 鑽研太艱深冷僻的題目 ,只
要把握基本題,即可獲得不錯的分數。
考古題的出現機率不 低,出題方式可能稍做 變化,但勤加演練,仍 可從
中窺得命題重心,對準備此科相當有幫助。
實驗部分應稍加留意,尤其是實驗結果。
將理論與生活常識結 合出題,亦為命題趨勢 之一,尤其生活與科技 ,更
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須多注意這方面的題目。
結語
學力鑑定考試題型簡單 ,多考選擇題,對有心 進修藉此取得學力證明 的
朋友們來說,選擇這項考試不啻為明智的選擇。大學有言:「物有本末,事
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做任何事情均應利用科學的方法、借重前
人的經驗、詳細分析了解,然後按其本末順序逐項完成,必能以最少的投入
獲得最大的成果,此即所謂成功之道。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亦然,只要下定決
心、肯定自己,並秉持信心與毅力,先蒐集相關的考情,再針對各科命題的
趨勢做準備,如此必能收事半功倍之效,而達成預期的目標和願望。
考友社為加強服務有志 參加各級學力鑑定考試 的考生,特舉辦專案輔 導
,重金禮聘權威名師聯合執教,精編全套輔導講義,同時提供靈通的考試消
息、完整的考試資料、豐富的考試經驗以及優良的應考環境,歡迎考友踴躍
報名參加,同時,預祝諸位考友順利取得學力證明。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相 關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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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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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103.01.09)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3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簡稱學
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第 三 條 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
之一為主辦機關。
第 四 條 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者專
家、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
議。
第 五 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
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 18 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 年滿 20 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
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
具有 3 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之資格,具有 1 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 9 月 1 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
事項,由國教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第 六 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
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
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
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 60 分為及格,100 為滿分。
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前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或各該科目
均達 50 分而總平均達 60 分者,為考試通過。
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 25%計算
之。
第 七 條 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之時間、應
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
形、在試場應遵守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
不准參加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力鑑定考試之主辦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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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 八 條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需要,在考場設
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事項,調
整因應之。
第 九 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
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單
科考試科目達 60 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
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 60 分
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與第 5 條第一項第三款各
目技術士證獲相當證照資格之對照表,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
給、換發或補發,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辦理。
第 十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
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發給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考試榜示後
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明書者,註銷其證
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十一 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
政府後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 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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