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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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4.3.22 本校 93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1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5.15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6.4 本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 3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9.5 本校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1.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2.請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三條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
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 考生不得有窺視、抄襲、交談、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等舞弊行為;不得以
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情事,違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進入筆試及面試試場(含面試等候區)除必用文具及簡章規定可攜帶入座之用
品外,所有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及所有電子通訊相關設備)均放置於指定
地點並關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
並經檢查方可使用。惟各學系面試時得使用電子通訊相關設備者,則從其規定。
攜帶入試場(含面試等候區)之所有物品如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振動,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五分若有使用電子通訊相關設備之行為者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國民身分證得以護照、居留證、有照片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代替),並主動
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時得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需將前項文件正本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查驗逾時
送達或證件不符合規定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
絕,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
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
案卷()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始發現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
釋題意。
第十一條 各科答案卷()除有特別規定外,限用黑、藍色筆或鉛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二分。
第十二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不得損毀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或不得於答案卷()上作任何識別身分之
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十四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
案卷()試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將試題
或答案卷()攜出試場,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及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
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七條 應考考生有舞弊情事或違犯法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
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九條 術科、面試考試之注意事項,各系所、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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