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4.3.22 本校 93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1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5.15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6.4 本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3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9.5 本校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1.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2.請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三條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
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 考生不得有窺視、抄襲、交談、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等舞弊行為;不得以
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卡)、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情事,違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進入筆試及面試試場(含面試等候區)除必用文具及簡章規定可攜帶入座之用
品外,所有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及所有電子通訊相關設備)均放置於指定
地點並關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
並經檢查方可使用。惟各學系面試時得使用電子通訊相關設備者,則從其規定。
攜帶入試場(含面試等候區)之所有物品如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振動,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五分;若有使用電子通訊相關設備之行為者,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國民身分證得以護照、居留證、有照片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代替),並主動
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時,得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需將前項文件正本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查驗,逾時
送達或證件不符合規定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
絕,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